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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项目管理目标奖罚管理办法

    时间:2021-01-14 10:24:48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工程项目管理目标奖罚管理办法

    1、总则

    为提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充分调动各级工程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项目安全、优质地按计划投产,提高投资效益,根据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管理目标考核办法》,制定本办法。

    2 管理目标

    2.1安全文明施工目标

    ●安全管理体系完善、有效,管理责任明确。

    ●安全文明施工状况良好,达到集团公司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优良及以

    上标准。

    ●工程建设过程中未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未发生责任性重大机械设备

    事故,未发生责任性重大火灾事故

    2.2质量目标

    ●质量管理体系完善、有效,管理责任明确。

    ●分项工程建设质量验评结果合格率全部达到100%,且建筑工程优良率≥

    95%,安装工程优良率≥98%。

    ●观感质量及施工工艺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不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工程建设实现达标投产

    2.3工期目标

    ●进度计划合理、可行,工期控制措施有效,除批准的计划调整外,按照

    考核工期按时或提前投产。

    ●项目上报正式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经集团公司审批后作为计算工期考核

    起始日期的依据。

    2.4造价目标

    ●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及时、准确,资金到位率、利用率控制在合理水平。

    ●未发生影响工程建设或造成费用较大增加的设计变更和索赔事项。

    工程项目竣工并移交生产,经审计的竣工决算未超过执行概算控制目标3、考核原则

    3.1 项目建设开始时,即应确定工程建设安全、质量、工期和造价管理的总体考核目标,以及全部实现考核目标的奖励方式和额度,并分解到年度,通过年度目标考核保证总体目标的实现。

    3.2 工程项目管理目标考核及奖励,以实现工程既定的建设目标和提高投资综合效益为基础,以实现工程各年度(阶段)的安全、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目标为前提,实现控制目标即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原则上来自概算投资节余。

    3.3 工程建设实现既定管理目标,并实现投资节余,可另行提取工程投资节余奖,奖励资金原则上来自执行概算节余。

    3.4 机组提前发电并产生效益时,可根据提前发电效益和投入成本情况,从总效益中另行提取提前发电奖。

    3.5 工程项目按期实现重大里程碑(或重大工程形象)进度目标,或进行重大设计方案优化,可视具体情况从年度或最终考核目标奖励中预提部分奖金。

    3.6 工程建设年度目标考核标准应结合年度工程建设特点,将工程建设总目标进行分解,具体确定年度安全、质量、工程形象面貌(或关键节点)和工程造价的管理目标,并根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以保证建设总目标的实现。

    4、奖励标准

    4.1 项目管理目标奖励标准根据项目规模,奖励总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50万元。

    4.2 工程竣工实现安全、质量、工期和工程造价管理总目标,并实现工程投资节余的项目,可按工程投资节余的4%-8%提取投资节余奖。

    4.3 工程项目年度考核奖励额度应根据年度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结合工程管理的具体特点,在总奖励额度范围内合理分配。

    4.4根据项目安全、质量、工期和造价管理目标考核情况,对未实现管理目标的项目,不得提取相应管理目标的考核奖励。对年度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本年

    度全部奖励:

    (一)项目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或责任性重大机械设备事故、或责任性重大火灾事故,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项目未按确定的工期计划实现投产发电,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工程竣工决算未控制在执行概算之内,并突破概算的。

    4.5项目管理中的安全、质量、工期和造价四项管理目标是相互关联、互为依存的,必须统筹安排,协调推进。对片面追求单项目标,致使其他管理目标产生重大偏差或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将视具体情况根据相应制度对责任者给予处罚。

