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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环保工作调研报告

    时间:2020-10-19 07:48:57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基层环保工作调研报告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从1997年开始,中央每年

    都要召开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研究部署环境保护工作。多年来,各级党委、政府持续增大环保工作力度,增强法制、增加投入,提升

    公众环境意识。国家采取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重点企业和城

    市环境达标活动和重点地区污染物治理三大污染防治措施,实施了天

    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退田还湖、自然保护区建设等一系列生态

    建设和保护工程。在国民经济快速增长(!)、城市化进程明显加快的情

    况下,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得到基本控制,一些城市和地区的环境质

    量有所改善,涌现出一批生态示范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环境优美

    乡镇和环境友好企业等。生态建设成绩突出,人工造林保持率居世界

    第一,荒漠化治理成效居世界前列,水土流失治理、草原建设等成效

    显著。

    虽然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我们必须清醒的看到,因

    为我国人口多,人均资源匮乏,环境容量小,加上粗放型经济增长方

    式尚未根本转变,以及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长期累积效应,我国生态

    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有些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还十分突出,

    生态环境形势不容乐观,基层环保工作也面临着很多问题,需要采取

    相对应的措施加以解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行适当

    修改也很有必要。作者作为基层环保工作者中的一员,从事环保工作

    已经十余年,先后从事过环境监测、环境监察和污染控制等工作。根

    据我的实践,下面将就基层环保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对策提出一些看法。

    一、新建项目环境管理方面存有的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新建项目均应该

    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环保局“三同时”验收。但现在的情况是,区县一级的小企业,保守估计也有50%以上没有任何环保审批手续,当然也没有通过“三同时”验收,但工商和税务登记却是齐备的,在“合法”地实行生产。对于这样一些企业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要求,应该责令其停止生产,限期补办环保手续,并给予相对应的处罚。但对于这样大量的企业实行查处,一方面环保

    局人力有限,另一方面查处大量的企业也会给当地经济造成一定的影响,甚至造成社会影响,查处难度相当大。

    大批企业没有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原因,企业人士讲不知道

    要办理环保手续,以为只要办了工商税务手续就能够了。他们在工商

    税务办理手续时也未被告知要办理环保手续,更不用说要把环保手续

    作为工商税务登记的前置条件了。另外有一部分企业是因为认为做

    “环评”收费太高,小企业创业之初,经费困难,难以承担这笔费用,故不愿办理环保手续。还有一部分企业可能是因为种种原因办不了

    “环评”手续的,当然也没有办理环保手续。

    对于新建项目的环境管理,如果工商局不严格把环保审批作为前

    置条件,那么大批的企业将迈过“环评”这个关而直接实行工商税务

    登记审批,不配套建设任何污染防治设施,直接投入生产,环保局对

    这批企业的管理将失控,新污染难以得到有效控制。解决这个问题的

    关键是各个审批单位都应该要求企业把“环评”作为前置条件,如果

    没有通过“环评”则不予审批,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污染源头

    问题。当然,“环评”收费也应该让企业能够接受。

    事实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条、第6条规定,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国家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该

    条例第9条进一步规定,建设项目“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

    理应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

    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所以,根据前述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为企业登记

    注册和申领《营业执照》程序的前置审批内容的环境影响审批事项,

    其主要适用范围应为“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如果环保部门和工商部门相互配合,并将环境影响审批程序作为

    工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性审批事项,可从源头上有效防止

    新污染源的产生,从而有利于保护和改善我国的城乡环境质量。

    二、老污染源限期治理的问题

    对于已经通过环保竣工验收,投入生产的企业,我们把他称之为

    老污染企业。在环境监察过程中,经常发现一些污染排放超标的企业,这些企业除了应该按照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外,还应该由环保部门责

    令其限期治理,达标排放。限期治理期限内不能达到要求的,给予相

    对应的处罚,同时责令停产治理,停产治理还不能达到要求的,由当

    地政府责令其关闭。现在基层的做法大都是发现企业有违法行为,立

    案实行查处,给予相对应的罚款,至于罚款以后违法行为是否还在继续,一般无暇过问。一旦再有投诉,又对其实行查处,如此循环,解

    决不了根本问题,限期治理制度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当然,这除了执

    法部门的原因以外,客观因素还是主要的,因为基层一般面对的是个

    体私营经济,其经营规模一般较小,利润相对不高,大多处于创业起

    步阶段,经营粗放,管理混乱,以家族企业为主。要想其花费大量的

    资金来投入污染治理,企业大多没有这个实力。即使有资金,他也不

    愿意投入,因为这对他的利润造成直接影响。现在基层小企业的环保

    问题相当普遍和严重,必须下大力气整治才行。

    三、排污收费方面存有的问题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1982年

    2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比以前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更合理、更科学、更有可操作性。充分体现了环境经济学的资源价值理论、环境问题的

