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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非煤矿山扬尘和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源头管控工作方案x

    时间:2020-09-18 20:21:06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XX县非煤矿山扬尘和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源头管控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非煤矿山扬尘污染和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不断提升全县空气质量,切实保护好全县道路,保障交通安全,结合全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开展非煤矿山扬尘污染和运输车辆超载超限源头管控工作,形成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工作机制,有效解决非煤矿山扬尘污染和运输车辆超限超载问题,推进非煤矿山企业绿色可持续发展。

    二、整治范围

    重点整治全县7家在生产的非煤矿山,包括XX县XX岩矿、XX县XX岩矿、XX县采石场、XX县XX碴厂、XX矿厂、XX县XX采石场、XX县XX矿厂;其他停产矿山按照本方案整改到位并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恢复生产。

    三、整治标准

    矿山出入口道路硬化率100%,矿区物料堆放整齐且覆盖率100%,工程洒水抑尘设施达100%,出矿车辆冲洗车身、密闭运输达100%。矿山运输车辆出场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装载,严禁超限超载运输,超限超载行为得到根本控制。

    各矿山企业是本次整治活动的责任主体,必须按照整治要求全力落实整改,具体标准及整改要求如下:

    (一)扬尘治理标准

    1.开采及生产环节扬尘治理。露天开采矿山必须采取低尘爆破、机械采装、洒水作业等除尘降尘措施,推行台阶式等科学开采方式;在破碎生产加工环节,必须安装集尘装置和除尘装置,必须配备除尘系统和喷淋系统,对破碎系统实行密封。

    2.料场堆场扬尘治理。进一步完善防扬尘、防流失、防渗漏“三防”措施,矿石、废石、选矿产品及物料等堆存点要结合周边环境状况,采取封闭、洒水抑制或覆盖等适当方式抑制扬尘产生;土堆、粉状物料以及其他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放必须配备喷淋、蓬盖和围挡等抑尘措施。

    3.生活办公区裸露地面治理。主要采取绿化、硬化等处理形式,严控地面裸露。

    4.装载运输环节扬尘治理。露天装卸粉性物料时要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运输车厢要采取密闭措施或有效蓬盖,严禁敞开式运输,装载货物不能超过车辆拦板,防止沿途抛洒造成扬尘污染。场地出口处要设置冲洗专用场地和设施,其中涉水池长度不得短于15米,自动喷淋装置长度不得短于9米,并配套建设清洗水循环利用设施,冲洗场地要距主干道100米以上,且冲洗平台前后100米路面均要进行水泥硬化。运输车辆出厂时要进行全面冲洗喷淋,确保净车出矿。场区内道路要尽可能进行硬化处理,定期清扫、洒水,保持整洁,车辆进出口100米以内路面无明显泥印和砂石、灰土等易扬尘材料。场区外运输道路要组织定点清扫,专车定时洒水,确保道路整洁。其它出口也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抓好抑尘和治超整改,完善相关设施和路面硬化,否则该出口予以封闭。

    (二)超限超载治理标准

    1.场地出口处须安装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车货称重电子地磅。电子地磅处安装治超监控摄像头,并分别与本矿山监控平台、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局监控平台联网,确保进出场运输车辆全面无死角监控。

    2.禁止使用拼装、擅自改装以及其他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从事矿产品运输经营活动。

    3.明确装载、计重等有关人员岗位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货运车辆装载要求合法装载,如实计重、开票、签发装载单,不得放行不符合装载要求的货运车辆;建立健全货运车辆装载登记、统计制度,如实向执法监督人员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要求每辆运输车辆必须携带过磅单上路。

    4.矿山企业要切实履行治超管理主体责任,确保装运矿石车辆不超限超载(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见附件1)。

    (三)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1.矿山企业必须开展绿色矿山建设。涉及本次整治的矿山(采矿权有效期不足2年且到期不再延续的矿山除外)必须在2020年6月30日前聘请专业机构编制绿色矿山建设方案,于2020年12月底前编制完成,并按照省、市要求的进度逐步完成创建工作。

    2.实施边生产边修复。矿山企业应当根据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和矿山实际,编制生态修复年度实施计划,切实履行生态修复主体责任,积极组织对已废弃或暂时不用的裸露地块实施生态修复,确保每年的生态修复面积大于损毁面积。

    3.加强安全生产。矿山必须按照安全开采设计方案要求实施开采、生产、运输。露天开采矿山必须保证自上而下台阶式开采,开采边坡高度、坡度和平台宽度符合规定安全标准;地下开采矿山必须确保矿井顶底板稳定,按规定预留保安矿柱,井巷安全进出通道、通风、排水系统符合规范要求;尾矿和排土场设置必须符合安全规程要求;开采、生产、堆料、运输等各环节安全设施到位,安全管理措施到位,工作人员安全操作到位,安全预警救援准备到位。

    (四)建立矿山监控平台和部门综合监控平台

    1.建立矿山监控平台。矿山必须在办公区设立监控视频平台,保证专人24小时监管。在开采、生产、堆料、运输等区域及厂区道路上全区域、无死角设置安全生产、扬尘治理和治超监控摄像头,并与矿山监控视频平台联网。

    2.建立部门综合监控平台。在县自然资源局设立矿山综合监控平台,在县生态环境局设立矿山环保监控平台、在县交通运输局设立治超监控平台。所有涉及整治矿山监控平台分别与有关部门监控平台联网:矿山所有开采、生产、堆料、运输等环节监控摄像头与县自然资源局矿山综合监控平台联网,矿山防尘抑尘监控摄像头与县生态环境局矿山环保监控平台联网,矿山治超监控摄像头与县交通运输局治超监控平台联网。

