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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镇供水工程施工及验收

    时间:2021-03-20 08:34:49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第3

    村镇供水工程施工及验收

    农村供水工程是农村重要的基础设施,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农村供水工程的质量控制主要包括,规划设计及其质量验收,施工及其质量验收。随着饮水安全工作的不断深入,投资越来越大,集中式供水工程越来越多,设计规范已经颁布,如何规范施工及其验收应尽快提到议事日程,本文主要介绍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施工及其质量验收。

    1.有关术语和定义

    单位工程:具有独立发挥作用或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

    分部工程:在一个建筑物内能组合发挥一种功能的建筑安装工程,是组成单位工程的各个部分。对单位工程安全、功能或效益起控制作用的分部工程称为主要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项目组成,是日常工程质量考核的基本单元。

    隐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上一工序工作结束后,为后续的工序或工程所覆盖、包裹或遮挡,无法进行复查的工程。

    验收: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做出确认。

    竣工验收:在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后,投入使用前,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做出确认。

    见证取样检测: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抽样检验: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的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建筑工程检验项目中,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外观检验: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2.基本规定

    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施工,应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规模较小的工程,条件不具备时,可由有类似工程经验的单位承担施工。

    页脚内容

    第3

    施工前,应进行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施工方案、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施工质量负责人和施工安全负责人,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实施。

    施工过程中,应作好材料设备、隐蔽工程等中间阶段的质量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应作好材料设备采购、见证取样检测、技术洽商、设计变更、质量事故处理、验收等记录。施工单位应按设计图纸和技术要求进行施工,需要变更设计时,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由设计单位负责完成。

    农村供水工程,应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施工准备

    施工前,应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当施工单位发现设计图有错误时,应及时向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提出变更设计的要求。

    施工前,应根据合同规定与施工需要,进行调查研究,充分掌握下列情况和资料:现场地形、地貌、现有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上杆线和树木、地下管线和电缆情况;气象、水文、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资料;施工用地、交通运输、供电、供水、排水及环境条件;工程材料和施工机械供应条件;结合工程特点和现场条件的其它情况和资料。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方法、施工技术组织措施、施工计划及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等,对主要施工方法应分别编制施工设计。施工技术组织措施应包括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降低成本、交通保障、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的措施。

    施工前,尚应完成有关拆迁协议签定。

    4.水源工程施工

    4.1 地表水源工程

    地表水源工程的施工,应根据需要,合理作好防洪、导流、排水、清淤工作。施工,应不影响原有坝、堤等工程的安全和主要功能。

    (1)施工围堰

    围堰类型,应根据水源水文情况、地形、地质及地方材料、工期、施工技术和装备等因素,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围堰的构造,应简单,符合强度、稳定、防冲和防渗要求,并应便于施工、维修和拆除;钢板桩围堰,顶面高程宜高出施工期间的最高水位0.5~0.7m;土围堰,顶面高程宜高出施工期间的最高水位1.0~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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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

    取水构筑物施工完成、验收合格后,应及时拆除临时施工围堰,清理现场,修复原有护坡、护岸等工程。围堰的拆除应彻底,不应在取水口造成淤积及污染水源水体。

    (2)基础开挖

    基坑开挖的淤泥和排出的废水应妥善处理,符合环境要求。基础开挖时,应保证边坡稳定,彻底清除淤泥,并留有足够的施工空间;基槽深度超过设计标高时可用砂石料回填夯实;构筑物基础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完成后应作为关键工序进行验收。

    (3)回填

    在堤岸上埋设取水管道,回填时,应合理控制回填料、最佳含水量、分层夯实,压实系数不小于0.95,并作为关键工序进行质量控制。回填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护坡等下一道工序。

    (4)验收

    岸边式取水构筑物与原有护坡、护岸连接部位的变形缝及防渗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作为关键工序进行质量控制。地表水源工程的验收时,应请水源管理单位参加。

    4.2 地下水源工程(水源井)

