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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省公路局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通知

    时间:2021-01-14 10:08:26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台州市公路管理处文件

    台公路…2009?325号

    转发省公路局《浙江省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管

    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公路段:

    现将省公路局《浙江省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浙公路…2009?15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段应高度重视项目前期管理工作,切实转变计划管理模式和管理理念,逐步使计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二、强化项目实施管理。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设计变更管理和工程监理制度,全面加强质量、进度、安全管理,积极推广应用公路养护“四新”技术,建立健全资料档案和各种

    报表制度。

    三、加强养护工程资金监管,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同时为确保资金及时到位,要求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抓紧办理竣工决算。

    附件:浙江省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浙江省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实施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是指普通国省道公路的路面大中修、危病桥梁隧道维修改造、公路安全保障、公路水毁修复、公路绿化等工程。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普通国省道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高速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适用其他规定。

    第三条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县两级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的组织实施。国省道收费公路养护工程由业主负责,公路管理机构按属地原则负责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原则上由省全额列支。国省道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由业主负责落实,省按有关政策适当补助。

    第二章项目前期管理

    第五条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在合理编制国省道养护规划的基础上,由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每年下半年做好次年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的工程设计方案的初步审查工作,并据此建立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储备库,年度计划安排时,项目储备库中的养护工程项目优先安排。

    第六条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根据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确实需要立项修复改造的,并有工程设计方案和工程估算(造价),设计方案经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初步审查后,方可立项。在安排养护工程项目时,应积极采用辅助决策系统,力求决策科学化。

    第七条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国省道公路养护专项工程项目建议,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核,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编制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建议计划初稿,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编制和下达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国省道收费公路的养护专项工程计划由业主编制,并按有关规定报所属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经公路技术状况检测评定为中等以下的路段,应列入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路面大中修工程)计划,对于工程规模较大且技术复杂的项目原则上按工程设计方案及施工图设计两阶段施行。路面破损严重、平整度差的路段优先列入计划。

    第九条技术状况为三类、四类、五类的,有主要、重要构件损坏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桥梁;渗漏水严重、照明通风不足,病害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公路隧道,应予以列入国省道公路养护

    工程(危病桥梁隧道维修改造工程)计划。按规定检测并有详细检测报告的公路桥梁隧道,优先列入计划。

    第十条国省道公路上有运行安全隐患的边坡,视距不良、长大下坡、路侧险要、平面交叉、急弯等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路段,应列入公路安全保障计划。主要干线公路和重要战备公路的项目优先列入计划。

    第十一条国省道公路上路基、挡墙、桥涵及主要结构物冲毁的路段,应列入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公路水毁修复工程)计划。

    第十二条国省道公路沿线裸露边坡及荒地,未实施公路绿色通道工程及原公路绿化需要较大规模更新补植的路段应列入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公路绿化)计划。

    第十三条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必须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工程设计应结合实际、技术合理、方案可行、注重实效。工程设计内容和文本格式应符合我省相应的设计指南和设计范本,设计中要注意因地制宜推广和应用预防性养护及沥青路面再生利用等公路养护“四新”技术。

    第十四条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原则上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委托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设计审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派员参加,设计审查结果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项目设计及预算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实行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和工程监理制度。对水毁修复、设施增设、公路绿化中工程量少、规模小的专项工程项目,可按《浙江省公路抢险应急及小额零星工程管理办法》(浙交…2007?82号)执行。

    第十六条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实行公开招投标,具有相应公路养护资质或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均可参加投标。

    第十七条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合同管理,在项目实施中必须严格按所签订的合同执行。

    第十八条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积极推行社会监理,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均可参与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监理工作。

    第十九条公路养护工程应建立、健全“行业监管、市场监理、企业自检、社会监督”的四级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检查验收制度,确保投资效益。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积极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活动,完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单位要强化质量检验,实行工序交验制度,认真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和《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省有关质量控制标准,做好质量检查记录和材料试验记录,各种原始记录严禁涂改或伪造。

    第二十一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批准的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及设计批复文件,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及时报

    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对于不涉及实施路段、实施规模、技术标准、主要技术方案等的变更设计,由市级管理机构审批并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变更后,原则上应控制在原批复工程资金总额以内)。

    第二十二条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按照规范的规定在养护工程施工路段设置安全设施,必要时还应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和指挥,以确保养护工程实施路段的通行安全。

    第二十三条在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的实施和管理中,应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养护技术,大力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技术水平。

    第二十四条在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的实施中,应积极推行节能减排的新技术、新方法,努力降低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的能耗排放。

    第二十五条建立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月报制度,按规定及时上报各有关单位。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应每月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报告本辖区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的进展情况。对投资规模较大或重要的单项工程可建立单项工程简报制度。

    第二十六条对有关公路养护工程的计划、统计、审计、设计文件、竣工档案等信息资料,应按相应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完工后,由市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按规定组织质量鉴定,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验收,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派员参加。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执行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资金由省公路管理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到项目所属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可实行跨年度预算安排。

    第二十九条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资金按工程进度拨付。第一次在年度预算正式下达并项目开工(以项目开工报告为准)后拨付批准预算的80%,其余20%的工程尾款须待工程验收通过并办理竣工决算后按实拔付。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在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完工验收后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工作。

    第三十一条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加强监管,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使用。

    第三十二条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对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项目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和抽查,检查情况纳入对各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的年度目标工作考核范围。

    第三十三条对弄虚作假、套取项目资金,工程未实施或未能按期完成的,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省将视具体情况扣回相应项目资金,并予全省通报批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转发养护管理办法通知

    台州市公路管理处办公室2009年11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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