    4.6 工程管理目标考核奖励应根据工程管理人员在实现管理目标中承担责任大小

    和做出贡献多少进行分配,并按相关政策办理。

    4.7对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调试、物资代理等参建单位的考核奖惩办法,在

    工程合同中明确,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另行考核兑现。

    4.8 工期奖励标准

    4.8.1 里程碑节点奖励标准

    工程项目管理目标奖罚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管理目标奖罚管理办法

    43、脱硫土建开工2008年04月20日10万元

    44、脱硫安装开始2008年07月20日10万元

    45、脱硫安装投入使用2008年02月01日10万元

    46、2008年04月30日10万元

    47、2008年10月01日10万元

    合计540万元

    注:

    1、上述金额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业主、工代及其他总额。

    2、分摊比例为:施工单位45%、监理单位25%、业主单位20%、工代5%、其他

    5%。

    4.8.2 对于能超额完成日计划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将根据情况给予200~500元的奖励。

    4.8.3 对于能超额完成周计划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将根据情况给予1000~2000元的奖励。

    4.8.4 对于能超额完成月计划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将根据情况给予5000~10000元的奖励。

    4.9质量奖励标准

    4.9.1 对于完成的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经监理、业主验收一致公认为达到样板工程的将给予施工单位1000~20000元的奖励。

    4.10 安全文明施工奖励标准

    4.10.1 有下列之一的施工单位的个人,由安全委员会给予500~20000元的奖励:4.10.1.1施工现场开展安全竞赛,优化安全管理,实施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在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中,做出显著成绩;

    4.10.1.2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

    4.10.1.3发生事故时,及时组织抢救,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小损失;

    4.10.1.4在安全技术管理,工业卫生方面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提出重大建议,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

    4.10.1.5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在建设工程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4.10.1.6施工单位由于强化安全管理,全年未发生人身重伤事故,由安委会给施

    工单位及其行政正职一定的奖励,一个标段工程完成后,未发生因死亡事故的给予

    奖励;

    4.10.1.7对施工单位的奖励,也可以授予荣誉称号,对个人的奖励可进行物质奖励,也可以精神奖励,如确实做出重大贡献,由安委会申报集团公司批准授予****

    电厂功臣荣誉称号。

    4.10.1.8 经监理、业主共同检查确认达到现场文明施工样板要求。

    5、考核标准

    5.1 承包商项目经理及项目部人员考核:

    5.1.1承包商项目经理应为投标文件计划(拟定)人员,若因特殊原因需更换项目经理,承包方需提前3个工作日向业主提交书面申请,同时递交其接替者业绩及相关资料证明,且接替者的业务和管理水平不得低于前者,经业主同意后方可更换。若业主提出承包商的项目经理不能满足工作要求,承包商应及时按要求更换,否则,业主有权终止合同并考核承包商50000元。

    5.1.2承包商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应为投标文件中所列人员,如更换需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业主同意,否则,业主有权进行考核承包商,考核标准:50000元/人次。

    5.1.3承包商项目经理及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在施工期间离开现场一天及以上,必须向业主提出书面申请,取得业主同意,否则,业主有权进行考核承包商,考核标准:20000元/人次。

    5.2 现场录像考核:

    5.2.1承包商应配合监理和业主对施工现场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等进行现场录像。

    5.2.2如果承包商拒绝或不配合监理和业主进行现场录像,每发现一次考核承包商1000元,并限期整改。

    5.2.3每个工程节点、隐蔽工程必须有录像,每缺一个节点或隐蔽工程记录,考核承包商1000元。

    5.3 工期考核标准

    5.3.1 由于承包商的原因导致里程碑工期无法完成将在合同付款时按合同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5.3.2 由于承包商原因导致日计划无法完成的将给予项目负责人200~500元的罚款。

    5.3.3 由于承包商的原因导致周计划无法完成将给予1000~2000元的罚款。

    5.3.4 由于承包商的原因导致月计划及年度计划无法完成将给予5000~10000元的罚款。

    5.4 质量考核标准

    5.4.1 体系、制度不健全,质量管理人员资质和数量不符合要求,三级检查验收流于形式的施工单位将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

