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部考试
  • 考试报名
  • 考试时间
  • 成绩查询
  • 网络课程
  • 考试真题
  • 模拟试题
  • 公文文档
  • 文档大全
  • 作文大全
  • 范文大全
  • 招聘大全
  • 当前位置: 勤学考试网 > 考试报名 > 正文

    剑阁县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管理办法

    时间:2020-10-27 07:48:26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剑阁县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管理办法

    剑阁县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证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防止介水疾病的发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涉及生活饮用水的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监测,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供水单位是指集中式供水单位(含学校、厂矿、企业自备式集中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

    第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生活饮用水的供给保障工作,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建设和规划、环保、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对生活饮用水的供给和水质情况有权监督,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五条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第六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根据水源的水质、水文资料和环

    境卫生状况,选择符合环境卫生标准和水质良好、水量充沛的水源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保护,按照《四川省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进行定期检验,并在保护区边界设明显的防护标志。

    县卫生执法监督所和县疾控中心应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源水质进行监督监测。

    第八条供水设施必须定期清洗、排污、消毒和检修。清水池、过滤池、沉淀池内不得有浮游生物、植物生存。清水池应加盖封闭,排气孔要有必要的卫生安全防护措施。

    供水设施的选址、设计和施工及所使用的与生活饮用水直接接触的产品,应保证生活饮用水不受污染,供水设施便于清洗和消毒。二次供水的贮水箱(池)不得同其他用途的贮水设施混用。

    第九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卫生管理人员,做好生活饮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保障供给的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饮用水水源、输配水和净水工程的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购买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时,应当索取产品卫生许可证。

    第十二条城镇生活饮用水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活饮用水的生产和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

    第十三条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水源和蓄水设施防护符合卫生要求;

    (二)生产区内外环境、卫生设施、生产设备、工艺流程符合卫生要求,有完善的净化、消毒设施;

    (三)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健全;

    (四)具有相应的水质检验能力;

    (五)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六)直接从事供水和管水的人员具有健康证明。

    第十四条供水单位办理卫生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二)水源基本情况和卫生防护平面图、水质净化消毒设施示意图、供水系统示意图;

    (三)水质监测合格报告;

    (四)水质检验能力证明材料;

    (五)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六)供水、管水人员的健康证明。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现场核实,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十五日内颁发卫生许可证;不符

    合要求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设置与供水能力相适应的水质检验室,对水质进行日常检测,并定期向县卫生执法监督所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二次供水蓄水设施每年至少清洗和消毒一次。

    第十六条直接从事供水和管水的人员、蓄水设施清洗消毒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新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于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与生活饮用水直接有关的工作。

    第十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的生产区应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状况。生产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生活居住设施;

    (二)设置畜禽养殖场所;

    (三)堆放垃圾、废物;

    (四)修建渗水坑、粪便池和排污渠。

    第十八条二次供水的机泵室与贮水箱(池)必须分开建立,贮水箱(池)的溢水管道应设防污染装置,并不得于排水管道直接相通。

    第十九条供水管道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

    供水管道的盲端和消防水桩应定期放水,观察井和检测井应加盖,井内不得存积污水污物。

    单位自备集中式供水管网系统禁止与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桶(瓶)装饮用水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卫生许可证;

    (二)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三)生产过程符合卫生要求;

    (四)包装容器、运输工具和经营场所符合卫生要求;(五)包装标识内容齐全、标注真实。

    第二十一条县卫生执法监督所、县疾控中心应按照下列规定,对生活饮用水进行抽样检测:

    (一)集中式供水的水源水、出厂水,每半年检测一次;(二)普安、下寺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末梢水,每月检测一至二次,其余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末梢水每季度检测一次;(三)二次供水的末梢水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二十二条农村简易自来水,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机构或者专人负责卫生管理工作。发现简易自来水异常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简易自来水水源的卫生防护、供水设施的维护和定期消毒等工

    作。无简易自来水的农村,其饮用水水井、水窖应当加盖防护,定期消毒,防止污染。县人民政府应当从水资源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农村饮用水的改造、升级,逐步使农村饮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第二十四条发现生活饮用水被污染和发生介水传染病时,有关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任何单位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生活饮用水污染报告和介水传染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的应急处理工作。第二十六条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当发现生活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会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

    第二十七条县卫生执法监督所设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员,负责责任区域内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集中式供水,是指城镇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

    (二)二次供水,是指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储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方式;

    (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是指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结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

    • 考试时间
    • 范文大全
    • 作文大全
    • 课程
    • 试题
    • 招聘
    • 文档大全

    推荐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