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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时间:2021-01-14 10:22:05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建设工程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篇一: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合同管理,规范合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定的部门职责,结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合同主要为项目前期合同、工程前期合同、工程建设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等。

    第三条公司所有建设工程的咨询、评价、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工作,必须签订相关合同,并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四条合同管理工作接受公司经营班子的统一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合同的分类

    第五条项目前期合同,主要包括:土地、委托评估等与项目前期工作相关的合同(详见附件工程建设合同清单),由开发经营部负责拟定合同草稿或采用对方标准合同,并负责合同的洽谈。

    第六条工程前期合同,主要包括:临时供水、供电等

    工程前期合同(详见附件工程建设合同清单),由工程部负责拟定合同草案或采用对方标准合同,并负责合同的洽谈。

    第七条工程建设合同及材料设备合同:

    1 工程建设合同主要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

    重要设备采购等需经公开招标确定的合同,由预算部负责根据招投标文件,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拟定合同草稿,组织相关部室进行洽谈。

    2 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须经专业分包的合同,主要包括:幕墙、弱电、装修、外围工程等合同,由预算部负责根据招投标等资料,参照各类合同示范文本拟订合同草案,组织相关部室进行洽谈。

    3 重要材料设备采购三方签证合同,主要包括:新风机组、组合式空调箱、风机、水泵、冷却塔、热交换器、发电机、消防报警等,由预算部根据内部招投标文件所确定的价格,参照各类合同示范文本拟订合同草案,组织相关部室进行洽谈。

    以上工程建设合同详见附件工程建设合同清单。

    第八条其他零星合同,根据公司制定的部室职责,由经办部室负责拟订合同草案,负责合同的洽谈。

    第三章合同洽谈、签订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各经办部室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室与合同对

    方进行洽谈,洽谈结果及时向公司经营班子报告,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签订合同。

    1 项目前期合同由开发经营部负责洽谈与签订,合同会签按预算部、分管领导、公司领导顺序依次审批。

    2 工程前期合同由工程部负责洽谈与签订,合同会签按预算部、分管领导、公司领导顺序依次审批。

    3工程建设合同由预算部负责洽谈与签订,合同会签按预算

    部、分管领导、公司领导顺序依次审批。

    4 其他合同的审批顺序参照上述方式进行。

    各级审批人员应对合同详细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经办部室着重审查合同的真实性、资信能力、履约能力;工程部着重审查合同技术条款,包括技术、质量、工期的标准和要求;预算部着重审查合同经济条款,包括合同价款、计价方式、付款方式是否严密、是否能有效保障公司利益,由公司领导签署意见后,合同才能盖章生效。

    第十条经办部室根据签署的意见或建议补充、完善合同条款,并将修改后的合同文稿在与合同对方进行技术和商务洽谈后,连同《合同会签审批表》和合同原件及相关文件备案归档。

    第十一条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经双方协商,确有必要变更或撤销的,须按照合同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条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经办部室、相关部室应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和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督促对方履行合同,以确保合同的全面履行。

    第十三条合同经办部室、相关部室应及时掌握、了解合同对方的近况,对合同的履行进行跟踪,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以《合同法》为依据,维护公司利益。

    第十四条合同款支付:经办部室按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时间,负责填写付款审批表,按公司相关规定审核,报公司领导审批后

    方可支付。

    1 项目前期合同款支付由开发经营部审核后负责申报,支付按预算部、财务部、分管领导、公司领导顺序依次审批。

    2工程前期合同款支付由工程部审核后负责申报,支付按预算部、财务部、分管领导、公司领导顺序依次审批。

    3 工程建设合同款项支付由工程部负责填写拨付审批表和实际完成工程量、形象进度,由预算部审核可支付额后报财务、分管领导、公司领导顺序依次审批。

    第十五条合同的结算:当合同工作内容全部履行完毕,达到工程结算条件时,进行合同的结算。

    工程前期合同、工程建设合同,由预算部负责整理完整

    的竣工结算资料,其中竣工图、竣工资料需经监理单位、工程部审核签署意见并由工程部负责整理。预算部根据结算资料进行结算审核,将审核结果提交受托的审计单位审核,由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后,作为结算依据。

    材料设备合同,预算部根据工程部签署材料设备的到货进度情况、实际安装使用情况等资料进行结算审核。

    第十六条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工作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余款结清,为该合同的全部履行期。

