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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房产面积测算工作细则

    时间:2020-10-28 04:30:51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厦国土房[20XX]2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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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籍管理处、科技测绘处,杏林分局、集美分局,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市测量队:

    为深入规范本市各类房屋面积测量和计算,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权利人正当权益,适应房地产市场发展需要,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中国国家标准(GB/T17986-20XX)《房产测量规范》和中国建设部、国家测绘局第83号令《房产测绘管理措施》,总结《厦门市房产面积测算暂行细则》三年来实施经验并结合本市具体实际,对《厦门市房产面积测算暂行细则》进行修订,制订《厦门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附件:《厦门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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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三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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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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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 则

    1.1? 为加强本市房产管理,依法保护房屋全部者正当权益,适应本市房地产市场发展需要,依据《中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XX)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全部房屋权属登记、交易、租赁、评定、抵押、行政裁决、拆迁等房产面积测算。集体土地上建造房屋可参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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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度

    等级

    限? 差

    中误差

    适用范围

    一级

    s

    0.04 +0.002 ×S

    s

    ?

    0.02 +0.001×S

    通常地域房屋

    二级

    s

    0.008 +0.006 ×S

    s

    0.04 +0.003×S

    隐蔽区域毗连

    不规则房屋

    注:S为房产面积,平方米(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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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厦门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产面积测算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厦门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权籍管理部门负责市辖各区房产面积测算日常管理,并对各区房产面积测算工作实施业务指导。

    1.4? 本细则所称房屋面积测算系指房屋水平投影面积测量计算,它包含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

    1.5? 本细则以中误差作为评定精度标准,以两倍中误差作为限差。

    1.6? 房产面积精度分为两级。各级面积限差和中误差不超出下表计算结果。

    房产面积精度要求

    2? 通常要求

    2.1? 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含阳台、走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含有有上盖,结构牢靠,层高2.20米

    2.2? 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空间面积,按房屋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3? 房屋产权面积系指权属人(或称产权主,下同)依法拥有房屋全部权房屋建筑面积。

    2.4?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权属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建筑面积。

    2.5? 房屋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算过程面积取至0.001平方米,最终面积取至0.01平方米。

    2.6? 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钢卷尺、玻璃纤维尺、掌上型测距仪等能达成对应精度仪器和工具,边长取位至0.01米

    3? 房屋墙体定位及归属确定

    3.1? 房屋勒脚以上外墙体包含阳台和房屋分隔墙体,其墙体面积应包含粉刷层、贴面等外墙保护层,不包含凸出外墙面结构柱、装饰柱或装饰性挂墙体(如玻璃幕等)。

    3.2? 单产权房屋、独立幢或独立宗地连体别墅不存在共有建筑面积,其房屋外墙体全部归入房屋建筑面积内;毗连房屋四至墙体归属由相邻各方指认确定。

    3.3? 墙体归属分为自(有)墙、共(有)墙和借(她)墙三类。

    3.4? 成套房屋外墙(包含山墙),各套之间分隔墙、套和公共建筑空间分隔墙和归属不一样功效区公共建筑空间之间分隔墙均为共有墙。共有墙权属线绘于共有墙中线处,其墙体面积以权属线为界各自归入相关建筑面积中,其中房屋外半墙面积归入共有建筑面积。

    连体别墅不属于成套房屋范围,可分割成独立产权单元房屋。

    3.5? 成套房屋架空楼层、局部架空等无墙体外围,包含底层楼梯入口处、店面或车库卷闸门或铁栅门等,其墙体厚度可参考本层其它外墙或承重墙实体厚度确定,本层无可参考可套用上层外墙体厚度确定。

    地下室外围墙厚可按审定设计图纸墙厚计算建筑面积。

    3.6? 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以结构楼板外沿至玻璃幕等外墙面间距确定为外墙体厚度。同一楼层外墙,现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主墙厚度计算。栏杆、矮墙等围护结构不视为主墙。

    金属幕墙及其它材料幕墙,参考玻璃幕墙相关要求处理。

    各楼层墙体厚度不一样时,分层分别计算。

    4?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4.1?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范围:

