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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题计划生育宣传内容

    时间:2020-10-26 04:12:57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计划生育相关证件办理程序

    1、《生殖保健服务证》:首次生育夫妻,在孕期内应该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无偿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并于生育后45日内办理生育登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该立即将妊娠登记和生育登记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汇报。

    2、《生育证》:要求再生育儿女夫妻,应该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证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该自收到申请和证实材料之日起20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判定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该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应该书面通知申请人。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其它基层组织应该立即将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收群众监督。

    生育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3、《独生儿女父母光荣证》: 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儿女或收养一个儿女后不再生育夫妻,能够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乡人民政府核实,报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同意,无偿发给独生儿女父母光荣证。

    4、《流感人口婚育证实》:18—49周岁外出人员,外出前须携带户口簿或身份证和一寸照片两张,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领取流感人口婚育证实审批表,经计生专干初步审核后到乡计生部门无偿办理婚育证实。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

    (节选)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施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标准。

    公民享受避孕方法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取得适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权利。

    国家向农村实施计划生育育龄夫妻无偿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给予保障。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包含: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指导、咨询、随访,对已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管复通手术,提供相关咨询、随访。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应向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判定。

    新《省条例》节选

    生 育 调 节

    第十九条 公民有生育权利,也有依法实施计划生育义务,夫妻双方在实施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夫妻,能够申请再生育:

    (一)双方均为独生儿女,只生育一个儿女;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儿女;

    (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香港、澳门、台湾地域居民,只有一个儿女在内地定居;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儿女累计不超出两个,但不适适用于复婚夫妻;

    (五)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儿女;

    (六)第一个儿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能够再生育;

    (七)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儿女;

    (八)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

    (九)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儿女,只生育一个儿女;

    (十)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弟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儿女(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十一)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

    (十二)大山区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

    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其居民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能够继续适用本条例中相关农民要求;已经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三年内能够继续适用本条例中相关农民要求;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要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同意再生育:

    (一)妊娠14周以上,违反《安徽省严禁非医学需要判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要求》终止妊娠;

    (二)有意致婴儿死亡;

    (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证据证实。

    第二十二条 首次生育夫妻,在孕期内应该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无偿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并于生育后45日内办理生育登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该立即将妊娠登记和生育登记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汇报。

    法 律 责 任

    第四十八条 不符合本条例要求生育,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下列要求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儿女,征收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社会抚养费。但生育时已达成法定婚龄,并在被通知征收后3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不予征收;

    (二)不符合本条例要求生育第二个儿女,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所在地县(市、区)上十二个月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以下简称计征基数)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高于计征基数1倍以上,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1个儿女,依次递增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符合本条例要求能够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征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九条 借收养、代养、送养、寄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要求生育儿女,按违法生育处理。

    第五十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根据国务院相关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要求实施。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要求生育,除根据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要求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根据下列要求处理:

    (一)国家机关和机关、国有企业职员,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儿女,给记过处分,3年内不得评为优异;不符合本条例要求生育第二个以上儿女,给开除处分;

    (二)农民、无用工单位城市居民在社会抚养费缴纳后3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三)产假期间停发奖金、福利,孕期检验、分娩、产褥期医药费自理。

    第五十二条 已领取独生儿女父母光荣证夫妻,有本条例第二十条要求情况,经申请被同意许可再生育,收回其独生儿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儿女保健费等各项待遇,追回其依据本条例要求享受全部物质奖励。

    已领取独生儿女父母光荣证夫妻,违反本条例要求生育,收回其独生儿女父母光荣证,追回其依据 本条例要求享受全部物质奖励,并按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要求处理

    相关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致广大

    群众一封信

    全县广大群众, 你们好!

    首先感谢你们多年来对计划生育工作支持和配合,并向你们表示高尚敬意和真挚问候。广大群众尤其是计划生育家庭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生连续改善作出了关键贡献。为了让计生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结果,深入转变广大群众婚育观念,各级政府不停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现在我县对计划生育家庭实施以下奖励政策:

    一、对独生儿女家庭奖励

    在独生儿女16周岁前领取独生儿女父母光荣证:

    1、从领证之月起至儿女满16周岁止,独男每个月发给20元、独女每个月发给30元独生儿女保健费,按年度打卡发放。自20XX年起实施上述标准,以前按男孩5元每个月、女孩6元每个月实施。

    2、已领取独生儿女父母光荣证国有集体企业职员退休时一次性给20XX元奖励;其中终生无儿女或领取独生儿女父母光荣证后儿女死亡不再生育夫妇一次性给5000元奖励。

    3、农业户口主动放弃二孩生育指标领取独生儿女父母光荣证夫妇,一次性奖励1000元。

    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对农村只有一个儿女或两个女孩计划生育家庭,年满60周岁夫妇,独男户和两女户每人每十二个月720元,独女户840元,儿女死亡1320元,仅生育一个女孩死亡1440元。

    三、计划生育家庭尤其扶助制度

    城镇和农村独生儿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儿女家庭中女方年满49周岁夫妻,每人每十二个月可领取特扶资金,其中独男死亡每人每十二个月1200元,仅生育一女死亡1320元,独生儿女伤残三级以上960元,直至亡故或儿女康复为止。既符合奖扶,又符合特扶,按特扶标准实施。

    四、舒城县人口基金关爱女孩四项制度

    ①对农村独双女户女孩考上一本学校,一次性补助5000元,考上二本、三本和艺术类本科学校,一次性补助3000元;②对农村独双女父母或本人生大病,在新农合报销后,符合医保范围且个人自付超出一万元以上部分,补助50%;③对农村独双女父母或本人突发意外事故,造成三、四级伤残,给20XX元救助,一、二级伤残,给5000救助,死亡给10000元救助;④“生育关心·幸福计划”示范企业。对企业每吸收一个独双女家庭组员就业,县人口基金会为其提供300-500元货款贴息,全县企业中独双女户家庭组员占职员总数达40%,能够向企业所在地乡镇计生办申请成为示范企业,县人口计生委和县计生协将审核择优同意。

    五、国家无偿孕前优生健康检验(简称“孕前检验“)

    国家为了降低出生缺点发生风险,安排县计划生育服务站为每一对符合生育政策计划怀孕夫妇,在其计划怀孕前4-6个月,为其提供一次无偿孕前优生健康检验。

    六、两女结扎奖励

    自20XX年10月1日开始,对农村两女结扎夫妇一次性奖励4000元。

    七、为农村二女户计划生育家庭父母施行绝育手术一方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八、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中,计划生育手术并症对象参保资金全部由财政负担。

    “七不准”内容

    一、不准非法关押、殴打、欺侮违反计划生育要求人员及家眷。

    二、不准毁坏违反计划生育要求人员家庭财产、庄稼、房屋。

    三、不准不经法定程序将违反计划生育要求人员财产抵缴计划外生育费。

    四、不准滥设收费项目、乱罚款。

    五、不准因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要求而株连其亲友、邻居及其它群众,不准对揭发、举报人打击报复。

    六、不准以完成人口计划为由而不许可正当生育。

    七、不准组织对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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