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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土地纠纷行政起诉状

    时间:2021-03-09 07:43:00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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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起诉状

    原告:杨盛慧,女,汉族,57岁,农民,文盲,四川木里县人,住木里县乔瓦镇娃日瓦村五一组38号;

    第一被告:木里县乔瓦镇政府;

    第二被告:伍万华,男,汉族,70岁,木里县退休职工,住本案有争议之地:

    第三被告:张清华,男,汉族,木里县下麦地乡三村农民。

    案由:土地承包权流转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木里县人民政府将本案有争议的土地颁发给伍万华和张清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2、判令三被告将争议之地返还给原告经营管理;

    3、判令第一被告镇政府补偿原告8年来失去约8亩土地的损失费共计32万元;

    4、判令乔瓦镇政府补偿自2006年以来的国家粮食直补款4248元;

    5、判令第一被告镇政府赔偿原告的诉讼成本费五万元;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属于乔瓦镇娃日瓦村五一组的老农户,从未迁居过其它的地方,1983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原告以余正祥(系杨盛慧的前夫)为户主共5口人分得老住宅地附近3.54亩的承包地,该土地在黄祝玛家附近,原告一家人一直经营耕种这块土地,同时原告还在周围开垦了好几亩的荒坡,以此来维持着全家人的生活。1999年4月木里县政府签订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时,原告的土地面积和地点均未发生变化,并颁发了编号为“(H)0005794”《凉山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该证书实际就是土地承包合同,其中载明了合同的甲方是乔瓦镇一村五一社,法定代表人是当时的社长杨六斤,承包方户主为本案的原告杨盛慧(因在此之前杨盛慧与前夫余正祥已经离婚,随后与现任丈夫张旭结为夫妇),承包内容是“甲方将3.54亩旱地承包给乙方耕种,期限从1999年元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可是在2005年在换发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镇政府在没有原告的口头或者书面申请,也没有出现收回原告土地的法定情形下,就暗中将原告的 3.54亩承包地面积更改为1.0亩,在原告领取该证书时行政人员也没有告知原告实情和减少面积的原因,而原告因没有文化,加之对政府的高度信任,不但没有翻看其中的内容,也没有询问承包地的变动情况。之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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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就将其中的0.8亩土地卖给了本案的第二被告伍万华,并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直到2008年伍万华父子在该土地上修建房屋时原告才得知内情,同时也由于镇政府和伍万华之间暗中的买卖行为,导致了第二被告伍万华胆大妄为,侵犯原告的土地经营权,强行将原告其余的2.74亩土地据为己有,并非法转卖给他人修建房屋。

    原告为了改善居住和生活环境,于1987年搬迁至县城扎昌街坎下边即现在的所在地居住,原处的宅基地和自留地共约两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之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可是镇政府唯独将原告的自留地和宅基地收回,又卖给了本案的第三被告张清华,张清华又转卖给他人修建房屋。

    原告目前实有人口11人,均没有正式稳定的职业,生活没有保障,自2005年以来,由于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完全没有生活来源,同时也没有享受过国家对“三农”实行的一切优惠政策,全家人就只能靠原告的儿子张小云、女儿张小琼打点小工维系着这一大家人的生活,常常是入不敷出,捉襟见肘,加之原告之夫张旭已年过七旬,体弱多病,给本来就贫寒的家庭增加了沉重的经济负担。由于乔瓦镇政府的行政行为严重地违反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严重地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承包经营权,导致原告8年来丧失了加上开垦的荒坡共计8亩土地。几年来,原告四处求告,讨要说法,先后找过村社领导和镇政府领导,请求纠正错误,返还原本属于原告的土地,可他们都相互推诿,难说其究,无赖之下,2012年原告以伍万华为被告向木里县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由于所请律师对案件定性有误,导致原告民事官司败诉。当时的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法官建议,根据案情,本案应属行政案件,并告知原告可另行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合同法》以及《最高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向木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贵院查明事实真相,依照法律之规定,判令三被告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民事法律责任,支持原告如前所述的诉求,确保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从而维护法律的尊严!

    木里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杨盛慧(签章)

    2013年5月8日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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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药饮片

    第一章范围

    第一条本附录适用于中药饮片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

    第二条产地趁鲜加工中药饮片的,按照本附录执行。

    第三条民族药参照本附录执行。

    第二章原则

    第四条中药饮片的质量与中药材质量、炮制工艺密切相关,应当对中药材质量、炮制工艺严格控制;在炮制、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污染,防止变质,避免交叉污染、混淆、差错;生产直接口服中药饮片的,应对生产环境及产品微生物进行控制。

    第五条中药材的来源应符合标准,产地应相对稳定。

    第六条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或审批的标准炮制。

    第七条中药饮片应按照品种工艺规程生产。中药饮片生产条件应与生产许可范围相适应,不得外购中药饮片的中间产品或成品进行分包装或改换包装标签。

    第三章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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