    5.4.2 不按照建设程序组织施工,质量标准低于设计图纸、规程、规范的要求未造成质量事故的一般性质量问题将给予200~1000元的罚款。

    5.4.3 对于发生记录质量事故(返工损失金额一次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或影响下道工序施工不超过5天者)的施工单位将给予1000~5000元的罚款。

    5.4.4 对于发生一般性质量事故(未达到重大质量事故条件而超过记录事故的质量事故或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人民币1~10万元的或影响下道工序施工5~15天的)的施工单位将给予5000~20000元的罚款。

    5.5.5 对于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房屋或构筑物的主要结构倒塌或超过规范规定的基础不均匀下沉、结构倾斜、结构开裂或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缩短使用寿命或其它不能补救的永久性缺陷或严重影响设备或系统的使用功能或严重影响下一步主要工程施工质量或进度影响工期15天以上或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的施工单位将给予20000~100000元的罚款。5.5 安全考核标准

    5.5.1 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给予事故主要责任单位5-10万元经济处罚。

    5.5.2发生人身重伤事故,给予事故主要单位3-5万元的经济处罚。

    5.5.3发生人身轻伤事故,给予事故主要负责单位1-3万元的经济处罚。

    5.5.4 发生一般机械设备、火灾、厂内交通等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5%进行罚款(不包括赔偿金额)

    5.5.5 发生重大及以上人身、机械、设备、火灾、交通等事故按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处理;

    5.5.6 凡有下列违章行为的单位,视情节给予罚款5000-10000元:

    5.5.

    6.1施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未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施工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用施工单位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而施工的;

    5.5.

    6.2未按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5.5.

    6.3未进行年度全员安全检查教育及考试的;

    5.5.

    6.4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5.5.

    6.5 施工项目未编制作业指导书或指导书中没有安全技术措施及施工前未向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签字的;

    5.5.

    6.6 未按《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的;

    5.5.

    6.7 接到安全隐患整改的监理通知单,不及时整改的。

    5.5.7 凡有下列违章行为的单位视情节给于罚款2000—5000元。

    5.5.7.1特种设备以及危险品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5.5.7.2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5.5.7.3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5.5.7.4 随意堵塞交通、损坏路基、路面的。

    5.5.7.5施工的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失灵不及时修复的。

    5.5.7.6擅自拆除、损坏、污染现场设备设施的。

    5.5.7.7 施工配电箱未按标准设置,箱内无漏电保护器,开关熔断丝用铝、铜等金属丝代替的。

    5.5.7.8文明施工责任区脏、乱、差经指出后不及时整改的。

    5.5.7.9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5.5.7.10 施工区域临边无拦标、孔洞盖板、高处作业无防护措施的。

    5.5.7.11 施工脚手架没按安全规程要求搭设使用的。

    5.5.7.12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5.5.7.13 电焊机及电器设备无保护性接地或接零及防雨措施的。

    5.5.7.14提升材料的门架、井字架(升降塔)违章载人的。

    5.5.7.15 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按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施工安全管理的。

    5.5.7.16 违反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措施以至造成环境破坏或污染的。

    5.5.7.17 未按《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

    5.5.8 其它违反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单位,视情节可给予2000-10000元罚款。

    5.5.9 对下列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每项一次处罚100-500元;

    5.5.9.1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或未执行、或无岗位责任制区域责任制,或未按要求配备安监人员,或无奖罚制度;

    5.5.9.2未制定安全目标管理措施;

    5.5.9.3安全技术措施不交底或不履行签字手续;

    5.5.9.4班组织没有开展安全活动或记录台帐;

    5.5.9.5监理部开出的安全“整改通知单”一个星期后,仍未整改;

    5.5.9.6对新时厂人员处包工不开展安全教育,或不进行安规年考,或专职安监人员无证上岗;

    5.5.9.7无证进行特种作业;

    5.5.9.8未按规定报事故报告、月(年)报表;