    第五章合同的管理

    第十七条各经办部室应建立合同台账,预算部负责合同的管理、检查与归档,财务部复核合同支付,其他相关部室配合。

    第十八条公司设有“合同专用章”,由办公室统一保管,合同专用章的盖章由办公室专人登记,并复印合同审批表和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第十九条除公司另有规定外,公司所有建设工程合同原则上应加盖合同专用章,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司及本部门的行政章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特殊情况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可用公司行政章签订合同。

    第二十条公司所有建设工程合同实行按项目统一编号制,预算部应按合同编号及时将合同整理归档,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定期将合同整理后交办公室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合同签订后,除交付对方必要的份数外,合同由预算部统一分送合同经办部室及相关部室、财务部、办公室归档,合同签订依据也同时由预算部送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经公司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1 合同会签审批表(三份)

    2 工程结算审批表(二份)

    3 建设工程合同清单

    篇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建建[1993]7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建建[1993]78号)

    [文件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建建[1993]78号

    一九九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确保市场秩序正常,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及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第三条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划,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承办人员签订合同,应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施工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

    承发包双方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四条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实施建设时,发包方必须具备组织协调能力;承包方必须具备有关部门核定的资质等级并持有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第五条凡进行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必须在中标后的规定时限内,或开工前依法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并全面履行。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第七条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3.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已经落实;

    5.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第八条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明确约定合同条款。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内容,工程价款及开竣工日期;

    2.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

    3.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和工期调整的处置办法;

    4.工程质量要求、检验与验收办法;

    5.合同价款调整与支付款方式;

    6.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质量标准;

    7.设计变更;

    8.竣工条件与结算方式;

    9.违约责任及处置办法;

    10.争议解决方式;

    11.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第九条发包方可以将组织、管理和协调工程建设的权力及职责,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在签订监理委托合同时,应明确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并写进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应与监理委托

    合同中明确的权限、责任一致。

    第十条承发包双方应参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工期定额,确定相庆的施工工期,以确保工程质量。没有工期定额的工程由双方协商确定合同工期。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的标准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有关规定。

    对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要求,发包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承包方应严格按施工合同和标准规范要求组织施工。

    第十二条工程价款应以定额和相应取费标准作为指导价格,通过招标投标和双方协商合理确定合同价款,并按合同约定对价款进行适时的调整。

    第十三条发包方应交全部工程发包给一个施工企业总承包,签订总包合同;但大型或专业复杂的工程也可分别发包给几个施工承包。

    承包方经征得发包方同意,或在施工合同中另有约定,才准将部分工程分包,签订分包合同。对此,承包方需在分包现场派出具有相应资质的常驻人员,管理、监督分包方履行合同。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工期和分包方行为造成违反总包合同的,由承包方承担责任。

    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发生抵触时,以总包合同为准。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转换政府

    职能的要求,对施工合同进行以下管理: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贯彻国家制订的旗事同示范文本,并组织推行和指导使用;

    3.组织培训合员管理人员,指导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4.对施工合同签订进行审查,监督检查合同履行,依法处理存在的问题,查处违法的行为;

    5.制订签订和发行合同的考核指标,并组织考核;表彰先进的合同管理单位;

    6.确定损失赔偿范围;

    7.调解施工合同纠纷。

    第十五条发包方应加强施工合同的内部管理:

    1.建立管理制度;

    2.向工地派驻具备相应资质的代表,或聘请监理单位及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负责监控承包方履行合同。

    第十六条承包方应自觉把合同管理作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工作内容,加强内部管理:

    1.制订管理办法,建立严格制度,有专门人员负责管理;

    2.向工地派驻具备相应资质、熟悉合同的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发包方须在施工合同正工签订之前,将双方

    协商一致的合同草案,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违反合同签订原则的条款;

    2.双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3.有无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者利益的条款;

    4.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必要条件;

    5.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详尽准确;

    6.双方驻工地代表是否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

    7.工期、质量和合同价款等条款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下、第十一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在收到保现草案之日起10日内予以审查,提出意见。承发包双方应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重新报送,待合同符合要求后,正式签订施工合同。主管部门10日内不作答复,可视为该合同已符合要求,双方可正式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和开户银行备案。

    第十九条凡不签订书面合同、或不按规定输报送早查、备案手续,不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审查意见修改文本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补办有关手续,或采取其他有关措施处置。

