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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建设存在问题

    时间:2020-09-01 07:41:53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制度的含义

    制度的含义:

    制:制定、规定。

    度:程度、限度。

    制度:旧指政治上的规模、法度。《左传:昭公三年》,“公室无度”。《汉书:元帝纪》“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之”。《淮南子:汜论训》,“先王之制,不宜则废之”。今指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如工作制度、学习制度等。概括起来制度就是一种行为规范,一种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则。

    第二节制度的特点

    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体系,是客观事物发展规律的概括和总结,是人们的思想行为和具体行动的约束和规范,是确保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行动目标实现的具体措施和保障规定。因此,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1、根本性。一个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必须体现事物的根源或最重要的部分,必须具有广泛的认知性,反映问题的主要方面,从主要矛盾方面确定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强制性。

    2、全局性。就是要从事物的整体和发展的全过程确定制度建设的内容。必须具有一定的现实性和全面性,使之成为保障一个部门,一个地区或一个单位,整体工作正常开展的有力措施。

    3、稳定性。一个制度的建立,其政策和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必须具有相对的确定性,它的建立和废止都必须经过一定的政治程序,不能朝令夕改,使人们无所适从。

    4、长期性。这里主要是指制度的有效时限,必须在一定时期内具有可行性,不能因事物的局部变化而使制度走形,失去指导性和约束力。

    制度建设和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1、工作制度不系统。从制度建设的整体情况来看,虽然各方面都有涉及,有一定的覆盖面,但就系统性而言还不够完善,一些制度的建立其纵向的深度和横向的广度不够,系统性不够。

    2、一般规定原则性强,具体规定不实不细。个别制度的制定突出了问题的主要方面,但在解决问题的具体规定和措施上不够全面,操作过程中随意性大。

    3、传统活动方面的工作制度多,创新力度不够。尽管有些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但是针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特别是在改善党的领导、改进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制度缺少创意,或是创新力度不够。

    4、在重大问题的决策和保证监督作用方面的制度不够健全和完善,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保障体系。

    5、党的各种制度存在形式不一。有的是以文件形式规定的,有的是以制度形式规定的,还有的是在日常工作中约定俗成的制度。制度形式多样,不集中。不简约,不利于制度的贯彻落实。

    6、制度落实不力,检查考核措施手段不完善。一些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形多实少,主观意志、长官意志还没有从根本上杜绝。

    二、缺少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

    很多企业也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但实际上无人监督,也就无人执行;有些企业情况发生了变化,但管理制度仍然是原有的管理制度;有些企业根据具体问题也能采取一些相应措施来解决,但这些措施往往十分简单,没有经过周密考虑,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如为鼓励员工提建议,设立提案制度,但只是在企业里放一个建议箱而了事,这样的管理制度不

    能称为有效的。企业只有详细规定了每一项制度,并制定出一整套的执行、监督、改进办法,才能保证管理制度的有效性,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篇二: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思路逐渐成熟,法规建设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取得明显进步,但在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比较突出的问题是:适应新形势下反腐倡廉要求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健全,有的法规制度缺乏相应的配套和细化措施,有的法规制度内容落后于实践,许多好的法规制度落实不到位,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制度建设仍然是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必须着力解决好的重大课题。根据我们调研,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够健全。

    一是廉政规定比较零散,没有形成合力。有的廉洁从政规定是党内法规,如《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等;有的是党和政府的文件,如《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关于严禁用公费变相出国旅游的通知》等;而有的是领导讲话中关于廉政自律的一些具体要求。这些廉政规定是零散的,有的甚至是重复的,这就使国家工作人员难以清楚的认识到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以及违反规定将要承担的后果。不利于从心理上强化廉政主体的法律意识,约束自身可能产生的不廉洁行为;也不利于群众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实施检查、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因此,亟需对廉政规定进行整合,通过国家立法程序,使之成为廉政法律。

    二是有的廉政规定重复强调较多,弱化了权威性和约束力。如制止公款吃喝的问题,据有的同志统计,1986年整党结束之后,仅中央下发的关于禁止公款吃喝的文件规定就达36个之多。而且每年元旦、春节、中秋、国庆等节假日,还要专门下发反对奢侈浪费、制止公款吃喝等方面的规定性文件,重复强调太多,容易造成人们心理上的麻木和行动上的我行我素。