    4.1.1? 永久性结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总和计算。

    4.1.2? 房屋内夹层、插层、技术层、结构转换层及楼梯间、电梯间等,其层高在2.20米以上

    4.1.3? 穿过房屋通道,房屋内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

    4.1.4 ?楼梯间、电梯(含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通风井、排气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4.1.5? 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设备用房等和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

    4.1.6? 挑楼、全封闭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7? 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8? 和房屋相连有柱走廊(有两根以上柱),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走廊,均按其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9? 房屋间永久性封闭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10?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对应出入口,层高在2.20米以上,按其外墙(不包含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

    4.1.11? 和房屋相连属永久性(不管是否突出墙外)且有非独立柱或有围护结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12? 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13? 属永久性建筑有非单排柱车棚、货棚等按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14? 依坡地建筑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按其层高在2.20米

    4.1.15? 和室内任意一边相通,含有房屋通常条件,并能正常利用伸缩缝、沉降缝计算建筑面积。

    4.1.16? 层高在2.20米

    4.1.17? 底层杂物间、储藏室、车库等层高在2.20米

    4.1.18? 对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房屋,层高(高度)2.2米

    房屋樯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外沿,以底板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4.2? 计算二分之一建筑面积范围:

    4.2.1? 除第4.3.6款外和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二分之一计算,其中无围护结构底层无柱走廊廊道形成台面高出地坪0.15米且廊道和上盖宽度均在1.20

    4.2.2? 两面、三面临墙且无柱门斗,其上盖宽度在1.2米

    独立柱门廊、单排柱车棚、货棚等属于永久性建筑,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二分之一计算。

    4.2.3? 未封闭阳台、挑廊,其上盖面积必需大于阳台、挑廊面积二分之一,按其围护结构范围内上盖水平投影面积二分之一计算。

    4.2.4? 属永久性结构、无顶盖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二分之一计算。

    4.2.5? 有顶盖不封闭永久性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二分之一计算。

    4.2.6? 和房屋相连室外有顶盖无柱永久性装卸货平台,按平台水平投影面积二分之一计算。

    4.3? 不计算建筑面积范围:

    4.3.1? 层高小于2.20米

    4.3.2? 突出房屋墙面构件、配件、装饰柱、挂在墙体上装饰性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房屋内采光通风天井等。

    4.3.3? 房屋之间无上盖架空通道,或无上盖阳台、挑廊。若架空通道、消防通道、阳台、挑廊和其上盖相距三个层高以上,均视为无上盖。

    4.3.4? 房屋天面、挑台、公共晒台、露台、天面上花园、泳池、水池。

    4.3.5? 建筑物内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空间安置箱、罐平台。

    4.3.6? 骑楼、过街楼底层及多种道、路、街、巷或停车场所、绿化带等两侧底层走廊作为公共开放或公众通行部分,不管廊道是否有柱、围护结构,廊道是否和外地面有高差、是否有退用地红线;也不管廊道外是否有些人行道、消防通道等。

    4.3.7? 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斜坡道、路面作为顶盖建造房屋。

    4.3.8? 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和层高不足2.20米

    4.3.9? 独立烟囱,室外和屋顶多种休闲亭、休闲长廊,多种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地下或地上水池、化粪池等。

    4.3.10? 和房屋室内不相通房屋间伸缩缝。

    4.3.11? 和房屋相连台面低于0.15米或廊道宽度不足1.2米或上盖宽度不足1.

    4.3.12? 房屋内回形楼梯,其面积大于2.0平方米二层以上中空部分。

    4.3.13? 简易楼梯和走廊外台阶踏步、室外爬梯,底层室内楼梯延伸出室外部分。

    4.3.14? 上盖投影面积小于阳台、廊道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二分之一阳台、廊道。

    斜坡式人行或车行通道等无顶建筑。

    4.3.15? 上层阳台或吊楼等在公共晒台上投影部分。

    4.3.16? 和室内不相通类似阳台、挑廊、檐廊建筑。

    4.3.17? 类似“平改坡”屋面等为建筑造型而建造,无实用功效装饰性建筑部位。

    5? 共有建筑面积测算

    5.1? 共有建筑面积处理标准:

    5.1.1? 产权各方有正当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按文件或协议要求实施。

    5.1.1.1? 商品房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需要分割,应含有经公证分割协议,并在销售时通知买受人;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再行分割,在不影响公共利益前提下,应在本细则第5.4条范围内,由全部相关房屋权利人达成份割协议。

    5.1.1.2? 分割部位和分割方法应明确写入该部位全部相关权利人买卖协议,隐含或不明确协议均不视为有效分割协议。

    5.1.1.3? 相关房屋权利人所达成分割协议不能侵犯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利益,不然不视为有效分割协议。

    5.1.2? 无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可按共有建筑相关房屋建筑面积百分比分摊。

    本条中“共有建筑相关”指该共有建筑为满足各套(分户)出入、安全等其它使用功效提供保障或服务。

    5.2? 共有建筑面积按百分比分摊计算公式:

    按相关建筑面积进行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按下式计算:

    δSi=K×Si

    K=∑δSi/Si

    式中:K-为面积分摊系数

    Si-为各单元参与分摊建筑面积,单位:平方米(M2);

    δSi-为各单元参与分摊所得分摊面积,单位:平方米(M2)

    ∑δSi-为需要分摊分摊面积总和,单位:平方米(M2);

    ∑Si-为参与分摊各单元建筑面积总和,单位:平方米(M2)。

    5.3? 共有建筑面积分类:

    5.3.1? 幢共有建筑面积;

    5.3.2? 功效区共有建筑面积;

    5.3.3? 层共有建筑面积;

    5.3.4? 其它共有建筑面积;

    5.4? 可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5.4.1? 共有建筑面积通常内容:幢内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室外楼梯、垃圾道、变配电室、设备房、公共门厅、门廊、门斗、过道、地下室公共设施用房、值班警卫室等,和其它在功效上为整幢、某一层或某多个单元服务为基础生产或生活必需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5.4.2? 共有建筑面积还包含套和公共建筑之间分隔墙及外墙(包含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二分之一建筑面积。

    5.5? 不应分摊建筑面积和公共建筑空间:

    5.5.1? 独立使用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独立车位、车库、仓库、储物间等,作为自行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非机动车集中停放部位、地上层杂物间、车棚、车库等。

    5.5.2? 建在幢内或幢外,为她幢和多幢服务警卫室、管理用房、公共设施用房等。

    5.5.3? 作为人防工程地下室,地下室人防工程部位,避难层(室)。

    5.5.4? 一幢楼房中取得部分完工手续后,委托房产测绘时,服务于本幢共有建筑面积其所服务对象还未完全完工。

    5.5.5? 按计划批建层高建设层高大于2.20米技术(结构)转换层、室内“空中花园”

    5.5.6? 独立建造变配电房、水泵房、值班警卫房、管理用房等隶属配套设施用房。

    5.5.7? 用作公共休憩用亭、走廊、塔、绿化等建筑物。

    5.5.8? 在第5.4条和5.5条前7款内没有罗列房屋或建筑部位。

    5.6? 共有建筑面积计算方法:

    整幢建筑物建筑面积扣除整幢建筑物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不应分摊建筑面积和公共建筑空间,即为建筑物内可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5.7? 共有建筑分摊方法:

    5.7.1? 不一样类型房屋分摊方法:

    5.7.1.1? 住宅楼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方法

    住宅楼通常以幢为单元,依据前述规则和计算公式,依据各套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求得各套房屋分摊所得共有建筑分摊面积。

    若住宅楼底层为隶属层(或架空层,层高2.2米以上),上部为住宅单元组成,可依据商住楼共有面积分摊方法处理,将该楼划分为住宅和隶属层两个功效区。

    5.7.1.2? 商住楼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方法

    首先依据住宅和商业(或办公)等不一样使用功效按各自建筑面积将全幢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成住宅和商业(或办公)两部分,即住宅部分分摊得到全幢共有建筑面积和商业(或办公)部分分摊得到全幢共有建筑面积。然后住宅和商业(或办公)部分将所得分摊面积再各自进行分摊。

    a住宅部分:将分摊得到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住宅部分本身共有建筑面积,依据第5.2条方法和公式,按各套建筑面积分摊计算各套房屋分摊面积。

    b商业(或办公)部分:将分摊得到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本身共有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依百分比分摊至各层,作为各层共有建筑面积一部分,加至各层共有建筑面积中,得到各层总共有建筑面积,然后再依据层各套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按百分比分摊至各套,求出各套房屋分摊得到共有建筑面积。

