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政法委议事规则
时间:2020-08-23 19:58:44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人
市委政法委议事规则
为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意见》和省委、市委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议事原则
第一条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市委政法委员会是市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从宏观上组织领导市级政法各部门的工作,指导各县区党委政法委的工作。
第二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政法委员会会议实行集体领导制度。议事遵循平等、民主、少数服从多数,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抓大事、议大事,执行集体决议和分工负责的原则。
议事形式
第三条委员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两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提前或推后召开。
第四条委员会议由政法委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全体委员参加。
第五条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向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报告。
第六条委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决定重大事项须有全体委员超过半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七条委员因公外出或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在会前征询其对即将讨论事项的意见,并在会议讨论时通报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八条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由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确定列席人员。议事内容
第九条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政府的工作部署或文件、讲话、决定等有关
精神。
第十条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市委确定的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讨论决定涉及政法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研究决定司法体制改革的落实措施和相关工作机制,以及一定时期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及工作重点。
第十二条研究决定加强政法工作、综治工作、维稳工作和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措施。
第十三条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人事工作规定程序,讨论拟定政法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调配、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方案。
第十四条贯彻公正司法、为民司法原则,研究决定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和政法机关自身建设等问题。
第十五条讨论审定全市政法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决算等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讨论、督办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案件或重大事件,研究提出处置措施或办理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讨论研究政法委员会的其他重大事项和决定。
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议题确定。会议的议题一般由政法部门(含委机关所属部门)或委员所在部门提出,政法委办公室汇总报书记办公会或书记审定。正常情况下不搞临时动议。
第十九条会前准备。凡提交会议讨论和决定的重要问题,会前要由有关部门认真进行调查研究,精心准备,着力考察论证,提出具体意见和初步方案,并提交必要的书面材料。提交的有关材料,会前要认真审查。情况不清楚,准备不充分,不能提交会议讨论。
第二十条民主讨论。要认真进行民主讨论,让各种意见充分发表,使大家在充分民主
的基础上形成共识。不搞事先定调子、划框框或象征性的征求意见,也不搞传阅签字的方式代替集体讨论。对于一时难以提出明确意见的重大问题,可采取召开务虚会的形式,只作讨论不作决策,待取得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正确集中。在会议充分讨论基础上,严格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表态、举手表决等形式,集中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明确责任。会议决议或决定一经形成,必须按集体的意见执行,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应无条件服从,并按各自分工认真落实。树立全局观念,尽职履责,通力合作。
决议实施
第二十三条委员会议在有委员缺席的情况下讨论决定的问题,由书记或副书记通报缺席的委员,使其了解并贯彻执行会议决定或决议。
第二十四条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经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同意,在规定范围内通报,或根据需要编印会议纪要。需要行文的,各职能部门按照会议讨论的原则撰稿,由各委员单位主要领导审阅签发。
第二十五条遇有特殊情况,需紧急处理的重要问题,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负责解决,事后向委员会报告。
监督保障
第二十六条委员会议的会务工作由政法委办公室负责,每次会议办公室必须安排专人作好记录。会议记录必须完整,结论表述要清楚无歧义,会议记录不得事后增加和删改。讨论干部人事问题,由政治部派人做记录。
第二十七条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党的保密纪律。会议讨论和决定的问题,除责成及时传达、贯彻的外,在未经公开前,应当严格保密。
第二十八条委员会议决定的事项,明确由有关部门、单位办理的要及时贯彻、抓好落实,分管的委员要随时督促检查。政法委办公室负责督促催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书记或副书记反馈,必要时写出专题报告。
第二十九条委员会议决定的事项不得随意变更。在贯彻执行中,若遇特殊情况不能执行时,应及时报告书记,由书记决定是否暂停或及时召开委员会议进行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