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领导讲话
  • 自我介绍
  • 党会党课
  • 文秘知识
  • 转正申请
  • 问题清单
  • 动员大会
  • 年终总结
  • 工作总结
  • 思想汇报
  • 实践报告
  • 工作汇报
  • 心得体会
  • 研讨交流
  • 述职报告
  • 工作方案
  • 政府报告
  • 调研报告
  • 自查报告
  • 实验报告
  • 计划规划
  • 申报材料
  • 当前位置: 勤学考试网 > 公文文档 > 申报材料 > 正文

    活动方案之会计事务所工作方案

    时间:2020-09-07 16:14:26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会计事务所工作方案

    【篇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方案】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方案

    一.总体审计思路

    二.审计目标及任务

    三.审计范围和审计对象

    四.审计策略

    五.审计的重点内容

    六.行业和企业特点认知与审计策略

    七.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

    八.工作计划(日程表)

    九.审计的质量控制

    十.合理利用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十一.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招标人名称 xx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代表签名

    授权代表姓名(印刷体)

    公章

    日期 年月日

    审计方案

    通过对贵公司招标文件的认真阅读,我们深刻认识到:

    第一、地位高。

     xxxx (以下简称 “ x)”创建于 1952 年 11 月,是。

    第二、管理新。

     x 根据投资控制公司经营管理特点,全面推进集团

    化、和专业化管理,不断提升管理水平。

     x 全面执行集团信息化管

    理后,进一步加强了对各级子公司的监控力度。

     x 各部门不断完善

    监管、协调和服务职能,制定、修订了多项管理制度和流程,修订

    完善了决策流程,调整补充了子公司和控股投资企业管理要素,进

    一步明确了总部、子公司和控股投资企业的管理责任,经营秩序更

    加规范,管理工作更加有效。

    第三、财务强。

     x 在年度业绩考核中,连续多年取得优异成绩。为

    提升集团财务管理专业化水平,促进集团各层级企业财务管理工作

    的标准化、流程化,制定了财务管理能力评价体系,每年对各层级

    公司财务管理各项职能涉及工作流程的完备性及运行效果、集团各

    项财务工作要求的执行力进行评价,引导、督促各层级企业创一流

    的财务管理水平。

    第四、监管多。

     x 在境内拥有上市公司,在境外还设有子公司、还

    存在外商投资的控股子公司。因此,她的财务决算审计在满足国资

    委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同时还必须满足上市监管要求,特别是自年

    度起需要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需要审计师充分了解、熟悉和掌

    握监管政策、准则差异和信息披露要求。

    第五、业务广。

     x 通过技术成果与资本市场结合,先后组建了 9 个

    二级控股公司和全资子公司,逐步形成集为一体的国际化高科技企

    业集团的发展格局。

    基于我们对 x 的了解和认识,我们采取了不同于常规审计的总体审

    计思路、审计策略、审计重点和质量保证措施,制定了以下审计工

    作方案。

    一、 总体审计思路

    基于我们对本标的上述深刻理解,在我们已有的中央企业年度财务

    决算审计项目经验基础上,结合 x 的行业特点、企业特性、管理模

    式、财务特点,我们制定了 “一个基础、两类工作成果、三结合审计

    策略、四个重点审计领域、五项质量保证措施 ”的总体审计思路。一

    个基础:即以 x 本部及所属企业年度财务信息真实性审计为基础,

    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审计意见,关注企

    业会计信息质量、重大财务事项管理、财务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财务状况、工资总额、境外企业等特殊事项。

    两类工作成果:即不仅要为满足对外信息披露要求,要出具高质量

    的财务决算审计报告;而且还要为满足国资委、集团监管要求和提

    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服务,出具高质量的审计(管理服务)建议书、

    集团要求的专项报告。

    三结合的审计策略:即以企业经营活动为主线,将对业务流程的审

    核与财务内控测试相结合,对企业业务流程及财务内控的合规性、

    健全性及有效性作出评价,为提高企业管理效率提供有效建议方案;