    地下水源工程主要指水源井,包括管井、大口井、辐射井等等。

    4.2.1 管井

    (1)成井及井管安装

    在松散、破碎或水敏性地层中凿井时,应采用泥浆护壁。成井过程中设置的护口管,应保证在管井施工过程中不松动,井口不坍塌。

    井管安装前,应检查井管质量,并应探测井孔。泥浆护壁的井,应适当稀释泥浆,并清除井底的稠泥浆;采用填砾过滤器的管井,应设置找中器。

    (2)过滤器

    过滤器应保证其具有良好的过滤性能,结构坚固、抗腐蚀性强且不易堵塞。其长度应根据可开采含水层的累计厚度、富水性、设计取水量等,通过技术经济分析确定(可开采含水层累计厚度不超过30m时,过滤器长度可按含水层累计厚度取值)。过滤器骨架管的穿孔形状、尺寸和排列方式,应根据管材强度和加工工艺确定,孔隙率宜为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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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缠丝过滤器,骨架管应有纵向垫筋,垫筋高度6~8mm,垫筋间距应保证缠丝距管壁2~4mm,垫筋两端设挡箍;缠丝材料应无毒、耐腐蚀、抗拉强度大和膨胀系数小;缠丝断面形状宜为梯形或三角形;缠丝孔隙尺寸应根据含水层的颗粒组成和均匀性确定。

    过滤器深度的允许偏差应为±300mm。

    (3)封闭非取水层

    凿井时,应对设计含水层进行复核,校正进水段的设计位置和长度,封闭非取水含水层。

    井口周围也应用不透水材料封闭,封闭深度不宜小于3m。对不良含水层和其它非开采含水层应进行封闭。封闭材料可为粘土球或水泥砂浆等;选用的隔水层,单层厚度不宜小于5m;封闭位置宜超过拟封闭含水层上、下各不小于5m。管外封闭位置的上下偏差不得超过300mm。

    (4)填砾和井径

    填砾过滤器的管井,井管安装后,应及时进行填砾。滤料高度应超过过滤器的上端;滤料宜用磨圆度较好的硅质砾石,不应含土和杂物,严禁使用棱角碎石;滤料的不均匀系数应小于2。

    填砾时,滤料应沿井管四周均匀连续填入,随填随测。当发现填入数量及深度与计算有较大出入时,应及时找出原因并排除。

    非填砾过滤器的管井,井孔直径应大于井管外径100mm。填砾过滤器的管井,取水含水层为中、粗砂时,井孔直径应大于井管外径200mm;取水含水层为粉、细砂时,井孔直径应大于井管外径300mm。

    (5)洗井和抽水试验

    成井后应及时进行洗井。松散层的管井在井管强度允许时,宜采用活塞与压缩空气联合洗井;泥浆护壁的管井,当井壁泥皮不易排除时,宜采用化学洗井与其他洗井方法联合进行。洗井过程中应及时观测出水量和含砂量,当出水量达到设计要求或连续两次单位出水量之差小于10%且出水含砂量小于1/200000(体积比)时,方可结束洗井。

    洗井结束后,应捞取井内沉淀物并进行抽水试验。抽水试验的下降次数宜为一次,出水量不宜小于管井的设计出水量;抽水试验的水位和出水量应连续进行观测,稳定延续时间为6~8h,管井出水量和动水位应按稳定值确定。

    (6)主要验收内容及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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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井身应圆正、垂直,小于或等于100m的井段,顶角倾斜不应超过1°;大于100m的井段,应控制每100m顶角倾斜的递增速度不超过1.5°,井段和井身不得有突变。水井的出水量应基本符合设计出水量,水质应符合要求。

    成井后施工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管井结构和地层柱状图、含水层砂样及滤料的颗粒分析资料、抽水试验资料、出水量与含砂量、水质分析成果、成井报告。

    4.2.2 大口井

    (1)井壁与井筒

    大口井的井壁材料和厚度,应根据井深、井径、施工工艺、当地材料和经济比较,通过受力计算确定。

    采用沉井法施工的大口井,钢筋混凝土井筒井径小于4m时,壁厚宜为350~400mm;井径大于4m时,壁厚宜为400~500mm。

    钢筋混凝土井筒应在下端设钢筋混凝土刃脚;刃脚外径应比井筒外径大100~200mm,刃脚高度可为1.2~1.5m。

    (2)井底进水

    井底进水结构,卵砾石含水层井底可不设反滤层,其他含水层井底应铺设3~5层凹弧形反滤层,每层厚200~300mm,弧底总厚度600~1500mm,刃脚处应比弧底加厚20%~30%。铺设井底反滤层时,应将井中水位降到井底以下,在前一层铺设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铺设次层。两相邻反滤层的粒径比宜为2~4。

