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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团公司贯彻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时间:2021-04-21 07:31:51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贯彻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从严治党,依法治企,促进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贯彻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集团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指导思想,坚持从严治党与自我约束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廉洁从业与市场营销的关系,遵守纪律与开拓创新的关系,接受监督与正确履职用权的关系,促使各级领导人员恪尽职守,率先垂范,抓好管理,带好队伍,科学发展。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领导人员,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各成员企业(单位)副处级及以上领导人员和按副处级及以上管理的人员。

    集团公司及各成员企业(单位)已办理退休手续,但仍被本企业(单位)返聘的原领导班子成员也应执行本《实施细则》。

    各成员企业(单位)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应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是指各级企业(单位)具有资源支配权、业务处置权等岗位的管理人员。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集团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等规章制度,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一)不得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不得违反规定和工作程序,办理企业重组改制、兼并整合、破产、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交易金融衍生品、为他人代开信用证明、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和使用银行信贷资金等;

    (四)不得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不得授意、指使、强令本企业或下属企业财会人员做假账或设立法定账册以外的任何账册和“小金库”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不得未经上级组织或董事会批准自行决定领导班子成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或超出核定的薪酬项目和标准;

    (七)不得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上级组织批准,决定超出本级权限的捐赠、赞助事项;

    (八)不得擅自分配各级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其他单位给予本企业的各种奖励,包括业主方以各种名义支付的奖励、补贴;

    (九)不得在企业年度、任期经营指标完成情况上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或授意、指使、强令有关人员在各类专业和专项报表中虚报、瞒报、漏报。

    第五条集团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忠诚于企业,不得有利用企业资源和平台谋取私利的行为:

    (十)不得违反规定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关联企业及有业务关系的物资供应、建设施工、科研开发、技术服务等单位或中介机构投资入股;

    (十一)不得违反规定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在关联企业及有业务关系的物资供应、建设施工、科研开发、技术服务等单位或中介机构兼职,或经批准兼职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

    (十二)不得利用职权接受、索取承包商、外协队伍等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不当利益;

    (十三)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十四)不得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十五)不得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资质、核心技术、品牌、证照、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特定

    关系人谋取利益;

    (十六)不得将工程承揽、承包、结算、劳务队伍使用、物资材料采购及设备、机具租赁等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十七)不得指定工程承包商或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咨询等单位,或指定用于工程项目的设备材料、构配件或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十八)不得利用职权将个人或与他人合伙购置的各类生产性、非生产性设备、机具出租给本企业或有关联交易的企业而从中谋取利益;

    (十九)不得在物资材料和大型设备采购、废旧物资处理、大额办公设备采购中不按规定进行招标,或在采购中故意舍近求远,高价、质劣或超计划采购;

    (二十)不得有承包商、外协队伍长期跟随领导人员承揽本企业项目,或对项目承包商采取以包代管方式做承包商的代理人。

    第六条集团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不得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

    (二十一)不得允许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十二)不得将本企业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二十三)不得允许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

    者经营的企业与所在、所管理的企业发生经济业务往来;

    (二十四)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或者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挪用、拆借企业资金,提供贷款抵押、质押、担保等;

    (二十五)不得在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单位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二十六)不得有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的行为;

    (二十七)不得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或利用本人影响谋取利益;

    (二十八)不得违规向本人、配偶、子女、特定关系人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国有资产,或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有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场地、物资材料、大型设备及其他生产资料等;

    (二十九)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配偶、子女及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三十)不得为配偶、子女及特定关系人承揽本企业工程或参加自己主管、参与的工程施工、物资采购、劳务分包等投标业务,提供技术资料、非公开信息等。

    第七条集团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应当坚持集体决策原则,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不得有违反党中央、国务院及国资委和集团公司有关选拔任用干部规定的行为:

    (三十一)不得违反规定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各级

    企业领导人员;

    (三十二)不得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企业领导人员等有关情况;

    (三十三)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所属企业(单位)或者原任职企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工作;

    (三十四)不得违反规定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第八条集团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不得发生违反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规定的行为:(三十五)不得超标准购买公务车辆、豪华装饰办公场所,或者在企业发生亏损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公务汽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

    (三十六)不得超标准职务消费,或以职务消费的名义支付应当由个人、家庭负担的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费用;

    (三十七)不得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或者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消费娱乐活动费及礼品费;

    (三十八)不得为个人变相支付各种理疗保健、运动健身和会所、俱乐部等费用,或在配偶、子女和特定关系人经营的上述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三十九)不得将个人和家庭费用的单据、发票拿到下属企业以及承包商、供货商或与企业有业务往来关系的单位报销;

    (四十)不得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或接受与企业有利益关系的对象为本人及配偶、子女安排的境内外旅游活动;

    (四十一)不得在核销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的职务消费时,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四十二)不得违反规定举办各类庆典活动,或借庆典名义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

    (四十三)不得在检查工作、开会、出差、参观、考察和培训等涉及内部往来接待中违反有关规定,搞铺张浪费。

    第九条集团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不得发生影响企业和公众形象的行为:

