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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部在企业兼职禁领报酬

    时间:2020-10-10 08:01:22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干部在企业兼职禁领报酬

    据新华社电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组织部发出通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提出凡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兼职不得超过1个;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未办退休手续禁在企业兼职

    《意见》规定,“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同时规定,“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对照中组部2008年下发的文件可以发现,此前的文件规定,“退出现职、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业任职”,这对“退出现职、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官员留下了制度的“缝隙”。

    “现实中,一些退出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或任职,造成了负面的社会影响。”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表示,此次下发的《意见》已经明确规定,这些干部也不得在企业兼职或任职,堵严了“口子”。

    对照中纪委于2008年下发的文件,该文件仅就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作了规范,对其他党政领导干部在其他企业兼职(任职)未作规定。而此次下发的《意见》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的所有党政领导干部到各类企业兼任(担任)各种职务的行为统一作了规范,填补了此前的又一项政策空白。

    企业兼职连任不超过两届

    另外,此次下发的《意见》还首次对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的数量、年龄、任期等进行了规定,堵住了此前的制度漏洞,为杜绝一人兼多职、长期兼职、连续兼职等现象提供了保证。

    根据《意见》,凡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官员兼职法律规定

    《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公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7条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案例

    1 审批

    浙江一公司董事全是官员

    浙江桐庐国资公司2011年公开的资料显示,董事长俞谷为时任桐庐县财政(地税)局党委副书记、局长;总经理兼法人俞放曾任桐庐县政府办党组成员、常务副主任。

    该公司12位董事全为政府相关部门领导,除董事长、总经理外,其他10位分别是现任或者时任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卫生局、财政局等部门的一把手。

    2012年6月,桐庐县副县长毛根洪表示,兼职情况确有存在,兼职干部均未在国资公司领取报酬。

    温州20干部兼职高球协会

    2010年8月9日和10日,《温州日报》《温州晚报》分别刊登半版和整版套红广告,庆祝温州高尔夫球协会成立。其中,温州市20多名现职副厅级至副处级领导干部名单和职务赫然在目,并分别担任主席(会长)、名誉副主席、名誉副会长、副会长等职务,占据协会领导席位的“半壁江山”。担任协会名誉副主席的温州市体育局局长说,这件事未经自己的同意,属于“被担任”,他还透露,还有一些人也和他一样是“被担任”的。综合新华社等报道

    ■解读

    退休后三年内兼职须经审批

    【规定】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解读】

    中央党校教授戴焰军表示,从审批程序来看,《意见》将适用范围从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扩展到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的所有党政领导干部到各类企业兼任(担任)各种职务,进一步从严管理,加以规范。

    2 管理

    兼职情况须每年向组织报告

    【规定】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如实报告单位组织。

    【解读】

    专家表示,以往文件主要对不得兼职(任职)的情况和兼职审批的程序作了规定,但对经批准兼职(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在兼职(任职)期间的管理没有规定,一些干部违规取酬,组织上也不知情。

    3 清理

    限期清理领导干部违规兼职

    【规定】

    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进行清理,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纠正,清理工作完成后,如再发现违规兼职、任职或领取报酬隐瞒不报等现象一经查实,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防止问题出现反复。

    【解读】

    专家介绍,2004年,中组部下发《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后,全国就曾对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过一次大规模的清理。

    在那次清理工作中,全国按照规定应当进行清理的8400余名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中,共有8000余名辞去或被免去所兼职务。

    “不过,当时清理的主要对象是现职的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未涉及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以及县处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辛鸣说,而且,从2004年至今已经过去将近十年,其间也有一些反弹的情况。

    ■说法

    防止公权力变谋私利工具

    少数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近年来不时引起舆论关注。人们担心,这其中有没有以权谋私、声望寻租,会不会造成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平正义。《意见》回应社会关切,明确规定了党政领导干部哪些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哪些要有严格的限制,划出了制度“红线”。目的就是要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切断灰色利益链,防止公权力异化成为少数人谋取私利的工具。

    一些经验丰富、有专业特长的党政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以适当方式发挥余热,是有积极作用的,但必须合规合法。不能用“权力磁场”干扰市场秩序,不能在机关企业两头占好处,不能没有监督和约束。《意见》的实施,就是要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防止公权私用,更加有利于从严管理干部、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改进干部作风形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定好规矩只是开始,关键要靠严格有效的执行。党政领导干部包括退(离)休干部要严格遵守纪律规定,主动接受监督,自觉维护干部形象。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规定要求严格管理,对违规兼职任职的行为限期清理到位。

    一、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二、2011年12月7日出版的《中国纪检监察报》,刊发了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就执行《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主要内容如下:

    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因其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在一定时间内仍有较大影响,为防止可能利用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谋取不正当利益,对其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行为必须严格限制。

    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不得从事与本人原工作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按照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必须由拟聘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公司征得该干部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同意,并由该干部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征求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意见后,再由拟聘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公司正式任命。

    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后按照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应由本人向其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由其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向中央组织部备案,同时抄报中央纪委。

    中管干部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不得领取报酬、津贴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所在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可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其工作费用。