    从财务基础工作角度出发,将会计基础工作与财务决算审计相结合,

    对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对企业会计基础工作、会

    计核算规范性及会计信息质量进行总体分析评价,为集团监管、考

    核和企业分析提供依据;以促进公司提高财务管理能力为出发点,

    将财务管理能力评价与风险管理相结合,对财务事项决策程序和风

    险管理措施的可靠性作出分析,对其整体财务管理水平进行评价,

    为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标准化、流程化提供有效的建议方案。

     四个

    重点审计领域:

    一是针对 x 涉及的股权投资板块,我们将把相关的重大投资决策、

    实施及效果、风险控制作为重点审计领域,特别关注股权投资核算,

    持有期间投资收益的确认,投资内控制度设立和运行情况。

    二是针对涉及的生产及销售的业务特点,我们将把相关的内部控制

    的设立和运行、资产及经营管理、成本管理、盈利质量作为重点审

    计领域;成本是财务管理工作的核心,精确的定额体系、及时的差

    异调整、完善的成本归集、准确的费用分摊构成了成本核算体系的

    主要内容,我们将成本结转的准确性、及时性及归集的完整性作为

    重点审计领域;针对生产加工业务库存多、单位分散,存货、应收

    账款及生产用固定资产比重较大的特点,我们将把资产质量与风险

    管理作为重点审计领域,特别关注存货、固定资产、营业收入、营

    业成本、应收账款、应付账款是否真实,存货、固定资产的减值计

    提是否合理、充分。

    三是针对进出口贸易业务,我们将收入、成本的确认、期末在途及

    库存存货的真实性、外币业务及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内部控制的设

    立和运行的有效性作为重点审计领域。四是针对财政部和中国证监

    会自年起对 a 股主板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强制审计的政策要求,结合 x

    所包含的不同战略业务板块,根据不同的业务特性,我们将把内部

    控制制度的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作为重点审计领域,特别关注流程、

    岗位职责和相应制度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针对上市公司审计、我

    们将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规范运作,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原则的

    要求;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和会计处理,关联方资金往来的合规性;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对外投资决策程序、风

    险管理措施、资产状况和存在的风险作为重点审计领域。

    五项质量保证措施:即建立及时有效沟通;突出过渡期衔接和预审

    工作;质量控制前移;固定审计人员;为委托人和企业提供持续的

    后续服务。

    二、 审计目标及任务

    我们的审计目标为,按照财政部、国资委年度财务决算审计要求和

    x 年度财务决算工作要求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对 x 所属

    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公允反映发表审计意见,对公司会计信息

    质量、重大财务事项管理、财务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状况等

    进行深入调查、全面分析、重点说明和客观评价。

    (一) 财务决算审计。

    x 财务决算审计是注册会计师通过实施独立审计工作,对其所属企

    业在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资产质量和国有资本保值增

    值等重大方面是否按照国资委《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

    【篇二:会计师事务所纳税筹划方案】

    会计师事务所纳税筹划方案(草)

    一、业务范围

    会计服务、审计服务、税务服务、财务顾问,经营范围审查企业会

    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

    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

    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

    计培训。

    二、开办中可能涉及的税种

    会计事务所从事服务行业,要交纳营业税,同时要按实际缴纳的营

    业税计交城建税和教育附加及其他各种地方附加税。审计业务的合

    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因为审计业务的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

    围),但相关的账本要按规定缴纳印花税。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资

    产购置等活动需要缴纳税款,如车船税。

    三、税收筹划

    (一)营业税筹划

    营业税是一个典型的流转税税种,对营业额全额计税,而且是道道

    征税。针对营业税的特点,有不同的营业税纳税筹划的方法。营业

    税纳税人纳税筹划的思路和方法是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的税种的选

    择问题。征税范围的纳税筹划是营业税的纳税筹划重点,主要的思

    路是把我们从事的应税项目通过形式的变化,尽可能地排除在营业

    税的征税范围之外,避免营业税的缴纳。因为营业税全额征税,道

    道征

    税的特点,营业税计税依据的筹划有两种方法:一是通过减少流转

    环节,缩小计税依据,减少应纳营业税款;二是扩大税前扣除项目,

    减少应税的营业额,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营业税的税率按照行业

    不同进行设计,而不同的行业边界有不清晰,这样纳税筹划就有了

    空间。营业税的税收优惠规定多而杂,税收优惠的纳税筹划技术在

    营业税筹划中可以好好了解其优惠的要求,根据自身的特点,争取

    得到最大化的利润。

    1.转变经营方式节约税款

    在提供财务顾问服务,会计培训服务时,如果以事务所的名义提供

    服务,将要按照服务业 5%的税率对收入额征收营业税,获得收入仍

    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以服务人员个人名义和委托方签订劳务合

    同,取得收入将作为劳务报酬所得,无需缴纳营业税,按劳务报酬

    缴纳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劳务报酬收入

    不足 4000 元的,用收入减去 800 元的费用;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

    4000 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 20%。劳务报酬所得适用 20% 的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20000 元)