    第二十条在履行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扰乱建筑

    市场秩序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出警告,或依法令其停止施工,或中止合同履行。发生后两种情况时,当事人双方应保护好已完工程按责任各自承担保护费用。

    第二十一条合同签订后,一方拒绝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经另一方提出要求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可依法采取措施,保证合同履行。

    第二十二条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签订书面协议。解除合同的,应在签订协议之日起5日内将协议报送原备案机关。

    第二十三条当施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纠纷,双方应在努力保持施工

    连续、不龠工程质量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按合同约定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进行调解、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对假冒其它组织或他人名议签订施工合同,或将合同用于违法活动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第十三条规定将工程转包的,或有其他扰乱建筑市场行为的,处有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得,还可给予当事人以必要的警告、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收回资格证书,或其他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

    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服从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分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解释。

    第二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天津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履约、变更、终止、结算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依照合同约定行使相应的权利、履行义务。

    第四条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合同的监督管理,对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委托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合同的监督管理,委托区(县)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

    书面建设工程合同。

    第六条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主体应具备法律规定的相应资质、资格,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依法订立建设工程合同。

    属于暂估价形式的招标,确定中标单位后,由总承包单位与中标单位按中标结果签订合同。

    除依法变更外,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八条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使用国家或者本市统一印制的合同示范文本,并可以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示范文本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

    约定采用其他文本的,合同文本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九条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内容、承包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助的义务、违约责任、履约担保、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十条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时,发包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承包单位应当提供担保;承包单位要求发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发包单位应当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所提供的担保应真实有效,并符合国家及我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合同的履约、变更、终止、结算

    第十二条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三条对建设工程施工类合同经备案后,合同双方当事人需将合同履约过程中的相关信息,通过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进行提交。

    第十四条对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合同变更及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对合同变更事项或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确认手续,签订原合同的补充合同。第十五条在合同履

    行中,原合同范围内项目与工程量变化,导致变更价款超出原合同价款±20%

    以上,应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造价审核资料。

    以及建设工程变更所需的相关要件,办理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合同因履行完毕终止的,合同双方按照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或成就合同解除条件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未经备案,发包单位不得对其内容发包或进行招标投标程序。

    第十七条对建设工程施工类合同,完成竣工结算后,竣工验收备案前,发包单位应依据国家及我市相关规定完成结算备案。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审核;也可以由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发包单位自行审核。合同双方当事人对结算文件均无争议的,可将双方审核的结算文件作为结算备案依据。

    第十九条对于未经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结算备案的合同,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将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条合同双方当事人对经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进行变更、中止、解除或完成竣工结算,自变更、中止、解除或竣工结算完成之日起15日内,应分别到原建设工程合同

    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市实行各类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含建设工程施工类合同结算备案)制度。

    第二十二条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负责各类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工作。区(县)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负责区(县)招标投标监管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工作。

    滨海新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各类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工作。

    本市企业在本市承揽建设工程所订立的专业或劳务分包合同,应到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外地企业在市或区(县)承揽建设工程所订立的总承包、专业承包合同、暂估价承包合同,应到市或区(县)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进行合同备案,再到市施工队伍管理机构进行项目登记。外地企业在本市承揽建设工程所订立的专业或劳务分包合同,应到市施工队伍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合同签订后15日内,发包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建设工程

    合同上提交。

    在上完成提交且审核通过后,应携带下载打印的合同文件、业务办理通知单及相关资料到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进行合同的书面备案。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应当在备案申请人报送全部文件资料后,依法对建设工程合同进行核查,对符篇四:建筑施工合同管理制度

    附则五

    合同管理制度

    (一) 总则

    (1) 为规范公司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做到管理有规章,签约有约束,履

    行有检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签订和履行的所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

    合同、施工内部承包合同、材料设备买卖合同等。

    (二) 合同签订的基本要求

    (1) 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签订经

    济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其相关规定,不搞违法活动。

    (2) 签订合同前,首先审查对方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及其

    社会信誉,确认其具有履行合法

    的能力方可与其签订合同。

    (3)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合法的原则。

    (4) 签订经济合同的依据为有关文件、资料、国家及各级政府批准的计划任务书、设计

    图纸及施工图预算书。

    (5) 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必须具备以下重要条款:

    ①名称和地点。

    ②承包的性质、范围及内容。

    ③竣工的日期。

    ④造价。

    ⑤价款的支付和竣工结算的方法。

    ⑥开工条件、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提供的时间。

    ⑦和设备的价格结算方法。

    ⑧取费标准。

    ⑨质量承诺标准及保修条件。

    ⑩互相协作事宜。

    ⑾违约责任。

    (6)合同条款的内容必须用语确切、责任明确、字迹工整。

    (三) 合同签订的工作签订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

    ①合同洽谈前,公司业务部必须对发包人的综合情况进行考察。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中投标中标的项目,要审查业主的招标文件、我方的投标书、中标书、纪要、往来函等文书,召集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合同洽谈准备会,制定谈判的原则和方案。

    ②合同洽谈过程中,对于涉足担保、预付款、各类保证金等费用较大的项目,要

    重新进行评审。合同洽谈准备会,制定谈判的原则的方案。

    ③同主要条款商定后,由业务部负责起草文本,交相关部门(项目部、合同管理

    部、财务部等)

    ④进行会审后,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济师、合同主审人员)认为已经基本

    没有异议的,提交审查意见,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批准签字。工程项目经理和营销项目经理必须参与合同签订活动的全过程。

    ⑤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办理鉴证、公证手

    续,由业务部负责办理。按规定须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才能签订的合同必须批准后才能签订。

    (2) 劳务(专业)分包合同的签订

    ①合同洽谈前,公司业务部必须对分包人的综合情况进行考察,要分包方提供以

    下证件原件:

    ②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施工许可证、施工收费标准

    证书、安全资质证书、劳动队伍资质证书、关于签订合同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③项目经理部在符合分包方条件的企业中进行招(议)标工作。合同管理部对招

    标文件、评标办法及合同条件进行审查,并对招标工作进行监督。

    ④劳务(专业)分包队伍中标后,征得业主同意,由项目经理部(重大分包合同

    应报公司总经理审批)与分包方签订分包施工合同。工程所在地地方主管部门有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采用其示范文本;地方主管部门无示范文本的,采用公司制定的示范文本。

    ⑤项目部在签订合同后,应将合同文本报公司合同管理部备案。

    (3) 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签订

    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由采购部根据建设工程合同要求与

    供应方进行洽谈,拟订合同条款,交项目经理部、合同管理部会审后,由采购部签订,合同管理部加盖合同专用章。重大买卖合同会审后,由总经理批准签订。

    (4) 其他经济合同的签订

    其他经济合同由主办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部门(项目)经理审批或预审,在部门(项目)经理权限范围内的合同由部门(项目)经理批准,由部门(项目经理部)合同管理员加盖合同专用章;内部承包合同和其他重大经济合同由部门(项目)经理签署意见后由合同管理部进行合法性审查,报总经理批准签订。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文本除相关部门自行保管外,应当随合同评审表交存公司合同管理部一份备案。

    (5) 合同的履行

    ①合同及所属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

    及时履行其义务。合同履行中发生的情况应建立合同缕析执行情况台账。

    ②有关合同履行中的书面签证、来往信函、文本、电报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合

    同经办人应及时整理、妥善保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公司履行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向对方当事人交付重要资料、发票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履行合

    同付款时应当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公司原则上只开具限制性抬头的转帐支票,不允许以现金形式支付。

    ③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情况或违反合同的干扰事件,合同履行单位、项目经理

    部应及时查明原因,通过取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合理、准确地向对方提出索赔(含违约)报告。当公司接到对方的索赔(含违约)报告后应认真研究并及时处理、解释或提出反索赔,公司员工不得擅自在对方当事人出具索赔报告、对账单等确认类文书上签字盖章,确须确认的,应视具体内容经公司领导或部门(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同意。

    ④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

    一的,应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时书面上报公司办公室处理,公司办公室应立即向公司法律顾问咨询,并将基本情况和法律顾问的处理意见一同上报公司领导。 a)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c) 丧失商业信誉。

    d)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6) 债权债务的定期确认和发生重大变动事的确认:

    a) 在重大、复杂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定期与对方对账,确认双方

    债权债务。

    b) 在对方当事人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本公司或

    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账,确认合同效力及双

    方债权债务。

    (四) 合同的变更、解除

    (1) 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

    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的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法及时处理。

    (2)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③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④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 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以公司名义变更或解除合

