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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分行外汇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时间:2020-10-08 07:53:30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银行##分行外汇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外汇贷款业务操作流程,保证我行外汇贷款业务依法合规开展,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银行##分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操作流程》(##银津发[##]79号)、《##银行外汇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修订)》(##银发[##]49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分行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外汇贷款是指我行对借款人提供的并要求借款人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以外币为计价单位的贷款。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贷款人是指受理外汇贷款的本行各业务经办单位(含各支行、营业部、业务拓展部门,下同)。

    第四条客户向我行申请外汇贷款时,可单笔申请,也可以先行取得最高额综合授信,并按规定在综合授信期限内和综合授信额度内申请外汇贷款。

    第五条外汇贷款原则:

    一、坚持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原则。在人民银行信贷政策界定范围内开展外汇信贷业务。

    二、坚持市场导向的原则。对产品销售有市场、货款回笼快、经济效益明显的出口创汇企业,可实行贷款倾斜政策。

    三、坚持合规性原则。外汇贷款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范,必须有利于地方经济和整个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四、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外汇贷款投放额度必须符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存贷比例管理要求。

    第六条加强外汇信贷资产风险控制。外汇贷款实行贷款风险管理,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的精神,实行贷款五级分类。

    第二章外汇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外汇贷款的对象:借款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并且符合与我行建立信贷关系的条件。

    第八条外汇贷款的条件:外汇贷款申请人,除具备产品和服务有市场,经营有效益,外汇资金严格按要求使用等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己在我行开立外币结算账户或资本金账户,人民币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二)借款人必须持有所在的人民银行核发年检有效的贷款卡;

    (三)申请中、长期外汇贷款,还必须符合:

    1、新建项目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占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必须符合我行现行信贷管理政策要求。

    2、外汇贷款项目必须按程序上报、批准并纳入计划。

    3、国内配套的设备等要落实。利用外汇贷款进口国外设备的项目,国内配套设备、厂房、水电、燃料、动力、原辅材料、劳动力、技术力量和人民币资金等都要做出具体安排,并经有关主管部门综合平衡,逐项落实,以保证进口设备到货后,即可安装投产,形成生产能力。进口原辅材料加工后出口的项目,国内加工单位要有足够的生产能力,产品在国际上要有销路。

    4、使用贷款项目的经济效益要好。贷款项目要符合花钱少、收益大、创汇高、还款及时的要求。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外汇贷款。

    第三章外汇贷款的种类

    第九条贷款按期限长短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一、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l 年以内(含1 年)的贷款。二、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 年以上,5 年以下(含5 年)的贷款。三、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 年以上的贷款。

    第十条贷款按保障方式根据申请人资质及我行信贷政策规定可以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第十一条贷款按其占用形态的风险程度可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后三类为不良贷款,认定标准按照我行现行的贷款风险认定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外汇贷款按用途可分为:

    一、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贷款)。用于企业引进国外先进适用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而发放的贷款。

    二、流动资金贷款。为满足借款单位在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及正常经营活动过程中所需流动资金而发放的贷款。

    三、临时贷款:为满足借款单位在经营活动过程中临时需要的资金而发放的贷款。

    第四章外汇贷款的期限和利率

    第十三条贷款期限。从贷款发放日算起,到还清贷款本息止,根据不同种类的贷款确定其不同的贷款期限。

    一、技术改造贷款,期限一般为一至五年,个别项目最长不得超过七年。

    二、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三、临时贷款,期限一般为二个月,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四条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自2000年9 月21日起,放开外币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根据国际金融市

    场外币贷款利率的变化情况以及资金成本、风险差异等因素,自行确定各种外币贷款利率及其计息方式。按照上述规定我行实行差别利率和加息、罚息制度。一般采用固定利率,如因业务需要采用浮动利率,即按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及一年期四个档次进行上下浮动。利息以所借币种支付。贷款期内及展期,计息规则和展期利率浮动比率按照我行信贷业务利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外汇贷款办理程序与资金支付第十五条外汇贷款业务办理程序同人民币贷款,包括外汇贷款额度的申请、审批,外汇贷款提款申请、审批,规模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及贷款收回事项均与人民币贷款保持一致。

