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部考试
  • 考试报名
  • 考试时间
  • 成绩查询
  • 网络课程
  • 考试真题
  • 模拟试题
  • 公文文档
  • 文档大全
  • 作文大全
  • 范文大全
  • 招聘大全
  • 当前位置: 勤学考试网 > 模拟试题 > 正文

    柳州市柳江区

    时间:2020-09-26 07:51:58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柳州市柳江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

    江市监发〔2019〕18号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9年柳江区开展流通领域化妆品重点场所和重点品种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工商所、食药所、基隆工作站、稽查大队、局机关各股室: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流通领域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经营行为,现将《2019年柳江区开展流通领域化妆品重点场所和重点品种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22日

    1

    2019年柳江区开展流通领域化妆品重点场所

    和重点品种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流通领域监督管理,强化经营主体责任意识,提升市场安全治理水平,整顿和规范化妆品经营行为,营造放心消费环境,依据《自治区药监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桂药监〔2019〕25号)和《柳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2019年柳州市开展流通领域化妆品重点场所和重点品种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柳市监办发〔2019〕60号)文件精神,结合市局全年工作部署,在全区范围内,开展2019年柳江区流通领域化妆品重点场所和重点品种专项整治行动。以大中型代表性化妆品经营企业为重点,针对产品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提升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水平。为确保此次专项整治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四个最严”精神,切实落实“四有两责”要求,紧紧围绕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推动化妆品市场安全治理,严厉查处化妆品违法经营行为。全面落实经营企业主体责任,提升化妆品经营企业法律意识,提高行业守法经营诚信水平。落实监管部门监督责任,推进行业自律和市场规范。普及化妆品安全消费常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化妆品安全监督,形成政府实施风险监管、市场承担主体责任、社会各界齐抓共管的社会共治管理模式。不断提升化妆品安全保障水平,推动我区化妆品流通秩序进一步好转。

    二、检查对象和范围

    以大中型商超、美容美发店、母婴店、浴足店和宾馆酒店等代表性化妆品经营企业为重点整治对象,局食品经营与化妆品监管股负责

    2

    制定整治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整治工作,上报专项检查总结、统计报表;各工商所、食药所、基隆工作站负责对本辖区内化妆品经营单位实施专项监督检查;稽查大队负责组织协调各镇所、基隆站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其中,遴选10家大中型具有代表性的化妆品经营单位作为专项整治重点对象。

    三、工作内容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帐管理规定》和《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等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化妆品合法合规性专项整治,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和台账制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化妆品,整治化妆品违法经营行为,规范化妆品市场秩序,有效控制化妆品市场安全风险。

    化妆品经营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参考,详见附件1。

    专项整治具体内容如下:

    (一)严查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开展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合规性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有关规定,落实上市经营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完成备案手续。科学运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平台,仔细核查上市经营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情况,凡是未按照规定完成备案(平台查询无备案号)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一律采取行政执法措施。确保上市经营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率达100%。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平台网址及有关规定,详见附件2。

    (二)严查“三无”违法化妆品。开展化妆品合法性监督检查,查处无产品名称、无生产企业和无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编号等“三

    3

    无”国产化妆品。查处无中文标签、无进口批准文号和无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证明等“三无”进口化妆品。科学运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生产许可信息管理系统服务平台,核对生产企业信息是否一致。凡是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生产许可信息管理系统服务平台没有查询到产品标示生产企业信息的,一律按无证生产化妆品进行查处。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查询网址及有关事宜公告,详见附件3。

    (三)严查产品批准文号及标识标签。开展特殊用途化妆品和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备案号)监督检查,查处无批准文号(备案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和进口化妆品。科学运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库,核查批准文号(备案号)信息是否一致和有效。凡是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库没有查询到批准文号(备案号)信息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和进口化妆品,一律按未经批准特殊用途化妆品和进口化妆品进行查处。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库网址及相关规定,详见附件4。

    (四)严查假冒伪劣化妆品。加强核实特殊用途化妆品和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备案号)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冒用盗用批准文号(备案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和进口化妆品。加强产品标示生产日期监督检查,查处超过使用期限和保质期限化妆品,严查经营过期变质化妆品的行为,保障化妆品消费使用安全。

