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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后海深圳湾文化广场

    时间:2021-03-21 07:57:19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深圳市后海深圳湾文化广场

    B、C、D 地块建设

    监管协议书

    签约须知:履约预审

    一、为确保本协议约定的项目发展监管要求严格落实,竞买申请人须在深土交告〔2019〕--号土地出让公告(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公告”)期内向南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申请“履约预审”,即:南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就竞买申请人是否有能力履行本协议进行预先审查。竞买申请人须向南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提交材料,证明其符合以下履约预审条件:

    1.竞买申请人或其关联公司需有运营单个剧场使用面积大于

    2000平方米的经验。

    2.竞买申请人或其关联公司需有创客空间运营经验,并至少获得

    过一个深圳市创客专项孵化器、创客空间和创客服务平台项目资助。

    3.竞买申请人或其关联公司须取得全球排名前5的艺术设计类

    院校,在本项目开展艺术设计国际教育项目的合作意向文件(排名以2019QS世界大学艺术与设计专业为准)。

    二、竞买申请人在符合并通过竞买人“主体资格审查”(详见土地出让公告)以及项目监管“履约预审”(详见本签约须知)后,由南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出具符合资格条件的审查意见,再向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提交书面竞买申请。

    三、竞买申请人须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相关主体已签署的意向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意向书、

    合同原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2.相关主体的主体资格文件、资质证明文件和股权结构文件(若涉及直接或间接控股股东,还需提供股权结构图);

    3.南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履约预审不予受理:

    1.竞买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不齐全,或者明显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

    2.竞买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南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提出履约预审的。

    五、因竞买申请人自身原因,致使南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未能在公告期限届满前完成预审,最终导致竞买申请人无法完成向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提交竞买申请或竞买资格被取消的,后果由竞买申请人自行承担。

    六、根据土地出让公告的要求,竞买申请人如竞得本项目宗地,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须与南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和南山区建筑工务署签署本协议。

    本公司在土地出让公告期间已详细阅读并理解以上签约须知的全部内容,同意严格遵照执行。

    签署:

    日期:

    前言

    后海中心区金融商务总部基地作为粤港澳大湾区重要节点、国际创新门户,未来将承担重要的中心区职能及南山区的门户展示功能,成为国际级高标准建设的城市金融总部中心区。后海中心区以“三横一纵”为公共空间骨架,小街区紧凑尺度、高路网密度为理念格局。其中后海深圳湾广场BCD项目处于“三横一纵”中最重要的“一横”,位于后海中心区核心文化设施带,是以创业路为轴线、人才公园公共岸线为生态资源,展现后海片区重要形象的空间场所,是未来城市商业和文化功能发展的重要轴线以及多元综合功能的协同区域。

    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创意设计科技文化区,充分发挥产业用房和公共市政设施作为深圳市战略性文化和科技产业的重要空间资源优势,进一步优化深圳文化和科技创新环境,加强后海深圳湾广场BCD项目产业用房和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移交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管,根据后海《深圳市南山01-01&02-03&04号片区[后海湾—东角头地区]法定图则》、《南山后海中心区城市设计》上层次规划和南山区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监管协议书。

    本协议所称“文化设施产业用房”指区政府享有产权的后海深圳湾广场BCD项目中的文化设施用房(具体范围以编号为〔〕的出让合同约定为准,以下简称文化设施用房);“基础设施”指深圳湾大街东延段二层连廊、深圳湾大街东延段地面广场(含绿

    化)、市政道路和登良路下穿道路工程(具体范围以编号为〔〕的出让合同约定为准)。

    经区政府授权,由南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南山区建筑工务署作为监管方(以下简称甲方)。

    甲方(监管方):

    南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法定代表人:,职务:,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

    南山区建筑工务署,法定代表人:,职务:,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

    乙方(竞得人):,法定代表人:,职务:,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

    本着平等、友好、诚信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文化设施用房和基础设施的设计、建设标准

    (一)文化设施用房设计、建设标准与质量。

    1.文化设施用房的工程造价不低于人民币10000元/平方米,其价格指数以协议签订时为准。

    以上所称“工程造价”,包括但不限于:基础及土石方工程、土建工程、安装工程、智能化系统工程、节能配套工程、室外水电、广场铺地、绿化景观、水电燃气电信接入、管线迁改、拆迁等工程费用以及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建设管理费用。

    2.对文化设施用房的质量应满足国家相应法规规范和当地地方规范的要求,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规定的二星级标准。

    3.建筑造型应综合考虑建筑周边环境,整体造型应美观大方,与周边街坊和谐统一。

    4.建筑色彩应与建筑风格及周边环境和谐,同时考虑节能环保(节能环保标准按《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执行)。

    5.建筑外墙的各种管线不得外露,但符合国家标准及甲方要求的除外;太阳能等设备宜与建筑有机结合,协调统一。

    6.建筑首层所有出入口均须设置雨篷,因法律法规、政策及行政主管部门未通过导致无法设置的除外。

    7.乙方建设文化设施用房,应当按照国家建设部《智能建筑

    设计标准》(GB/T 50314-2015)所规定的5A级标准配置智能信息化系统。该智能信息化系统建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信息设施系统:主要是通信接入系统、电话交换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综合布线系统、室内移动通信覆盖系统、有线电视系统、广播系统、会议系统、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

