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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破产流程(简易版)

    时间:2021-04-22 07:45:21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企业破产的流程

    企业破产需经过以下流程:

    一、破产法的程序结构

    现代破产的含义,决定了破产法的基本程序框架,也即破产程序的基本结构。包括:1.破产重整程序;

    2.和解程序;

    3.破产清算程序。

    我国现行破产法规定了上述三种破产程序。只要债务人符合程序开始的条件,当事人可直接申请进入某一程序。同时,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允许程序之间进行转换。但是,我国企业破产法禁止在和解与重整程序之间进行转换。

    二、破产原因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明缺乏清偿能力的。

    三、破产申请

    (一)债权人提出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四点内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申请目的;(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二)债务人提出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四、破产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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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是启动破产程序的第一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债务人和清算责任人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分外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人民法院受理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裁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五、破产审查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六、破产公告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七、召开债权人会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从头作出决议。

    八、破产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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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对人民法院对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九、破产重整

    (一)、概念:破产重整是指在企业法人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营业,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之摆脱困境,走向恢复的再建型债务算帐制度。

    (二)、重整计划的提交时间:大凡情形下,管理人和债务人制备重整计划的期限为6个月,自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算。该期限届满,未能完成该计划,具有正当理由的,经债务人或管理人申请,法院可裁定延长3个月,即最长为9个月。

    若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三)、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时间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1、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2、部分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但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利益。

    (四)重整计划的批准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三十日内裁定批准。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应当同时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发布公告。

    (五)重整程序的终止

    1、正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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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部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经申请且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时,应同时裁定终止重整程序,此为重整程序的正常终止。

    2、提前终止

    重整程序开始后,因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法院裁定提前终止重整程序,此为重整程序的非正常终止。依照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法院应裁定提前终止重整程序:①债务人有妨碍重整的行为;②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③部分表决组未通过计划草案的,经法院裁定批准的;④法院拒绝批准重整计划。

    十、破产和解

    (一)概念:和解制度是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法院许可的为避免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制度。

    (二)和解种类有:

    1.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的和解。

    2.破产程序上的和解(和解草案)与程序外和解(与全体债权人自行达成协议)。

    (三)和解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1、和解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债务人

    申请时间:不得在破产宣告后提出和解申请。

    申请限制:应同时向法院提交和解协议草案。

    2、和解申请的受理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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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和解协议的成立与生效

    1、债权人会议对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成立

    2、人民法院对和解协议的裁定认可——生效

    3、和解协议未成立或未生效的法律后果

    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五)和解协议的执行终止

    1、和解协议执行终止的原因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和解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时。

    2、和解协议执行终止的法律后果

    (1)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用,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2)和解协议执行终止,为和解协议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用。

    (3)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十一、破产清算

    (一)概念:破产清算,是指人民法院对达到破产宣告界限的债务人依法宣告其破产,由破产管理人将破产财产进行算帐、变价并最终分配给债权人的一种破产程序。

    (二)阶段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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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阶段的工作。

    如前所述,接管破产企业是管理人接受指定后的首要职责,《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规则(试行)》第二条规定:管理人应在被指定后两日内接管债务人的有关财产和资料,办理好交接手续,妥善管理、保管,并制作交接清单向法院报告接收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时已作了必要的准备,因此,在指定管理人后,管理人能马上接管破产企业,投入工作。

    2、管理人在算帐破产财产阶段的工作。

    管理人在接管破产企业后,即进入破产算帐阶段,管理人对破产企业负有管理的义务,这一管理义务至少包括两方面的内容:①保管破产财产,这是管理人的日常工作之一,目的在于防止破产财产受到人为或无意的损失;②是算帐破产财产,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进行算帐,以最终确定破产财产的范围,为破产财产的分配打下物质基础。

    3、管理人在评估破产财产阶段的工作。

    评估是破产财产变现和分配的准备工作,也是破产财产变现的重要依据。因此,在确定破产财产后,变卖前先要对破产财产进行从头估价或评估。由于破产企业在宣告破产后,可能存在生产经营,以及由于管理人行使破产企业的财产取回权和债权,同时在清算过程中,可能也会因为支付必要的破产清算费用,这都会使破产财产发生变化,从而使企业在破产宣告时的财产与清算工作进入评估阶段时出现差异,因此,为了确定破产财产的范围和价值,必须对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算帐评估。评估结果是破产财产处理时确定价格的依据,是分配破产财产的前提和依据。

    4、管理人在破产财产变现处理阶段的工作

    在破产财产算帐和评估工作完成后,管理人应将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处理,也就是将破产财产中的非金钱财产依照法定的条件和方式出让给他人而转化为金钱财产的过程。因为破产财产的分配是以金钱分配为原则,因而只有将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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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进行变价后才能实现金钱分配,从而决定变价是破产程序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实际上也是财产清算工作的最后一个环节。

    5、管理人在破产财产分配及破产程序终结阶段的工作

    破产财产分配是指管理人将破产财产,以一定的比例按照清偿顺序,公平地进行清偿的程序,它是破产财产清算阶段的最后工作,也是整个破产程序的最终目标和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定原因之一。

    十二、破产宣告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十三、破产终结

    管理人应当在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时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十四、派生程序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职工对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的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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