    的,要实行加成征收办法,具体是: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减除

    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2 万元至 5 万元的部分,按

    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 5 万元的部分,加征

    十成。对于财务咨询,会计培训,此类服务按次收费,使收入平均

    化,避免一次收入畸高的情况,将收入作为劳务报酬所得缴纳所得

    税。

    2.利用营业税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营业税起征点是营业税的征税

    起点,大于此营业额的才交营业税。我国营业税起征点具体为:按期

    纳税的月营业额 5000-20000 元;按次纳税的每次 (日)营业额 300-

    500 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幅度

    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

    案。

    在公司成立初期,我们的营业收入不是很高,在以个人名义服务的

    基础上,利用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尽量分摊自己的收入,使自己

    能够享受营业税起征点的优惠。

    3.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 2010?84 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

    告》(2010 年第 25 号)。对小型微型的商贸企业和服务型企业

    (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

    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

    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 3 年内按

    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

    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4800 元。本条规定的

    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

    税收优惠政策在

    2013 年 12 月 31 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 3 年期满为止。

    在招用一些非专业性的工作人员时,可以考虑招用持《就业失业登

    记证》失业人员,或者为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后再招用。这

    样也可以为公司带来税收上的优惠。

    (二)城建税筹划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是向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

    业税(以下简称 “三税 ”)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

    费税和营业税税额为依据征收的一个税种。一切缴纳三税的单位和

    个人都是城建税的纳税人,外资企业也不再享受优惠。城建税采取

    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即按照纳税人所在地区的不同,分别设置了 7%、

    5%和 1%三个档次的税率。所以城建税的筹划只能从三税和税率的

    角度来筹划。

    1.降低营业税正如(一)中所述,通过降低营业税,来达到降低城

    建税计税依据的目的。

    2.服务对象的选择城建税在纳税地点方面,一般规定是与缴纳增值

    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地点是相同的,但是也有特殊规定。如对代

    征代扣 “三税 ”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地点在代征

    代扣地,由受托方按其所在地适用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对

    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应该随同 “三税 ”在经营

    地按适用税率缴纳。在同等情况下,可以选择更低一级行政区域的

    客户。

    (三)所得税筹划

    1.注册会计师收入特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指会计师事务所

    在组织注册会计师为社会提供会计、审计等专业服务过程中经营所

    取得的收入。会计师事务所收入具有不确定和不均衡的特点。主要

    表现为:

    (1)会计师不同会计期间收入差距很大,所得极不均衡,有的月份

    高达数万,有的月份也可能 “颗粒无收 ”。它由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

    有淡季和旺季之分的行业特点决定。一般来说,年末属于事务所的

    旺季,几乎所有的企业都需要审计服务,此时事务所人员的收入就

    会很高,而在其他时间,业务量可能不会很大,甚至没有业务。

    (2)事务所人员间收入的不均衡。它由事务所人员从业时间长短、

    业务技术水平高低、社会影响力大小不等、被审计公司规模大小等

    因素造成。一般而言,从业时间越长、业务技术水平越高、社会影

    响力越大、客户规模越大的从业人员,其收人水平越高。反之,收

    人水平越低。

    2.会计师的纳税现状,社会尤其是税务部门只关注到注册会计师行

    业的高收入现象,却忽视其不确定和不均衡实际情况,规定注册会

    计师按照现有税收政策和有关通知规定纳税,使注册会计师纳税产

    生了不合实际的偏高现象。

    从业人员按在事务所的身份和地位不同,可分为项目合伙人、项目

    经理、高级审计员和审计助理等。事务所从业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

    的方式会因身份、取得收入方式和取得收入处所的不同而各异。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1)独资和合伙会计师比照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

    【篇三: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内容】

    中国注册会计师主要的工作内容是什么?