    (五)严查婴幼儿化妆品。严格按照《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同时检查婴幼儿化妆品中文名称或包装可视面中是否明示适用于儿童等说明性词语(未明示适用于儿童的化妆品,其包装不得以图案或其他形式显示或暗示为儿童化妆品),是否在产品标签(含产品说明书)中标注“应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警示用语。

    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详见附件5。

    4

    (六)规范化妆品经营行为。对化妆品经营企业的资质进行检查,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化妆品行为。开展索证索票监督检查,督导经营企业落实《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督导经营企业建立和完善化妆品经营台账,完善产品供应商资料和产品批件资料。核查特殊用途化妆品和进口化妆品批件资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鼓励经营企业建立产品批件电子信息资料库。

    (七)开展化妆品监督抽检。针对社会消费热点,加强化妆品安全风险防控,结合2019年度柳州市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方案,开展染发类、婴幼儿等化妆品的监督抽检。检测结果应与按判定依据规定的限值核对,并与产品标签标识及产品批件配方进行比对。全区计划完成监督抽检染发类、婴幼儿等化妆品共计10批次,具体任务实施按照《2019年柳州市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四、时间安排

    化妆品专项整治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组织准备阶段(2019年5月上旬)

    局食品经营与化妆品监管股负责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包括计划、任务、步骤、时间安排等),同时根据辖区内化妆品经营单位信息档案,确定重点检查对象名单,明确职责分工,统筹安排实施辖区专项整治工作。

    第二阶段:专项整治阶段(2019年5月至10月)

    各食药所、基隆工作站组织对本辖区化妆品经营单位开展专项检查,落实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任务。规范化妆品经营行为,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经营单位限期整改。局食品经营与化妆品监管股负责完成化妆品监督抽检任务。

    第三阶段:监督抽查阶段(2019年8月至10月)

    市局将适时组织督查组,按照“双随机”原则,对各县(区)局开展

    5

    化妆品市场安全治理专项整治进行监督检查,督导各县(区)局落实年度化妆品市场安全治理专项整治,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位,并取得一定整治成效。各食药所、基隆工作站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化妆品经营企业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应对化妆品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第四阶段:总结提高阶段(2019年11月)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经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经营行为,及时查处监督抽检和专项抽检不合格产品。同时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和做法,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监管工作建议和意见,探索建立化妆品流通领域有效监管工作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意识,确保工作成效。

    此次专项整治列入2019年绩效考核指标,要高度重视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提高监管责任意识,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责任,抓好工作落实,推动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确保化妆品市场安全治理专项整治取得成效。

    (二)加大案件查处,整治违规产品。各食药所、基隆工作站、稽查队开展专项整治时,要及时做好记录,填写化妆品流通领域监督检查表(附件6),重点做好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监督检查;如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填写现场笔录(附件7)、责令改正通知书(附件8)。对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责令相关企业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加强专项整治化妆品综合案件查处力度,对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违规化妆品,要及时采取下架、没收和销毁等有效行政措施,依法依规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化妆品。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三)监督指导并行,落实主体责任。开展专项整治的同时,要6

    积极引导经营企业自查和整改。强化落实经营主体责任意识,督导经营企业有效落实索票索证和进货台账制度,规范进货渠道和进货票据管理,完善化妆品质量档案,提升化妆品质量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经营行为。

    (四)积极宣传教育,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对经营企业发放化妆品监管告知书(附件9),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化妆品法律法规和化妆品安全知识。有条件的引导经营企业签订化妆品经营质量安全承诺书(附件10),加强经营企业法律责任意识,提升诚信经营意识水平,推动化妆品经营行业诚信建设。

    (五)按时完成工作,做好信息报送。一是认真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食药所、基隆工作站要指定专人负责,按时完成专项整治各项工作任务,及时将材料报送局食品经营与化妆品监管股,以便汇总上报市局。并于每月30日前将当月的专项整治信息汇总表(附件11)、专项整治工作台账(附件12)报送食品经营与化妆品监管股OA或邮箱;二是做好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各食药所、基隆站应在11月10日前按要求将年度专项整治信息汇总表(附件11)和总结材料(包括梳理归纳整治发现的问题、案件查办、企业档案建立情况、整治成效、存在问题与建议等)以电子版形式上报区食品经营与化妆品监管股。