    (3)井壁进水

    井壁进水,混凝土井壁宜采用直径为50~100mm的圆形进水孔;浆砌砖、石井壁宜采用矩形进水孔或插入短管进水。进水孔应交错布置,孔隙率宜为15%~20%;进水孔滤料宜分两层,且填充密实。在中砂、粗砂、卵砾石含水层中,进水段可采用无砂混凝土透水井壁或干砌砖(石)利用砌缝进水,但应满足结构强度要求。

    (4)井口与井台

    井口应高出地面500mm;井口周围应设不透水的散水坡,宽度宜为1.5m;在透水土壤中,散水坡下面应填厚度不小于1.5m的粘土层。

    (5)抽水清洗

    页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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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口井施工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后,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抽水清洗:抽水清洗前应将大口井或渗渠中的泥砂和其它杂物清除干净;抽水清洗时,应在井中水位降到设计最低动水位以下停止抽水,待水位回升至静水位左右再行抽水,并在抽水时取水样,测定含砂量;当设备能力已经超过设计产水量而水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可按实际抽水设备的能力抽水清洗;当水中的含砂量小于或等于0.5ppm (体积比)时,停止抽水清洗。

    成井后,应量测静水位,在设计流量下抽水测定相应动水位,对出水水质进行化验。

    5.泵房

    (1)基本要求

    泵房底板的地基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经过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混凝土施工。

    岸边式取水泵房宜在枯水期施工,并应在汛前施工至安全部位。需渡汛时,对已建部分应有防护措施。

    泵房地下部分的内壁、隔水墙及底板均不得渗水。电缆沟内不得洇水。泵房出水管连接部位应不渗漏。

    (2)预留孔洞、预埋件

    各种埋件及插筋、铁件的安装均应符合设计要求,且牢固可靠。埋设前,应将其表面的锈皮、油漆和油污清除干净。埋设的管子应无堵塞现象,外露管口应临时加盖保护。

    (3)二期混凝土

    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应对各种管路进行保护,防止损坏、堵塞或变形。浇筑二期混凝土前,应对一期混凝土表面凿毛清理,刷洗干净。

    二期混凝土宜采用细石混凝土,其强度等级应等于或高于同部位一期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对于体积较小,可采用水泥砂浆或水泥浆压入法施工。二期混凝土浇筑时,应注意已安装好的设备及埋件,且应振捣密实,收光整理。机、泵座二期混凝土,应保证设计标准强度达到70%以上,才能继续加荷安装。

    6.水池

    6.1 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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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池底板位于地下水位以下时,施工前应验算施工阶段的抗浮稳定性。当不能满足抗浮要求时,必须采取抗浮措施。位于水池底板以下的管道,应经验收合格后再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水泥砂浆防水层的水泥宜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膨胀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砂宜采用质地坚硬、级配良好的中砂,其含泥量不得超过3%。

    水泥砂浆防水层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基层表面应清洁、平整、坚实、粗糙、及充分湿润、但不得有积水;水泥砂浆的稠度宜控制在7~8cm,当采用机械喷涂时,水泥砂浆的稠度应经试配确定;掺外加剂的水泥砂浆防水层应分两层铺抹,其总厚度不宜小于20mm;刚性多层作法防水层每层宜连续操作,不留施工缝;当必须留施工缝时,应留成阶梯茬,按层次顺序,层层搭接;接茬部位距阴阳角的距离不应小于20cm;水泥砂浆应随拌随用;防水层的阴、阳角应做成圆弧形。水泥砂浆防水层宜在凝结后覆盖并洒水养护,外防水层在砌保护墙或回填土时,方可撤除养护;冬期施工应采取防冻措施。

    水池的预埋管与外部管道连接时,跨越基坑的管下填土应压实,必要时可填灰土、砌砖或浇筑混凝土。

    6.2 现浇钢筋混凝土水池

    池壁与顶板连续施工时,池壁内模立柱不得同时作为顶板模板立柱,顶板支

    架的斜杆或横向连杆不得与池壁模板的杆件相连接。侧模板,应在混凝土强度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除模板而受损坏时,方可拆除;底模板,应在与结构同条件养护的混凝土试块达到设计强度的70%后,方可拆除。

    采用螺栓固定池壁模板时,应选用两端能拆卸的螺栓,螺栓中部宜加焊止水环;螺栓拆卸后,混凝土壁面应留有4~5cm深的锥形槽。固定在模板上的预埋管、预埋件的安装必须牢固,位置准确。安装前应清除铁锈和油污,安装后应作标志。

