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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标准问题

    时间:2021-04-22 07:48:03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龙源期刊网 http://www.wendangku.net/doc/2dd6792b5afb770bf78a6529647d27284b7337f9.html

    论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标准问题

    作者:王雅丽

    来源:《青年生活》2019年第11期

    摘要:实质合并是关联企业破产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这其中的理论基础与公司法上的人格否认制度既有一定的关联又有一定的区分。我国现状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仍不能完全满足关联企业破产中对实质合并的现实需求,实践中何为实质合并的理论基础、法院的判断标准何在,都迫切的需要在总结实践案例和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明确符合我国国情的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相关标准。

    关键词:关联企业;实质合并;标准

    引言

    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产生是对传统公司法理论的一种挑战,它打破了有限责任的限制,直接否认了关联企业各自的独立人格。不仅如此,实质合并破产制度还是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挑战,当我们从破产法领域探讨实质合并破产的标准时,除了考虑法人人格混同理论外,必然还会有从破产法价值角度的考量,权衡破产费用成本、债权人受益等问题,才能解决司法实际问题。而我国目前的理论与实践中将法人人格的混同作为判断能否适用实质合并破产的唯一标准,这种观念与其他大多数国家实质合并破产的适用范围相比较为狭窄,未能从破产法角度做全面考虑。

    一、实质合并标准的先例与争议

    实质合并的七要素标准。美国考虑的因素是若干个判断标准的结合,即:第一,分离和确定个体资产和负债的难度;第二,是否存在合并的财务报表;第三,在单一地理位置合并的受益情况;第四,资产和营业的混同;第五,不同实体权益的同一性;第六,存在明显的公司内部的债务担保;第七,未遵守公司规范方式的资产转移。自此,实质合并的适用标准趋向于宽松,因此引发了热烈的讨论和强烈的反对,主要围绕是否与现代公司法学者坚守的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相符合。

    实质合并的三要素标准。1987年,Auto-Train案判决中给出了实质合并适用的三要素:一是申请主体需要举证证明待合并的各个实体间存在“实质关系”;二是申请人必须证明实质合并

    可以避免某些损害或者带来某些好处;三是如果部分债权人反对实质合并则必须举证证明“他们在交易时,所依据的是单个公司的信用,且他们会因为实质合并而受到不公正的待遇”。Auto-Train案最大的意义在于,法院将债权人当初与债务人交易时是否依据单个公司的信用作为实质合并适用的要件之一,实际上限制了实质合并规则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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