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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时间:2021-03-07 07:43:33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及本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本行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原则,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固定资产贷款按区域、行业及贷款品种等实行限额管理,且应约定明确、合法的用途及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使用,防止贷款被挤占挪用。

    第四条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贷款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执行,对本行无须承担任何信用风险责任的包括委托贷款不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贷款分类与额度

    第五条固定资产贷款按照贷款用途分为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和房地产开发贷款等。

    第六条不以用途划分的贷款产品,贷款用于或部分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贷款发放和支

    付。

    第七条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第八条在满足固定资产贷款的前提下,可以串用固定资产额度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保函,短期授信业务用途与固定资产贷款额度相同的短期授信业务到期可以用固定资产贷款偿还。

    第三章贷款条件、用途、金额与期限

    第九条借款申请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二)持有经年检合格的贷款卡;

    (三)借款申请人及项目发起人无重大不良记录;

    (四)在本行辖内经营机构开立存款账户;

    (五)具备贷款项目的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发起人具备亦可);

    (六)本行要求的其他的客户准入标准。

    第十条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固定资产贷款应用于相应的固定资产项目建设,可用于置换项目资本金比例之外的借款人前期投入,可以用于归还项目的负债性资金(包括债券、银行借款、股东借款、信托借款等),但不得用于置换项目资本金。

    (二)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安评等政策,并取得了相应的批准文件;

    (三)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并取得相应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四)符合国家项目资本金制度和项目法人制度;

    (五)符合本行的行业准入标准。

    固定资产贷款应有明确对应的项目和合法、合规用途,不得以一笔贷款对应两个及以上项目。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贷款申请金额应符合本行资本约束及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的专项管理规定,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风险水平及控制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对已建xx项目的再融资不得超过项目当前的负债性资金余额。

    第十二条贷款期限及还款计划应以合理测算的借款人(或项目)未来收入现金流情况具体确定。

    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年,超过十年的,应事前报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贷款方式及担保要求

    第十三条本行固定资产贷款可采用以下方式:

    (一)信用;

    (二)贷款项目资产抵(质)押;

    (三)贷款项目资产抵(质)押之外的其他担保;

    (四)贷款项目资产抵(质)押+其他担保。

    上述项目资产包括项目形xx的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以及形xx的收费权等所有符合法定抵(质)押条件的资产。

    第十四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可采用信用方式:

    (一)借款人符合本行信用贷款的一般条件;

    (二)以借款人整体现金流还款,且不属于项目融资;

    (三)符合本行及监管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项目融资至少应当采用“贷款项目资产抵押”的方式。对建设及建xx风险较大的项目,本行不承担建设期风险,在项目建设期应采用“贷款项目资产抵(质)押+其他担保”方式,其中“其他担保”除项目发起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外,尚须提供经本行认可的其他担保。

    第十六条对于期限较长、不确定性因素较大的项目融资,本行认为有必要对项目经营施加影响的,应要求项目发起人将持有的项目法人股权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但股权价值在计算担保率时不应计入。

    第十七条借款人不符合本行信用贷款条件,且采用“贷款项目资产抵(质)押”不满足本行担保率规定的,应采用“贷款项目资产抵(质)押”之外的其他担保或“贷款项目资产抵(质)押+其他担保”的方式。

    第十八条以本贷款形xx固定资产及用于贷款担保的资产原则应投保相应的商业保险,本行须为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不能xx为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的,应采取措施有效控

    制保险赔款权益。

    第五章贷款利率、计结息与收费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由本行贷款经营部门在授权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与借款人谈判确定,且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分为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类,一年期以上固定资产贷款原则上不执行固定利率。固定资产贷款的计结息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单方面提前还款的,应于还款日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本行,对于借款人因经营现金流富裕而提前还款的,原则可不收取补偿费;对于借款人通过其他银行或其它融资方式再融资而提前还款的,须支付补偿费。借款人未于提前还款日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本行的,应支付补偿费。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水平以及承诺费、提前还款补偿费的收费标准及授权按照本行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借款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第六章贷款流程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贷款办理之前应原则由经办行或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借款人进行评级。对能够提供经本行认可且变现、代偿能力强的担保的,可不要求强制评级。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贷款流程分为受理、尽职调查、风险

    评价、申报审批、合同签订、发放、支付、贷后管理等环节。

    第一节受理与尽职调查

    第二十五条客户经理受理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后,应开展以下工作:

    (一)借款人(项目发起人)资格审查;

    (二)申请额度初核,如出现贷款申请与额度授信不一致、额度不足等,应及时调整;

    (三)收集基础材料并做形式审查。

    第二十六条客户经理受理固定资产贷款后,应开展尽职调查,内容包括:

    (一)调查借款人提交的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基础资料及项目基本情况(借款人应明确书面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以及项目陈述的可靠性);

    (二)持续授信条件的满足情况(含项目法定手续取得情况;借款人现金流、项目现金流、项目建设自筹资金来源、项目形xx后流动资金需求及来源、项目预期可行性等);

    (三)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含资金投入及来源);

    (四)项目承包商、设备制造商、监理机构、原材料供应方以及项目产品核心用户等项目相关方的资信和实力;

    (五)其他本行认为必要的调查。

    客户经理根据尽职调查情况按照本行固定资产贷款调查报告规范形xx贷款调查报告并上报审核。

    第二节风险评价

    第二十七条在对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项目合规性进行风险评价基础上,尚需对项目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进行评价。

    第二十八条根据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还款来源可靠性、担保及项目保险等内在因素,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审慎预测项目的未来收益进行现金流偿债能力风险评价。

    第三节申报与审批

    第二十九条信贷管理部门根据尽职调查及项目评估情况提交调查报告;风险管理部门根据风险评价情况完xx审查报告;一并提交审批。

    第三十条本行各级信审会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相应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及确定贷款实施方案。

    第四节合同签订

    第三十一条审批完xx后,客户经理根据已确认的合同要素按照本行标准合同使用管理规定填写合同。

    第三十二条格式文本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承诺费、补偿费标准;

    (二)贷款担保、发放与支付方式,以及提款条件;

    (三)贷款发放与还款帐户,并明确是否约定专门帐户及对帐户的监控措施;

    (四)借款人承诺;

    (五)风险处置方式及违约条款;

    (六)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贷款所使用合同均应为本行所提供的标准格式合同,若有双方所约定内容格式合同未涵盖的要素可签订补充合同进行约定。

    第五节发放与支付

    第三十四条客户经理岗及放款岗分别负责贷款发放与支付和审核;对公会计负责贷款的上帐和支付。

    第三十五条贷款发放是指本行将贷款由内部贷款账户划至借款人存款账户的过程;贷款支付是指借款人存款账户内的借款资金对外支付的过程。

    第三十六条借款人应在本行开立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用于办理合同项下贷款资金的发放与支付。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可以是一般帐户或专门帐户,经办行应根据是否能有效监控贷款按约定用途使用的原则确定。

    第三十七条贷款资金支付分为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类。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本公司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贷款发放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本公司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

    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贷款用于归还项目负债性资金的,贷款资金应该支付给原债权人,归还其他银行借款的,可以支付给借款人在原贷款银行开立的同名存款账户,借款人应在还款后提供相应的还款凭证。

    贷款用于置换项目资本金比例之外的借款人前期投入的,贷款资金可以转入借款人存款账户,但借款人应提交其前期投入证明文件。

    第三十八条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三十九条贷款发放前,应审核借款人是否符合审批设定及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贷款支付审核内容包括:

    (一)明确支付金额、时间、对象、方式及经办账户;

    (二)上述支付内容与申请提交的交易合同的一致性;

    (三)交易合同条款的合理性;

    (四)合同项下商品达标情况的判断(只针对复杂项目融资,合同中已明确采购商品的标准)。

    首次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应经客户经理及经营主管初审后,由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岗及其主管进行审核;非首次贷款发放与支付的审核可经客户经理初审后,由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岗审核。

    第四十条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借款人提交以下材料:

    1、与第三方的交易资料,包括商务合同和(或)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

    2、资本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注册资本证明、存放资本金账户的流水、使用资本金的发票或交易合同+付款凭证;

    3、书面提款申请。

    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应建立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登记簿和相关审核资料档案。

    (二)客户经理对以下内容进行初审:

    1、借款人提交的商务合同和(或)发票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并将原件退还借款人;

    2、借款人申请的支付事项与合同中关于用途的约定以及项目的建设需求是否契合;