    对于同一幢楼不一样塔楼,应分别划分为不一样功效区;塔楼内有多个独立楼梯或电梯,还应按梯细分功效区分别计算。

    总而言之,一级分摊为幢共有建筑面积、区间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到区,二级分摊为上级分摊来幢共有建筑面积和本功效区内共有建筑面积之和,依次逐层分摊直至各层,最终按套内建筑面积百分比分摊到各套(分户)。

    5.7.1.3? 多功效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方法:

    多功效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根据各自功效,参考商住楼分摊计算方法进行分摊。

    5.7.2?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若干具体补充要求

    5.7.2.1? 计算建筑面积地面层(底层)走廊、檐廊等可分摊,当底层各套(分户)向该廊道开门时,该廊道建筑面积扣除通往楼上通道面积后为底层各套(分户)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除此之外廊道建筑面积依据共有分摊标准进行分摊。

    5.7.2.2? 地下室车道和专门服务于车位其它公共走道面积,由地下室各车位分摊。地下室功效用房和服务于本功效用房专用走道,由使用该功效用房各套(分户)进行分摊。其它各共用部位为各相关套(分户)分摊。

    5.7.2.3? 关键筒部分和楼梯等纵向公用部位,分割成地上和地下两部分,分别为各使用层共用分摊。

    5.7.2.4? 原设计为整体商场,后分割成通道和若干铺位,通道建筑面积由各相关铺位按其建筑面积百分比分摊。

    5.7.2.5? 会所、储蓄所、娱乐活动室、健身房、阅览室、托儿所、老人活动中心等,和居委会、派出所使用房屋,不以共有建筑面积认定,以套(分户)认定,依据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标准参与分摊方案。

    5.7.2.6? 某个共有建筑面积列入分摊后,不具体划分各套(分户)摊得面积对应部位。

    5.7.2.7 不列入分摊共有建筑面积,也不摊入其它共有建筑面积。

    5.7.2.8? 用于公共服务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为住宅区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最低使用面积为30平方米,最多使用面积为200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超出上述面积时,其超出部分作为套(分户)摊入其它共有建筑面积。

    5.7.2.9? 楼梯下方实际使用,层高在2.20米以上空间建筑面积计入下方空间套内建筑面积;层高在2.20

    5.7.2.10? 房屋为斜面结构或非垂直墙体、层高2.20米

    5.7.2.11? 以玻璃幕墙作为房屋外墙,其外半墙厚度以结构楼板外沿和玻璃幕墙外墙面之间水平距离二分之一确定。金属幕墙及其它材料幕墙,参考玻璃幕墙要求处理。

    5.7.2.12? 商品房买卖协议约定房屋建筑面积和预售登记时销售面积仅供面积测算时参考,不能作为确定房屋产权面积测算依据。销售协议中应包含分摊共有建筑部位说明或面积数值,协议中约定分摊共有建筑部位应符合《房产测量规范》和本细则中可分摊共有建筑面积内容,而且必需是协议签署各方共同相关共有建筑面积,不然应予剔除。

    6? 房屋产权面积测算

    6.1? 房屋建筑面积由房屋全部权人委托市场准入含有对应测绘资质专业测绘队,由测绘人员根据本细则要求,实地测量和计算;房屋全部权人持相关测绘图表及报批建手续或原权证等材料向产权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核准产权面积。

    6.2? 房屋产权面积测算到户,以产权登记户为单位,按房屋所在座落、宗地号、幢号、层次,分户丈量、作图和计算。

    6.3? 房产分割析产时不得损害原房屋使用价值和功效,应依据明确位置和权属经界(通常以房间隔墙)进行分割,分别划定各自独立房产权属界线。共用门厅、过道等列为共有建筑面积按协议或相关建筑面积百分比分摊测算到各户。分割后各户产权面积之和应和原产权面积相一致。

