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有关同意宜昌市及所属县(市)设立城市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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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宜昌市及所属县(市)设立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鄂财函[2003]164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3.05.31
【实施日期】2003.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宜昌市及所属
县(市)设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鄂财函[2003]164号2003年5月31日)
宜昌市及宜都、远安、枝江、当阳、长阳、秭归、兴山、五峰县(市)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立项的请示》(宜市预外发[2002]215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发[1987]47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宜昌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批复》(鄂政办
函[1994]104号)的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宜昌市及其所属的宜昌都市、远安县、枝江市、当阳市、长阳县、秭归县、兴山县、五峰县设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项目,由宜昌市及其所属的宜都市、远安县、枝江市、当阳市、长阳县、秭归县、兴山县、五峰县政府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