    3、借款人是否符合其他合同约束条件(包括财务指标、交叉违约情形等)。

    客户经理初审后认为可以支付的,提出初审意见,并由经营主责任人审核;客户经理或经营主责任人认为不能支付的,将材料退还借款人并说明理由。

    (三)客户经理将以下资料提交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岗位:

    1、初审意见;

    2、借款人最新财务报表以及据此计算的财务指标(如果合同对财务指标没有限制的可不提供此项);

    3、借款人填写的支付申请书;

    4、借款人商务合同和(或)发票复印件;

    5、征信系统中借款人的最新信用记录;

    6、借款人提交的资本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

    如系初次审核,还应提供:7、借款合同;8、担保合同,以及办妥抵质押登记的证明(或收妥质押物的证明)、收费权质押回款账户的开立情况(新账户包括户名、账号、开户机构,存量

    账户需要提交最近两个月的流水),担保人有权机构出具的同意担保的文件;9、其他相关合同。

    (四)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部门(岗位)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1、经营部门初审意见的合规性;

    2、已经到位和使用的资本金金额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

    3、借款人支付申请书中的支付事项是否与提交的交易合同和(或)发票一致;

    4、借款人提交的交易合同和(或)发票是否与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一致,如果借款合同中对供应商、承包商以及产品质量标准有具体要求的,应予以核对;

    5、借款人是否符合合同中对财务指标、交叉违约情形的约束条件;

    6、借款人是否存在未整改的违约支付事项。如果是初次审核,还应:

    7、审核担保是否已经有效落实。

    (五)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部门经审核认为符合支付条件的,向会计部门发送贷款发放与支付通知单(含支付金额、时间、对象、方式和经办账户号)。

    (六)会计部门接到支付通知单后,于当日内按会计及结算规定办理对外支付。

    (七)贷款资金支付后出现退款的,会计部门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并按会计核算规定处理。

    (八)贷款发放与支付后,将贷转存凭证和对外付款凭证转交借款人。

    第四十一条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借款人提交以下材料:

    1、资本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注册资本证明、存放资本金账户的流水、使用资本金的发票或交易合同+付款凭证;

    2、填写好的提款申请书(设计固定格式,其中应明确该笔提款项下的每笔支付不得超过XX元)及该笔提款项下的计划支付事项清单,如果该笔提款项下的计划支付事项有相关交易合同和(或发票)的,应一并提供。

    (二)客户经理对以下内容进行初审:

    1、借款人的计划支付事项与借款合同中关于用途的约定以及项目的建设需求是否契合;

    2、借款人的计划支付事项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借款人自主支付标准(以单笔金额控制);

    3、借款人是否符合其他合同约束条件(包括财务指标、交叉违约情形等)。

    客户经理初审后填写初审意见单(据上述内容设计格式);客户经理认为不能发放的,将材料退还借款人并说明理由。

    (三)客户经理将以下资料提交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部门(岗位):

    1、初审意见单;

    2、借款人的最新财务报表以及据此计算的财务指标(如果合同对财务指标没有限制的可不提供此项);

    3、借款人填写的提款申请书;

    4、征信系统中借款人的最新信用记录;

    5、借款人提交的资本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如果是初次审核,还应提供:

    6、借款合同;

    7、担保合同,以及办妥抵质押登记的证明(或收妥质押物的证明)、收费权质押回款账户的开立情况(新账户包括户名、账号、开户机构,存量账户需

    要提交最近两个月的流水),担保人有权机构出具的同意担保的文件;8、其他相关合同。

    (四)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部门(岗位)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1、经营部门初审意见单的合规性;

    2、已经到位和使用的资本金金额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

    3、借款人的计划支付事项与借款合同中关于用途的约定是否一致;

    4、借款人是否符合合同中对财务指标、交叉违约情形的约束条件;

    5、借款人是否存在未整改的违约支付事项。如果是初次审核,还应:

    6、审核担保是否已经有效落实。

    (五)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部门经审核认为符合发放条件的,向会计部门发送贷款发放通知单(同前)

    (六)借款人对账户内资金按照申请时确定的计划支付事项使用。

    (七)借款人于每月末(或季末,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将账户内资金的实际支付情况向本行经办机构汇总报告,客户经理根据该汇总及资金帐户流水形xx资金使用检查专项报告。

    (八)借款人出现信用状况下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及自主支付的,依据借款合同中借款人责任条款,与借款人重新协商贷款发放与支付的方式和条件。

