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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城镇燃气运营企业产权管理办法

    时间:2020-09-30 00:26:15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城镇燃气运营企业产权管理办法

    2020年8月

    目 录

    TOC \o "1-3" \h \z \u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4

    第三章 国有产权登记 5

    第四章 增资管理 7

    第五章 产权转让 8

    第六章 资产出租 12

    第七章 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 13

    第八章 固定资产报废、报损 15

    第九章 捐赠与接受捐赠 16

    第十章 其他产权行为 17

    第十一章 监督与考核 18

    第十二章 附则 18

    城镇燃气运营企业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产权管理,明确资产使用与管理的责权关系,规范完善产权管理程序,确保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xx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管理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产权,是指股东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企业各种投资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依法认定为企业所有的其他权益。企业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合法拥有的股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各类权益。

    第三条 产权管理,是指对产权界定登记管理、产权流转管理、资产评估管理、产权经营管理等系列管理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为本公司产权管理的基本制度。本公司相关部门为维护企业产权所具有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四种权益,针对各自业务板块(股权、管网、设备、物资、土地、房屋、知识产权等)的特点,提出相应的管理要求,出台具体的管理办法,从而构建本公司全面、有效的产权管理体系。

    第五条 知识产权管理遵照本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参照本办法制定其相应的产权管理制度。

    第七条遵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开展产权管理工作。本公司产权管理遵循权属分层级、业务分板块、职能按分工、程序重规范的模式开展。

    第八条本公司作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遵照国资监管相关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监管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所规范的增资管理、产权转让、资产出租、捐赠等事项,根据本公司相关制度规定,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按要求提交本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根据有关国资监管规定,履行国资管理审批程序。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十条 财务部(造价中心)是产权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贯彻执行产权管理法律法规,制订产权管理相关制度、办法,产权界定、评估、流转、纠纷调处,产权账务管理,清产核资,捐赠。

    第十一条战略投资部负责股权管理,国有产权(股权)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物资管理部(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物资的报损、报废管理,办公设备的运行、报损、报废、租赁管理,机动车辆的报损、报废、租赁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台帐管理。

    第十三条生产运行部(总调度室、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管网及附属设施、燃气输配设施设备的运行、报损、报废、租赁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台帐管理。

    第十四条监事会办公室(审计工作部)负责产权流转过程的财务审计。

    第十五条后勤服务中心负责除工程项目外的土地的购置、确权管理,土地、房屋的使用、租赁、处置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台帐管理。

    第十六条工程中心负责工程项目土地、房屋的购置、确权管理。

    第十七条本公司产权管理相关部门根据各自分工,各司其职,协同开展产权管理工作,并负责指导、监督本公司分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开展有关产权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相关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将其管理台账与财务部门的财务账进行核对,并建立定期的核对机制及有效的信息沟通流程。

    第十九条 本公司分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财务科(室、部)牵头开展各自所在企业的产权管理工作,产权管理相关科(室、部)各自履行对应的产权管理职责。

    第三章 国有产权登记

    第二十条 符合国有产权登记条件、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按照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股权投资)是产权登记工作的主要平台,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按照权限及时登记、更新维护。

    第二十二条 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十三条 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一)因投资、分立、合并而新设企业的。

    (二)因收购、投资入股而首次取得企业股权的。

    (三)其他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占有产权登记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出资人及出资人类别、出资额、出资形式。

    (二)企业注册资本、股权比例。

    (三)企业名称及在国家出资企业中所处级次。

    (四)企业组织形式。

    (五)企业注册时间、注册地。

    (六)企业主营业务范围。

    (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名称、持股比例改变的。

    (二)企业注册资本改变的。

    (三)企业名称改变的。

    (四)企业组织形式改变的。

    (五)企业注册地改变的。

    (六)企业主营业务改变的。

    (七)其他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一)因解散、破产进行清算,并注销企业法人资格的。

    (二)因产权转让、减资、股权出资、出资人性质改变等导致企业出资人中不再存续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的。

    (三)其他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产权登记相关经济行为时,自相关经济行为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在办理工商登记前,申请办理产权登记。企业注销法人资格的,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及时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二十九条 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按照重庆市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填报要求,填写登记内容和相关经济行为合规性资料,报本公司,本公司对登记内容及相关经济行为进行合规性审核后,向上级有权机构申请登记。

    第三十条本公司及已办理产权登记的所属子公司,由上级有权机构核发产权登记表。因产权变更,重新核发产权登记表后,原产权登记表自动作废。

    第三十一条产权登记表是企业办结产权登记的证明,是客观记载企业产权状况基本信息的文件。产权登记表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制发,企业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修改、出卖、出借。

    第四章 增资管理

    第三十二条增资是指增加资本的行为,包括原股东增资和新引进投资者对所属子公司增资。

    第三十三条增资,应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上级有权机构审批。

    第三十四条增资,应当由增资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

    以下情形按照《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

    (一)所属子公司原股东同比例增资;

    (二)本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增资。

    第三十五条 增资应当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增资方案,明确募集资金金额、用途、投资方应具备的条件、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等;其增资方式,原则上应当通过重庆联合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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