    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 ,也即是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 14 条、

    第 15 条的规定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中国国注册会计师可以办理以下三方面的业务 :

    (一)审计业务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 ,出具审计报告 ;

    2.验证企业资本 ,出具验资报告 ;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 ,出具有关报告 ;

    4.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1.设计财务会计制度 ;

    2.担任会计顾问 ,提供会计、财务、税务和其他经济管理咨 ;

    3.代理记账 ;

    4.代理纳税申报 ;

    5.代办申请注册登记 ,协助拟定合同、协议、章程及其他经济文件 ;

    6.培训会计人员 ;

    7.审核企业前景财务资料 ;

    8.资产评估 ;

    9.参与进行可行性研究 ;

    10.其他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

    (三)其他法定审计业务

    1.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 商投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或细则 ,以及有关三资企业税法的规定 , 三资企业的验资业务、会计报表的审计业务 ,必须由中国注册会计师

    办理。验资业务包括设立时验资和资本变更时验资 ;审计业务包括年

    度会计报表审计、中期会计报表审计和合并、分立及清算会计报表

    审计。

    2.根据公司法《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资 格确认的规定》及证券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份制企 业的改组审计业务 ,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 ,中期会计报表审计业务 ,合

    并、分立及清算会计报表审计业务 ,以及这些企业的验资业务 ,必须由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办理。

    3.除三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外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会计法规、制度的规定 ,企业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 ,也应

    由企业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

    一、接受指定,合理选派工作人员

    事务所接受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应根据法院送达的决定书,成立企

    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项目组,确定项目负责人,并依据破产案件的复

    杂程度选派项目组组成人员。

    选派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工作人员,

    是事务所尽责履职的保证。按照管理人需要履行的职责要求,管理

    人参与企业破产案件甲理,涉及到会计、甲计、资产评估、诉讼、

    仲裁、拍卖、财产管理、方案制定和营业等多方面事务。因此,事

    务所接受指定后,应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合理配备工作人员,

    必要时可通过聘请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

    理人职责,也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重整期间的营业

    事务。

    二、完整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在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时,事务所应根据

    《破产法》第 31 条的规定,要求债务人移交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最

    少一年内的账簿,并对移交的账册、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告等会

    计资料进行核对,登记造表,办理交接手续。同时,应注意向债务

    人收集已经向法院提交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

    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收

    集资产的抵押、担保合同、贷款合同、抵押、担保物清单 ;根据债务

    人移交的资产明细账,与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一起核查实物资产实存

    数量,确认资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核对债务、债权清

    册余额与接管的账面余额是否一致 ;设定抵押、担保的资产实存数量

    与抵押、担保物清单是否一致。对已接管的债务人的财产、账簿等

    资料,应由管理人聘用的工作人员与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一起负责管

    理、保管,并明确相关的管理办法。

    接管债务人财产后,事务所还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债务人的企业

    经营现状、技术人员构成情况、严品生产的技术情况、设备完好情

    况、市场适销情况以及销售的盈利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以决定继

    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三、全面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事务所接管债务人财产、账簿、文书等资料后,应对债务人的财产

    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尽快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为召开第一次债权人

    会议准备资料。

    一方面,要按《破产法》第 31 条、第 32 条、第 33 条等有关规定,

    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债务人破产申请裁定日的财务状况和破产申请

    裁定日前至少一年内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或审核,检查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有无无偿转让财

    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

    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或放弃债权的行为 ;检查债

    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有无属于债务人已不能清偿到

    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

    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行为 ;检查债务人有无为逃避债务而隐匿、

    转移财产的行为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

    在进行上述审计或审核时,管理人应对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

    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

    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

    职工的补偿金等分 2006 年 8 月 27 日(新《破产法》公布之日 )前(包

    括当日)所欠和 2006 年 8 月 27 日后所欠进行调查并予以公示。还应

    关注债务人的出资人出资义务的履行情况,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情

    况,并将设有担保物权的资产与普通财产分别造册。

    另一方面还要按照《破产法》第 48 条的要求,登记债权人申报债权。

    在接受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要求债权人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

