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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释法案例

    时间:2021-03-26 11:28:36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以案释法案例

    案由:不动产登记纠纷

    案情概况:

    2003年王某与张某结婚,结婚后双方共同购买房屋一套,但登记在张某名下。2013年王某和张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王某所有。但离婚协议签署后双方并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2017年张某去世,2018年王某持与张某的离婚协议申请将房屋转移登记至王某名下。不动产登记部门以其申请不符合条件为由,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王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解析:

    ー、持离婚协议单方申请登记,法律依据不充分

    不动产登记以双方共同申请为原则,单方申请为例外。《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包括“(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持离婚协议书处分不动产

    的,并不在条例列举的单方申请情形之中。因此,除非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例外规定,持离婚协议单方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存在法律适用的障碍。

    二、持离婚协议单方申请登记,难以保证登记结果真实准确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离婚协议书是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意见的协议,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体现。虽然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婚姻登记机构一般会在协议上加盖印章,但是这只能表明婚姻登记机构对于当事人相关约定事项的认可以及满足管理相关要求,不能改变离婚协议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属性。离婚协议并不具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出具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政府出台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文书所具有的公示效力,根据《物权法》不能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而且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也可以事后双方协商的方式进行修改,甚至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予以撤销。因此,在双方未同时在场的情况下,不动产登记机构也难以判断协议的内容是否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进而保障登记结果真实准确。

    三、持离婚协议单方申请登记,也不符合登记管理实践

    在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房屋登记部门针对类似情况也作出过相应的答复。200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对铜陵

    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关于适用<房屋登记办法>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中曾明确答复:“根据《物权法》、《婚姻法》及《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夫妻双方经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时,离婚协议对夫妻共有房产进行约定处理的,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需离婚双方到场共同申请。”

    案件判决:

    本案中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没有明确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作为依据的情况下,不受理王某的办理不动产转移的相关事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驳回了王某的起诉。

    案件启示:

    王某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应当及时要求张某配合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若张某不积极配合的情况下,王某应当及时向法院起诉,并持相应的法律文书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及时保障自身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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