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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文本

    时间:2021-03-09 07:49:24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人员及职责

    第一条、平阳县佳捷快递有限公司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总工、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组员。

    第二条、行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自觉接受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

    2、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管理目标及阶段性安全控制指标,量化分解,落实到人,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对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实行阶段性定量控制和考核。

    4、强化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和岗位培训,认真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和评比竞赛活动,推广交流先进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经验。

    5、加强源头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综合运用自检、普检、抽检、互检等多种方式,及时排查各类安全事故隐患。

    6、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分析公司安全生产形势,安排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意见。

    7、落实安全经费,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保证安全生产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等安全投入资金的稳定来源。

    8、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信体系。

    9、抓好车辆安全技术管理和驾驶员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安全管理档案。

    10、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制定落实事故救援应急预案。

    11、对所有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绩效考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安全生产作出显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因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而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性质、责任大小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触犯刑律者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12、定期开展以安全生产活动是否符合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内部审核,定期评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第三条、总经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其工作职责是:

    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法规和安全知识培训,带头遵纪守法,模范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自觉接受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

    2、当好公司安全生产总指挥的角色,亲自挂帅,组建公司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主持制定各分管领导的工作职责,明确安全管理责任、权利和义务,及时听取分管领导的汇报,定期考核,并提出下一步工作目标。

    3、建立健全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选拔业务素质高、思想作风好、责任性强的人员担任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并保持相对的稳定,保证公司安全管理所需的装备、场地和经费落实到位。

    4、认真审定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车辆安全技术管理、驾驶员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检查、事故管理、机具设备安全管理、安全生产奖惩等一整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审定事故救援应急预案。

    5、参与和主持召开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提出公司安全生产目标和总体规划,研究解决公司安全生产上的重大问题,定期检查公司贯彻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有关重大措施的落实情况。

    6、督促职能部门和各机械队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抓好公司干部职工的安全培训,努力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7、积极推行注册安全员制度,认真听取注册安全人员的工作汇报,研究其提出的安全生产建议,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落实整改。

    8、经常深入机械队检查指导安全生产,督促车队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坚持定期做好公司范围内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遇有重特大安全事故时,应亲临第一线指挥,并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9、加强事故管理,对各类事故严格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发生事故按规定时间及程序报告有关部门,并对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负责;对事故责任者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第四条、总工、安全分管副经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公司分管安全的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直接指挥员,对公司的安全生产负主要领导责任,接受总经理的领导。其工作职责是:

    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培训,自觉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带头学好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2、主持公司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向经理汇报,接受集团公司安全部门的指导,做好同级领导及专职安全员的沟通、配合工作。

    3、建立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公司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充实业务素质高、作风好、责任性强的安全管理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主持制定公司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规范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及工作目标。

    4、为主起草或拟定公司一整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持制定符合本公司生产实际的重特大事故救援应急预案。

    5、组织、协调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车队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各部门、各车队全面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开展各项安全活动。

    6、主持或参加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听取各机械队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及时总结和部署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定期逐条对照《道路运输公司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标准》,对公司的安全生产状况作实事求是的自我评估,并按《公司安全管理检查考核工作规范》实施检查和考核,发现和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上存在的问题。

    7、定期向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有关部门汇报公司安全生产情况,提出主要议题和工作打算。

    8、根据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有组织地对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公司安全管理水平。

    9、经常深入机械队,检查、指导安全工作,督促车队加强现场的安全管理,

    定期做好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迅速整改。

    10、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要及时赶赴现场,协助或指导事故善后工作;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与处理,严格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办事。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要及时向第一责任人汇报,并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告集团公司,对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负责。对事故责任者要严肃处理,超过职责范围的处理要提交公司经理或有关会议研究处理。

    第五条、公司安质部安全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定,落实上级、运管部门和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标准和办法。

    2、对公司安全生产实行统一监管,实现对公司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加强对机械队各级安全管理的业务指导。

    3、督促各项行车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不断创新安全管理思路,应用科技手段,规范安全管理全过程;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各级安全管理的职责和权限,落实行车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对目标责任制进行定期检查、考核、考评。

    5、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及违章行为。组织进行安全督查,检查督促各单位的行车事故“四不放过”落实情况,落实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

    6、负责新上场驾驶员的上岗前安全教学、考核工作。

    7、经常组织开展行车安全教育和培训;开展各类行车安全竟赛活动;培养安全、机务操作能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8、加强车辆管理,贯彻车辆机务技术管理制度,督促各机械队做好车辆维护、检测和门检例检工作,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9、建立、完善公司行车安全基础台帐档案管理,收集汇总各类报表、资料并及时上报。