    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对债权人主张抵销对债务人负有

    债务的债权,应按《破产法》第 40 条的规定确定是否可以抵销。管

    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

    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同时将债权人的债权

    申报情况与债务人的账簿记载情况进行比对,并将比对结果告知债

    权人和债务人。对比对结果不一致的,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通过

    法律途径解决。

    四、加强破产案件审理期间的日常管理,控制、监督共益债务和破

    产费用的发生

    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职责履行期间,应当自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

    请指定管理人起,至重整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

    之日或法院裁定认可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以及债务人与全体债

    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管理人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

    营业事务并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之日或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

    序、管理人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止。而

    会计师事务所对债务人的日常管理职责应贯穿于整个企业破产程序

    之中。

    其间要注意以下事项:

    1.管理、监督共益债务的发生,使其最优化。由于共益债务可以以

    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因此,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事务所应加

    强对共益债务的管理和监督,力争共益债务发生最优化。如出现符

    合《破产法》 73 条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

    债务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情形, “为债务

    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

    他债务 ”以及其他相关共益债务发生的实施主体为债务人,事务所应

    加强对共益债务的监督,必要时可选派具有丰富管理经验和债务人

    所属行业专业知识的人员入驻债务人企业,进行事前、事中监督。

    2.关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如发现债务人的经

    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或者债务人有欺

    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及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应及时

    请求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3.代表或协助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掌握债务

    人详细的法律关系变化情况。

    4.登记债权人未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但在破产财产最后

    分配前补充申报的债权。

    5.管理、支付破产费用,对可控费用力求最小化。

    五、及时进行破产清算,做好破产财产的变价、分配工作

    一般来说,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人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的工

    作,是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重点工作。此期间无论是破产财产的

    变价方案还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都直接关系着债权人和债务人以

    及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会计师事务所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聘请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破产财产进行评估。除债权

    人会议对非国有资产的破产财产的市场价格无异议并经法院同意后

    可以不进行评估外,其他破产财产在变价前均应进行评估。

    2.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管理人拟订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应有利

    于破产财产的收益最大化。一般来说,对能够独立产生效益的生产

    线、流水线宜整体变现 ;对市场流通性强、二手设备市场活跃的通用

    设备应单台出售 ;对专用设备可考虑 “打包 ”转让;对房屋、建筑物及其

    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价,如国有土地使用权系出让、转让方式

    取得,应采取 “房地合一 ”变现,如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

    由于企业破产时,有关政府可以予以收回,应将房屋、建筑物和以

    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别出售。

    对专利、商标、工业技术、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如与能够独立产

    生效益的生产线、流水线关联性较强的,应与生产线、流水线一同

    转让。

    由于破产财产按整体或部分变价出售时取得的变价收入可能

    包括了有担保物权的财产,因此,破产财产变价方案要说明取得的

    变价收入在有担保物权的财产和无担保物权的财产之间的划分方法

    和依据。

    如果破产财产采用拍卖方式变价,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中应说明拍卖

    底价和拍卖机构的确定方法。

    如果破产财产中有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破

    产财产变价方案中应将该部分财产单独列示,并说明按照国家规定

    可以采取的处理方式。

    3.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在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时应注

    意:

    (1) 虽然《破产法》第 109 条规定了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第 132 条规定同

    时了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 (2006 年 8 月 27 日)前(包括当日 )所欠职

    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

    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 113 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

    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 109 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

    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因此,在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时,应

    将破产人在 2006 年 8 月 27 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

    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

    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的

    分配顺序优先于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

     (2)对破

    产人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应根据法释

    【2003 】6 号“如果企业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

    押时,履行了法定的甲批手续,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

    只有在以抵押标的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缴纳相当于土地使

    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对剩余部分方可享有优先受偿权 ”的规定,将

    应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优先提存。

    4.事务所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

    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5.事务所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 10 日内,持法院终结破产程

    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根据法释

    [2002]23 号第 99 条的规定办理移交原接管的账册、文书等资料。

    6.事务所终止执行职务后,应将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清册、计

    划、报告、方案、法律文书等卷宗材料整理归档,形成工作底稿备

    查。

    • 考试时间
    • 范文大全
    • 作文大全
    • 课程
    • 试题
    • 招聘
    • 文档大全

    推荐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