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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从业人员准入制度

    时间:2021-03-09 07:34:02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煤矿从业人员准入制度

    为了加强和规范从业人员准入管理,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一、煤矿矿长(主要负责人)、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三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并取得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

    二、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二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并取得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

    三、煤矿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从业人员,包括煤矿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和临时聘用人员。

    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以岗前职业健康体检报告为准);

    (二)年龄18—50周岁;

    (三)煤矿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煤矿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其中,生产作业人员还应接受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煤矿企业新上岗的井下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和《上岗证》后,应当在有经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满四个月,并取得工人师傅签名的实习合格证明后,方可独立工作。

    四、煤矿班组长须具备3年及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取得班组长资格证书。班组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防治水六个专业)的安全培训由煤矿或具备三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

    五、煤矿要逐年减少直接向社会招工比例,从2016年起,全部实现“变招工为招生”。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从业人员,应当优先录用大中专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

    六、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培训,初训不得少于72学时,再培训和换证复训不得少于20学时。

    七、证书的“发证日期”以考试合格之日为准;有效期自“发证日期”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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