    同。若确须变更或解除时,由合同

    经办人查明原因,提出意见,经批准签订的门或领导审核后,认为已出现了上述规定的情形的,应提出公司法律顾问审查并签发解除合同的函;对方没有违约,应同对方协商,达到一致意见,并依法签署变更或解除合同

    (4) 的书面协议。合同变更必须由原合同起草部门负责更改,按《合同评审程序》办理

    合同变更评审。

    (5) 并办理书面的合同变更手续。做好变更文件的整理、保存和归档工作。

    (6) 对方提出合同变更的,变更程序也应按规定的程序执行。合同变更引起的索赔,合

    同变更必须与索赔同步进行,索赔协议是合同变更的处理结果,是变更后合同的一部分。

    (7) 对于特殊情况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同中止(包括停、缓建),必须及时办理中止

    手续,收集因中止合同给本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证据和资料,及时追究对方责任。中止的合同又恢复继续履行时,依相同程序办理恢复手续。合同的恢复与中止都必须通知合同审批部门或领导。

    (8) 合同未履行完毕,但确定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履行部门应做好终止记录,收集履行

    过程中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做好经济往来和工程结算工作,办理解除合同手续。资料移交公司档案室保存

    (五) 合同的日常管理

    (1) 所有合同必须交工程管理部备案存档。

    (2) 一般项目合同由各分公司起草,报公司工程部审核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盖章。

    (3) 重大工程合同由公司工程部起草,经有关部门会签后,分管领导审核并报总经理批

    准,方可盖章。

    (4) 严格履行合同登记盖章手续,核对审批程序,对无签字手续的有权拒绝.

    (5) 合同的签订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任何人不得越权使用

    其印

    (6) 建立合同档案,对个单项工程的合同都要有原始记录的签证。

    (7) 对于登记上账的合同,按月转送统计人员以便按规定上报各有关部门。

    (8) 建筑施工企业基层单位的合同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

    ①个基层单位合同必须由专人管理,并建立档案。

    ②签订的工程合同必须执行合同的审批手续后由总公

    司签字、盖章。

    ③各子公司所洽谈的重大工程项目或因资质需要的工程项目,必须执行合同审批

    手续后由总公司签字盖章。

    ④凡到总公司签订工程项目合同的,必须同时报送内部承包合同,一并审核、签

    字盖章。

    ⑤严格执行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对不能完成生产任务指标的,要按相关合

    同条款及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⑥对于联营协议,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必须对联营单位的信誉、业绩、资信、施

    工能力等进行调查,并附有一定的风险抵押,且执行合同审批程序方可签字、盖章。

    (六) 合同与奖惩

    (1) 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全体职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订立、履行合同,切实维

    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办公室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

    (2) 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给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

    经济损失以及在经济纠纷处理过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

    经济损失的,予以奖励。

    (3) 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想责任人追偿损

    失:

    ①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职权签订合同。

    ②为他人提供合同专用章或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

    ③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合同。

    (4) 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酌情向有关人员追偿损

    失:

    ①因工作过失致使公司被骗的。

    ②公司履行合同未经对方当事人确认的。

    ③遗失重要证据的。

    ④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私自了结或报告避重就轻,从而贻误时机的。

    ⑤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遗失未及时报告和报案。

    ⑥未履行规定手续擅自在对方出具的确认书、索赔报告上签字而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

    ⑦其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行为。章签订经济合同,

    也不得以行政章代替合同专

    用章。

    (5) 公司职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

    理。

    (七) 合同考查

    (1) 工程合同1必须在开工前签订,合同签订率达到100%。

    (2) 内部承包合同与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 0 天内,签约率达 100%。 1 附表2-7

    (3) 合同条款要真实准确、责任分明,企业合同章、法人代表章、经办人签字要齐全有

    效,不允许出现无效合同和违法合同。

    (4) 合同履约率达到 80%以上。

    合同审查表附表2-7

    篇五: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管理,规范监理市场行为,促进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是指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由建设单位将所签订的合同文本报具有该工程项目管理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验、存档的活

    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实施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监理企业承揽工程监理业务后,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应具备下列主要内容:

    (一)委托监理的业务范围和内容;

    (二)监理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违约责任;

    (五)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六)对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式;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合同》的签订应当满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工程监理企业留存需要,其数量不得低于3份。《合同》应当执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同时必须载明工程监理服务取费的内