    食品经营与化妆品监管股联系人:颜兴荣:7253133,180********;谢欣湄:7253133,177********;食品经营与化妆品监管股邮箱:ljscjgsp@http://www.wendangku.net/doc/491037481b37f111f18583d049649b6649d7093c.html。

    附件:1.化妆品经营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参考

    2.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平台网址及有关规定

    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查询网址及有关

    事宜公告

    7

    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库网址及相关规定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

    评指南的通知

    6.2019年柳州市柳江区化妆品流通领域监督检查表

    7.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格式范本

    8.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格式范

    9.化妆品安全监管告知书(模板)

    10.化妆品经营质量安全承诺书(模板)

    11.2019年柳州市柳江区流通领域化妆品专项整治信息汇

    总表

    12.2019年柳州市柳江区流通领域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台

    附件1

    8

    化妆品经营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参考

    (一)已上市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未备案的。

    违反条款:《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3年第10号)规定,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前,对产品信息进行网上备案。

    处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

    (七)拒绝卫生监督者。

    (二)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的。

    违反条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五条第三款。

    处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也可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三)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的。

    违反条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十三条化妆品经营企业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

    (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

    处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也可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9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三十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的处罚:

    (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

    (四)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违反条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第十三条化妆品经营企业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

    (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处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三十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的处罚:

    (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

    (五)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

    违反条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第十三条化妆品经营企业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

    (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处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三十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的处罚:

    (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10

    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

    参考:《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超过有效使用期等禁止销售的化妆品如何处理请示的批复》(卫法监食便函〔2001〕125号)。

    (六)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

    违反条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第2目。

    处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七)进口化妆品没有中文标签或标签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

    方法1

    违反条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标签、说明书、小包装上应当注明的内容,必须有中文记载。

    处罚条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企

    11

    业,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

    方法2

    违反条款:《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化妆品标识中除注册商标标识之外,其内容必须使用规范中文。使用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文的,应当与汉字有对应关系,并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要求。

    处罚条款:《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八)销售进口化妆品时所提供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与卫生部批准内容不符的。

    参考《卫生部关于销售未经批准进口化妆品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105号)。

    (九)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特殊用途和功效的。

    参考《卫生部关于化妆品监管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6〕236号)。

    (十)伪造特殊、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的。

    处罚条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并可以撤消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或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一)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二)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

    (十一)没收进口化妆品的后处理。

    处罚条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没收产品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没收的产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并

    12

    经检验合格的,待按《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后,准予销售:4.未经批准或检验的进口化妆品。

    (十二)监督抽检不合格化妆品的查处。

    处罚条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13

    附件2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平台

    网址及有关规定

    1.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平台网址:

    http://125.35.6.80:8181/ftban/fw.jsp

    (路径:登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首页→化妆品查询→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

    2.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有关规定:

    1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通告

    2013年第10号

    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工作,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告知性备案

    自2014年6月30日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前,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附件1),对产品信息进行网上备案。备案的产品信息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认后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政务网站统一公布,供公众查询,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再发放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备案后3个月内组织开展对备案产品的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发现违法的,依法立案查处,并在产品备案信息相关栏目予以标注。未按要求履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前产品信息报备义务的,依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相关规定处理。

    二、美白化妆品纳入祛斑类化妆品管理

    目前,市场上大部分宣称有助于皮肤美白增白的化妆品,与宣称用于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的化妆品作用机理一致。为控制美白化妆品的安全风险,决定将其一并纳入祛斑类化妆品管理。自本通告发布

    15

    之日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再受理国产或进口美白产品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生产企业应按照《美白化妆品管理要求》(附件2)进行产品注册申请。已经受理的美白产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原有规定继续审查核发备案凭证,并督促企业及时补充完成相关检验项目及资料后,按特殊用途化妆品类别重新申报。已经取得备案凭证的美白产品,未按通告要求重新申报并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证书的,自2015年6月30日起,一律不得生产或进口。

    仅具有清洁、去角质等作用的产品,不得宣称美白增白功能。已经取得备案凭证的,应向原备案管理部门提出名称及标签变更申请,原产品包装可使用至2015年6月30日,相关产品可销售至其保质期结束。

    特此通告。

    附件:1.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

    2.美白化妆品管理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3年12月16日16

    附件3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查询

    网址及有关事宜公告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查询网址:

    http://125.35.6.84:81/xk/

    (路径:登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首页→化妆品查询→化妆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关事宜公告

