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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资产贷款发放与支付操作规程(暂行)[1].doc(1)

    时间:2021-03-07 07:43:52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交通银行办公室文件

    交银办〔2009〕206号

    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发放与支付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

    各省分行、直属分行:

    为贯彻银监会发布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2号)的工作要求,规范交行固定资产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流程,现将《交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发放与支付操作规程(暂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规程自2009年10月23日起施行。各行可根据本规程附件自行印制相关文本。请各行关注其他银行的相关规定及操作并及时反馈总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总行风险管理部联系。联系人:

    — 1 —

    盛钧国,联系电话:021-*********2431,邮箱:shengjg@http://www.wendangku.net/doc/3458b91ffad6195f312ba6b7.html;姜涛,联系电话:021-*********2452,邮箱:jt@http://www.wendangku.net/doc/3458b91ffad6195f312ba6b7.html。

    特此通知

    交通银行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 2 —

    交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

    发放与支付操作规程(暂行)

    为规范固定资产贷款的发放和支付管理,根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2号)、《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交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办法》(即将与本文一同下发)和交通银行《信贷手册》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交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的发放和支付一般通过借款人在本行开立的结算户办理。为加强对贷款资金支付的管理与控制,根据需要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专门贷款发放账户,通过该账户办理贷款的发放和支付(即专户管理)。

    一、业务约定

    受托支付:贷款申请时明确借款金额及付款的对象和金额,申请借款金额与需要付款的总额相等。借款人需书面提交借款申请和支付委托。银行按付款总额将贷款发放至借款人账户。专户管理时贷款应发放至专户。贷款发放后,立即凭借款人的支付委

    — 3 —

    托,将所有款项划付至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账户。

    自主支付:贷款申请时需明确借款金额,借款人需书面提交借款申请并承诺每笔付款金额在自主支付限额以下。银行经审核后按借款申请额将贷款发放至借款人账户。专户管理时贷款应发放至专户。贷款发放后,由借款人自主支配,在合同约定限额以下使用。

    自主支付限额:原则上由授信经营部门按项目总投资5%与500万元人民币孰低原则确定。借款人超过此限额的支付,应采用受托支付。这是最低标准。各分行可根据项目的特点、风险状况及借款人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水平,设置更严格的自主支付限额,直至要求所有支付均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专门贷款发放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为加强对贷款资金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根据需要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专门贷款发放账户。该账户的开立应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为单位,一个项目对应一个专户。使用时应按项目严格对应,不得串户使用。该账户仅用于该项目贷款资金的发放和对外支付,不得用于其他结算。该账户的存款利息计入借款人在交行的还本付息账户。该账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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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存款账户。

    还款准备金账户:对于非项目融资的固定资产贷款,必要时可约定还款准备金账户。根据需要在借款合同中应约定对项目或借款人的收入现金流进入该账户的比例和账户内的资金平均存量提出要求。授信经营部门应对该账户进行持续监控。

    项目收入账户:对于项目融资,必须与借款人约定项目收入账户,要求借款人承诺项目收入按交行贷款占比进入该账户,相关中间业务按交行贷款占比在交行办理。该账户对外支付应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授信经营部门应对该账户进行持续监控。

    还本付息账户:在使用专门账户进行贷款发放时,借款人的还本付息可通过其在交行的普通结算账户进行。在贷款还款当日,将还款准备金账户或项目收入账户的资金划入该账户用于还款。

    交易对手和交易资料:属于广义概念,交易对手并不局限于商品交易项下的交易对手,也包括借款人本人(归还借款的情况)、子公司(统借统还的情况)等;相应的交易资料也包括需归还借款的借款合同和统借统还的证明材料等。

    — 5 —

    二、贷款发放和支付流程

    (一)贷款审批。

    固定资产贷款按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交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办法》(即将与本文一同下发)和交行《信贷手册》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审批。