    (九)重新商定的发放与支付条件应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签

    订,并及时提交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部门,补充协议签订之前,停止贷款的发放和支付审核。

    第四十二条本行认为有必要准确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实际造价等情况的,可委托或要求借款人委托外部中介机构监督检查项目的实际进度,在借款人、供应商(承包商)、外部中介机构共同认为项目进度符合付款条件时,三方签署共同签证单,作为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的必备要件。

    第四十三条固定资产贷款、承诺费、提前还款补偿费按本行相应账务核算有关规定核算。

    第七章贷后管理

    第四十四条贷后管理是指借款人开始占用本行信贷资金开始,直至贷款被收回或以完全卖断方式转让止,对借款人及项目经营持续监控的行为。贷后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定期不定期对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项目及借款人整体现金流、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贷款担保及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

    在项目建设期间,贷后管理应对项目建设进度、资金到位和使用进度、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工程建设质量等事项重点关注;在项目经营期间,贷后管理应对项目的生产经营、项目资产的维护、项目产品市场的变化、新政策的不利影响等事项重点关注,并通过对借款人经营现金流的分析判断其实际经营情况。

    合同约定专门还款准备金账户的,贷后管理还应检查借款人

    进入专门账户收入现金流比例以及账户内的资金平均存量是否符合约定。

    对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金额,贷款人经重新风险评价和审批决定追加贷款的,应要求项目发起人配套追加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投资和相应担保。

    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不利情形时,应对贷款风险进行重新评价并采取针对性具体措施。

    第四十五条贷后管理按本行贷后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具体由贷款经办机构及经办人员负责。

    第四十六条贷款风险分类遵照本公司风险分类规定执行。

    第八章项目融资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特定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特定条件包括:

    (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

    (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四十八条项目融资风险评价,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充分识别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

    (二)以偿债能力分析为核心,重点从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还款来源可靠性等方面评估项目风险,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对项目的影响,审慎预测项目的未来收益和现金流。

    对于融资结构复杂、采用新型技术的项目融资,在项目评估和执行过程中,可以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提供专业意见或服务。

    第四十九条项目融资应要求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和/或预期收益等权利为贷款设定担保,并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措施有效降低和分散融资项目在建设期和经营期的风险:

    (一)要求借款人或者通过借款人要求项目相关方签订总承包合同、投保商业保险、建立完工保证金、提供完工担保和履约保函等方式,最大限度降低建设期风险。

    (二)要求借款人签订长期供销合同、或者发起人提供资金缺口担保等方式,有效分散经营期风险。

    (三)对于期限较长、不确定性因素较大的项目融资,本行认为有必要的,应要求项目发起人将持有的项目法人股权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

    确定股权质押率时应充分考虑股权的可变现性、项目建xx 风险等因素。当股权质押与项目资产抵押共存时,原则上不应计入股权的担保价值。

    同一笔项目融资可据不同阶段的风险特征和水平,按照风险收益匹配原则设定不同的贷款利率方式和利率水平。

    第五十条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时,本行认为有必要准确掌握项目实际造价、工程质量、建设进度等相关情况并将其作为贷款支付条件的,可以要求借款人、独立中介机构和承包商等共同检查设备建造或者工程建设进度,并根据出具的、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共同签证单,进行贷款支付。

    独立中介机构可以是监理公司、造价咨询机构、资产评估公司、质量监督机构等。

    第五十一条同一项目融资由多家金融机构参与贷款的,本行原则上应当以银团贷款的方式参与。

    第五十二条项目融资应与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专门的项目收入账户,要求所有项目收入进入约定账户,账户内资金只能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对外支付。

    贷后管理时应当对项目收入账户进行动态监测,当账户资金流动出现异常时,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贷后管理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章违约责任条款

    第五十三条借款人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应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第五十四条固定资产贷款形xx并经认定为不良贷款的,移交本行资产保全部门专门管理,资产保全部门应及时制定清收或盘活措施。

    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可与借款人协商并按规定进行贷款重组;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固定资产不良贷款,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按本行规定严格追究各经营主责任人和具体经办人员经济、行政及法律责任:(一)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并发放贷款的;

    (二)与借款人串通,违法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

    (三)超越、变相超越权限或不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贷款协议的;

    (五)与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到位前发放贷款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xx银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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