    17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公告

    (2017年第12号)

    关于统一启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第265号)的相关要求,现就统一启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统一启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生产企业持有的原《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自动作废。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三、持有原《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其2016年12月31日前生产的产品可销售至有效期结束。

    四、自2017年7月1日起生产的化妆品,必须使用标注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的新的包装标识。

    五、公众可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的化妆品生产许可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许可项目、生产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有效期等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1月25日

    18

    附件4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库网址及相关规定

    1.数据库网址:

    http://www.wendangku.net/doc/491037481b37f111f18583d049649b6649d7093c.html/datasearchcnda/face3/dir.html?type=hzp

    (路径:登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首页→化妆品查询→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

    2.数据库相关规定:

    19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总局网站数据库

    数据能否作为产品认定依据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药化管函〔2016〕183号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数据库数据能否作为产品认定依据的请示》(苏食药监稽〔2016〕1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总局网站数据库中化妆品行政许可相关信息是总局化妆品行政审批数据的电子化表现形式,可作为日常监督执法的参考依据。在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参考总局网站数据库提供的化妆品行政许可信息,结合案件调查取证的情况,对当事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予以认定。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3月21日20

    附件5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儿童

    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的通知

    国食药监保化[2012]2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企业:

    为确保儿童化妆品质量安全,进一步做好相关产品申报与审评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10月12日

    21

    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

    为规范儿童(含婴幼儿,以下称儿童)化妆品申报与技术审评工作,依据《化妆品卫生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一)本指南适用于儿童化妆品的申报与审评。儿童化妆品系指供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使用的化妆品。

    二、配方原则

    (二)应最大限度地减少配方所用原料的种类。

    (三)选择香精、着色剂、防腐剂及表面活性剂时,应坚持有效基础上的少用、不用原则,同时应关注其可能产生的不良反应。

    (四)儿童化妆品配方不宜使用具有诸如美白、祛斑、去痘、脱毛、止汗、除臭、育发、染发、烫发、健美、美乳等功效的成分。

    (五)应选用有一定安全使用历史的化妆品原料,不鼓励使用基因技术、纳米技术等制备的原料。

    (六)应了解配方所使用原料的来源、组成、杂质、理化性质、适用范围、安全用量、注意事项等有关信息并备查。

    三、安全性

    (七)申报企业应对儿童化妆品的安全性进行研究与评价,确保产品使用安全。

    (八)申报企业应根据儿童的特点,对儿童化妆品所使用原料进行安全性风险评估。

    (九)应结合产品的使用方式(如用后是否冲洗),加强对配方中使用香精、乙醇等有机溶剂、阳离子表面活性剂以及透皮促进剂等原

    22

    料的儿童化妆品的安全性风险评估。

    四、申报

    (十)明示适用于儿童的化妆品,应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规定的儿童化妆品要求申报。未明示适用于儿童的化妆品,其产品包装不得以图案或其他形式显示或暗示为儿童用化妆品。

    (十一)作为儿童化妆品的申报资料,应包括基于安全性考虑的配方设计原则(含配方整体分析报告)、原料的选择原则和要求、生产工艺及质量控制等内容。

    (十二)配方整体分析报告应从安全性角度结合配方所使用原料进行分析。为便于申请人申报,本指南提供了儿童化妆品配方设计原则(含配方整体分析报告)示例作为参考,详见附件。

    五、审评

    (十三)对于申请人提交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理性和科学性进行审评:

    提供的申报资料应齐全,并符合有关资料要求;

    产品中文名称或包装可视面中应明示适用于儿童等说明性用语;

    对于儿童使用的产品,应在产品标签(含产品说明书)中标注“应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警示用语;

    儿童化妆品及其所用的原料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的相关要求;

    儿童化妆品的检验项目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进行。产品对儿童应无皮肤及眼刺激性,无光毒性,无变态反应性;

    儿童化妆品菌落总数不得大于500CFU/mL或500CFU/g;

    配方设计原则(含配方整体分析报告)、原料的选择原则和要求、生产工艺及质量控制等内容应针对申报产品进行科学、合理地阐述,且不应与申报资料中的其他内容(如标签、配方、工艺等)相矛盾;