    (2)信息化应用系统:主要是智能卡应用系统(含常规一卡通)、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系统。

    (3)建筑设备管理系统:主要是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能量计量及远传管理系统、智能照明管理系统。

    (4)公共安全系统:主要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管理系统、紧急求助系统、应急指挥系统。

    (5)机房与环境工程:主要是常规机房工程和数据中心机房工程。

    8.乙方应当按照土地出让要求进行产权初始登记,在办理项目产权初始登记时,应当直接将文化设施用房登记在政府名下。

    (二)深圳湾大街东延段二层连廊设计、建设标准与质量。

    1.深圳湾大街东延段二层连廊的工程造价不低于人民币20000元/平方米。以上所称“工程造价”,包括但不限于:基础及土石方工程、围护支撑工程、土建工程、安装工程、智能化系

    统工程、节能配套工程、管线迁改、拆迁、水电等工程费用以及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建设管理费用。

    2.二层连廊设计应当具备前瞻性的规划设计、高标准的建筑质量、优异的生态环境和良好的兼容性、拓展性,应处理好与各个地块建筑、道路、广场、院落、廊道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充分体现人性化、智能化和绿色环保节能特征及无障碍设计。对项目应从城市设计的角度统筹考虑,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运营,并保证高标准设计建设。

    3.对深圳湾大街东延段二层连廊的质量除满足国家相应法规规范和当地地方规范的要求外,跨地块的部分还应满足当地规划和交通部门的要求。

    4.二层连廊设计在保证步行舒适度与通达性的前提下可与建筑结合布置或独立布置,并保证连通现状深圳湾大街和通向海湾的趋势。

    5.后海片区二层慢行交通系统应实现完整顺畅,深圳湾大街东延段二层连廊应与后海滨路天桥统筹设计施工,并妥善处理好与现场已开工建设的逸景二路(海德一道-逸湖五街)、逸景三路(海德一道-海德三道)、逸景四路(海德一道-华润地块红线)、逸湖五街、海德一道(科苑大道-登良路)的有序衔接,保证该连廊柱位落地及消防疏散需求。

    (三)深圳湾大街东延段地面广场(含绿化)设计、建设标

    准与质量。

    1.深圳湾大街东延段地面广场用地的投影面积工程造价不低于人民币2000元/平方米。以上所称“工程造价”,包括但不限于:基础及土石方工程、围护支撑工程、土建工程、安装工程、智能化系统工程、节能配套工程、管线迁改、拆迁、水电等工程费用以及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建设管理费用。

    2.深圳湾大街东延段地面广场应综合考虑人文与自然向结合,景观设计应具有前瞻性的规划设计理念及国际视野,兼顾休闲与文化特征,并考虑深圳独特气候特点,建成高品质广场景观;深圳湾大街东延段地面广场应与深圳湾人才公园、深圳湾广场文化场馆区(A区)共同形成深圳湾休闲文化景观体系。

    3.深圳湾大街东延段地面广场步行系统与深圳湾大街东延段二层连廊、深圳湾大街东延段地下通廊统一规划设计,合理规划竖向交通,共同形成深圳湾立体慢行系统;景观道路规划应考虑与地面车行道路的关系,增加各地块间人行通达性及安全性。

    (四)市政道路设计、建设标准与质量

    1.深圳湾广场商业文化区涉及市政道路包括逸景一路(逸湖五街-逸湖六街)(长约91米,宽约26米)、逸景二路(海德一道-逸湖五街)(长约167米,宽约24米)、逸景三路(海德一道-海德三道)(长约350米,宽约27米)、逸景四路(海德一道-华润地块红线)(长约87米,宽约30米)、逸湖五街(长约375

    米,宽约21米)、海德一道(科苑大道-登良路)(长约97米,宽约41.5米)共六条市政道路,市政道路的工程造价平均标准不低于人民币4600元/平方米,造价视道路等级和管网要求调整。以上所称“工程造价”,包括但不限于:基础及土石方工程、围护支撑工程、土建工程、地下通道、安装工程、智能化系统工程、节能配套工程、管线迁改、拆迁、水电等工程费用以及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建设管理费用。

    2.市政道路设计应综合考虑项目地块内及片区车行通达性,城市干道应优先满足车行要求,减少人行穿越。

    3.同时市政道路设计应符合慢行系统安全顺畅,除城市干道外其他市政道路应控制车速及车辆,并保证合理的人行通道,保证行人安全。

    (五)登良路下穿道路工程设计、建设标准与质量

    1.登良路下穿道路为城市次干路等级,主线双向四车道规模,辅道单向两车道规模,登良路下穿道路工程工程造价不少于6亿元,以上所称“工程造价”,包括但不限于:基础及土石方工程、围护支撑工程、土建工程、安装工程、智能化系统工程、节能配套工程、管线迁改、拆迁、水电等工程费用以及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建设管理费用。

