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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油品销售三方合同-郑万铁路-四工区

    时间:2020-11-11 12:26:19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PAGE

    甲方: 乙方: 丙方: 第 PAGE \* Arabic 3页,共10页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丙方:

    中石油铁工油品销售有限公司

    油品销售合同

    工程名称: 中铁上海工程局郑万铁路重庆段土建4标项目

    甲 方: 中石油铁工油品销售有限公司

    乙 方: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万铁路重庆段土建4标项目经理部四工区

    丙 方: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郑万铁路重庆段土建4标工地材料厂

    签订地点:重庆市奉节县

    签订时间: 年 月

    合 同 条 款

    甲 方:中石油铁工油品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29号院3号楼茅台大厦18层1801室

    法定代表人:王之君

    乙 方: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万铁路重庆段土建4标项目经理部四工区

    住所地: 重庆市奉节县梅溪河公路桥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金健

    丙 方: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郑万铁路重庆段土建4标工地材料厂

    住所地: 重庆市奉节县西部新区胡家社区居委会三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尹观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依据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合资合作框架协议》、中国中铁《关于进一步加强石化产品集中采购与供应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中铁股份物资[2013]50号)、关于印发《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石化产品战略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要求,为明确油品供应的甲、乙、丙三方权利义务关系,三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三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标的物

    三方约定,按照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文件要求规定,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郑万铁路重庆段土建4标项目经理部(四分部) 的成品油作为集采专供物资,统一由中石油铁工油品销售有限公司集采专供。具体供应数量以下表为参考: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总需求量(吨)

    价格(元/吨)

    合同金额(元)

    柴油

    车用柴油

    1000

    6030

    6030000.00

    合同总金额

    大写:陆佰零叁拾万元整

    备注:

    1.上表所列总需求量为暂定数量,仅供参考,实际结算数量以双方对账签认数量为准。

    2.上表所列价格,是以国家发改委网站上 2017 年 7 月 1 日公布的 重庆 地区0号车用柴油(国Ⅳ)价格 6675 元/吨为基础,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测算的价格,实际执行浮动价格。

    3.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柴油标准不断升级。如国家规定或中石油 重庆 地区供应柴油标准升级,则本合同规格型号相应变动。

    第二条 交货地点、时间、交货方式、收货人(单位)、标准

    1.三方约定,交货地点及时间、收货人(单位)等以乙方通知为准。

    2.交货方式:本合同采用以下第 2.2配送 交货方式。

    2.1当采用自提方式交货时,交货地点为甲方指定的油库或项目就近的加油站;

    2.2当采用配送方式交货时,由甲方委托运输单位负责运输,交货地点为乙方指定的地点。由甲方与承运单位签订运输协议,运杂费由乙方承担。运杂费计入货款中,采用一票制。

    3.不论采取何种交货方式,乙方需向甲方提供有权业务经办人员(办理自提或在工地接验业务人员、票据签字人)书面的身份证明文件及联系方式。甲方将乙方提供的证明文件及时提供给中石油各发油单位。

    4.本合同中柴油执行或高于GB19147-2013轻柴油标准。

    第三条 三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

    1.负责按照乙方、丙方提报的需求计划所需资源(包括数量、执行标准、交货日期、交货地点、联系方式等)的落实。

    2.负责定期向乙方、丙方公布国家发改委公布的调价情况及中铁股份发布的定价规则。

    3.定期与丙方进行对账并签字确认。

    4.对需配送的,负责联系运输队伍。

    5.根据丙方提供的由乙方确认的开票清单及时向乙方开具发票。

    6.保障工地油料供应,不得无故出现断供现象。

    7.负责协调油品供应中有关问题。

    8.负责油品配送至现场或机械设备前的安全责任。

    (二)乙方

    按照股份公司的要求及时核算油品需用量、编制需求计划报向丙方提报,由丙方汇总后提交甲方,以便统筹供应。日常需求计划需提前5天(遇节假日则提前)以电子信息(QQ信息、电话短信、微信)形式通知丙方,以便丙方及时组织甲方供应。

    负责货到现场后的验收、保管工作。对产品质量、数量有异议时,应及时通知丙方,丙方及时协调处理。若对产品质量有异议,应在甲方将油品灌流至工地储存设施或机械设备前取样、封存,提交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甲乙丙三方分清责任,协调处理。