    一、授信审批:

    分行可在总行授信授权、提款授权和规模授权内审批外汇贷款额度、外汇贷款提款申请和规模申请。如超出授权权限的,分行应报总行审批,总行国际业务部、信贷管理部和风险控制部按照业务分工负责审查外汇贷款额度和提款申请,计划会计管理部负责审查外汇贷款规模申请。未经总行同意,分行不得进行转授权。

    需要注意的是在申请授信额度时,各业务经办单位需将纸质申请材料及信管系统提交至分行国际业务部,国际业务部审查合格后出具《国际业务审查意见表(外汇贷款额度)》(附件1),并将信管系统提交至公司业务部。

    审批通过后,申请人可在核定的额度内及申请期限内,申请

    办理外汇贷款业务。

    二、业务办理

    在具体业务办理时,经办单位需将相关申请资料提交至国际业务部,经国际业务部审查合格并出具《外汇贷款业务审查意见表》(附件2)后提交至公司业务部,公司业务部审查通过并签署意见后提交至风险控制部及分行审贷委员会审批,形成审批意见,对于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调查材料返至贷款经办人员补充调查。

    三、贷款发放

    外汇贷款具体业务不经过国际结算系统进行操作,信贷管理系统的操作流程与人民币贷款的操作流程保持一致。由业务经办单位发起信贷管理系统,按照:建立客户信息--授信业务申请--授信业务审批--合同登记--规模审批--放款审批--发送核心系统复核入账的流程进行操作(外汇贷款业务只能在有收单行资质的支行进行核心操作)。风控部出具《放款通知单》,计划财务部出具《##银行信贷规模通知单》,业务经办单位对放款通知核实无误后划付资金,并打印《贷款发放通知书》及《实贷实付收款人信息通知书》留档备查。

    在发放外汇贷款前,业务经办单位应提前查询本机构相应外币头寸,若头寸不足,需填制《系统内外汇资金拆借申请》(附件3)向分行拆借外币头寸,待拆借资金足额到位后,方可放款。

    第十六条外汇贷款资金支付,原则上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一)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贷款,借款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1.已填写完善并加盖印鉴后生效的贷款凭证;

    2.已填写完善并加盖印鉴后生效的支付结算凭证;

    3.借款人与交易对手资金支付关系的证明文件;

    4.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贷款支付过程其它受托支付事项按照《##银行##分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银津公发[2012]13号)中关于受托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因业务需要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各业务经办单位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至少每季度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用途。

    第六章外汇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管理。各业务经办单位负责审核债务人提出的开立或注销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的申请。借款人申请办理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开户手续时,我行为债权人的,只允许在我行或债务人注册地银行开户。借款人未在我行开户的,我行应向借款人的开户行出具开(销)户通知书,并注明:“已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了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请____银行____分(支)行协助办理有关开户(销户)手续”,并签字、加盖业务公章。(开户/销户通知书样式见附件4和附件5)

    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为借款人该笔贷款收入及其划入的还款资金;支出范围为借款人偿还贷款、经常项下支出及经批准的资本项下支出。还贷资金进入专用账户的时间不得超过贷款到期日或实际偿还日前5个工作日。一笔外汇贷款只能开立一个专用账户,贷款合同履行完毕后,应注销专用账户。

    第十八条出口押汇的结汇,可由我行直接办理,除此以外的外汇贷款不得结汇。

    第七章外汇贷款归还

    第十九条国内外汇贷款还本付息管理。借款人以自有外汇或以人民币购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本息时,各业务经办单位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外汇账户对账单和《企业自有外汇确认书》(见附件6)等证明文件,审核真实性和合规性,事后报送分行国际业务部,由分行国际业务部统一按月报外汇局备案。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时,应先使用自有外汇,不足部分方可购汇。借款人办理以偿还贷款本息为目的的购、付汇手续时,借款人为我行的,只能在我行或借款人注册地银行办理。

