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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

    时间:2021-03-09 08:56:42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

    卖方属二手车经销企业的,如果车辆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行驶里程在6万公里以内的车辆(以先到者为准,营运车除外),应向用户提供不少于3个月或5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量保证。质量保证范围为发动机系统、转向系统、传动系统、制动系统、悬挂系统等。

    民事答辩状

    因卖方原因致使车辆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返还车辆价款并承担一切损失;因买方原因致使车辆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返还车辆并承担一切损失。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

    __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反诉人张某某、胡某诉答辩人赣榆县某某汽车销售部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反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反诉人的诉讼请求,其理由陈述如下:

    一、答辩人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不需要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

    甲方自愿将产权房位于综合楼的单元室房屋(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以人民币___拾__万__仟__佰 __拾___元整(¥________ 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同时出具有效票据,票据金额必须与本合同金额一致,房屋为简易成品房(见图纸)。

    2020年5月18日,答辩人赣榆县某某汽车销售部与反诉人张某某签订了《购车协议》,约定由反诉人向答辩人购买STQ4250号汽车头,价款为23.9万元,预交定金3万元,反诉人在提车时将剩余的车款一次性付清。双方合同签订后,在2020年7月6日,反诉人到答辩人处提车,同时,反诉人胡某向答辩人写了一张欠车款贰拾万零玖仟元的欠条。至此,答辩人已经履行了向反诉人交付车辆的合同义务;而与之相反的是,反诉人至今还没有向答辩人支付清剩余车款20.9万元,虽然答辩人长期以来三番五次地向反诉人催要剩余的车款20.9万元,但是,反诉人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抵赖,反诉人已经很严重地违反了双方签订的购车协议的相关约定,根据合同法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反诉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反诉人更加无权要求答辩人双倍返还定金,而应该是反诉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即一次性支付清剩余车款20.9万元。因此,答辩人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不需要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

    二、连云港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具有该车的经销权和所有权

    答辩人与该诉争车辆的生产厂家湖北某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江苏经理部签订了代理协议,答辩人由此取得了该车辆在连云港区域的经销权。该车辆是由生产厂家湖北某某专用

    汽车有限公司从该公司发货到江苏南通,然后,根据江苏市场的销售情况再调配到赣榆县

    即答辩人的销售部,因此,答辩人拥有该车辆的所有权,反诉人胡某向答辩人写了一张欠

    车款贰拾万零玖仟元的欠条,这一系列证据材料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完全可以证明

    答辩人具有该车的经销权和所有权,而连云港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具有该车的经销权

    和所有权,因此,反诉人在反诉状中称从连云港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根本没有事

    实依据,简直是无稽之谈!

    三、该车不存在质量问题,答辩人不需要赔偿反诉人所谓的经济损失

    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终止合同的履行。一方根本性违约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但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到对方。

    甲、乙双方共同商定车库出售价格为人民币98000元整,(大写玖万捌千元整)。乙方

    在2020车库买卖合同范本年 5月 7日前一次性付清。

    该车是经过生产厂家质量检测合格后才准予出厂的,符合生产厂家的企业质量标准,

    同时,也符合相关的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在答辩人与反诉人签订的购车协议中的第五、

    六条明确约定:反诉人在提车的时候对该车质量没有提出异议的话,即表示认同该车质量

    是合格的,答辩人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而反诉人在反诉状中称到答辩人处对该车进行

    整改,其真正的原因是反诉人购买的该车是牵引车,反诉人还另外购买了一辆后挂车,牵

    引车与后挂车组成一个整体才能够用于运输经营活动,而反诉人另外购买的后挂车与反诉

    人在答辩人处购买的该车由于不是同一个汽车厂家生产的,后挂车与该牵引车在高度上是

    不匹配的,而需要对该牵引车的高度进行适当的整改才能够与后挂车配合使用,才能够使

    前后车作为一个整体运输工具用于正常的运输经营活动。因此,反诉人所称的到答辩人处

    对该车进行整改的原因不是因为该车存在质量问题而是出于以上的特殊原因,所以,答辩

    人不需要赔偿反诉人所谓的经济损失。

    四、答辩人并没有非法扣留反诉人的车辆,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答

    辩人也不需要赔偿反诉人所谓的经济损失

    在2020年7月6日,反诉人到答辩人处提车时,反诉人胡某向答辩人写了一张欠车

    款贰拾万零玖仟元的欠条,这样反诉人可以为该车办理上户、办牌照、行车证、营运证等

    手续,这样做是答辩人为了帮助反诉人解决反诉人一次性付清剩余车款的实际困难,答辩

    人配合反诉人办理相关的车辆抵押担保贷款手续,使得反诉人可以顺利地从银行得到贷款,可以使反诉人在拿到贷款以后一次性向答辩人支付剩余车款,然后由反诉人每月向银行分

    期支付其贷款。然而,反诉人在办理了该车辆登记等手续后,反诉人将交给银行办理按揭

    贷款的手续撤回,因此,反诉人就没有能够向答辩人一次性付清剩余车款。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

    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因此,答辩人具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答辩人有权利拒绝反诉人将车提走的不合理要求,但是,更为恶劣的是,在2020年8月11日反诉人带领十余人将车辆从答辩人处强行开走,虽然答辩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及时报警了,但是公安机关认为这种情况不涉及刑事案件,是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不予立案受理。因此,答辩人并没有非法扣留反诉人的车辆,而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答辩人也不需要赔偿反诉人所谓的经济损失。

    既然双方是同等责任,合同无效后,首先考虑的应是恢复原状,即房款返还,房屋归还。如果买房人使用房屋期间对房屋进行了修葺或装修等,可以按照添附的原理处理,卖房人取得利益,应补偿买房人因此支付的费用。当然,若买房人在居住期间对房屋造成一定的损害,也应对卖方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对于房价的上涨,在房屋合同签订之时是双方都不可预见的,房价是市场经济作用的结果,双方对此均无需承担过错责任。因此,合同无效引起的房屋返还,其中的房屋升值利益应当然的归房屋所有人所有,即卖方所有。作为房屋的买方,明知小产权房先天不足而选择购买,承担房屋返还的风险应是其可以预见到的,当然,其因买房失去的一部分存款利息笔者认为是可以向卖方主张承担的。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反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反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赣榆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赣榆县某某汽车销售部

    委托代理人:曾金峰律师

    金建公司辩称,付江瑞起诉我方延期交房不是事实,我方在2001年12月12日就向所有业主发出入住通知书,付江瑞也是按该通知书的时间在2002年1月 2日到我方办理的入住手续,我方认为办完入住手续后我方交房工作就已经完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二手车的买卖事宜,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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