    出具油品验收、对账等有权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资料、联系方式等。

    按期(每月21日至次月20日为一个结算周期)与甲方、丙方核对当月使用数量,对当期使用数量进行核对、签认,提出开票计划(要求)。

    每月按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货款,向丙方支付供应服务费。

    因付款不及时造成的油品断供,由乙方自行负责。

    (三)丙方

    1.根据乙方提报的需求计划及时汇总上报给集团物资主管部门和甲方。及时收集乙方日常需求计划,提前48小时向甲方提出提油(或配送)计划。

    2.作为相关方,参与甲方和乙方的价格洽商和合同谈判,维护企业利益。

    3.定期进行市场调查,了解当地周边中石油、中石化等供油渠道的价格情况,监督甲方价格、服务等执行情况。

    4.敦促甲方按时、按需、保质、保量供应,满足施工需求,协调供应过程中的供需问题。

    5.按时对当月供应数量与甲方和乙方进行对账和签认工作,根据对账签认情况,敦促甲方及时开具油品发票给乙方。

    6.根据合同约定,向乙方提出付款建议,确保合同三方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交割

    (一)自提时的数量、质量交割:

    1.数量交割:以指定油库计量设备发货量作为结算数量。如有异议,乙方有权经办提货业务人员应向发货油库提出,并与油库方现场协商处理;如协商未果,乙方应在第一时间通知甲方及时协调处理。

    2.质量交割:发货油库在加油前应向乙方有权经办提货业务人员提供本发货批次《油品质量检验报告单》。如乙方对质量存有疑义,可向发货油库提出采样申请,双方共同采样加封,并送到有资质的鉴定机关进行鉴定。鉴定结果符合国标后,办理提油。

    (二)配送时的数量、质量交割:

    1、数量交割:本合同采取以下第 (2) 种数量交割方式。

    (1)一次配送业务(整车到罐)的数量交割

    一次配送业务(整车到罐)是指甲方从油库提油送至乙方现场油罐。甲方委托的运输公司将油品送到乙方指定的工地后,随车押运人员与乙方指定的有权业务经办人员共同在乙方工地,以乙方工地磅秤计量方式交接。

    如乙方工地计量数量与甲方出库数量磅差在±3‰范围以内的,结算数量以甲方出库单标注数量为准,乙方应该按照甲方的出库单数量签字确认;如工地计量数量与出库数量磅差在±3‰范围以外的,超过范围以外的部分由甲方承担,即如出库数量为10吨,工地计量结果为9.6吨,则双方结算数量应为9.6+10×3‰=9.63吨,乙方应在出库单上按照该数量签收确认。

    任一方如果不同意计量结果,可选择第三方计量装置进行复核:如果复核的结果与出库数量在误差±3‰以内的,乙方应该按照甲方的出库单签字确认数量,并由乙方承担复核导致的短途运杂费、使用第三方计量装置使用费用等;如果复核的结果超过±3‰以外的,超过范围以外的部分由甲方承担。

    (2)二次配送业务(流动加油)的数量交割

    二次配送业务(流动加油)是指甲方委托的运输公司使用流动加油车(或加油船)为乙方指定的机械或储油设施提供的现场加油服务业务,以流动加油车流量计计量方式交接。甲乙双方结算时须将升数按照吨升换算系数折算为吨数,吨升结算系数统一为1190升/吨。

    任一方如果不同意计量结果,可选择标准计量桶进行复核:如果复核的结果与加油数量在误差±3‰以内的,乙方应该按照甲方的流量计计量数量为准;如果复核的结果超过±3‰以外的,超过范围以外的部分由甲方承担。

    2.质量交割:在现场交接时,如乙方有权业务经办人员对质量有异议,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本批次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单》及合格证,并由甲方随车押运人员、乙方有权经办业务人员共同对本批次产品取样并封存。如果油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双方对封存的样品进行复查,确实由于油品质量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三)签字确认

    1.自提交货验收完毕时,乙方有权经办提货业务人员、发货油库业务人员须在《油品交接记录单》上签字确认,同时加盖发货油库业务公章,并统一编号。

    2.配送交货验收完毕时,乙方有权经办提货业务人员、甲方随车押运人员须在《油品交接记录单》上签字确认。

    3.《油品交接记录单》包括发货日期、时间、提油车号、油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质量检验报告单编号等。

    4.《油品交接记录单》一式5份:甲、乙、丙方各1份,发货油库1份、中石油省(直辖市)销售分公司1份。

    (四)所有权转移

    油品的所有权于乙方有权经办提货业务人员与甲方指定的油库业务人员共同签字确认《油品交接记录》之时起转移至乙方。

    (五)储油设施

    根据乙方需求,若由甲方负责协调提供油罐等储油设备的,现场验收交接后,日常使用及保管、安全管理责任等由乙方自行负责,若因油罐的现场使用不当,产生的油品质量及安全问题,由使用方自行承担。储油设施使用完毕后,乙方应保存完好具备继续使用条件,并负责归还给甲方。

    第五条 价格

    按照《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石化产品战略采购实施细则》的要求,本项目油品结算价格由供应基准价格+运输费用+财务费用组成,采用一票制结算。