    止水带安装应牢固,位置准确,与变形缝垂直;不得有裂口、砂眼、钉孔,并清除其表面污物。

    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根据现场气温条件及时覆盖和洒水,养护期不少于14d。池外壁在回填土时,方可撤除养护。

    6.3 砖石砌体水池

    砖石砌筑前应将砖石表面上的污物清除,砖石应浇水湿润,砖应浇透。砖石砌体中的预埋管应有防渗措施,当设计无规定时,可以满包混凝土将管固定而后接砌;满包混凝土宜呈方型,其管外浇筑厚度不应小于10cm。砖石砌体的池壁不得留设

    页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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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脚手眼和支搭脚手架。砖石砌体砌筑完毕,应即进行养护,养护时间不应少于

    7d。

    砖砌池壁时,砌体各砖层间应上下错缝,内外搭砌,灰缝均匀一致。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宜为10mm,但不应小于8mm,并不应大于12mm。砌砖时,砂浆应满铺满挤,挤出的砂浆应随时刮平,严禁用水冲浆灌缝,严禁用敲击砌体的方法纠正偏差。

    砌筑料石池壁时,应分层卧砌,上下错缝,丁、顺搭砌;水平缝宜采用坐灰法,竖向缝宜采用灌浆法。灰缝厚度宜为10mm。纠正料石砌筑位置的偏移时,应将料石提起,刮除灰浆后再砌,并应防止碰动邻近料石,严禁用撬移或敲击纠偏。

    6.4 水处理池

    滤池池壁与滤砂层接触的部位,应按设计规定处理;当设计无规定时,应采取加糙措施。滤料的铺设应在滤池土建施工和设备安装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及时进行。当不能及时进行时,应采取防止杂物落入滤池和堵塞滤板的防护措施。

    均匀布水的进出水口,采用薄壁堰、穿孔槽或孔口时,其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同一水池内各堰顶、穿孔槽孔眼的底缘在同一水平面上,其水平度允许偏差应为±2mm;穿孔槽孔眼或穿孔墙孔眼的数量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其间距允许偏差应为±5mm。

    6.5 水池满水试验

    水池施工完毕后,投入使用前,应进行满水试验。满水试验中应进行外观检查,不得有漏水现象。水池渗水量按池壁和池底的浸湿总面积计算,钢筋混凝土水池不得超过2L/㎡•d;砖石砌体水池不得超过3L/㎡•d。

    水池满水试验条件:池体的混凝土或砖石砌体的砂浆已达到设计强度,现浇钢筋混凝土水池的防水层、防腐层施工以及回填土以前,装配式预应力混凝土水池施加预应力以后、保护层喷涂以前,砖砌水池防水层施工以后、石砌水池勾缝以后,砖石水池满水试验与填土工序的先后安排符合设计规定。

    水池满水试验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将池内清理干净,修补池内外的缺陷,临时封堵预留孔洞、预埋管口及进出水口,检查充水及排水闸门不得渗漏,设置水位观测标尺、标定水位测针,准备现场测定蒸发量的设备,充水的水源应采用清水并做好充水和放水系统的设施。

    向水池内充水宜分三次进行:第一次充水为设计水深的1/3;第二次充水为设计水深的2/3;第三次充水至设计水深。对大、中型水池,可先充水至池壁底部的施工缝以上,检查底板的抗渗质量,当无明显渗漏时,再继续充水至第一次充水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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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次充水宜测读24h的水位下降值,计算渗水量,在充水过程中和充水以后,

    应对水池作外观检查。当发现渗水量过大时,应停止充水。做出处理后方可继续充水。充水至设计水深后至开始进行渗水量测定的间隔时间,应不少于24h。

    测读水位的初读数与末读数之间的间隔时间,应为24h。连续测定的时间可依实际情况而定,如第一天测定的渗水量符合标准,应再测定一天;如第一天测定的渗水量超过允许标准,而以后的渗水量逐渐减少,可继续延长观测。