    (五)新设矿山建设标准

    新设矿山必须实施封闭式管理运行模式,除严格执行上述现有整治标准外,矿山全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并要求自矿石入料起至矿产品装运的全过程(含入料、加工、传送、堆料、出料等过程)必须建设封闭式生产厂房。矿山自设计、建设、开采、加工、堆料、运输、管理等各环节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实施,并在开工生产后一年内成功创建绿色矿山,入选全国绿色矿山名录。

    四、职责分工

    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扬尘和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源头管控工作,成立XX县非煤矿山扬尘和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源头管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XX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XX县政府副县长

    XX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成员:XX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XX县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XX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XX县交警大队副教导员

    XX县应急管理局副科级干部

    XX县城管局城管大队长

    XX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XX镇分管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自然资源局),由XX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非煤矿山扬尘和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源头管控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共同抓好整治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专项整治的宣传、组织等日常协调工作和矿山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源头监管,进矿山道路硬化及裸露地绿化,绿色矿山建设等工作。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矿山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矿山运输车辆和运输企业的监管以及路面超限超载运输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

    县交警大队负责矿山运输车辆的登记管理,超限超载矿山运输车辆、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县城管局负责矿山进城车辆抛洒、覆盖整治工作。

    XX镇政府分别负责本辖区内非煤矿山扬尘和超限超载管控的组织协调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抓好防尘和超限超载治理监督管理工作。

    五、整治步骤

    (一)排查阶段(2020年4月25日至5月15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对各矿山企业开展现场排查,并根据排查出的问题下达扬尘、治超任务告知书,明确矿山购置、建设(含洒水车、雾炮机、喷淋装置、道路硬化、车辆冲洗设施、电子地磅、摄像头、绿化等)、抑尘、治超设备配置的工段及时限(整改清单见附件2)。

    (二)整改阶段(2020年5月16日至9月30日)。各矿山企业根据领导小组下达的整改告知书,购置、建设相关设备。期间,各成员单位要经常性督促和抽查矿山企业整改落实情况,要求矿山开采、生产加工、堆料环节扬尘设施在7月底前建成,绿化工作、道路硬化、电子地磅、摄像头、洒水车、冲洗平台等设施在9月底前建成,车辆封闭、限载等自通知下发后立行立改。

    (三)验收阶段(2020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照各矿山企业整改情况逐项验收,形成综合验收意见,凡有一个项目整改未达到整治要求的均视为验收不合格。

    六、整治措施

    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按照各自职能对各矿山进行每月不少于2次督查,并形成检查及处理报告报领导小组。具体如下:

    1.检查发现抑尘设备、监控摄像设施未按期购建或未正常运行,责令该企业停产整改,整改到位后由企业申请,并经工作组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产。(县生态环境局负责)

    2.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百分之十的,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县交通运输局负责)

    3.检查发现种草植树绿化整改未按要求进度完成的,停止供应爆破器材,到期不再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不得进行新的表皮剥离,直至整改到位。(县自然资源局负责)

    4.违反《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采取密闭、覆盖或者其它有效措施,导致物料泄漏、遗撒或者飞扬,造成道路污染和扬尘污染的,责令立即清除,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清除的,运输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县城管局负责)

    5.检查发现电子地磅、摄像头等设备未按期购建或未正常运行的,责令矿山企业停运整改,整改到位后由矿山企业申请,并经工作组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输;检查或调取视频发现矿山企业矿产品运输1年内累计超载3次或10辆次以上的,责令矿山企业停运整改1个月,经工作组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输;同时,分别对货运车辆、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按《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和《XX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依法处理。(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交通运输局、县交警大队认定并查处)

    6.加强监控平台管理。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必须加强各自设立的矿山监控平台的管理,安排专人管理平台,确保有专人24小时值班,不间断对监控视频进行查看。各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协调,及时互通监管情况。检查或调取视频发现矿山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职责及时函告到有关执法部门,有关执法部门接到信息后要立即到现场核实并依法查处。(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交通运输局、交警大队、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认定并查处)

    7.凡验收不合格的一律停产整顿,供电部门停止供电,公安部门停止供应火工产品,自然资源部门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延期手续。(县自然资源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七、保障措施

    一要落实责任,强化配合。各成员单位要切实落实各自职责,认真执行联合执法机制,做到互相配合、协同推进,充分发挥联合执法的作用,确保扬尘和超限超载整治取得实效。要明确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专门负责对接落实,并将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于2020年5月8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要严格要求,加强检查。各成员单位要严守工作纪律,严格对照整治标准,切实加强对各矿山的监督检查,做到“一把尺子量到底”,绝不能降低标准、随意开口子。对违法企业,要建立检查台账,明确整改事项及完成时限,落实销号制度,切实提高整治的规范化和精细化水平。

    三要加强宣传,舆论监督。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宣传单等方式,广泛宣传非煤矿山扬尘和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注重对典型事例的宣传曝光。要引入社会监督机制,设立举报电话,形成对非煤矿山扬尘和运输车辆超限超载防治的良好氛围和强大舆论声势。

    四要建章立制,长效管理。各成员单位既要注重抓具体问题整改,又要着力建立整改工作机制。要通过建章立制推动问题整改常态长效,努力做到解决不彻底不撒手、整改不到位不放松,努力推动全县非煤矿山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环境空气质量和道路安全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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