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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系统论文:铁路电子客票法律性质探究x

    时间:2021-01-20 16:12:40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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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系统论文:铁路电子客票法律性质探究

    摘要:铁路电子客票是铁路运输合同的电子形式; 是铁路运输合同的组成部 分;是铁路旅客运输的电子记录; 是电子形式的记名有价证券; 是保险合同的证 明。

    关键词:铁路电子客票客运合同法律性质

    铁路电子客票, 也叫“无纸化铁路客票”, 是普通纸质铁路客票的一种电子替代 产品。在铁路互联网售票的条件下, 铁路客运合同成立以后, 铁路电子客票售票 系统自动生成以电子数据形式表现的载有双方权利义务信息的电子客票, 并将电 子数据信息存储到订票系统的数据库内。

     这些信息可以在被授权的业务系统上随 时提取, 并按照需要进行操作,为实现铁路旅客运输购票、检票、乘车、改签、 退票等一系列无纸化操作创造了条件。

    从 2011 年年底开始,铁路电子客票陆续在京津城际、京沪、武广等铁路线推广 使用。随着二代身份证检票系统设备的安装完成, 铁路电子客票的使用范围会进 一步扩大。

     根据铁路网络售票现状, 旅客可以使用居民身份证、 港澳居民来往内 地通行证、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护照四种证件购买铁路电子客票。

     使用二 代居民身份证购票的旅客完成网上购买铁路客票后, 在具有二代身份证验票条件 的车站进出站的,无需再换成纸质车票, 可将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作为乘车凭证, 直接通过车站自动检票机办理进、 出站检票及在列车上的验票手续。

     由于受电子 检票设备的限制, 属于下面情况的旅客需要在购票后、 开车前将电子客票换取纸 质车票后进站乘车: 使用二代居民身份证以外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购票的; 使用 同行成年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购买儿童票的;购买学生票、伤残军人(警察)优 待票的;乘车站或下车站不具备二代居民身份证检票条件的; 二代居民身份证无 法在自动检票机上识读的; 乘车人按所购车票的乘车日期、 车次在中途站进站乘 车的。旅客换取纸质车票后,铁路电子客票失效,不能再在互联网上办理改签、 退票手续,应凭纸质车票办理检票、验票、改签、退票等手续。

    现行规范铁路客票的法律法规主要是 《铁路法》 第十一条第二款“旅客车票、 行 李票、包裹票和货运单是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以及《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第七条规定的“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车票”, 铁路电子客票作为一种电子 虚拟形态的客票显然仍受以上法律规则的约束。

     而新出台的 《旅客列车互联网售 票暂行办法》 (下文简称《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铁路电子客票是以电子数 据形式体现的铁路旅客运输合同, 与纸质车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凭证是以文 字、数字或符号记载某事宜的原始、 正式或法定的形式, 需以一定的书面形式存 在,铁路电子客票属于虚拟的电子形式,原则上不属于凭证的范畴。那么,铁路 电子客票究竟是铁路旅客运输的合同 , 还是合同的组成部分?铁路电子客票是否 与传统的纸质客票有在法律性质上有所区别呢?本文以上述相关规定为基点就 铁路电子客票的性质作粗浅探讨。

    一、铁路电子客票是铁路客运合同的电子形式 众所周知 ,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确定、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一种协议 , 它是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

     铁路旅客运输,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 , 自然也应以合同为依据。

     合同的成立包括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一旦受要约人承 诺接受要约人的意思表示, 合同即为成立, 双方都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如果不 违反《合同法》 上有关合同生效的强制性规定, 除当事人就合同生效做出如附条 件、期限等的特殊约定,合同的成立即生效。

    对于客运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 票时成立,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在传统的铁路售票流 程中,承运人在接受铁路旅客订购相应车次车票的要约后立即出票。

     此时,纸质 的铁路客票记载了双方的意思表示, 标志着铁路运输合同的成立生效, 成为了铁 路运输合同的存在的书面形式。

     但是,铁路电子客票这样一种无形的虚拟化的电 子数据能否成为铁路客运合同的存在形式呢? 铁路电子客票涉及的铁路旅客运输合同采用数据电文的形式订立。

     采用数据电文 形式订立合同的,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 该数据电文进人该特定 系统的时间, 视为承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 该数据电文进人收件人的 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 视为承诺到达时间。

     在铁路网络售票的流程中, 旅客购买 客票的意思表示到达订票系统后, 按照合同要约承诺的原理, 铁路客运合同即告 成立,与此同时, 售票系统会自动生成电子客票。

     电子客票的生成是铁路客运合 同成立的标志,铁路电子客票是铁路客运合同存在的电子形式。

     铁路运输合同是以格式条款的方式订立。

     格式条款是指承运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 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

     作为在订立铁路客运合同中 占有绝对的优势地位一方的承运人,通常将有利于自身的格式条款强加于对方。

     如就《暂行办法》 中就明确规定, 购买铁路电子客票以确认交易成功的时间作为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生效的时间。

     也就是说, 在购买铁路电子客票过程中, 只有当 旅客完成网上支付之时铁路客运合同才成立生效, 铁路客运合同是一个附生效要 件的合同。

     旅客的付款义务本应该在合同的履行阶段, 而在铁路电子客票这一以 要求相对人履行付款义务附条件生效的规定颇具有“霸王条款”的意味, 然而相 对人一方却无可奈何。

    二、铁路电子客票是铁路客运合同的组成部分 和纸质客票一样, 铁路电子客票记载了承运人与旅客双方的权利义务, 而铁路客 运合同也是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那么铁路客票是否就是铁路运输合同呢? 从客运合同的内容上分析 , 承运人所制作公布的列车时刻表、列车管理规定、安 全检查条款等都直接或间接地构成合同内容。但是否构成合同内容 , 是以合同成 立为界限的 , 旅客运输合同成立以前 ,这些内容的性质仅在说明承运人的运输能 力、运输安排、价格等实际情况 , 是对承运人法定资格、经营范围、经营行为能 力的公示 , 以便相对人详加了解并从中选择 ,此时上述内容还不能构成合同的内 容。在旅客运输合同成立之后 , 上述内容就构成了合同的内容。

     因此说,铁路客运 合同的内容既包括电子客票所记载的车次、乘车区间、发车时间、铺别、座号、 有效期限等条款 , 又包括客票上并未记载的承运人的运输能力、运输安排、列车 管理、安全检查等众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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