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21-01-14 10:24:19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人
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设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及《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苏州市区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列入年度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凡设计业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应当依法实行设计招投标。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资金(基金);上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以及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所有权出让收入;政府直属或控股国有企业自有资金或贷款;其他政府性资金等。
第三条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
统一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设计应体现安全、适用、经济、美观、节能和环保等原则。
第六条工程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规程)和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第二章招标方式
第七条设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下之一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长办公会通过的应急工程项目;
(二)技术性、专业性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建设项目;
(三)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实施时机的建设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应保证有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设计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参加投标。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建设项目;
(二)涉及抢险救灾的建设项目;
(三)建设工程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四)已建成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将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建设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建设项目。
第十条任何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章招标
第十一条设计招标分为方案设计招标和施工图设计招标两类。
方案设计招标分为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和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
同一项目设计招标可以组合方案设计招标、施工图设计招标。组合招标一般采取实施性方案设计中标人直接延续承担施工图设计的方式。
具体招标类型由建设单位依据项目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二条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由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设计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并取得批准;
(二)设计所需要资金已经落实;
(三)设计基础资料已基本收集齐全,能满足本阶段设计需要;
(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加盖单位公章的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及招标文件,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设计招标应在项目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招标公告、投标报名、资格审查、招标文件备案、开评标以及合同备案等重要环节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
设计招标信息应通过指定媒体发布。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招标人填写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应当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招标方式,招标类型,招标内容及范围,投标人承担设计任务范围,对投标人资质、业绩和主要设计人情况等要求,投标人报名要求,招标文件工本费收费标准,投标报名时间以及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等。
第十八条设计招标可以实行资格审查。招标人应按照招标公告中明确的资格审查办法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必须由专业人员评审。
实行资格预审的项目,如果通过资格预审投标人的数量不足三家,招标人应修订并公布新的资格预审条件,重新进行资格预审,直至三家或三家以上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为止。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投标技术文件要求;
(三)投标商务文件要求;
(四)评标、定标标准及方法说明;
(五)设计合同授予及投标补偿费用说明。
方案设计招标文件应当载明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项目建设地点、规划控制指标和用地红线图以及其他相应规定和要求。
境外投标人参与投标的,招标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条设计招标项目收费标准应参照国家现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执行,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可在一定范围内浮动。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预先载明设计费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及方式。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为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超过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投标保证金由建设主管部门指定机构实施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的交、退都必须通过投标人基本存款账户,否则不予认可。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对未中标设计方案的投标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补偿费总额一般不低于国家相应收费标准的10%,且不超过国家收费标准的20%。
招标人对未递交投标文件、递交的投标文件无效的投标人不予补偿。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预先载明对未中标设计方案的补偿对象、补偿标准及支付时间和方式。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明确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具体时间。
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下限时间:(一)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二)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20日。
第四章投标
第二十三条参与设计招标的投标人应具备下列主体资格: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应当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证书,并按规定的等级和范围参加设计投标活动。
(二)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企业,应当是其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的设计行业协会或组织推荐的会员,并符合国家有关勘察设计市场准入的管理规定。
其中,境外企业投标设计方案的施工图设计部分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机构合作承担。
(三)各种形式的投标联合体各方应符合上述要求。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
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中明确投标人其他资格条件。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内容和深度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
第二十五条投标文件主要包括商务标和技术标。
(一)商务标文件应包括: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工程设计费报价表;
5.拟投入项目设计人员汇总表;
6.投标人近几年完成与投标项目类似工程设计情况及其获
奖情况;
7.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技术标文件(方案设计)应包括:
1.方案设计说明;
2.方案设计图纸;
3.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4.工程投资估算和经济分析;
5.效果图;
6.招标文件提出的其他要求。
(三)技术标文件(施工图设计)应包括:
1.施工图设计综合说明;
2.根据已确定的设计方案,明确结构、机电、节能等专业的技术方案;
3.设计图纸;
4.工程投资概算;
5.招标文件提出的其他要求。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在招标文件中进一步明确技术标深度要求。
第二十六条商务标一般采取明标方式。技术标一般采取隐标方式。
招标文件要求采用隐标方式的,投标人应当遵守其规定。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技术标隐标基本格式。
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增设有关电子媒体类(电子幻灯片、动画等)技术标的要求,并明确其隐标格式。
第五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除不可抗力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标,或者拒绝开标。