    供应基准价格。

    供应基准定价规则,由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采购管理部定期发布。按《中国中铁关于发布2017年第3期柴油战略采购供应定价规则的通知》(文号:股份公司采管函【2017】40号)中的优惠幅度,本期基准价格为 重庆 地区0#车用柴油(Ⅳ)零售价优惠 800 元/吨,重庆 地区0#普通柴油零售价优惠 450 元/吨。后期优惠幅度按照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采购管理部每期发布的通知执行。

    1.如中铁股份采购管理部发布的同一定价周期内,国家规定零售价或因品号调整引起零售价格变动的,则基准价格中的零售价相应进行调整,优惠幅度不做调整。

    2.根据不同地区的季节变化和施工需要,柴油规格型号需调整为-10号、-20号或-35号时,零售价格须根据国家发改委最新公布的交货当日0号柴油零售价乘以相对应的柴油型号系数(-10号乘以1.06,-20号乘以1.11,-35号乘以1.15)变换为该地区各型号的零售价。

    运输费用。

    本项目油品自 奉节 油库出库时,距离项目用油中心点 30 公里左右。如项目采用整车配送的,则仅产生一次运费,一次运输费用为 35 元/吨;如项目采用流动加油车配送的,则需额外增加二次运输费用为 120元/吨。如单个项目即采用整车配送,又需要流动加油车配送的,则分别进行核算。后期运输费用标准按照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采购管理部每期发布的通知执行。

    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按照本合同第六条计算,具体视项目回款周期及回款方式而定,在回款次月将财务费用分摊至次月货款中。

    相关说明。

    在中铁股份发布的定价规则周期内,如遇市场价格发生重大变化,中铁股份采购管理部可对优惠幅度进行调整。

    第六条 结算及付款

    (一)结算对账

    1.结算周期: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为一个结算周期。

    2.结算数量:每月21日开始,甲、乙、丙三方互相组织对帐,两日内完成对账单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业务专用章;项目以运输车辆携带的流量计计量的,按照密度为1190升/吨折算为吨数结算。

    (二)发票开具

    1.每月对账完成时,乙方同时向甲方、丙方书面提供乙方详细的开票数量、信息,甲方开具国税局有效的增值税 专用 发票(一票制结算,税率17%)至乙方挂账。

    2.乙方按照《中铁上海工程局有限公司工地材料厂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办法》(中铁上海工管[2013]204号)文件每月与丙方办理服务费结算。丙方于结算后 7 日内向乙方提供服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6%),乙方收到发票后10日内向丙方支付服务费。

    3.各方开票信息如下:

    内容

    甲方

    乙方

    丙方

    名 称

    中石油铁工油品销售有限公司

    中铁上海工程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 号

    110111061340957

    913101130886263499

    913101133324598894

    地址、电话

    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北大街1号昊天假日酒店732号010上海市宝山区顾新东路5号临4幢-1035 021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4361号5号楼

    开户行及账 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航油支行0200097909100013125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六支行3100151930005004757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六支行31001519300050050963

    (三)结算付款

    1.本合同的结算方式采取按月结算。乙方承诺按照如下第 2 种方式,在对账后 30日内 及时将油品货款足额汇给甲方指定账户,如到期仍未结清的,按照《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钢轨和油品采购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中铁股份财务【2014】127号)进行清算。

    序号

    付款方式

    资金占用费

    1

    现款后货

    -(油品供应基准价+运费)×5‰

    2

    结算后30日内付款

    0

    3

    结算后31—60天内付款

    (油品供应基准价+运费)×5‰

    4

    结算后61—90天内付款

    (油品供应基准价+运费)×1%

    5

    结算后91—180天内付款

    (油品供应基准价+运费)×4%

    2.货款支付方式为现金付款。如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付款时,贴息费用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乘120%计算由乙方承担。

    3.后期财务费用标准按照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采购管理部每期发布的通知执行。

    第七条 不可抗力条款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事件,系指合同三方在缔结合同时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暴雪、地震以及其它自然灾害等。

      2.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48小时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两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5日内以挂号或特快专递等形式向另两方提供有关机关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书面证明。

      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应向另两方提供书面证明,并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由于不可力抗拒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所造成的损失由各自承担。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或任一方未积极采取减损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该方应就扩大的损失向另两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法律的适用及争议解决方式

      1.本合同的效力、解释及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三方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三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到中国中铁法务部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三方均有约束力。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解除、变更及其他

    1.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加盖合同公章之日起生效,至项目完工各方签订封账协议且结清货款后终止。

    2.合同有效期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非经三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一致意见,三方的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3.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三方均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三方仅各自承担已经履行的合同义务与发生的费用,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4.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三方共同协商作出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效力。补充协议内容与本协议内容不一致之处,以补充协议为准。

     5.本合同一式 陆 份,三方各持 贰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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