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部考试
  • 考试报名
  • 考试时间
  • 成绩查询
  • 网络课程
  • 考试真题
  • 模拟试题
  • 公文文档
  • 文档大全
  • 作文大全
  • 范文大全
  • 招聘大全
  • 当前位置: 勤学考试网 > 范文大全 > 正文

    税法如何看待“合同约定”--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时间:2021-04-12 07:43:42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

    税法如何看待“合同约定”?-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在分析经济活动的课税要素时,经济实质原则应该、事实上也已经成为税法适用的原则。经济实质原则可以从税法规定中引申出来,总局的规范性文件对经济实质原则也有明确规定。税法评价的公平原则需要借助经济实质原则得以实现。违反公司法的股息红利分配,经济实质上仍然是股权投资的风险对价,其税收属性仍然属于股息红利。

    在这个案件中,第三个问题仍然非常有意思。公司没有按照税务总局政策文件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而是口头承诺替境外股东承担预提所得税且已实际履行,税法应否承认其效力?实际履行的口头合同与未履行的书面合同,税法应优先评价哪个?我们分层次来阐述这个问题。

    一、税法为什么关注书面合同?

    我们知道,税法日益关注合同约定,很多税法条款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原因是什么?

    拿出法条来分析一下: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分析:这是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基本规定。税法为什么不将货物交付、风险转移的时间统一规定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呢?原因在于要考虑纳税

    人的纳税能力,而货物交付并不代表销售方有了纳税能力,这是纳税必要资金原则的体现。

    而体现纳税能力的时点有两类:一是收讫销售款项的当天,这是最确凿的

    • 考试时间
    • 范文大全
    • 作文大全
    • 课程
    • 试题
    • 招聘
    • 文档大全

    推荐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