第二十八条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标处理,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予以密封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一)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委派代表和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人数不应少于9人;
(二)招标人一般委派1名代表参与评标,且应具备工程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家应当从《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相应专业类别)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评标实行回避制度;
(三)方案设计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以项目所对应的主导专业专家为主,并合理分配各专业专家比例;
(四)市重点工程或特大型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邀请部分国内知名专家参与评标。招标人应将邀请的全国各地知名专家名单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按规定程序抽取并通知。
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应集体推荐1名评标专家(不包括招标人代表)为主任委员,并由其主持评标工作。
评委应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独立、实事求是的评标原则。
第三十一条评标方法主要包括记名投票法、排序法和百分制综合评估法等,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评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其中,百分制综合评估法中技术标分值占总分比例一般不小于80%。
第三十二条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可以在评标过程中对其中有关规划、安全、技术、经济、结构、环保、节能等方面进行专项技术论证:
(一)对于重要地区主要景观道路沿线,设计方案是否适合周边地区环境条件兴建的;
(二)设计方案中出现的安全、技术、经济、结构、材料、环保、节能等有重大不确定因素的;
(三)有特殊要求,需要进行设计方案技术论证的。
一般建设工程项目,必要时,招标人也可进行涉及安全、技术、经济、结构、材料、环保、节能中的一个或多个方面的专项技术论证,以确保设计方案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第三十三条招标人应委托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专项技术论证,论证专家成员由招标人邀请。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参与专项技术论证。专项技术论证意见作为评标委员会评标参考依据之一。
第三十四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按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一)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无投标人公章(有效签署)、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有效签章及未有相应资格的注册执业人员有效签章的;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没有经有效签章的合法、有效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二)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签署的联合体协议书的;
(三)投标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的;
(四)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与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别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
(六)违反编制投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可能对评标工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七)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八)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九)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十)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
(十一)在投标过程中有商业贿赂行为的;
(十二)其他违反招标文件规定实质性条款要求的。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确认为废标的,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评委表决并签字确认。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一)所有投标均做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二)评标委员会界定为不合格标或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三)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符合前款第一种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纪要上详细说明所有投标均做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理由。
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推荐排序后的1至3名中标候选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确定中标方案和中标人。
定标方法主要包括:
(一)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二)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组织审查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后,报经市政府审核后,确定中标人;
(三)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的,或者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且其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也发生上述问题,依次可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应于招标结束1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结果在指定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七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完成中标工程的设计,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工程设计,也不得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三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投标人情况;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包括招标人委托代表)名单;
(四)开标情况;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废标情况;
(七)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经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八)中标结果;
(九)未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原因;
(十)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九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工程设计合同管理规定的要求,按照不违背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签订设计委托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第四十条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经备案的合同文本报工程所在地规划部门和财政部门。该合同文本作为规划部门审批方案、财政部门拨付资金的依据。应当招标的工程,合同未经备案的,财政部门将不予拨付建设资金。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招标人应保护投标人的知识产权。投标人拥有设计方案的著作权(版权)。招标人与中标人签署设计合同后,招标人在该建设项目中拥有中标方案的使用权。
中标人应保护招标人一旦使用其设计方案不能受到来自第三方的侵权诉讼或索赔,否则中标人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联合体投标人合作完成的设计方案,其知识产权由联合体成员共同所有。
设计单位应对其提供的方案设计的安全性、可行性、经济性、合理性、真实性及合同履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改正:
(一)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二)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三)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四)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
(五)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六)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七)其他违规行为。
第四十四条在设计合同履约期间,涉及工程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参照《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未涉及工程变更的,由于设计不合理等原因造成工程项目总投资超出预算的,建设单位有权依法对设计单位追究责任。但设计单位根据建设单位要求,仅承担方案设计,不承
担后续阶段工程设计业务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五条在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各方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
第四十六条各县级市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8月1日起实施。
沁园春·雪
北国风光,千里冰封,万里雪飘。望长城内外,惟余莽莽;大河上下,顿失滔滔。
山舞银蛇,原驰蜡象,欲与天公试比高。
须晴日,看红装素裹,分外妖娆。江山如此多娇,引无数英雄竞折腰。
惜秦皇汉武,略输文采;唐宗宋祖,稍逊风骚。
一代天骄,成吉思汗,只识弯弓射大雕。
俱往矣,数风流人物,还看今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