    容。取费低于《规定》最低标准的,合同无效。

    第七条建设工程监理费实行专户管理。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企业签订《合同》后,应当将确定的监理费用一次性打入指定的银行专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进行监管,并按建设单位确定的工程进度向工程监理企业支付。但最终工程的监理费用应当以工程监理企业所监理工程的造价为基准,进行结算。

    第八条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企业自签订《合同》10日内,应当填写《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与《合同》以及向指定的银行账户缴费的凭证一起报具有该工程管理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九条监理合同备案时,具有工程管理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验下列内容:

    (一)监理企业在资质标准规定的范围内承担业务;

    (二)合同文本填写规范、有效;

    (三)监理取费符合《规定》要求;

    (四)已向指定账户打入监理费;

    (五)项目人员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

    第十条符合备案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合同的封面上标注明确的标识。

    备案后的《合同》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登记表》,建设单位、工程监理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各留存一

    份。

    第十一条备案后的《合同》内容有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5日内重新进行备案。第十二条银行专户的设立、监理费用的监管和支付办法,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实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已签订监理合同但未正式开工的工程项目依照本办法协商调整。

    篇六: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第二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等。

    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的委托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合同。

    一、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合同管理制的基本内容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和建设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方法

    (一)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法规

    (二)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合同管理人才

    (三)建立合同管理机构,配备合同管理人员

    (四)建立合同管理目标制度

    (五)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

    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一方面有助于当事人了解、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使具体实施项目的建设工程合同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利于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的监督,有助于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及时裁判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使用标准化的范本签

    订合同,对完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制度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第二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础

    一、合同法律关系

    (一)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

    1. 合同法律关系的概念

    合同法律关系包括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合同法律关系客体、合同法律关系内容,改变其中的任何一个要素就改变了原来设定的法律关系。

    2. 合同法律关系主体

    (1)自然人

    (2)法人

    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A依法成立;B有必要的财产

    或者经费;C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D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1)其他组织

    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也可以称为合同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联营体,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1. 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2)行为(3)

    智力成果

    4、合同法律关系内容

    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合同的具体要求,决定了合同法律关系的性质,它是连接主体的纽带。

    (二)代理关系

    1.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代理有以下特征: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

    意志

    (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代理的种类

    以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不同,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理。

    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则应当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

    第三节合同法律制度

    1. 合同形式的概念和分类

    合同的形式可分为数码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其他形式则包括公证、审批、登记等形式。

    3、合同的内容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一般应当包括的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调即采用的条款。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在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四、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生效应当具备的条件

    1. 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合同当事人一般都应当具有法

    人资格,并且承包人还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否则,当事人就不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2. 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的生效条件而非合同的成立条件。

    七、无效合同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

    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条件而订立的,国家不承认其效力,不给予法律保护的合同。无效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不论合同履行到什么阶段,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这种无效的确认要溯及到合同订立时。

    1. 无效合同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耗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坏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二)无效合同的确认

    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合同当事人

    篇七: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细则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日期:20XX-05-21:厦门

    市政务服务中心

    厦建价〔20XX〕24号第一条为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的管理,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厦门市建筑条例》

    以及《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实施办法》(厦建法[20XX]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由市建设

    与管理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合同)

    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签订施工合同应当遵守国家及我省、市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协

    商、诚实信用、风险共担的原则,应采用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与厦门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XX 版)或国家建设部与国

    家工商管理总局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

    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XX-0214)。合同双方如

    需要,应当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参照示范文本的有关内容进行

    修改和补充。

    第四条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中标通知

    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订立施工合同;直接发包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开工之前订立施工合同;专

    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在专业工程、劳务作业开始前签订。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

    立合同,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合同实质性内容包括施工承包范围、工期、工程质量安全、工程造价、价款

    支付等方面条款。

    第五条施工合同签订后, 承包人应在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施工合

    同报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专业分包工程或劳务分包项目,总承包单位应

    在签订专业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之日起的7日内,将专业分包合同或劳务分

    包合同报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经双方同意补充、变更、中止、解除施工合同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并在

    订立书面协议之日起7日内报送备案。

    经备案的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力

    义务关系的最终依据。

    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中的业绩认定,以经备案的合同作为依据。

    第六条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施工合同1、《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申请表》两份;2、中

    标通知书复印件一份(直接委托工程只需提供工程委托书原件一份);

    3、项目报建表复印件一份;

    4、施工合同副本原件及光盘各一份;