    借款人未在我行办理购、付汇手续的,我行应在向借款人出具的还本付息通知单(见附件7)上加注:“已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了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请____银行____分(支)行协助办理有关售、付汇手续”,并签字、加盖业务公章,并要求借款人转交至借款人注册地的售、

    付汇银行。

    外汇贷款还本付息的购汇,应由借款人提出申请。若我行通过合法途径(包括法院判决、仲裁机构的裁决、抵押或质押资产变现、扣收保证金等)获得了来源于企业的人民币资金,且由于合理原因致使借款人不能提出购汇申请,则我行可代企业向外汇分局提出购汇申请,经审批后方可办理购付汇业务。

    第八章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贷款发放后,信贷员在15日内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检查。贷款周转过程中,公司业务部对贷款企业进行定期(不定期)贷后检查,按照人民币贷后管理有关规定做好贷后跟踪检查纪律,归档保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告本级机构负责人,积极采取措施,对问题突出,性质严重的,要上报总行,以保证信贷资产安全。

    第九章报表统计

    第二十一条分行的报表统计及报送。已办理国内外汇贷款业务的经办单位应按照双人交叉复核机制,办理国内外汇贷款外汇债权登记手续,按要求报送上月国内外汇贷款的发放及变动情况,即在每月初一个工作日内向分行国际部报送《国内外汇贷款债权人集中登记表》(见附件8)、《国内外汇贷款变动反馈表》

    (见附件9)、《国内外汇贷款业务数据汇总表》(见附件10)及《国内外汇贷款专户开户销户月报表》(见附件11)。由分行国际业务部按照规定时限统一上报外汇管理局。

    第十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立贷款档案

    外汇贷款发放后,业务经办单位应及时建立贷款登记台账(见附件12),记载贷款的相关信息,并及时上报国际业务部,按照人民币贷款相关档案管理要求管理业务档案。坚持本外币贷款档案集中存放,统一保管原则,将档案原件交由分行国际业务部留存,业务经办单位需在办理外汇贷款业务后2个工作日内补齐档案要求的材料及内容,并留存全套档案复印件。

    第十一章部门职责与权限划分

    第二十三条外汇贷款业务应由业务经办单位、国际业务部、公司业务部、风险控制部、计划财务部分工负责,协作配合。

    第二十四条业务经办单位负责外汇贷款业务市场营销、授信及提款的前期调查、贷后管理、客户关系维护工作、外汇贷款业务的发放与收回,发起信贷管理系统授信审批流程和提款审批流程。

    第二十五条国际业务部职责

    一、负责国家地区的政治经济状况、贸易背景、进出口资质的审查工作;

    二、负责对外汇贷款业务是否符合当前外汇管理政策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公司业务部负责审查外汇贷款申请人资信状况、授信用途、还款来源、担保方式以及进行贷后管理。

    第二十七条风险控制部按照我行现行风险管理政策,负责复审申请人资信状况、授信用途、还款来源和担保方式等内容,复审申请人的授信额度。

    第二十八条计划财务部负责外汇贷款业务的规模审批。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涉及条款可参照我行人民币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分行国际业务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附件:1.国际业务审查意见表(外汇贷款额度)

    2.外汇贷款业务审查意见表

    3.系统内外汇资金拆借申请

    4.开户通知单

    5.销户通知单

    6.企业自有外汇确认书

    7.还本付息通知单

    8.国内外汇贷款债权人集中登记表

    9.国内外汇贷款变动反馈表

    10.国内外汇贷款业务数据汇总表

    11.国内外汇贷款专户开销户月报表

    12.外汇贷款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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