    (四十四)不得接受所属企业(单位)及管理对象给本人及配偶、子女和特定关系人赠送的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四十五)不得参加与本企业没有实质关系和实质内容的商业性国(境)外考察,或在出国期间擅自增加访问国家、绕道或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四十六)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四十七)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公款长期包租、占用宾馆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十八)不得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四十九)不得借婚丧嫁娶之机大操大办、收敛钱财;

    (五十)不得从事有悖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十条集团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凡发生未列举的廉洁从业行为规范,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央企业贯彻落

    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执行。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各级领导人员经批准兼职的(含董事、监事等),领取的各类兼职报酬,均应上交本企业(单位)财务部门或上交纪委转交财务部门。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在对外交往中无法拒收的现金、股票、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等,应在一个月内上交本企业(单位)纪委。纪委应将收到的现金或能变现的物品变现后等转交本企业财务部门作入账处理,对其他不能变现的物品等应记录在册、妥善处置。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应按照集团公司《关于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实施办法(暂行)》的要求,每年主动报告个人婚姻变化,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及因私出国(境),年度工资奖金、股权红利、兼职及兼职取酬和配偶、子女从业,购置不动产,持有集团公司上市企业股份,注册个人独资企业以及投资参股企业,出国(境)定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等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及各成员企业(单位)应当依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廉洁从业规定的贯彻执行。

    各级企业(单位)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主要经营管理负责人)为本企业(单位)贯彻执行廉洁从业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应当将本人贯彻落实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况作为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及各成员企业(单位)应当依据集团公司领导人员廉洁谈话的有关规定,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对新提拔的领导人员坚持任职廉洁谈话,对关键岗位的人员要定期进行廉洁从业教育。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各级纪检组织、监察部门应当对所在的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检举、控告和有关部门移送的问题。对严重违反廉洁从业规定,应给予纪律处分的,由企业(单位)纪检组织、监察部门负责,按程序提出有关处理意见,经批准后实施。

    给予组织处理的,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可由企业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组织、监察部门负责办理,按程序提出有关处理意见,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及各成员企业(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加强对领导人员的管理,并将其廉洁从业情况作为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各级领导人员未严格遵守本《实施细则》的

    行为规范要求或职工群众有反映的,应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由有关组织或部门对其进行警示谈话,提醒领导人员注意言行举止,遵章守纪。警示谈话应记录备查。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各级领导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规范要求,影响较坏,但尚不够纪律处分的,应当给予组织处理,并处扣减绩效薪金或奖金。组织处理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免职。

    领导人员因廉洁从业问题,受到组织处理实行领导职务禁入制度:受到免职处理,两年内不得担任同职级企业领导职务。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同职级企业领导职务。

    领导人员因廉洁从业问题,受到组织处理须扣减绩效薪金或奖金:

    (一)受到诫勉谈话,扣减当年度应得绩效薪金或奖金的5%;

    (二)受到通报批评,扣减当年度应得绩效薪金或奖金的10%;

    (三)受到停职检查,扣减当年度应得绩效薪金或奖金的15%;

    (四)受到免职,扣减当年度应得绩效薪金或奖金的20%。

    组织处理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纪律处分合并使用。凡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有关扣减绩效薪金或奖金依据纪律处分档次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严重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党员领导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

    规定>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解释》,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党内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一)领导人员因廉洁从业问题,受到党内纪律处分实行领导职务禁入制度:

    1.受到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集团公司内提升职务和向集团公司以外的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2.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两年内不得在集团公司内提升职务和向集团公司以外的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3.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在集团公司内提升职务和向集团公司以外的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4.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终身不得在集团公司内担任领导职务。

    (二)领导人员因廉洁从业问题,受到党内纪律处分须扣减绩效薪金或奖金:

    1.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扣减当年度应得绩效薪金或奖金的20%;

    2.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当年不得晋升工资档次,扣减当年度应得绩效薪金或奖金的30%;

    3.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两年内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职级待遇按新聘岗位确定,扣减当年度应得绩效薪金或奖金的40%;

    4.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职级待遇按新聘岗位确定,扣减当年度应得绩效薪金或奖金的50%;

    5.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职级待遇按新聘岗位确定,全额扣减当年度应得绩效薪金或奖金。

    第二十二条对严重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领导人员(含民主党派、无党派的领导人员),依据国有企业职工惩处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行政纪律处分,有关扣减绩效薪金或奖金比照党内纪律处分档次执行。受到党内和行政双重纪律处分,有关扣减绩效薪金或奖金依据党内纪律处分档次执行。

    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各级领导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判处刑罚主刑的,终身不得在集团公司内担任领导职务。司法机关决定立案当年及其后的绩效薪金或奖金全额扣减,纪律处分按规定及时办理,禁入时限应从刑罚执行完毕后计算。

    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各级领导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要责令清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据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要主动检查纠正。能够主动检查纠正,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

    为,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转移、销毁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干扰调查,包庇相关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加重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因廉洁从业问题受到扣减绩效薪金或奖金处理的领导人员当年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由新任职单位负责扣减。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集团公司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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