    出门坐车要“四环”(奥迪)、酒店住宿要五星……记者日前在北京、河北、山西、江苏等地调研发现,部分领导干部职务消费呈现出铺张浪费、挥金如土的恶性态势,一个地市级副职每年职务消费40万元以上、经济好的要100万元以上,尤其是个别单位领导干部公私不分、集体性职务消费等腐败行为,造成公共财政奢侈浪费惊人,亟待重拳遏制。

    部分领导干部职务消费惊人

    “一把手吃喝不愁,其他人发愁吃喝,有时连办公经费都难以保障。”某贫困县农业局工作人员反映,目前公款消费已经成为一些领导的特权,由于缺乏监督,浪费腐败严重。

    手机及话费、差旅费、公车及车修车燃费、招待费、参观考察费……一些干部和群众反映,领导干部职务消费名目繁多,数额越来越大,层次越来越高,超标换车,违规买房,一餐吃个几万元都不在话下。更有甚者,一人当官,全家享受,搭车消费、集体消费等现象屡见不鲜。

    “公费医疗造成的浪费不亚于餐桌上的浪费。”山西一家三甲医院的副院长说,享受公费医疗的一些领导干部本人往往要求用最好的药,医院从讨好、巴结或者关心领导的角度出发,也会给其推荐最好的药、最好的检查、最好的服务等。

    比如,有的领导仅得了一个普通感冒,就要求吃好几种药,并且要求住院输液。无形中造成了更多医疗资源以及财政资金的浪费,对领导本身也不好。前几年,有一位退休省级干部住一次院花费高达300万元。

    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说,一个地市级副职每年职务消费40万元以上,经济好的要100万元以上。但许多基层干部反映,这只是职务消费的基本数额,这一级的副职一般至少三辆车,一辆轿车,一辆越野车,一辆商务车,加上秘书司机、公车私用等,跑车烧油维修人工开支等浪费惊人。

    职务消费为何日益奢靡

    专家指出,职务消费之所以成为腐败的温床,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是制度不健全,长官意志随意性巨大。主要领导的绝对权力,导致了职务消费的随意性,从而引发效仿效应。

    二是个别干部腐败需要,盲目攀比之风影响。一些领导干部盲目攀比,吃喝玩乐,生活挥霍无度,有的甚至还违规挤占挪用扶贫、支农、救灾等款项,或向有关单位或企业转嫁费用,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屡禁不绝。

    三是不装腰包的腐败导致处罚“法不责众”。河北行政学院原常务副校长刘日说,只吃不带上级不怪,只花不拿纪律不查,这就造成诸多领导干部职务消费随意性大。

    四是“小金库”屡禁不止为职务消费添薪加柴。目前一些地方和单位大量预算外和制度外资金还依然存在,“小金库”或变质小金库使得许多领导干部有钱花、敢花钱。

    专家认为,过度的职务消费,在单位,挤占的是其他干部职工的钱;在全社会,挤占的是人民的财政资源,意味着改善民生财政的弱化。这种“挤出效应”,消耗了巨大的国家财富,助长了不正之风和消极腐败,必将惹得民怨沸腾,最后损害的是党委政府的公信力,危害不可谓不大。

    将职务消费列入业绩考核

    专家认为,职务消费中的种种怪象,成因错综复杂,主要是制度不规范、运作不透明、监督不得力。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刚性约束机制,用铁的手腕坚决查处职务消费的腐败行为,是当前极为紧迫的任务。

    河北某市探索职务消费包干制。当地一位副市长说,他一年60万元额度,基本花不完,还有余钱支援分管的穷单位。

    此外,遏制领导干部职务消费铺张浪费之风,可实行单位发票双重实名制度。贾康教授建议,凡职务消费的发票,不仅要开单位名称,还要在发票上注明开票人姓名。这样既可以明确消费行为经办人、责任人,又可以促进实报实销。也可把职务消费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范畴,领导干部必须定期在民主生活会上公布消费情况。这样,就有可能减少“白条收据假发票,吃喝嫖赌全报销”现象。

    专家建议,将职务消费的行政成本列入干部业绩考核,将行政成本纳入政府考核指标中。

    经习主席批准,中央军委日前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要求推行“先审后提、先审后离”制度。

    团职以上提升优先审计

    《意见》要求,军队队列单位和机关部门领导干部、军队事业单位和保障性企业负责人,以及负责专项经济工作的领导干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积极推行先审后提、先审后离制度,对拟列入后备的或列入后备拟提升的团职以上领导干部,优先安排审计;对即将达到平时任职最高年龄或最高年限的领导干部,拟调整交流或转业复员的领导干部,在离任前应安排审计。

    重点审计经济权力行使

    《意见》指出,经济责任审计要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规范和有效为基础,以领导干部经济决策权、经费审批权、物资调配权、资产处置权、合同签批权等经济权力行使情况,以及住房、用车、公勤人员使用情况为重点审计内容。

    严重违纪先免职再追责

    《意见》指出,对履行经济责任优秀的领导干部,给予通报表彰,同等条件下优先提升;对履行经济责任不称职的领导干部,应诫勉谈话,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已经确定为后备干部的应当取消后备干部资格,有严重违规违纪的应免职,并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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