    外部不经济性理论,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污染者付费原则等。对于废水、废气的核定基本上是没有争议的,严格按照当量来征收。但对于噪声

    超标排污费的核定,作者在工作当中遇到一些问题。《征收排污费暂

    行办法》中规定噪声超标就收费,这是非常明确的。但《排污费征收

    使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对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

    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噪声的超标分贝数计

    征噪声超标排污费”。怎么样认定“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什么样的噪声才叫“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噪声,立法者没有明确的行政解释。一个单位噪声超标,是否扰民,依据是

    什么,执法人员认为是扰民的,企业可能认为不扰民,双方各持己见,容易让执法人员和企业造成误解,争议在所难免,给噪声排污费征收

    工作带来难度,增加噪声排污费征收的不确定性。

    对于部分行业和散排的单位,其排污当量的确定有一定难度,如

    果按照监测数据来计算的话,基本上核定下来的费用相当低,而当前

    对这部分单位的物料衡算办法(!)又没有出台,对这部分单位排污费基

    本无法准确确定。比如喷漆行业、油漆配制行业等,其污染经常有群

    众投诉,但根据监测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又不高,核定的排污费就很低。对于这样一些不便通过监测认定其排污当量值的单位,急需出台相对

    应的物料衡算办法,才能准确认定其排污当量。

    四、环境监察行政执法中的问题

    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国际条约等具有普

    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打大法,是环境法的立法依据,宪法中相关保

    护环境与资源的规定有四条,分别是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和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包括环

    境保护基本法律和单行法律,截至2000年底,我国先后颁布实施的环

    境保护及其相关法律有25部,其中基本法律一部,即《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保护法》,防治污染和公害的单行法律5部,保护自然资源的

    单行法12部,相关法律14部。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

    律制定的相关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截至2000年底,

    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相关防治污染和公害的行政法规40多部,相关自然

    资源保护的行政法规有90多部。

    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由地方立法机关依据宪法、法律制定,在本

    辖区内有效使用。

    环境保护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局制定,其中包括国家环境标准。政府规章又叫地方性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包括地方性环境标准。

    从法律效力方面看,国家环境法的效力高于地方性环境法的效力,上一层次的效力高于下一层次的效力;我国参加和缔结的国际环境法的

    效力高于国内环境法的效力;特别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的效力;新法的

    效力高于旧法的效力。其例外是,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性

    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效力高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效力。在环境现场

    执法中具体适用环保法时,理应遵循层次由高到低,效力由大到小的

    原则,首先适用层次较高效力较大的法律、法规或规章。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明确规定,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实行调

    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

    机构,统一管理本部门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基层环保部门因为

    人员限制,多数没有法制工作部门,对于这种情况,至少应该成立一

    个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处理委员会,由该委员会来集体讨论决定处罚结果,这样的处罚结果会更公正、合理。

    五、污染减排中的问题

    污染减排是一项约束性指标、刚性任务。我们要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巩固减排成果,着力推动结构减排、工程减排、管理减排和政策

    减排,着力增大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污染减排力度,以此带动全社会

    污染减排工作深入展开,确保如期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同时,持续完善减排体制机制制度,形成全社会都来抓减排的格局,打破环保局孤军作战的局面。积极推动循环经济全面发展,积极

    推动用“绿色gdp”考核地方政府,推动地方政府和企业树立准确的政绩观和发展观。

    以上都是谈的具体业务工作,是作者工作中具体的体会。其实基

    层环保工作还面临很多问题,比如整个环保系统在政府部门中的角色

    定位问题、环保局机构编制问题、环保局内部机构设置问题、全面实

    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等方面都存有诸多问题值得探讨,鉴于作者水平有限,就不一一谈了。

    环保工作任重道远,党中央、国务院20世纪80年代把环境保护

    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90年代初明确要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21世

    纪以来,中央将增强可持续发展水平,改善环境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

    会的目标之一,并提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近年,中央又明确提出要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所有这些政策,都为环保工作指

    明了方向,值得环保战线上的同志们去认真思考、探索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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