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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XX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时间:2021-03-09 07:47:01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一、总则

    1、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落实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2、公司及各部门在出现任何事故和安全隐患都必须及时报告,及时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积极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或整改措施,以达到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目的。

    3、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二、相关名词的定义

    (1)迟报: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

    (2)谎报: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

    (3)瞒报:对于超出规定时限24小时不上报,或超过规定时限后公司通过其他渠道首先了解到事故的情况。

    三、事故

    (一)XXX部为事故归口管理部门。主管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有责任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有权要求责任部门重新上报处理意见。对不按规定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的部门,XXX部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二)事故的确定与分类

    1、人身事故的定义:人员在工作关联的环境或生产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将人身事故划分为以下四类:

    (1)轻微伤事故:指员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不超过三个工作日,无需住院治疗的事故。

    (2)轻伤事故:是指造成员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一般指员工负伤后需要住院治疗,或虽未住院治疗,但歇工超过四个工作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3)重伤事故:是指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或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4)死亡事故:工作关联导致的人员死亡。

    2、设备事故的定义: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意外突发事件,由于事故通常会造成停产、减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称为设备事故。设备事故根据事故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人员伤害的程度,可分为以下等级:

    (1)小设备事故:

    a、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费1000元以下的事故。

    (2)一般设备事故:

    a、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费达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事故。

    b、经济损失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造成员工轻微伤。

    c、主要生产设备发生事故,使生产系统停产8小时以上,16小时以下。

    (3)大设备事故:

    a、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费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事故

    b、经济损失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造成员工轻伤。

    c、主要生产设备发生人为事故致使联动机组或生产系统停产16小时以上,32小时以下。

    (4)重大设备事故:

    a、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费达3万元以上。

    b、经济损失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事故(火灾、爆炸等)。

    c、造成员工重伤及以上伤害。

    d、主要生产设备发生人为事故致使生产系统停机32小时以上。(5)若有下列情况的,不列为设备事故:

    a、因生产工艺造成的停产(设备未损坏)。

    b、因设备技术状况不好而安排的临时检修。

    c、凡计划检修和“点检”发现问题而安排的检修。

    d、生产过程中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正常动作和安全件损坏使生产中断者。

    e、生产线上建(构)筑物因使用长久,自然损坏危及生产或迫使停产者。

    f、生产工具损坏迫使生产中断者。

    g、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设备损坏,迫使生产中断者。

    3、未遂事故定义:是指由设备或人为差错等各种原因,已构成事故发生条件,足以酿成事故,幸亏及时发现得到挽救,或幸运避免,侥幸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四、事故上报流程

    1、各部门内部组织上报

    (1)对于小设备事故,事发部门必须在事发当班完成事故记录,并由部门主管领导每周五将事故发生情况汇总报公司设备员备案。

    (2)对于轻微伤事故或未遂事故或一般设备事故,事发部门必须在事发当班完成事故记录,并由部门主管领导在当天书面或电话上报公司安全员或设备员备案,由安全员或设备员向安全主管领导汇报。(3)对于轻伤事故或大设备事故及其以上的,事故发生部门主管领导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0分钟内将事故的概况书面或电话上报公司安全员、设备员和安全主管领导,安全主管领导应在30分钟内向公司分管领导报告事故的概况,涉及到重伤、死亡及重大设备事故的,由分管领导在30分钟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

    2、公司外部上报

    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向XX市安监局和XX乡安办报告,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时,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五、事故救援

    1、接到事故报告后,XXX部应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和财产损失。

    2、当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继发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将受伤或中毒人员用适当的方法和器具搬运出危险地带,并根据具体情况施行急救措施。

    3、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部门、现场人员要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现场人员要做出标志、绘制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拍照或录象工具的还要进行拍照或录像,便于调查分析。

    六、事故调查

    1、事故调查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在轻微伤事故或未遂事故或一般设备事故发生后,事发部门负责人应组织内部相关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在48小时内完成事故的调查分析报告,形成纠正预防措施,并在72小时内将事故分析报告报公司安全员或设备员备案。

    3、对于轻伤事故或大设备事故及其以上事故发生后,当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事故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轻伤事故或大设备事故由XXX部组织相关人员成立调查小组,在事发1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分析,形成纠正预防措施,重伤事故或重大设备事故及其以上事故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组织成立调查小组,在事发15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分析,形成纠正预防措施。。

    4、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调查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的责任者,形成事故处理意见。

    5、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负责提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报告和事故通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部门;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发生的原因、事故的性质;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后期的整改措施;

    (6)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部门等;(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七、对于事故上报的考核

    为了确保事故上报渠道的畅通,公司将按照对上报的违规现象处罚力度大于因发生安全事故所做处罚的原则执行。具体如下:

    1、针对重伤、死亡或重大设备事故,存在事故迟报现象,处罚责任部门1000元;存在事故谎报或瞒报现象,按照发生相应安全事故处罚额度的两倍或两倍以上执行考核,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针对轻伤事故或大设备事故,存在事故迟报现象,处罚责任部门500元;存在谎报或瞒报现象的部门,处罚责任部门2000元。

    3、针对轻微伤事故或未遂事故或一般设备事故,存在事故迟报现象,在全公司进行通报批评;存在事故谎报或瞒报现象,处罚责任部门200元;不按规定上报事故分析报告,处罚责任部门200元。

    4、针对小设备事故,存在迟报、谎报或瞒报现象,在全公司进行通报批评;出现第二次迟报、谎报或瞒报现象,处罚责任部门100元。

    八、法律责任

    1、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或者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应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或开除;构成犯罪

    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开除;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XXXXX公司

    201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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