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旭东公司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九章 公司组织机构——第十一章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圣才出品
时间:2021-03-26 10:57:54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人
第九章公司组织机构
9.1 复习笔记
一、公司组织机构概述
1.公司治理
(1)公司治理问题的产生
①公司治理这一概念在20世纪30年代初由美国学者贝利和米恩斯首次提出。
②关注这一社会问题的学者开始探讨突破旧的制度框架体系去设计一种适当的组织结构和制度安排以平衡公司各方利益并最终维护股东的根本利益,公司治理的理念和制度创新由此开始。
(2)公司治理与公司组织机构
①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基本权限和职责的分配由公司法加以规定,这种规定带有明确的强制性,是公司得以存在和运行的普遍性标准。
②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组织机构的存在是法人成立的必要条件,法人的内部事务的处理需要不同的组织机构间的协调运作,外部事务的处理需要明确代表机关。
③公司治理从某种角度讲,是对公司权力资源在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间分配的安排与调试。
④从实践层面看,公司治理直接表现为在法律许可的框架内对公司组织机构的改革创新。
2.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
(1)现代公司治理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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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委托代理理论
a.公司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亦是委托人,经理是公司的代理人。
b.代理人是自利的经济人,具有机会主义的行为倾向。
c.代理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因为信息不对称。
d.公司治理的中心问题就是解决代理问题即如何使代理人维护委托人利益的问题。
委托代理理论不仅适用于股东和经理之间,还可以扩展到股东与董事、股东与监事、董事与经理之间的关系。
②利益相关者理论
认为公司是各种投入的组合,股东仅仅是资本的提供者,除此之外,公司职工、贷款者、供应商等对公司都作了专门化的特殊投资,公司经营对其影响和对股东的影响一样,他们也应享有公司治理权。
(2)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的原则
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的原则,是指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框架下构造公司的组织机构,明确其各自的职权范围,协调相互运作关系,以期实现良好的公司治理所应贯彻的基本精神和规则性要求。
①股东权力原则
a.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原则;
b.股东的平等对待原则;
c.股东权利救济原则。
②激励与约束并举的权力制衡原则
a.对大股东的约束;
b.对董事、董事会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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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对经理的约束。
③信息披露与透明度原则
为了提高公司组织机构的效率,就必须加强信息披露,保持公司的透明度,从而使股东获得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公司经营信息。
④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原则
近年来,随着企业理论的发展,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也逐渐被纳入公司治理主体,但各国公司法均开始关注利益相关者问题。
⑤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还应当贯彻分权制衡原则、效率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等。
3.公司组织机构的基本构成
根据公司治理所需的四种职能,公司组织机构一般设立以下四类机关:
(1)权力机关,一般为股东会;
(2)决策机关,一般为董事会;
(3)监督机关,一般为监事会;
(4)执行机关,即经理。
以上四类机关的四种职能在各国的公司组织机构中均有体现,但具体表现有所差异。此外,因公司性质的不同,公司基本组织机构的具体表现形式也存在差异。
4.公司组织机构与公司代表机构
(1)各国公司法中,一般都规定公司的董事会为公司的对外代表机构。
(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的权限的边界应为公司的常业。
(3)经理管理公司的经营活动,其作为经理人自然在不经授权的情况下于公司的正常营业范围内有权代表公司签署合同或实施其他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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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会
1.股东会的概念、地位
(1)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
(2)股东会是公司依法必须设立的公司组织机构。
(3)股东会须由全体股东组成。
2.股东会会议的种类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是指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必须召开的股东会议。
(2)临时会议
①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申请时;
②根据董事提议或在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③根据监事提议或在监事会认为必要时;
④发生法定事由时;
⑤其他。
3.股东会的职权
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因此,股东会行使的职权一般是针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股东会有法定职权和章程规定职权两类,公司可以以章程的形式规定股东会拥有除法定职权以外的其他职权。在我国的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规定如下:(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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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4.股东会的召集
(1)召集人
①有限责任公司
a.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b.此外的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则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召集。
c.董事长如果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d.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e.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f.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②股份有限公司
a.发起人应当在股款缴足后30日内主持召开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的公司创立大会;
b.公司成立后股东大会会议亦由董事会负责召集;
c.董事长如果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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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e.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f.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召集时间
①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定期会议按章程规定时间召集;临时会议应法定人员提议而召集。
②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会议亦按章程规定时间召集,但临时会议需要在法律规定情形发生后2个月内召集。
(3)召集通知
①有限责任公司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5.股东会的决议
(1)股东法定出席比例
股东法定出席比例是指召开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出席会议的股东们代表的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应满足法定标准。
我国公司法并未规定股东会的法定出席比例,这自然是一种严重的缺失,不利于健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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