    5.5.9.9未建立安全检查台帐,整改台帐、工伤事故、管理档案,特种作业,工器具管理体制等台帐;

    5.5.9.10未按规定召开本单位安全例会,或会议无记录;

    5.5.9.11发生事故以及严重违章、恶性未遂、重大险情没有及时向安全生委员会和监理部门报告或隐瞒不报。

    5.5.10 脚手架安全管理,符合下列一项的处罚200~500元:

    5.5.10.1无脚手架管理制度;

    5.5.10.2大型脚手架、特殊脚手架无施工方案或未按制度执行;

    5.5.10.3脚手架搭后未验收,或未挂合格牌,脚手架无防护栏标,或未按规定设脚板,外侧未按规定设安全网;

    5.5.10.4脚手架超荷载使用。

    5.5.10.5个人劳动保护不安全行为:

    5.5.11有下列之一者处罚50-200元:

    5.5.11.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未系安全带,或安全帽不合格。

    5.5.11.2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或安全带不合格,或安全带未按规定定期检查。

    5.5.11.3 酒后进入施工现场、工具房、或酒后操作设备。

    5.5.11.4穿高跟鞋、凉鞋、拖鞋或带钉的鞋以及短袖上衣或短裤进入如施工现场。

    5.5.11.5高处作业上下抛掷物件或不正确使用工器具。

    5.5.11.6流动吸烟,或在禁火区域内未经批准动火。

    5.5.11.7起重违反十不吊。

    5.5.11.8擅自拆除警示牌、遮拦、栏杆、照亮等安全设施。

    5.5.11.9无证擅自操作、动用特种作业范围内的设备。

    5.5.11.10施工现场、工具房、宿舍等场所使用碘钨灯、电炉或生活取暖。

    5.5.11.11违章作业,无视领导、安监人员的警告,出口伤人。

    5.5.11.12无作业票进行工作或领导违章指挥。

    5.5.12无下列设施或不齐全处罚200元

    5.5.12.1孔洞无盖板、栏杆或不齐全不可靠。

    5.5.12.2机械转动部分无罩壳或不起保护作用。

    5.5.12.3高空作业及交叉作业未设安全网、防护棚或不合格。

    5.5.12.4施工接受后电缆未及时封堵,电缆盖板不盖或不可靠。

    5.5.12.5夜间施工照明亮度不充足而影响施工安全。

    5.5.12.6现场没有安全警示牌,现场开挖的沟道及危险处夜间未设红灯警示。

    5.5.13下列施工用电存在的问题处罚100—200元

    5.5.13.1小于规定安全距离又无安全遮拦或措施。

    5.5.13.2配电箱不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的要求,未采用三相五线制。

    5.5.13.3配电箱进出口电缆未固定,或门未关,或箱内接线凌乱,或设备老化或,超负荷。

    5.5.13.4配电箱外、箱内没有编号或名称,或没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准用证。

    5.5.13.5开关箱无漏电保护或保护失灵。

    5.5.13.6配电箱违反“一机、一闸、一箱”的接线要求或乱用保险丝。

    5.5.13.7配电箱安装不可靠,周围杂草、杂物乱堆。

    5.5.13.8配电箱内闸具等小设备损坏严重,箱处无门或防雨措施。

    5.5.13.9不正确使用碘钨灯或手持220V照明灯。

    5.5.13.10行等电压不超过36V。潮湿场所、金属容器及管道内行灯电压不超过12V。行灯应有保护罩,其电源应使用橡胶软电缆。

    5.5.13.11电源线乱放在地上未架空,电源线固定在金属物体,未采用木横担。5.5.13.12电动工器具未定期实验、无台账、无标签、不正确使用。

    5.5.13.13未开工作票进行电器工作或不合格(无证)人员进行电气工作。

    5.5.13.14绝缘工器具未定期实验或无台账。

    5.5.14违反下列起重机械管理上的问题处罚100—300元

    5.5.14.1起重机械无可靠安全保护装置。

    5.5.14.2无夹轨钳或不用、道轨不接地。

    5.5.14.3拆装起重机械无方案措施,或未经批准、或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就使用。