    三是有的廉政规定缺乏时效性和可操作性。有些制度和规定,标准模糊,如公务接待没有规范性的标准,公款大吃大喝没有定性依据和标准。在实际工作中,不好操作,不易把握,给执纪工作带来了困难,致使一些制度和规定难以落实。

    1、《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一项具有全局性、关键性和根本性的党风廉政建设基础性法规制度,贯彻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但在具体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一些地方和部门不能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实施办法和细则,不同程度的存在照抄、照搬的问题。一些条文仅满足于将党风廉政建设的任务和责任分解下去,考核的形式和方法特别是关于责任追究的程序办法没有相应的刚性规定,弹性很大。二是责任追究流于形式。存在不愿追究、不敢追究和追究干部级别偏低的问题,责任追究名存实亡。三是责任制考核的效果不明显。每年年初布置,年底考核,成了一种程序和惯例。考核中往往是肯定和表扬多,指出问题和提出批评意见少,致使有些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为此,需要尽快制定出台比较规范的、可操作性强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和相应的程序性规定,以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全面落实。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存在着以下不足:一是报告主体范围狭窄。

    2、

    除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外,县级法院、检察院、公安、金融、税务、工商、海关等单位关键岗位上的中层领导干部以及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等,也应向党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二是从目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践来看,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范围还应扩大。

    3、《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从近年来的实践看,该《规定》也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一是该《规定》同样存在主体范围狭窄的问题。申报主体除应增加县(区)、乡(镇)级关键部门和岗位上的中层领导干部外,还应考虑国家工作人员在离退休后一段时间内财产收入的申报,以杜绝“事后受贿”的问题。二是该《规定》的申报事项还不够严密。在现实中“收入申报”成了工资表的翻版,对一些投资股票、证券收入、房屋出租收入等不能真实反应。对“灰色收入”,甚至非法收入无法实行有效监督,容易给申报者规避法律留下可趁之机。三是《规定》明确半年申报一次的日常申报登记制度,不能对领导干部收入状况进行全程监督。为此,应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此外,如《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都需尽快制定配套的规定。

    (三)有的制度的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有的制度标准落后于实践,如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公务费的2%的标准和差旅费报销标准,十多年不变,与市场经济和变化了的新形势不相适应。不但给执行制度带来了困难,而且成了一些违规者违规的“借口”,为违规者提供了可趁之机。

    (四)许多好的法规制度落实不到位,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领导重视的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抓落实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够。二是对一些法规制度的宣传教育不够充分。广大人民群众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的认识和了解不够,没有形成良好的依靠制度反腐倡廉的社会舆论氛围和有效的监督机制。三是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没有很好的开展。不严格按制度办事,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时有发生。一些制度只是写在文件上,挂在墙上,喊在口头上,而没有落实在行动上。还有的地方和部门搞形式主义,对上级的制度满足于照抄照转,甘当“收发员、播音员和复印员”,至于贯彻落实措施是否符合本单位实际,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考虑甚少。为此,一定要在制度的落实上狠下功夫,对反腐倡廉各项法规制度的落实情况,要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严厉查处违反法规制度的行为,做到令行禁止、违者必究,使法规制度成为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五)有的地方性法规和中央纪委、监察部等部门的规定发生矛盾。

    前不久我省出台了《**省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条例》,《条例》第36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审批获准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办理交通、住宿、餐馆、会务等事项”。中纪委、监察部、外交部、财政部等部委有过规定,不准通过旅游渠道出国(境)。据我们了解,许多省市也有类似情况,类似的问题应积极研究解决对策和措施,等等。