    水池满水试验应填写试验记录。满水试验合格后,应及时进行池壁外的各项工序及回填土方,池顶亦应及时均匀对称地回填。

    7.材料、设备的采购、验货及存放

    各种材料、构件与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卫生、防火、防水、防冻、防爆、防腐等标准的规定。凡与水接触的输配水管道、附件及其防腐材料,滤料、化学处理剂、净水器等材料和设备,应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材料、设备的采购应符合设计要求,塑料管、机泵、净水器、消毒设备、电气及监控设备等主要材料设备宜在设计人员的指导下采购,且不应采用旧货或积压品。材料设备的供应商应提供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以及产品的质检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说明书、性能检测报告、装配图和控制原理图;采购合同中应详细说明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管材及其配件、设备及其配件,宜选用同一厂家的配套产品。

    材料设备到货后,应及时对照供货合同和产品说明书进行数量、规格、材质、外观、备件等检查。对批量购置的主要材料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经质量管理人员验收、签字后,方可入库。并做好开箱验收记录。

    材料、设备应按性质合理存放,不得与有毒物质和腐蚀性物质存放在一起,水泥、钢材、设备应有防雨、防潮措施,塑料管道应有遮阳等防老化措施。

    8.管道工程

    8.1 一般要求

    (1)埋深及回填

    管道的基础、埋深、回填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按以下规定施工:一般应埋设在未经扰动的原状土层上;在岩基上埋设管道,应铺设砂垫层;软地基上埋设管道,应进行基础处理。管道周围200mm范围内应用细土回填;回填土的压实系数不应小于90%。非冰冻地区,管顶埋深一般不宜小于0.7m,在松散岩基上埋设时,管顶埋深不应小于0.5m;寒冷地区,管顶应埋设于冻深线以下;穿越道路、农田或沿道路铺设时,管顶埋深不宜小于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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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管道交叉处理及附属设施

    管线上的排水口、排气阀、闸阀等附件的位置,镇墩、支墩位置及结构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当供水管与污水管交叉时,供水管应布置在上面,且不应有接口重叠;若供水敷设在下面,应采用钢管或设钢套管,套管伸出交叉管的长度每边不得小于3m,套管两端应采用防水材料封闭。

    供水管道与建筑物基础的水平净距应大于3.0m;与围墙基础的水平净距应大于1.5m;与铁路路堤坡脚的水平净距应大于5.0m;与电力电缆、通讯及照明线杆的水平净距应大于1.0m;与高压电杆支座的水平净距应大于3.0m;与污水管、煤气管的水平净距应大于1.5m。

    8.2 钢管

    管节表面应无疤痕、裂纹、严重锈蚀等缺陷。管道下管前应检查管节的内外防腐层,合格后方可下管。安装的允许偏差为:轴线位置30mm;高程±20mm。

    8.3 球墨铸铁管

    管及管件表面不得有裂纹,不得有妨碍使用的凹凸不平的缺陷。采用橡胶圈柔性接口的球墨铸铁管,承口的内工作面和插口的外工作面应光滑、轮廓清晰,不得有影响接口密封性的缺陷。橡胶圈安装就位后不得扭曲。当用探尺检查时,沿圆周各点应与承口端面等距,允许偏差应为±3mm。

    8.4 塑料管

    聚乙烯(PE)管材、管件应分别符合《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GB/T13663和《给水用聚乙烯(PE)管件》GB/T13663.2的规定。硬聚氯乙稀(PVC-U)管材、管件应分别符合《给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GB/T10002.1和《给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件》GB/T10002.2-2003的要求。

    批量购置的塑料管道,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按《长期恒定内压下热塑性塑料管材耐破坏时间的测定方法》GB6111和相应的产品标准进行抽样检测,每种规格的抽样数不应少于3根。

    8.5 水压试验

    管道水压试验条件:长距离管道试压应分段进行,分段长度不宜大于1000m。试验段管道灌满水后,应在不大于工作压力条件下浸泡,金属管和塑料管的浸泡时间不少于24h,混凝土管及其有水泥沙浆衬里金属管的浸泡时间不少于48h。

    水压试验包括管道强度及严密性试验两项内容,当确认试验管段内气体已排除,方可进行这两种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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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道强度试验应在水压升至不低于《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8)规定的试验内水压力后;保持恒压10min,检查接口、管身,无破损及漏水现象时,方可视为合格。管道严密性试验应符合《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中附录A的规定。严密性试验时,不得有漏水现象,且实测渗水量该规范规定的允许渗水量时,方可视为合格。

