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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时间:2021-03-07 08:05:32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二“日照影响分析规则”(2015年版)

    苏州市规划局

    1 总则

    1.1 为规范建筑日照的计算,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2014)(以下简称《国标》)、《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以下简称《省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以下简称《标准》)及《苏州市日照影响分析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结合苏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苏州市区范围的姑苏区、吴中区(含太湖度假区)、相城区,其他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吴江区)及其他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2 日照标准

    2.1 日照有效时间段按真太阳时统计。有效时间带为上午8时至下午16时(大寒日为日照标准日)、上午9时至下午15时(冬至日为日照标准日)。

    2.2 本规则中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指《省规》

    3.2.6规定的住宅建筑和3.2.12规定的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医院、疗养院、中小学、宿舍等建筑。

    2.3 本规则中住宅建筑的居住空间,是指可作为卧室、起居室(也称厅)、书房的使用空间。

    2.4 住宅建筑、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两段;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活动用房,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三段,其室外地面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中小学普通教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居住空间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两段。

    2.5 旧区范围内新建住宅项目自身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两段。“旧区”的范围在城市、县总体规划中确定。可酌情降低的规定只适用于申请建设项目内的新建住宅本身,任何其他情况下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得降低。

    2.6 每个有效时间段不应低于30分钟。

    3 计算要求

    3.1 计算范围

    3.1.1 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当拟建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米时,拟建建筑以北,150米扇形阴影范围内的现状、在建或规划的建筑;当拟建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大于100米时,拟建建筑以北,240米扇形阴影范围内的现状、在建或规划的建筑。

    3.1.2 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以已经确定的被遮挡建筑为中心,南侧半径150米扇形范围内的现状、在建或者规划建筑和南侧半径240米扇形范围内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现状、在建或者规划建筑。

    3.1.3 与高层建筑相连的低、多、小高层建筑,应按实际建筑高度确定日照遮挡的影响范围并计算日照时间。

    3.2 计算方法要求

    3.2.1 日照分析计算的常用方法有窗户分析、沿线分析、多点分析、单点分析等。

    3.2.2 在进行日照分析时,新报建的有日照要求的场地、低层非单元式住宅及南外廊式中小学教学楼、宿舍、病房楼等采用沿线分析或多点区域分析,必要时辅用单点分析;除上述以外的有日照要求新报建的建筑应采用窗户分析方法。

    3.2.3 本规则实施之前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设计方案以及已竣工的建筑仍可采用原日照分析方法。

    3.2.4 未进行过日照分析计算的现状建筑,在进行日照分析时,可采用沿线或多点区域分析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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