    6.4? 成套房屋通常以幢为单位应一次完整测绘,幢内各户全部房屋产权面积,除了测定本户(套)自有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外,还应测算出本户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6.5? 计划批建层高2.20米底层杂物间、车库或夹层等建筑物,若实际层高低于2.20

    7? 房屋使用面积

    7.1? 房屋使用面积测算时应扣除内、外墙体或柱体所占面积。测量时以房屋内墙面水平投影测算。

    7.2? 房屋使用面积测算范围:

    7.2.1? 房屋分户门内全部可供使用净面积即使用面积,包含专供住户日常生活起居使用卧室、起居室、客厅(堂屋)、厨房、卫生间、室内走道、室内楼梯、壁橱、阳台、地下室、假层、附层(夹层)、阁楼(暗楼)等隶属面积。

    7.2.2? 假层、阁楼(暗楼)净高度在1.70米以上部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度在1.70米以下1.40米以上部分计算二分之一使用面积,净高度在1

    7.2.3? 客厅(堂屋)、厨房、卫生间、阳台等隶属房屋,由二户适用各按二分之一计算使用面积;三户适用各按三分之一计算;四户以上适用依这类推。

    7.2.4? 层高2.20米以上房屋,计算房屋全部使用面积,斜屋顶房屋按净高1.70米以上部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1.70米以下1.40米以上部位计算二分之一使用面积,净高

    8? 附? 则

    8.1? 本细则自20XX年

    8.2? 本细则施行前委托房产测绘房产面积应按原相关要求实施;20XX年

    8.3? 房产测绘结果资料应该和房产自然情况保持一致,房屋产权面积确实定以同意文件或图纸为依据,若房屋整体和同意文件或图纸不相符(如超层、超建、私自改变设计等)时,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8.3.1? 法人、自然人自建、自用房(如厂房、仓储、办公、私宅自建房屋等),按房屋自然情况完整测绘和计算,同时将其分割为批建和超批建两部分,分别制作套(分户)图表,超批建部分图表应加注说明,如超建部位不能明确或不适合分割则应注明超占超建面积数,房屋用地面积不分摊给超批建部分,只分摊给批建部分。

    8.3.2? 成套房屋(如商品房(含别墅)、经济适用房、安置房、单位自建房等),按房屋自然情况完整测绘,按实进行分层、分户和划定共有部位,以幢为整体制订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方案,分摊测算至各套(分户),房屋用地面积也依实分摊测算至各套(分户)。

    8.4? 委托方在委托测量时,必需主动提供相关报批文件和图纸、共有建筑部位功效和服务范围情况说明和测量单位认为和面积测算相关其它材料。测量单位应严格根据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和本细则进行测算。

    测绘产品最终验收工作由委托方组织实施。验收工作结束后应写出检验汇报和验收书。

    8.5? 房产测量资料应实施公布制度,以充足听取相关权利人意见,避免测算失误。(公布措施另文下发)

    8.6? 本细则所称权属人指依法拥有房屋全部权自然人或法人,俗称为业主。

    8.7? 本细则中称“XX以上”均包含有XX本身。

    8.8? 本细则除尤其说明外,凡包含共有建筑面积计算和分摊时所说共有建筑面积均指可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8.9? 本细则由厦门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8.10? 附件:本细则部分条文、术语解释。

    1、房屋——含有承重支柱(墙),有上盖及围护墙(柱)体,以钢、钢筋混凝土或以钢筋混凝土、砖、石、木等材料建造作为大家生产、生活或经营场所建筑物。

    2、幢——是指一座独立,包含不一样结构和不一样层次房屋。

    3、房产——房屋产权简称。

    4、架空房屋——通常为底层架空,以柱子作为承重支撑物房屋。架空部位通常为通道、水域或斜坡,也有在房屋中间屋架空。

    5、假层——一个非正式,在自然层上楼层。在建造房屋时,同时建造同一结构、比较低矮楼层,其前后沿口高度较低,人不能直立; 在通常情况下,层内高度在1.70米

    6、夹层——在两自然层之间楼层,指房屋内部空间局部层次,如一幢房屋从外部看是两层楼房,从内部看局部是三层,这三层中间一层就叫夹层。

    7、技术层——指用作水、电、暖、卫生等设备安装局部层次。经计划部门同意,且建在自然层之间技术层,其层高2.20米

    8、结构转换层——建筑物某楼层上部和下部因平面使用功效不一样,该楼层上部和下部采取不一样结构类型,并经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转换,则该楼层称为结构转换层。