    上述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最突出的是法规制度执行不力。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再好的法规制度,如果不去执行,也会形同虚设。许多法规制度之所以没有发挥应有的效力,一个重要原因是执行不力。”应该说,我国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成效是明显的。近年来,法规制度建设的速度不断加快,数量不断增加,涵盖的领域不断扩展,可以说,法规制度体系已基本建立。但制度执行不力的问题却十分突出。一方面一些制度本身存在缺陷。设置了许多禁止性规定,但缺乏相应的惩处性规定。如,只强调“不准”,但违反了“不准”怎么办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另一方面,存在权大于法、情大于法的问题。致使一些法规制度得不到很好的落实,一些违法违纪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处。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分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思想上认识不足,理论上探索不够,实际操作上调研论证不够深入。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高度重视,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提出具体要求,特别是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进一步明确了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具体任务和目标要求,把制度建设放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但从近年来的情况看,一些地方和部门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把制度建设放在重要议事日程,对某些方面和领域腐败现象产生的原因研究探讨不够,对一些基础性法规的调研、论证、起草和修订工作还不够深入。就现有的制

    度看,往往是在某一腐败问题发展成带普通性和全局性的问题时,有关部门才组织力量制订有关制度,只开应急的“单方”,而对整个制度建设没有统筹考虑,往往造成有的制度内容冲突,甚至相互矛盾,导致一些制度不能适应形势的要求,制度的执行和贯彻落实出现问题。

    二是立法的前瞻性和预见性不够。一方面一些法规、制度的内容没有随着新形势的发展进行修订完善,及时剔除失效的法律法规,整理合并有效的法律法规,致使有些制度落后于实践。另一方面,对一些新兴的或我们不熟悉的领域(如党员领导干部参与直销、期货交易、房地产开发、土地出让等),党风廉政和反腐败的法规制度比较少,而且不具体,缺少可操作性。有的甚至是空白,无法可依。

    三是对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指导不够。及时发现、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不够,法规工作部门的相互联系交流、沟通也不够,对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督促检查更不够。致使许多好的法规制度落实不到位,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篇三:我国企业制度建设问题分析龙源期刊网 .cn

    我国企业制度建设问题分析

    作者:赵宇新薛子超

    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5年第14期

    摘要:企业制度是对一个企业各种内部力量进行制衡与调节的重要工具。企业制度的优劣程度往往决定着企业发展的高度。在2012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大中,胡锦涛同志作了题为《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的报告。报告中多次强调了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细胞,企业必须更加重视自身制度建设。

    关键词:企业制度;法制;治人

    中图分类号:f27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14-0003-02

    企业制度在现代企业发展中正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企业制度如同一个国家的法律、一支军队的军纪一样。常言道:“无规矩无以成方圆。”企业发展也必须经历由对管理者才能的依赖到对企业制度的依靠的转变。在此转变当中,企业制度的建设就成了一切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我国企业制度现状与存在问题

    我国现代化企业发展起步较晚,相较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我国直至20世纪七八十年代才出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化企业。在改革开放的浪潮下,许多国有企业开始面向市场参与竞争。但是,政企不分是这些企业既有的痼疾,不少企业领导依然习惯于行政命令式的管理。这种“人治”式的企业管理方式往往会引发两种截然相反的效应:如果企业领导市场意识强烈,具备较高的企业管理素质,企业就会在一系列行政命令中高效率地适应市场并雄踞一方;反之,如果企业领导市场意识薄弱,企业管理水平有限,则发布的行政命令将不利于激烈市场竞争环境下的企业发展,甚至会导致企业的破产。在我国企业发展过程中,不乏第一种成功企业的案例,如青岛海尔集团。但是,回顾我国企业总体发展历程,截至目前,“人治”下的企业,还是失败者占据了大多数。因此,依靠“人治”,企业无法适应未来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问题不仅存在于公有制企业中,非公有制企业也经常出现类似状况。例如,在不少民营企业中,管理者的用人原则往往是“任人唯亲”,并非科学管理所倡导的“任人唯贤”。这种思想具有鲜明的家族宗亲特征。在民营企业的决策层中,亲属或血亲通常享有最大份额的股权以及最终决定权以确保企业的“血统纯洁”,而将外部引进的专业管理人才打压在中层甚至基层,不仅如此,大多数民营企业的所有者都推行“中央集权”,一切企业事务,事无巨细,统统过问,大大削弱了专业管理人才在企业运行中的作用,这无疑是对专业管理人才极大的不尊重。久而久之,企业就会失去对专业管理人才的吸引力而造成严重的人力资源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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