    2.根据上位规划,本工程登良路(科苑南路-海德二路)南起科苑南路,北至海德二路,长约0.9公里,其中登良路主线为

    城市次干路,双向4车道,具体设计方案修改需经甲方确认并按照相关建设标准执行。

    3.登良路暗埋段可与西侧深圳湾广场场馆区域地下停车库间通过地下专用通道连通,该连通道按城市支路标准设计,单向2车道。

    4.登良路下穿总体方案要立足片区城市规划,在方案中应充分利用既有道路走廊通道资源,满足过境交通需求及沿线地块出入,并保留与其他市政道路的连通度,并考虑设计方案的经济性、环境影响及维稳性。

    5.注重区域交通统筹。全面考虑项目周边区域范围内交通组织体系,通过整合道路交通资源、优化交通组织方案,充分提升路网整体交通通行能力,实现区域交通体系的高效性。

    6.注重实施性。根据交通量预测与分析,结合地块交通组织方案,提出具备较强工程可行性的下穿地道设计方案。

    7.注重与地块发展和道路景观紧密结合。充分考虑环境、开发等方面的建设规模和形式。方案要与地块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处理好道路与周边地块的连通关系。方案成果的设计理念、空间组织要与周边道路、区域景观和城市空间环境相协调,力求方案景观优美,真正做到景观功能与交通功能相协调。

    8.合理设置登良路下穿道路的起点与终点,充分考虑下穿道路与地铁线、海德一道、综合管廊的衔接。

    9.下穿通道应与深圳湾广场文化场馆地下室连通,标高设计应满足连通需求。

    10.下穿通道出入口位置设计应综合考虑片区交通需求,不得对登良路东侧人才公园及西侧文化商业区造成严重影响。

    (六)垃圾转运站设计、建设标准与质量

    1.垃圾转运站的工程造价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2. 垃圾转考虑粤港澳大湾区的战略高度,需以高标准、现代化、高质量的方式建设。同时,垃圾转运站应实现绿色环保的需求,转运站应设置绿化隔离带,并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并实现室内密闭式作业。站内地面和站前车辆回转场地应采用防滑、耐磨、防渗漏材料铺设,站内应实现雨污分流,有序导排,严禁污水进入市政雨水排放系统。转运站应配备独立的除臭排风系统,防止臭气外溢,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七)公交场站设计、建设标准与质量

    1.公交场站的工程造价不低于人民币3500元/平方米。

    2.公交场站的建设用地,应在保证公交场站功能合理、交通顺畅、安全环保的基础上,按照满足需求、经济节约的原则确定。

    3.应充分利用公交场站内各种空地、屋顶等设置景观绿地,形成与地面绿地广场、二层连廊景观的衔接

    4.公交场站宜将出口和入口分开设置,且宜布置在不同路段上;宜设置在次干道或支路上,不宜直接设在主干道或快速路

    上。公交场站车辆出入口净宽不宜小于10米。

    5.公交场站建筑的外观应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的规定。站务用房的建筑设计应符合交通、规划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要求,同时也应符合相关建筑设计标准和规范,并满足采光、照明、通风换气等室内环境要求。

    二、开发建设监管

    1.乙方负责筹措无偿移交项目所需的全部投资,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承担项目建设投资。由于本项目地理地质和建设周期等不利因素,以及可能由此引起的施工降效、物价上涨等管理风险和建设期间的财务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与本项目工程相关的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个人产生的工程质量、工期、货款、工程款及酬金等争议,由乙方负责解决。

    2. 乙方负责文化设施用房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开发与组织实施,并根据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以及自身的项目管理经验,对本项目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工程造价等进行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管理目标的实现。

    3.乙方在文化设施用房和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设计、建设及运营管理环节中应充分征求甲方及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甲方可以依据本协议书对与本项目有关的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设计、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与协调。

    4.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经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方可

    向有关部门申请报批并按照报批后的施工图组织施工建设。

    5.文化设施用房和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乙方负责组织,甲方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参与共同验收,竣工验收的具体办法依照《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执行。

    三、违约责任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就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本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各类问题进行整改,乙方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满足要求的,甲方有权下达停工指令,乙方必须无条件立即停工整改。

    2.乙方在该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甲方有权提请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3.如甲方在监督及抽查工程质量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施工合同技术规范要求的重大质量问题或者工程验收不合格情形的,乙方应承担相关责任,负责向承包商追索相关的违约金或罚款。

    4.乙方文化设施用房和基础设施建设建设质量未达到本协议规定的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未能达到验收与交付使用条件的,甲方有权向物业产权登记部门提请延迟以上项目物业产权登记,直到达到验收标准并具备交付使用条件为止。

    5.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人员伤亡的安全事故的,乙方须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四、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 发生因履行本协议或者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建设设施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达成补充条款的,补充条款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协议效力

    1.本协议书作为深地分字()号《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组成部分,文本一式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六份,乙方执二份,另抄送市招拍挂领导小组及土地出让方各一份。

    2.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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