    10、负责公司安全机务软件管理和安全方面的新技术应用。

    11、负责公司的车辆保险、承运人责任险和安全统筹工作。督促出险车辆的事故结案率和理赔、索赔工作。

    第六条、各机械队长安全管理职责

    1、认真贯彻上级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制度,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行车安全。

    2、根据公司行车安全管理制度,结合本车队的实际,并抓好制度落实工作。

    3、负责本队的安全生产教育,安全培训,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

    4、负责各类行车事故的处理,做好事故档案工作,按事故性质大小及时上报,严格执行事故的“四不放过”原则。

    5、经常组织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的检查,督促车辆按期维护、定期检测和车况门检。

    6、负责驾驶员的使用、管理、考核、奖惩,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

    7、督促做好驾驶员年审身体状况体检证明提交工作。

    8、认真做好各项行车安全管理基础档案工作,建立各类台帐和驾驶员档案,按时上报各类报表。

    9、加强现代科技手段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应用,发掘、培养高素质的安全管理人员。

    10、及时向上级汇报、反馈本车队安全生产情况,对不利于行车安全的规定,命令和生产安排有权予以否决。

    第七条、安全管理人员

    一、安全员基本条件

    1、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水平,掌握一定的汽车运行安全技术知识和计算机应用技术;

    2、努力学习和掌握业务技能,熟悉国家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能运用交通法规和业务知识正确分析、处理行车事故,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

    3、热爱本职工作,恪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二、安全员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上级部门下达的有关行车安全的方针政策、法规、执行公司

    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2、组织安全学习活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经常性的安全宣传教育,开展各项安全竟赛活动。

    3、认真履行行车安全管理“四清三一”标准和“安全日嘱”制度;

    4、经常深入现场,进行行全安全监督检查,督促检查营运车辆经常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保障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对危及行车安全的行为有制止和向上级反映的权力;

    5、负责公司或车队行车事故的处理、统计和上报。

    6、参加驾驶员的年度审验、考核、评比等工作。

    7、及时向领导汇报、反馈工作,对不利于行车安全的规定,命令和生产安排有权予以否决。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

    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第十条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

    (二)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承诺;

    (三)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通过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车辆制造企业为道路运输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后,应当随车附带相关安装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购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并接入符

    合要求的监控平台。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监控平台中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

    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全国重点营

    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并按照要求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道路货运企业监控平台应当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接,按照要求将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上传至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并接收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转

    发的货运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理营运手续时,应当对道路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

    装置及接入系统平台的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对新出厂车辆已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卸。除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监控平台时按照有关标准要求进行相应设置以外,不得改变货运车辆车载终端监控中心的域名设置。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和维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落实维护经费,向地方人民政府争取纳入年度预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逐级

    考核和通报制度,保证联网联控系统长期稳定运行。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间应当建立信

    息共享机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通过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随时或者定期调取系统数据。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泄露、删除、篡改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的历史和实

    时动态数据。

    第三章车辆监控

    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

    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二十三条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对个体货运车辆和小型道路货物运输企业

    (拥有50辆以下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货运车辆进行动态监控。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自动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

    驶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一)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

    (二)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三)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四)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五)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

    第二十五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

    行驶时间等,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应当符合客运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80%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在事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

    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不得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

    第二十九条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提供持续、可靠的技术服务,保证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真实、准确,确保提供监控服务的系统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严肃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单位和人员。

    第三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情况。

    道路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或者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单位应当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封存车辆动态监控数据,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肇事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肇事车辆安装车载视频装置的,还应当提供视频资料。

    第三十四条鼓励各地利用卫星定位装置,对营运驾驶员安全行驶里程进行统计分析,开展安全行车驾驶员竞赛活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能在联网联控系统(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未能在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不予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

    低于90%的;

    (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具有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本办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进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当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1、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参加各种学习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2、积极组织公司从业人员参加公安、运管等部门危险品运输操作、操作知识的培训、职业道德教育等。

    3、公司安全科经常组织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学习上级安全生产有关文件、法律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知识、事故处理、应急救援知识、业务技能、职业道德的学习和培训。

    4、公司所有驾驶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科的管理,按本规定参加必须的安全学习和培训。

    5、公司安全科每月组织学习不少于一次,学习采取分发资料、集中学习等多种方式进行。

    6、公司安全技术科每月召集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集中到车队进行学习,由车队专业化工人员讲授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及运输专业知识,由安全员讲授交通法规和安全行车的知识。

    7、驾驶员缺席安全学习或安全会议一次,车队将扣除工资 50元,同时责成其补学,缺席两次以上(含两次),车队将解除双方的合作关系。

    行车安全管理基础资料管理制度

    (1)、严格按档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各种基础资料档案。

    (2)、档案资料做到真实、有效、完整。

    (3)、档案基础资料管理信息,应及时进行更新,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性。

    (4)、基础资料档案要分类存档保管,严防损害。

    (5)、档案资料借出必须办理相关登记手续,限期归还。

    (6)、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发生,须做到:

    1、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实。

    2、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

    3、驾驶员要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

    4、每趟次出车前,要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不消除隐患不得出车。

    5、装载货物时,须检查超载及危险品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出车。

    6、要不定时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7、车辆经检测、二级维护,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车。

    8、定期对车辆和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电路、车辆机件等进行自查自纠。

    9、对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责任者给予从严追究。

    10、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术应用。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为把交通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须做到:

    1、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进行自救,并报警。电话: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保护货物财产并通报运输经营者与保险公司。

    2、当事人应立即切断车辆电源开关,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线,应果断处置,不要惊慌出错,避免造成更大的灾害。

    3、对伤者的外伤应立即进行包扎止血处理,发生骨折者应就地取材进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带,对死亡人员也应移至安全地带妥善安置。积极协助120救护人员救死扶伤,避免事故扩大化,把伤害减至最低程度。

    4、保护好自身的安全,积极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救护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5、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运输事故,应在6小时内报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二)、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1、做好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时,要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2、报告: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发生,应立即在最短时间内逐级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在异地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的应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3、车辆:投入应急运输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并经检测合格的在用车;车辆运行单程在500公里以上必须配备2名驾驶员,每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4、人员:参运人员年龄在20至50岁之间,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且技术过硬、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5、接受应急运输任务后,运输车辆、人员必须整合待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集合,且必须由道路运输经营者亲自带队。

    6、执行应急运输任务时,运输车辆及参运驾驶人员要遵守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遇事主动请示、汇报,协调解决好各项工作事务。

    7、完成应急运输任务后,必须向各有关部门汇报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做好车辆维护、保修,总结经验,提高应急应变能力和处置能力。

    8、根据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完成交通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运输任务。

    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

    1、事故发生后,应根据事故等级、紧急程度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统计情况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2、对于发生的道路交通运输事故,要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和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为教育肇事者本人和广大驾驶员,没有弄清事故原因不放过;没有认真写出书面检查及定出今后防范措施不放过;没有在安全会上深刻检查使广大驾驶员从中受到教育和吸取教训不放过。

    3、若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驾驶员应及时报告当地交警部门和本公司,做好事故抢救工作、保护好事故现场,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

    4、公司接到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进行应急抢救、维护事故现场,积极协助有关部门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重大事故还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会同有关单位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

    5、事故结案后,应将事故结案书、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等有关资料进行存档。同时事故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分析,并在公司内部进行通报,起警示作用。

    驾驶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公司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并应遵守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驾驶员须与公司签订聘书,聘用条件为:

    1、须持有合法的驾驶执照;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取得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

    4、经公司组织对其进行面试、理论和机械常识考核、道路驾驶技术测试合格。

    三、驾驶员的管理、宣传、教育

    1、本公司聘用的驾驶员应当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旅客、货主提供安全、及时、便捷、舒适的运输服务。

    2、驾驶员应爱惜公司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每月到少用半天时间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检修,确保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内、车外和引擎的清洁)。驾驶员发现车辆有故障时要产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管理人员,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3、驾驶员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行车里程超过四小时的,须配两名驾驶员,驾驶员连续驾驶不得超过四小时。

    4、公司将不定时、经常性的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业务知识和操作规程培训和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上车。

    四、凡我公司聘用的驾驶员,须遵守《安全行车十一条禁令》禁令,违反者一律解聘。

    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车辆的年度检验、上户、转籍、技术检测、维护保养由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二、凡我公司的车辆均应参加保险,投保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驾驶员人身意外险。

    三、车辆必须具有良好的技术善方可参加营运,为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必须按规定进行二、好级维护,关配备各种有效的安全装置和设备,如灭火器、防滑链、防扩网、铁锹等。

    四、车辆必生故障必须及时修复,特别是危及行车安全的重大隐患,如制动、转向、轮胎、灯光装置等。严禁车辆带病出场、出站。

    五、严禁超员、超载行驶,严禁客货混装,严禁超速行驶。

    六、车辆在运行途中,驾驶员应主动做好车辆的自检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车辆必须按规定位置停放,严禁在办公楼前、加油站、八字坡、油库、生活区乱停乱放。

    八、安全行车十一条禁令:

    1、严禁无驾照、无从业资格证人员驾车;

    2、严禁违反行车命令行车;

    3、严禁酒后回车、疲劳行车;

    4、严禁超员、超载行驶;

    5、严禁车辆带病行驶;

    6、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车;

    7、严禁车未停稳时上下乘客;

    8、严禁在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时与火车抢道;

    9、严禁车辆载客加油和发动机运转中加油;

    10、严禁直流供油、严禁冬季明火烤车;

    11、严禁雨雪道路和涉水后高速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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