    8.6 冲洗消毒

    管道水压试验后,竣工验收前应冲洗消毒。

    试验要求:应用流速不小于1.0m/s的水流连续冲洗管道,直至进水和出水的浊度、色度相同为止。管道消毒应采用含氯离子浓度不低于20mg/L的清洁水浸泡24h,再次冲洗,直至取样检验合格为止。

    9.设备安装

    9.1 水泵机组安装

    水泵的安装尺寸、位置与标高均应符合设计要求。离心泵、潜水电泵机组的安装、检查、调试与试运转应依据《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的规定。水泵机组在额定工况点连续试运转的时间不应小于2h。

    电机、水泵、阀门安装前,应检查其各自的转动部件有无卡阻现象。卧式机组,电机与水泵连接时,应以泵的轴线为基准找正;水泵、阀门、进出管道,应有各自支架;水泵、阀门不应直接承受管道的重量。管道与泵连接后,应复检泵的原找正精度,当发现管道连接引起偏差时,应调整水泵吸水管路不应出现倒坡,接口应严密。润滑、密封、冷却和液压等系统的管道应清洗洁净保持畅通;其受压部分应按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进行严密性试验。潜水电泵,安装前应检查法兰上保护电缆的凹槽,不得有毛刺或尖角;通电检查水泵叶轮是否以顺时针方向旋转。吊装时,应避免碰撞,保护好电缆线。

    水泵机组的调试应在其各附属系统单独调式正常后进行;水泵应在有水的情况下进行试运转。水泵机组的调试时,连续运转不应少于2h,并同时观察机组的电流、温度、振动、噪声、压力、流量等情况。

    水泵底座应采用地脚螺栓固定,二次浇筑材料应保证密实。水泵的动力电缆、控制电缆的安装应牢固,水泵的电缆距吸入口不得小于350mm。

    9.2 水质处理及消毒设备安装

    水质处理及消毒设备的平面布置与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水质处理及消毒设备、进出管道与阀门的组装应符合产品随机文件的规定。消毒剂输送管道应做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试验压力及稳压时间应符合产品随机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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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

    9.3 电气设备安装

    (1)开关柜及配电柜(箱)安装

    柜(箱)的接线应正确、连接紧密、排列整齐、绑扎紧固、标志清晰。柜(箱)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应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装有电器的可开启门和框架间应用裸编织铜线连接,且应有标识。

    开关柜及配电柜(箱)应有可靠的电击保护。柜(箱)间线路的线间和线对地间绝缘电阻值,馈电线路应大于0.5MΩ,二次回路应大于1MΩ。柜(箱)间的二次回路应进行交流工频耐压试验。当绝缘电阻值大于10MΩ时,用2500V MΩ

    表遥测1min,应无闪络击穿现象;当绝缘电阻值在1~10MΩ时,做1000V交流工频耐压试验1min,应无闪络击穿现象。

    照明配电箱(盘)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箱(盘)内配线应整齐、无绞接现象;导线连接应紧密、不伤芯线、不断股;垫圈下螺丝两侧压的导线截面积应相同,同一端子上导线连接应不多于2根,防松垫圈等零件应齐全。箱(盘)内开关动作应灵活可靠,带有漏电保护的回路,其漏电保护装置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应不大于0.1s。箱(盘)内应分别设置零线(N)和保护地线(PE线)汇流排,零线和保护地线应经汇流排配出。

    柜、箱、盘应符合下列规定:控制开关及保护装置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保护装置动作应准确、可靠;主开关的辅助开关切换动作应与主开关动作一致;柜、箱、盘上的标识器件应标明被控设备编号、名称和操作位置,接线端子的编号应清晰、工整、不易脱色;回路中的电子元件不应参加交流工频耐压试验,48V 及以下回路可不做交流工频耐压试验。

    (2)电力变压器安装

    电力变压器应按《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的规定进行交接试验。其安装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并通过电力部门检查认定。

    (3)电缆与管线安装

    电缆敷设前应检查电缆的型号、规格与编号等;电缆外表应无破损、无机械损伤、排列整齐,标志牌的安装应齐全、准确、清晰。电缆的固定、弯曲半径与间距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金属的导管和线槽、桥架、托盘与电缆支架应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当设计无要求时,金属桥架或线槽全长不应少于2处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连接。电缆支架、支撑、桥架、托盘的固定应牢固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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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电缆进出构筑物、建筑物、沟槽及穿越道路时,应加套管保护。电缆管线与其他管线的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电缆沟内应无杂物,盖板应齐全、稳固、平整,并应满足设计要求。