    (二)提款前的准备工作。

    1.核定该项目借款人自主支付的限额。授信经营部门应根据项目总投资核定该项目借款人自主支付限额。在核定自主支付限额时应充分考虑项目的特点、风险状况及借款人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水平。

    2.商议签订借款合同。在授信条件落实的情况下,授信经营部门与借款人商议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若有),明确有关支付方式的约定。在合同中应明确自主支付限额。借款人应在合同中承诺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

    3.专户管理的要求。在专户管理的情况下,授信经营部门应要求借款人对应不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开立专门贷款发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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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账户仅用于该项目贷款资金的发放和对外支付,不得用于其他结算。授信经营部门向会计结算部门出具《专门贷款发放账户开户通知书》(见附件1),并明确自主支付限额。有关开户需要的材料按会计结算部门规定执行。会计结算部门完成开户后,应将有关账号、限额设置情况通知授信经营部门。

    (三)提款及支付申请。在办妥借款和担保的一切合法、必须手续后,借款人可根据项目进度和合同约定向交行书面提出提款申请,在提款申请书中应明确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

    采取受托支付的,借款人应同时向交行提交《受托支付委托书》(附件2)、相应的结算业务申请书/支票/贷记凭证及相关有效交易资料(交易合同、发票和收货单据等交易资料)。授信经营部门核对《受托支付委托书》与所附的结算业务申请书/支票/贷记凭证无误后,在《受托支付委托书》的第三联上签署意见,作为收据交还借款人。

    采取自主支付的,借款人应向交行承诺在支付限额内支付,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提供大致的资金使用说明。必要时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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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次提款,一张放款凭证只能采取一种支付方式。

    (四)提款及支付审批。

    1.授信经营部门的审查。

    (1)授信经营部门按《信贷手册》相关要求对借款人的提款申请进行审核。

    (2)对采取受托支付的,授信经营部门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委托所列收款人、付款金额等是否与相关交易资料相符,是否与项目进展情况相符。审核同意的,应在《授信额度使用审查审批表》和《受托支付委托书》的第一、二联上签署意见,若有异议或不同意的,应说明原因及时退回客户。

    (3)对采取自主支付的,授信经营部门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总投资在单笔支付金额符合合同约定的基础上,对借款人的资金使用说明进行分析和批量审核。

    (4)授信经营部门审核同意后,经部门有权签字人审核、签批,将授信额度使用审查审批表(见附件3)、授信合同、借款凭证、借款人提款申请、借款人支付委托书及所附的结算业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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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支票/贷记凭证或资金使用说明、相关证明材料等所需授信文件移送放款中心。

    (5)授信经营部门应在放款凭证上明确支付方式。专户管理的,授信经营部门还应该在放款凭证上明确还本付息账号。

    (6)发放的重组贷款原则上应采取受托支付。重组贷款中用于偿还原贷款的部分,直接转入原贷款还款账户,新增部分对外支付。

    2.放款中心的审批。放款中心按《信贷手册》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查和签批。放款中心在审查提款前提条件是否落实的同时,应着重审核资金支付的合规、合理。对于受托支付的提款,应重点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委托书所列收款人、付款金额等是否与所附的结算业务申请书/支票/贷记凭证、相关交易资料相符以及贷款使用的合理性。符合条件的,按程序经放款中心主管签批后进行信贷发放,并将放款凭证和支付委托(受托支付时必需)与会计结算部门(账务中心)进行交接。

    (五)贷款发放。会计结算部门(账务中心)收到放款中心交来的放款凭证和支付委托(受托支付时必需)后,按会计业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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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规定流程进行会计发放操作。

    (六)贷款资金支付。贷款发放后,对于受托支付的,会计结算部门(账务中心)应在当日,按照借款人支付委托,通过特定交易,即时将所有款项划付完毕。完成对外支付后,会计结算部门应在《受托支付委托书》第一联签署意见并退还放款中心。如因借款人支付委托中提供的账户户名不符无法对外支付或发生支付退款的,会计结算部门应及时通知授信经营部门,要求借款人提供正确的支付委托。授信经营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对新的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在原《受托支付委托书》加注意见并通知会计结算部门进行支付。

