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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x

    时间:2020-10-21 16:40:36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掌握司法鉴定的重大情况,积极稳妥的处置司法鉴定重大事项,防范执业风险,保障司法鉴定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河南省司法鉴定条例》、《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司法鉴定机构对执业过程中发生的特定重大事项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人在执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制度所称的司法鉴定重大事项:

    (一)、在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疑难鉴定案件或多次重复鉴定的案件;

    (二)涉及党政机关、军事机关的鉴定案件;

    (三)涉及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土地征用、建筑物拆迁、企业改制、非法集资等造成或可能造成集体上访的鉴定案件;

    (四)涉及重大突发事件的鉴定案件;

    (五)涉及危害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安全的鉴定案件;

    (六)涉及党政领导干部,知名民族宗教人士,港、澳、台同胞,外国人或其他国际因素的鉴定案件;

    (七)司法鉴定人在执业中,受到非法干预或威胁、人身攻击并造成一定后果的事件;

    (八)司法鉴定人受到刑事处罚、行业惩戒的情况;

    (九)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其他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处罚的情况;

    (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人被指控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

    (十一)司法鉴定所或司法鉴定人受当地党委、政府、政法委指派,参与处理重大案件的司法鉴定情况;

    (十二)应当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代表是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司法鉴定所应当确定专人承担重大事项报告工作。

    司法鉴定所应当在重大事项发生的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告,由司法行政机关即时层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于在全省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同时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遇有突发事件应立即采用电话等通讯方式报告,必要时可派员口头报告,事后及时补交书面报告。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报告的,司法鉴定所事后应及时补报。司法鉴定所对重大事项应报而不报或瞒报、漏报、谎报的,司法行政机关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第五条 重大事项报告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拟处理意见。重大事项报告书应有司法鉴定所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公章。

    第六条 司法鉴定所应当保守重大事项报告涉及的秘密。

    第七条 司法鉴定所对重大事项报告的处置列入年度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因不负责任或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项延误报告,或者违反相关保密规定引发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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