    (4)接地与防雷装置

    设置人工接地装置或利用水工构筑物、建筑物基础钢筋作为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值均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地应良好。接地装置应在地面以上,按设计位置设置测试点。除埋设在混凝土中外,焊接接头均应采取防腐措施。

    建筑物顶部的避雷针、避雷带等应与顶部外露的其他金属物体连成一个整体的电气通路,且与避雷引下线连接可靠,并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避雷针、避雷带的位置应正确,焊缝应饱满无遗漏,焊接部分补刷的防腐油漆应完整。

    9.4 计量设备及自控仪表安装:

    (1)计量设备

    流量计上、下游直管段长度和安装支撑方式应符合产品说明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电磁流量计的外壳、被测流体和管道连接法兰三者之间应做等电位连接,并应接地。超声波流量计上、下游直管段长度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被测管道内壁不应有影响测量精度的结垢层或涂层。水表的安装应使其流向标记与管道水流方向一致,标度盘呈水平。水表的进出口端应有直管段,进口端直管长度应不少于10倍水表公称直径,出口端应不少于5倍公称直径;尚应符合水表产品说明书

    的要求,条件不能满足时,应设置整流装置。

    (2)自控仪表

    仪表及电气设备的接线前,应校线并标号。仪表及电气设备易受振动影响时,接线端子上应加弹簧垫圈。

    在安装前和安装后,应根据有关标准和技术文件分别进行单体调试、系统调试。系统调试包括:检测、调节、连锁报警、顺序控制系统的调试。浊度、余氯、PH、水温、水位、压力、流量等自动测量仪表的安装,应保护好传感的灵敏性。

    10.验收

    10.1 分项工程验收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检验批的定义为:“按同一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

    检验体”;“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主控项目为:“建筑工程中的对安全、卫生、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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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一般项目为:“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引入“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好处是可以真正做到控制饮水安全工程的关键部位和工序的质量。

    申报分项工程验收,施工单位应预先1个工作日向监理单位书面提出。分项工程验收记录表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附录

    E的规定。分项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进行验收。分项工程中的主控项目应进行全检,一般项目可进行抽检,抽检数量应由建设和监理单位共同确定。

    分项工程对质量控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材料与设备的质量控制,另一方面是对施工质量控制。施工质量控制分三个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作业阶段与施工验收阶段。显然,施工作业阶段的质量控制是最基本的质量控制,它决定了分项工程的质量,从而决定了分部与单位工程的质量。

    10.2 分部工程验收

    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进行到一定时期后,工程施工中某一个或几个分部工程中的所有分项工程已经施工完毕,且质量全部合格,施工单位对分部工程资料整理完备后,应预先3个工作日向监理或建设单位书面提出申报。为保证分部工程验收资料的完整程度和整理质量,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准备工作和施工过程中,从组织结构到原材料,从仪器检测到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的质量控制,并保留可以追溯的质量资料。

    分部工程验收由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或监理主持,设计、施工与运行管理单位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主要工作是: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设计完成;检查工程质量,对工程缺陷提出处理要求;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应符合《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附录A的规定。

    10.3 单位工程验收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条文说明中的5.0.4条,“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也称质量竣工验收,是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次

    验收”。通过研究分析,觉得还是引入《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中规定的“竣工验收”较好。单位工程验收实际上是将竣工验收的一些内容提前进行了验收,减少竣工验收的工作量和繁琐程度。

    申报单位工程验收,施工单位应预先5个工作日向监理或建设单位书面提出。单位工程验收的条件是该单位工程的所有分部工程已施工完毕。单位工程验收的主要工作是: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设计完成;检查工程质量,对工程缺陷提出处理要求;检查工程是否具备安全允许条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主持单位工程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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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由项目法人主持,组建验收委员会,由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每个单位一般以2~3人为宜。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应符合《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223-1999)附录C的规定。

    在单位工程验收以后,应进行工程试运行。试运行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10.4 试运行

    工程按审批的项目全部完成后,应至少经过一周的试运行期,且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供水管理单位应参与工程的试运行。