    5.5.14.4重要起吊作业无方案,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5.5.14.5吊车司机、起重工及指挥人员无证上岗。

    5.5.14.6高处作业无信号传递,或不使用口哨旗语或对讲机。

    5.5.14.7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吊车使用前后未按规定检查或记录。

    5.5.14.8吊车操作人员上下爬梯无护围或不符合要求。

    5.5.15违反下列之一罚款100-200元:

    5.5.15.1平刨机、圆盘锯、手持电动工具、钢筋机械搅拌机、潜水泵、铝床等,无机械转运部分罩壳保护罩、电气保护装置、无定期测试记录台帐,无专人负责,无接地,无漏电保护。

    5.5.15.2上述机械使用不规范,或现场无挂设正确使用要求,不使用时未断开电源。

    5.5.16 违反下列情况之一者处罚100-200元:

    5.5.1

    6.1氧气瓶乙炔瓶使用,存放及运输违反规定的。

    5.5.1

    6.2电焊机裸露的导电部位未装设防护罩,电焊机外壳未接地。

    5.6 现场文明考核

    5.6.1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及方便,在业主或任何依法建立的主管机关所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承包方应以其自己的费用提供并维修所有的照明、护栏、围墙、警告标志及守卫设施。没有按以上要求进行的,每发现一次(项)考核责任单位1000元,并限期整改。

    5.6.2承包方应以自己的费用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健康和安全。没有按以上要求进行的,每发现一次(项)考核1000元,并限期整改。

    5.6.3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方应避免现场出现不必要的障碍,排除雨水或污水,并应将任何承包方的设备和材料储存并做出妥善安排,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废料、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没有按以上要求进行的,每发现一次(项)考核1000元,并限期整改。

    5.6.4现场的清洁按施工区范围,划分责任区,定期检查,对违反清洁规定的单位处以罚款并令其清扫。并将现场场地的整洁列为验收内容。没有按以上要求进行的,

    每发现一次(项)考核责任单位1000元,并限期整改。

    5.6.5发出任何移交证书后,承包方应立即从已签发了的那部分工地上将所有有关的承包方的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及各种临时工程清除、撤走,使这部分工程及工地保持清洁,并经业主验收合格。没有按以上要求进行的,每发现一次(项)考核1000元,并限期整改。

    5.6.6自工程竣工后10日内,承包方应从工地上将所有有关承包方的设备、承包方材料、垃圾及各种临时工程清除、移走;20日内,承包方必须将其施工、生活临建清除。没有按以上要求进行的,每发现一次(项)考核1000元,并限期整改。

    5.6.7承包方在任何时候均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雇员或在其雇员之中发生任何违法的、暴乱性的或妨害治安的行为,并维护治安和保护工程附近的个人或财产免遭上述行为的破坏。没有按以上要求进行的,每发现一次(项)考核10000元,并限期整改。

    5.6.8承包商必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工地及工地周围的环境,避免污染、噪音或由于其施工造成的对公共人员和财产等的危害或干扰。如因承包方原因造成上述危害,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没有按以上要求进行的,每发现一次(项)考核10000元,并限期整改。

    5.6.9承包方如在施工期间发现文物,则应按国家有关法律及时通知业主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没有按以上要求进行的,每发现一次(项)考核10000元,并限期整改。

    5.6.10承包方不得将与施工无关的毒品、爆炸物、易燃物、有毒物及有放射性的物品带入施工现场。如因工程需要施工区放置爆炸物、易燃物、有毒物及有放射性的物品时,承包方应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存放、保管和使用。如上述物品的保管、使用、存放不当对承包方自身、第三者及环境造成的危害,由承包方承担全部责任。没有按以上要求进行的,每发现一次(项)考核10000元,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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