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领导讲话
  • 自我介绍
  • 党会党课
  • 文秘知识
  • 转正申请
  • 问题清单
  • 动员大会
  • 年终总结
  • 工作总结
  • 思想汇报
  • 实践报告
  • 工作汇报
  • 心得体会
  • 研讨交流
  • 述职报告
  • 工作方案
  • 政府报告
  • 调研报告
  • 自查报告
  • 实验报告
  • 计划规划
  • 申报材料
  • 当前位置: 勤学考试网 > 公文文档 > 申报材料 > 正文

    法律论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司法法律认定问题与对策研究--以长三角地区100份裁判文书为样本x

    时间:2020-09-28 12:42:28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法律论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司法法律认定的问题与对策研究--以长三角地区100份裁判文书为样本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本文通过搜集整理长三角三个省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100份裁判文书,并且也对其在司法审判中的现状进行实证分析,从中得出司法现状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受理态度不一以及各级法院裁判不一,并且也没有统一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导致了司法审判中出现各个法院裁判不一的现象出现。

    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案件司法认定中的问题

    (一)是否受理法院态度不统一

    1.法院予以受理情形的梳理

    从表1-1可以看出,在总结的100份裁判文书中,予以受理的案件有54篇,关于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中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案件都是当事人对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产生的不满从而提起的诉讼,其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是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的前置问题,只有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才能对征收补偿款分配予以认定。法院予以受理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中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案件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法院直接予以受理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诉讼请求。在搜集的100篇裁判文书中,原告直接提起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案件尤其少,并且法院对于此类案件大部分都是不予受理,但是仍然有直接以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诉讼请求的案件。比如,上诉人陈守平、许某、许鹏、徐婉银、许某因与被上诉人霍邱县城关镇三里桥村民委员会、被上诉人霍邱县城关镇三里桥村塘三组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纠纷一案中,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仅在形式上具有三里桥村塘三组村民户口,但因其从未在集体经济组织中从事生产、生活,也从未履行任何成员义务,所以其均无塘三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所以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原判,驳回上诉。

    ..........................

    (二)受理后认定标准不明确

    因为受到立案登记制的影响,很多案件从原先法院不予受理到现在法院予以受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案件也从开始大部分不受理到近几年衍变到受理,但是法院在受理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标准并不明确,主要从以下两个相关主体来说明:一般成员资格和特殊成员资格。

    1.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不明确

    在搜集的予以受理一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案件中,大部分案件都是以户籍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标准,其他分别以权利义务、长期居住情况、生活保障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标准,因此可以看出各个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态度并不明确,到如今也没有统一标准进行认定。

    ..........................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受理或不予受理所依据法律规范不一致

    1.是否受理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不明确

    (1)法院予以受理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范

    在搜集到法院直接或间接予以受理的54篇裁判文书中,法院对直接或间接予以受理的依据也不一致,并且没有明确的立法对此予以规定,整理搜集的这54份判决书中,少数案件是原告直接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起诉并且得到法院地受理,在此类案件中,法院认为关于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关系到人民亲身利益和权利,认为关于此类相关案件的主体主要是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以及村民个人,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并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符合起诉和受理条件,因此法院应予范围。比如在上诉人陈守平、许某、许鹏、徐婉银、许某因与被上诉人霍邱县城关镇三里桥村民委员会、被上诉人霍邱县城关镇三里桥村塘三组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案件中,二审法院受理了上诉人的相关请求。

    法院对于大部分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案件受理,都是原告以土地征收补偿款纠纷为请求,法院认为需要先处理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所以才间接受理。其中,从搜集的间接予以受理此类案件可以得出,首先,部分法院依据物权法中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条,得出一方面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拥有相应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法院可以受理此类相关案件,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是处理好此类案件必须先解决好的,所以可以一并受理。其次,部分法院依据土地承包法中的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认为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村民拥有相应的权利,可以承包村里的土地,并且在村民承包土地的期间其权利受到法律保护,相关组织机构不可以不经过法律程序剥夺村民的承包权,比如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当相关政府依法征收或者征用村民承包的土地时,村民可以依法取得本属于自己的补偿。因此法院对于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作为前置条件的土地征收补偿案件间接受理。

    ........................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未统一

    1.—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未统一

    (1)立法层面未出台统一的法律规范制度

    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一个法学概念,在国外没有,是我国特有的;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一种社团形式,也是我国特有的,因此在立法上没有可以借鉴的文本,只能结合我国国情制定。从我国的现有法律来看,有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法律不像规定股东资格的认定那样集中到一部法律之中,而是散见于《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以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规范当中,没有一部专门而系统的法律对农村集体成员资格进行规制,导致有的条款重复,有的条款冲突,有的条款含义比较模糊,而有的该规制的重要条款缺失。

    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是确认和保护成员权的首要问题。对于这个首要问题,学界争论比较多,而在实践中,各地法院也是根据自己的理解进行判断,形成同案不同判,同种情况不同对待的状况。比如有的地区或者法院以户籍作为标准,只要户籍在农村某集体,不论这个人在外地或者是进城多久,也不论是上学还是参军,均具有成员资格。而有的地区或者法院则是采用户籍加住所的综合标准,即不仅户籍在本村,本人还要长期住在本村,如果有其中一条不符合,则不享有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还有部分地区或法院采用户籍加年龄办法,未成年人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一些发达地区的农村,因为外出打工的农民较多,农地无人种植,因而以事实状态作为标准,不论户籍地,只要在本村生活,即视为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正是由于标准的多元化,导致在分配土地收益、进行土地承包时经常产生意见不统一的情况,进而产生各种纠纷和矛盾。尽快统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并在立法中加予以支持。

    .............................

    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制度的完善建议................25

    (一)完善相关程序规则...............25

    1.案件受理环节充分尊重诉权...............25

    2.案件审理环节充分权衡利害...............25

    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相关程序规则

    1.案件受理环节充分尊重诉权

    在搜集到的100篇裁判文书中,其中的46篇裁判文书中法院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案件直接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做出不予受理的法院的依据是最高院曾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往往又是土地补偿费用分配的必要前提,在搜集的裁判书中大部分纠纷案件都是由土地征收补偿款纠纷引起的。如果法院受理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起诉,等于就是否定了最高院不受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争议的原则。而且法院一旦受理此类案件,一则涉及对村民大会决议或村规民约的合法性审查,人民法院并无此项权力;二则如果法院受理并径行对一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特殊成员“外嫁女”资格做出认定,极易招致村集体的对抗,相关裁决难以落地不说,司法权威也会受到挑战。

    .............................

    结语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关系到集体组织中每个村民自己基本权利的确定,但是到目前为止没有具体的相关立法对其进行规定,所以对于各级法院来说有必要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形成统一的意见。本文通过搜集整理长三角三个省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100份裁判文书,并且也对其在司法审判中的现状进行实证分析,从中得出司法现状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受理态度不一以及各级法院裁判不一,并且也没有统一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导致了司法审判中出现各个法院裁判不一的现象出现。随即分析了在司法现状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出现问题的原因并提出一些建议,最终笔者认为在受理环节各个法院都应受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案件,在审判环节进行区别对待,这也希望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相关立法完善所有所帮助。笔者认为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相关立法出台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有必要出台司法解释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进行统一,这不仅有利于司法审判,也有利于保障集体组织成员的权益。

    参考文献(略)

    • 考试时间
    • 范文大全
    • 作文大全
    • 课程
    • 试题
    • 招聘
    • 文档大全

    推荐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