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宣州区茶业行业协会章程(草案)
时间:2021-02-10 17:58:13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人
宣城市宣州区茶叶行业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宣城市宣州区茶叶行业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由宣州区境内从事茶叶及与茶叶产业相关的生产、加工、经营、科研、教学单位、企业自愿组成的全区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以服务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调会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引导和促进会员之间、会员与国内外同行之间的茶叶科研、信息、生产、加工、贸易的合作与交流;提高我区茶叶生产、加工、科技含量和提高经济效益,扩大出口创汇能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茶叶产业化发展。
第四条:本会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宣州区民政局、宣州区农业委员会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服务。按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换届,举办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培训、展览会、交易会、联谊交流会,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与境外非政府组织交往,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主动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宣州区农业委员会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宣州区境内。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宣城市宣州区杨柳镇宣泾南路127号。
第二章职责和任务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组织协调全区茶叶科研、种植、生产和流通,促进茶叶产业化经营。适应国内外市场需求多样化、优质化的要求,引导和推进全区茶叶产业结构调整,实现茶叶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茶叶生产加工中的情况和问题,制定茶叶技术政策和标准,提出全区茶叶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调查研究相关政策,供政府决策,指导全区茶叶产业稳定健康发展。
(三)反映企业会员的愿望与要求,传达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意图,督促企业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协助政府和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向会员提供各种服务,包括信息、咨询、法律、展览、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等)技术的代理等。
(四)协调本行业的产、供、销关系,维护会员之间公平竞争的权利,维护正常的生产、流通秩序,保护会员的正当权益不受损害。促进行业内部多种形式的合作和联合,形成规模优势、集团优势,推动茶叶产业化和与其他行业之间的横向联合。
(五)开展信息咨询服务,收集、整理国外茶叶生产、流通等方面的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资料,进行行情预测,帮助培训技术管理人才,为本行业服务。
(六)研究推介有关茶叶生产至销售等多个环节的现代化革新措施,增加科技含量拓宽茶叶的综合利用,宣传茶文化,组织经验交流,新产品评比,指导茶叶行业健康发展。
(七)承接政府和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委托事项,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八)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依托,以效益为中心,以合作制为纽带,推进产供销、农科教的有机结合,积极推进茶树无性系良种化,实现全区茶叶优质、高产、高效;认真抓好名优茶生产,进一步开拓市场;积极鼓励茶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申报无公害茶、绿色食品茶、有机茶的认证,调整茶叶结构,适应国内外市场新需求。弘扬宣州茶文化,促进茶叶消费。
以上业务范围概括为:桥梁、纽带、合作、调研、培训、宣传、推介、维护、交流、指导、种植、生产和流通,促进全区茶叶增收、茶企增效。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下列单位、组织、机构可以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团体会员:
1、在宣州区境内从事茶叶生产、经营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企业;
2、在宣州区境内,与国际、国内茶叶产业相关的组织、机构、学会和协会。
第九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有志于推动宣州茶叶产业发展,在本行业和科学研究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要求本协会协调有关的经济贸易科研活动及解决会员之间的纠纷;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按照本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和决定;
(三)支持本协会的工作,必要时承办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按本协会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费缴纳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若无特殊情况,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协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六)讨论和决议协会的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
(七)决定变更、终止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
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届满按规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负责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作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提出各项议案;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八)制定本协会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九)决定对会员的奖励或处分;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负责解释本协会章程。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有1/3以上理事提议应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监事3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不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7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签署本会文件;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
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聘请名誉会长、副会长、顾问若干人。
第三十二条本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和罢免;
(三)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每年对本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五)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当本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如发现本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第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