    对于自主支付的,由借款人自主支配,在限额以下使用,直至所有款项划付完毕。

    三、贷后资金监控

    (一)用途监控。对于固定资产贷款,授信经营部门应按《信贷手册》的时间频率及要求对贷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控。对于自主支付方式,授信经营部门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贷后监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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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收集证明用途的资料并归档管理,及时发起并做好贷款资金用途监控流程。在《交通银行授信业务用途监控表》中应列示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金额和用途。贷后用途监控时,如发现账户中有超限额支付的,应区分是自有资金支付还是违反约定支付的。对违反约定的,应按合同规定采取补救措施。

    对于受托支付方式,授信经营部门也应通过现场调查等贷后监控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项目进度,并将证明用途的资料归档管理,及时发起并做好贷款资金用途监控流程。在《交通银行授信业务用途监控表》中应列示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金额和用途。

    资产保全部门要加强对重组贷款贷后资金用途的监控,在贷款发放后及时填写《重组类授信业务用途监控表》。

    (二)持续监控。授信经营部门应对固定资产项目的资金进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明确贷款管理的有关责任人。对贷款资金使用、销售回款管理、抵(质)押物释放等环节实行严格监管,按合同约定分期分批收回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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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项目建设期内,授信经营部门不仅要加强对交行贷款资金使用的监控,而且要对借款人项目资本金及其他自筹资金的到位和使用进行持续监控。在项目建成后,授信经营部门应对固定资产项目收入现金流以及借款人的整体现金流进行持续管理。授信经营部门应加强对还款准备金账户、项目收入账户和借款人普通结算账户的日常监控,确保项目或借款人的收入现金流进入交行账户的比例和账户内的资金平均存量符合约定、相关中间业务按交行贷款占比在交行办理。

    四、外汇固定资产贷款的管理

    外汇固定资产贷款的管理在按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2号)、《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等相关要求执行的同时,还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等外汇管理法规的规定。 (—)开户和债务登记。根据外汇管理法规的规定,交行应为借款人开立外汇贷款的贷款户和还本付息户,相关账户的使用也应符合外汇管理法规的要求。贷款发放后应办理外汇贷款项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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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登记。

    (二)贷款资金支付审核外汇固定资产贷款也应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对于受托支付,应采取事前审批并做到实贷实付。

    贷款资金用于经常项目支出的,应按照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其真实性和合规性后支付。

    贷款资金用于资本项目支出的,应凭外汇管理局出具的相关核准件支付。

    (三)外汇固定资产贷款的贷后资金监控。外汇固定资产贷款的贷后资金监控参照本币的贷后资金监控要求执行。

    附件:1.专门贷款发放账户开户通知书

    2.交通银行受托支付委托书

    3.交通银行分行授信额度使用审查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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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

    专门贷款发放账户开户通知书

    (会计结算部门):

    (客户)因 (项目名称)发放贷款需求,申请开立专门贷款发放账户。该项目总投资为人民币 万元,该账户自主支付限额为人民币 万元。该账户的入息账号为 。

    (授信经营部门)

    客户经理: 授信经营部门主管:

    会计经办人: 会计主管: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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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资产贷款发放与支付操作规程(暂行)[1].do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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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表说明:

    贷款资金支付以一张借款凭证为单位填写。

    借款金额栏中填写借款凭证金额。支付方式栏填写该张借款凭证对应的支付方式(自主支付或受托支付)。支付委托编号在受托方式下填写所对应的借款人提供的支付委托书的编号,自主支付方式下可不填。按支付委托书逐一填写收款人和相应付款金额,证明材料中填写相关交易合同编号、发票编号等内容。自主支付方式下可根据借款人提供的材料适当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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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词:风险管理 固定资产 贷款发放 支付规程 通知

    交通银行风险部 2009年10月21日印发—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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