    5、投标预算书(书面文件要加盖编制单位印章,编制人员签字盖章齐全)

    及光盘各一份;6、投标时承诺的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和拟进场施

    工机械设备表复印件及光盘各一份;

    7、非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需提交资质备案凭证复印件一份。上述资

    料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交原件供核对。

    (二)专业分包合同1、《厦门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备案申请表》两份;

    2、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一份(直接委托工程只需提供工程委托书原件一份);

    3、专业分包合同副本原件及光盘各一份;

    4、投标预算书(书面文件要加盖编

    制单位印章,编制人员签字盖章齐全)及光盘各一份;

    5、投标时承诺的施工单

    位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和拟进场施工机械设备表复印件及光盘各一份;6、

    非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需提交资质备案凭证复印件一份。上述资料要求提

    交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交原件供核对。

    (三)劳务分包1、《厦门市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申请表》两份;

    2、劳务分包合同原件及光盘各一份。

    第七条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收齐备案资料后, 且未发现存在第八条规

    定情形的,或存在第八条规定情形已改正的,应当在受理当日由经办人出具施工

    合同备案证明。提交的备案资料不齐全、形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或备案资料齐全

    但存在不符合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受理当日一次性提出

    修改意见。

    第八条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时,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现下列违

    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

    的其施工合同不予出具备案证明。

    (一)未使用国家或厦门市制定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

    (二)合同实质性内容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的;(三)关于工程价款

    的约定未符合现行省市相关计价管理规定:1、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未采用工程量

    清单计价或定额计价方式; 2、一个工程项目同时使用两种计价方式;3、采

    取“一口价”、“平米造价”等方式确定工程价款的;

    (四)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环境保护费、优质工程增加费、大型机械设备

    检测费、规费、税金等未按规定计算的;

    (五)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时间,工程变更价款的调整方式、

    支付时间,竣工结算的报送与核对时限、支付时间,保修款的比例与支付时间。

    未按有关规定进行约定的;(六)未对工人工资支付

    方式进行约定的,或未

    按下列方式约定:未约定每月按时发放工人工资的;约定的工人工资支付比例低

    于当月工程进度款比例10%的;

    (七)风险承包范围、风险系数(或风险金额)、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

    整办法等,未按有关规定进行约定的;

    (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时间、比例与使用计划,未按有关规定进

    行约定的;

    (九)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与拟进场施工机械设备未符合投标承

    诺的;

    (十)其他违法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或有争议的条款。

    上述第(四)至(八)款的内容,对于招标发包的工程应当依据招标文件进

    行审查。劳务分包合同的备案要求按上述第(一)、(六)、(十)款规定执行。

    第九条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系统,有条件的可以推

    行络备案管理,并与市建设政务服务管理系统对接。

    备案的施工合同,自备案之日起保存至工程竣工后5年。

    第十条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施工合同履约情况定期与不定期监

    督检查相结合的制度,并主要对下列施工合同履约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一)施工合同是否按规定向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或者承发包双方另行签

    订背离报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施工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是否存在订立合同后再另行签订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三)是否履行合同约定,按时按期拨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是否存在拖

    欠工程款及工人工资现象;(四)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和进场施工机械设

    备与投标承诺不一致的;项目经理及有关人员发生变动但未备案的;

    (五)是否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劳动保险费挪作他用;(六)支

    付担保、履约担保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七)是否存在任意

    压缩中标工期的行为。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

    的检查要求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施工合同

    履约行为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相关单位及责

    任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并按规定计入不良行为档案。

    (一)发包人将工程肢解发包的;

    (二)施工合同(包括专业工程单独发包、劳务分包)及其补充协议未备案

    的;

    (三)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和进场施工机械设备与投标承诺不一致的;项

    目经理及有关人员发生变动但未备案的;

    (四)承发包双方另行签订背离备案的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五)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按期拨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拖欠工程款

    及工人工资的;

    (六)发包人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挪用安全文

    明施工费的;

    (七)任意压缩合同工期的;

    (八)未按规定办理工程款支付保函、履约保函的;

    (九)有不依法履行施工合同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二条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月通报施工合同备案及监督检查情

    况,对施工合同履约情况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评价,并作为企业信用管理的依据。

    第十三条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事人员应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履职能力,

    在进行施工合同备案及监督检查中应秉公办事, 廉洁自律。第十四条本实

    施细则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篇八: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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