    23

    配方整体分析报告的内容应完整,应结合配方所用原料进行分析。对涉及《化妆品卫生规范》中有限制要求的原料应结合限制要求进行阐述。

    (十四)经审评认为申报资料存在问题的,审评专家应根据化妆品监管相关规定和科学依据,提出具体意见。

    (十五)根据儿童化妆品的特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组织对已经批准(备案)的儿童化妆品进行安全性再评价。

    (十六)国产非特殊用途儿童化妆品备案时,应参照本指南要求提交相关备案资料。

    (十七)本指南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儿童化妆品配方设计原则(含配方整体分析报告)示例

    24

    附件6

    2019年柳州市柳江区化妆品流通领域监督检查表

    柳州市柳江区

    25

    柳州市柳江区

    26

    附件7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场笔录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地点:

    检查人员:执法证号:桂

    检查人员:执法证号:桂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通知当事人到场情况:

    检查人员:我们是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现向你出示我们的执法证件,你是否看清楚?

    当事人:

    检查人员: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

    检查人员:、年月日

    27

    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你认为检查人员与你(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你是否申请检查人员回避?

    当事人:

    (如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情况: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现场情况: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检查人员:、年月日

    28

    (续页)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检查人员:、年月日

    29

    (尾页)

    检查人员:以上是本次现场检查的情况记录,请核对/已向你宣读。如果属实请签名。

    当事人: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检查人员:、年月日

    30

    附件8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令改正通知书

    江市监责改〔〕号

    经查,你(单位)

    的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

    依据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予以改正/在年月日前改正。

    (逾期不改的,本局将依据的规定,。)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

    如对本责令改正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或者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联系电话: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本文书已于年月日时分收到。

    签收人签字: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31

    附件9

    化妆品安全监管告知书(模板)

    ××经营企业:

    根据《中共柳州市委办公室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柳办〔2019〕39号),自2019年3月25日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承担化妆品监督管理职责。为做好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遵守法律法规,强化责任意识

    自觉遵守《产品质量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强化企业是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人意识,提升化妆品质量安全意识水平,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

    二、规范经营行为,保障质量安全

    全面落实索证索票和台帐管理制度,认真做好供应商资质审查、进货查验、索票索证和台帐管理等。开展供应商及产品资质审查,包括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行政许可批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进口化妆品的还应具有有效检验检疫证明、中文标签标识等。建立产品购进台账,批发企业建立销售台账。不经营无证、标识不全的产品,不经营过期假劣的产品,不经营夸大产品功效、宣传医用疗效的产品。

    三、自律诚实守信,维护消费安全

    32

    各化妆品经营使用企业要主动接受政府职能部门、消费者、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认真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深化自律意识,常抓诚信建设,营造化妆品良好经营市场秩序。

    致力维护化妆品质量安全,切实保障化妆品消费安全。

    监督举报电话:12315或12331

    ××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签收企业(盖章):

    ×年×月×日

    33

    附件10

    化妆品经营质量安全承诺书

    遵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为保证我企业所经营化妆品的质量安全,现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贯彻执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并建立台帐。

    二、所经营的化妆品从合法渠道购进,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要求,并具有合格的标识标签。化妆品储存场所的卫生环境符合相关规定。

    三、确保诚信经营,对所经营化妆品不做虚假和夸大宣传,不销售过期变质、自制化妆品。

    四、自觉规范经营行为,接受行政机关依法监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维护和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其他合法权益。

    五、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承诺企业(盖章):

    承诺人(签名):

    承诺日期:年月日备注:承诺书一式二份,监管部门和承诺企业各持一份。

    34

    附件11

    2019年柳州市柳江区流通领域化妆品

    专项整治信息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填报日期:年月日

    柳州市柳江区

    35

    柳州市柳江区

    备注:5月30日、6月30日、7月30日、8月30日、9月30日前将当月份的汇总表上报食品经营与化妆品监管股。

    填报人:联系电话:

    36

    附件12

    2019年柳州市柳江区流通领域化妆品

    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台账

    填报单位(公章):填报日期:年月日

    柳州市柳江区

    37

    备注:5月30日、6月30日、7月30日、8月30日、9月30日前将当月份的台账上报区食品经营与化妆品监管股。

    38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19年5月22日印发

    - 39 -

    - 40 -

    • 考试时间
    • 范文大全
    • 作文大全
    • 课程
    • 试题
    • 招聘
    • 文档大全

    推荐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