    9、跃层式住宅——一套住宅占两个楼层,由户内楼梯联络上下层,上下两层完全分隔,跃层式住宅为完整两层。占有若干层自然层层面跃层建筑,以实际占有层数计算。

    10、阁楼——利用房屋内上部空间加建楼层,通常比较低矮,阴暗,又称暗楼。

    11、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高度超出该房间净高1/2建筑物称为地下室。

    12、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高度超出该房间净高1/3且不超出1/2者,采光窗在地坪以上建筑物称为半地下室。半地下室计入地上层数。

    依坡地建造房屋,在该幢房屋室外地坪最高处和最低处之间楼层计入半地下室。

    13、地上层数——即房屋自然层数,指室内地坪±0.00以上按楼板结构分层层高在2.20米

    14、地下层数——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下,其室内层高在2.20米

    15、房屋总层数——房屋地上层数和地下层数之和。假层、夹层、阁楼、装饰性塔楼,和突出屋面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16、柱廊——有顶盖和支柱,供人通行建筑物,称为有柱走廊,简称柱廊。

    17、骑楼——底层为有柱廊房,廊道上方建为楼房一部分。通常建于道、路、街、巷两侧。

    18、挑廊——指二层以上挑出房屋墙体外,有围护结构,无支柱有顶盖外走廊。

    19、门廊、门斗——建筑物门前有顶盖,有支柱或围护结构进出通道。门廊、门斗必需含有和房屋相连通,有永久性、结构牢靠顶盖,支撑顶盖是柱称为门廊,支撑顶盖是实体墙称为门斗。

    20、檐廊——房屋檐下方两端有支撑墙体无柱通道。

    21、天棚——即天篷,指商场或办公楼内有透明顶篷履盖屋面。

    22、层高——通常指下层地板面或楼板面到上层楼板面之间垂直高度,但上下楼层层面应一致。

    23、晒台——又称露台,指供人室外活动上人屋面或底层地面伸出室外有围护无顶盖台面。

    24、阳台——有永久性上盖、有围护结构、有台面、和房屋相连、能够供人活动或利用房屋隶属设施,依据其围护情况分为封闭阳台和非封闭阳台。

    25、封闭阳台——在围护栏墙上部用铝合金玻璃窗等围闭阳台。

    26、楼梯——是指房屋层之间供垂直交通用通道。

    27、室外楼梯——依靠房屋外墙体搭建永久性楼梯。

    28、屋顶水箱间——指突出房屋屋面水箱或水池周围有围护结构,有顶盖房屋。

    29、屋顶楼梯间——指突出房屋屋面有顶盖,四面有围护结构,层高在2.20米

    30、屋顶电梯间——指突出房屋顶层供停放、检修、升降电梯用房。

    31、设备间——一幢大楼内放置多种应用设备和进行综合布线交接房屋。标准上以设计图纸所标定用途认定,但设备间全部应有具体明确用途。

    32、功效区——依据各共有建筑部位用途而划分服务范围称为功效区。上一级功效区下可再分为多个下一级功效区,各功效区之间可能相互包含、交叉、并列。

    33、连廊——连接两幢房屋走廊。

    34、连楼——连接两幢房屋楼房。

    35、过街楼——底层局部为通道楼房(或两座上层贯通、底层局部为通道相连楼房)。

    36、架空通廊——指以两端房屋为支撑,有围护结构,有顶盖无支柱架空通道。

    37、柱——指结构柱,指为满足建筑物结构要求或结构需要而设置柱,在含有该柱支撑建筑构件存在情况下,去掉该柱,则会危及该建筑物性能使用或结构安全。装饰柱、非承重柱和柱装饰性部分应除外,其认定以设计及计划同意图纸为准。

    38、围护结构——将空间竖向分割成相对独立,不易通行两个或多个部分实体,起隔离作用,如墙、栏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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