    试运行前,应根据净水工艺要求按设计负荷对净水系统进行调试,定时检验各净水构筑物和净水设备的出水水质,作好药剂投加量和水质检验记录,在连续3

    次水质检验均合格后,方可进入整个系统的试运行。并应完成输水管道的试压、冲洗和消毒,以及完成水源工程施工验收。

    整个供水系统投入试运行后,应定时记录机电设备的运行参数、药剂投加量、絮凝效果和消毒剂投加量,定时检验各净水构筑物和净水设备的出水浊度、出厂水余氯以及特殊水处理的控制性指标,每天检验一次出厂水的细菌学指标、记录沉淀池(或澄清池)的排泥情况和滤池的冲洗情况。

    投入试运行72h后,应定点测量管网中的供水流量和水压,对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各进行一次全分析检验。当水量、水压、水质合格,设备运转正常后,方可进入试运行观察期,观察期应按水厂管理要求作好各项观测记录和水质检验。

    10.5 竣工验收

    饮水安全工程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程序,它是在施工单位已完成整体工程的前提下,并试运行合格后,工程投入使用前,对饮水安全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竣工验收是最重要的一次验收。验收前,应完成管理单位组建、管理制度制定与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申报工程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应预先10个工作日向监理或建设单位书面提出。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成应符合《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中5.2.4条的规定。竣工验收工作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其组成应符合《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第5.2.5条规定:“竣工验收工作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主持单位、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银行(贷款项目)、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投资方等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第5.2.6条规定:“工程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管理单位作为被验收单位不参加验收委员会,但应列席验收委员会会议,负责解答验收委员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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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竣工验收鉴定书应符合《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附录D 的规定,竣工验收主要报告编制大纲可参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附录E的规定。

    竣工验收准备工作:整理工程技术资料、分类立卷;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试运行、单位工程的验收报告;工程试投产或工程使用前的准备工作;编写竣工决算分析。

    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管理单位、质量监督和卫生部门,以及用户代表参加。

    验收时,首先听取并讨论预验收报告,核验各项工程技术档案资料,然后进行工程实体的现场复查,最后讨论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鉴定书,合格后在工程竣工验收书上签字盖章。

    验收时,应对供水系统的安全状况和运行状况进行现场查看分析,并实测其供水能力、各净水构筑物和净水设备的出水浊度、出厂水余氯以及特殊水处理的控制性指标。

    验收过程中若发生意见分歧,应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协商解决,验收委员会有裁决权。如某些问题被认为不宜在现场裁决,则应报请主管部门决定。对工程遗留问题,验收委员会应提出处理意见,责成有关单位落实处理、限期完成,并补行验收。

    10.6 验收标准

    λ供水能力、水质、水压均应达到设计要求,工程质量应无安全隐患,否则为不合格工程。

    λ机井应符合《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50296的规定;

    λ构(建)筑物应符合《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的规定;

    λ混凝土结构工程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与《泵站安装及验收规范》SL317的规定;

    λ砌体结构工程应符合《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的规定;

    λ管道工程应符合《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50268的规定;

    λ机电设备应符合《泵站施工规范》SL234、《泵站安装及验收规范》SL31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器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与《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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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

    10.7 验收注意事项

    (1)遗留问题的处理

    一般来说,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对遗留尾工不够重视,遗留尾工拖延时间长,迟迟不能完工,建设单位也很棘手。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定要明确尚未完成的尾工项目,拟采取的措施,遗留尾工的完成时间,完成后如何验收,以保留金为担保,督促施工单位尽快完成。

    (2)及时完善资料,达到归档要求

    竣工验收过程中,参建各方的资料中或多或少地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竣工验收委员会指出后,因无法监督,个别单位将资料放在一边,不去及时改正,往往造成资料的永久性错误。为此,竣工验收委员会应责成参建各方对资料中存在的问题限期进行改正,由建设单位负责检查核实。否则,建设单位不予接收资料,采取经济手段,促使参建各方认真整改。移交档案资料时,档案管理人员应仔细检查,确认达到归档要求后予以接收。

    (3)加强保修期的管理

    工程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即可办理交接手续,将工程项目的所有权移交给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下属的运行管理单位进行运行管理。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后,按照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保修,一般以一年为保修期限。保修期是工程内在的、隐蔽的质量问题容易暴露的时期,通过试运行,有些质量问题会暴露出来,形成质量缺陷。

    在实际工作中,要加强这一阶段的质量管理,发现问题,查找原因,属于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进行维修,限期处理。维修期间,监理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保证修复质量,确保工程面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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