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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健康局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参考模板

    时间:2021-10-22 11:37:02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卫生健康局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参考模板

      建设项目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制。未经授权的部门或工作人员不得办理或干涉建设项目业务。 下面是勤学考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健康局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参考模板,欢迎订阅。

    卫生健康局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参考模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单位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项目业务行为,提高建设项目使用效益和管理质量,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其它单位进行各种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以及大型修缮工程的立项、实施及监督管理等。

      第三条 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三个阶段:

      (一)项目前期工作阶段:项目建议书编制与审核、项目前期费用的申请和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与审核、初步设计评审及概算的审批。

      (二)项目建设实施阶段:项目招标、工程施工、工程变更。

      (三)项目竣工阶段:竣工验收、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竣工审计、项目档案移交、项目后评价。

      第四条 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6、《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

      7、《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

      8、《吉林省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吉政发〔2013〕2号);

      9、《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政府令230号)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建设项目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制。未经授权的部门或工作人员不得办理或干涉建设项目业务。

      第六条 财务部门和建管科作为归口管理部门。

      第七条 建管科负责建设项目的立项、实施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受理项目申请和项目建设;组织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评估;组织或委托招标;办理工程开工的前期工作;组织编制概预算;监督工程质量进度;审核工程结算;工程验收;组织项目后评价等。

      财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决算事项;建设项目核算;工程价款支付;参与工程概预算、结算审核;参与工程建设监督。

      第八条 各单位根据《内控规范》要求,合理设置建设项目管理岗位,明确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三章 建设项目议事决策机制

      第九条 建设项目实行议事决策机制。成立法人机构(工

      程建设项目部)对建设项目实施形成监管。

      (一)建设项目决策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成立由单位领导、财会部门和相关基建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的联合工作小组,作为建设项目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审定建设项目内部管理制度;研究决定建设项目立项、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审定建设项目预算和计划;督促建设项目按照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业务管理。

      (二)建管科作为归口管理部门应详细记录决策过程、各方面意见,与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资料,并建立归档妥善保管,落实项目决策责任。

      (三)建设项目决策改变,需按决策的规定程序执行,不得由一人决策或擅自改变决策,建设项目决策失误,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章 建设项目审核机制

      第十条 建设项目实行审核机制,加强对文档及相关事项的审核。审核的文档资料具体包括内容:

      (一)建设项目立项过程:是否有已批准资金计划项目;

      (二)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是否有实施方案、施工图、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经批准的月计量报表和支付申请;

      (三)建设项目竣工阶段:竣工验收证书、工程结算。

      第十一条 审核工作由具备规划、技术、财会、法律等相关技术和知识的专家参与,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出具评审意见。单位所聘请的专业中介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并具有相关的业绩和声誉。

      第十二条 落实审核责任,负责审核工作的机构或人员对其出具的审核意见或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第五章 建设项目招标及合同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在施工前,需按照有关规定到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资产部门(或基建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一)建设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确定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发布招标公告,不得人为肢解工程项目,规避招标。

      (二)招标范围和要求

      1、具体范围

      (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卫生健康工程建设项目;

      (2)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卫生健康工程建设项目。

      2、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

      (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200万元,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必须招标。

      (三)招标程序

      1、招标前,按行政监督管理权限由项目法人向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表;

      2、编制招标文件;

      3、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4、在省卫生健康网站上发出经备案的招标文件;

      5、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

      6、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7、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8、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9、组织开标评标会;

      10、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依序确定中标候选人;

      11、中标候选人公示,确定中标人;

      12、向卫生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总结报告;

      13、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14、进行合同谈判,并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第六章 建设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一)委托经过招标确定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建设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工期、进度、安全和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

      (二)建设项目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水平,深入施工现场,做好建设项目进度和质量的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建设过程中的问题,客观公正地执行各项监理任务。工程变更、价款支付和竣工验收都必须取得监理机构或相关工作人员的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按照审批单位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预算对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

      第十七条 财会部门加强与建设项目承建单位的沟通,准确掌握工程进度,加强价款支付审核,根据合同约定,根据项目支出预算和工程进度,及时、足额支付工程价款,办理工程结算。填制的价款结算单据,须由施工方、监理方、建设方、审核机构确认签章。

      工程价款结算一般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返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建设项目,财会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根据项目支出预算和工程进度,办理资金支付等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自行建造的建设项目、以包工不包料方式委托其他单位承担的建设项目,要强化工程物资采购、验收和付款管理。

      第十九条 由承包单位采购工程物资的,应加强监督,确保工程物资采购符合设计标准和合同要求,严禁不合格工程物资投入工程项目建设。

      第二十条 施工过程中,如工程实际成本突破了工程项目概算,建设单位(法人)及时分析原因,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七章 建设项目投资概算和工程变更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规模等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严格按照合同实施建设内容。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突破。如有调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第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确需进行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法人)严格审核、项目监理机构应进行严格审核,并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重大项目变更参照项目决策和概预算管理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履行审批手续。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造成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发生变动的,在申请工程价款支付时,资产部门(或基建部门)提供完整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财会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所涉及价款支付的审核,严把价款支付关。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档案由资产部门(或基建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档案的归档应当与项目建设同步,各有关部门、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工作。具体包括:

      (一)建设单位(法人)负责收集整理建设项目相关文件;

      (二)勘察、设计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勘察、设计文件,并于任务结束后向建设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移交设计基础材料和设计文件;

      (三)项目施工单位负责收集整理与项目施工建设相关的文件材料;

      (四)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收集、整理项目监理文件,建设项目实体完成后,统一移交,由建设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归档保管。

      第九章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法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编制竣工决算;财会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组织审核竣工决算。重点审核竣工决算依据是否完备、相关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竣工清理是否完成、决算编制是否正确等。

      第二十六条 建立竣工决算审计制度。审计部门及时对竣工决算审计。审核重点为,竣工决算的完整性、合规性。未实施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归口部门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确保建设项目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及时编制财产清单,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加强对移交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做好建设项目档案移交工作,确保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文字材料、图纸、电子文件等收集齐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各类文件材料进行分类、整理,经档案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审查验收后,办理建设项目档案的移交工作。

      第二十九条 加强会计核算管理。财会部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反映建设项目成本归集、资金来源、价款支付及相关工程物资的增减变动情况,并妥善保管相关记录、文件和凭证,确保建设过程得到全面反映。对于已投入使用但超过时限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建设项目,财会部门应当根据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暂估入账,转作相关资产管理,加强对资产的管理。

      第三十条 建立建设项目后评估制度,建设单位(法人)对完工建设项目的效能性与项目建设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预期效能目标进行对比分析,作为绩效考评和责任追究的基本依据。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是单位建设项目业务管理的基本制度,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单位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项目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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