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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时间:2020-08-26 10:57:40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XX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导和规范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以及《甘肃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平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XX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1 -

    (1)肺鼠疫、肺炭疽在我区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发生波及我区并在多个地区发生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在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我区,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在我区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在我区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相关联的疫情波及包括我区在内的2个以上县(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

    (4)霍乱发生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包括我区在内的2个以上县(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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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我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1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11)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例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区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1 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4例,流行范围在我区以内。

    1.3.3.2 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我区连续发病10-19例;疫情波及包括我区在内的2个以上县(区)。

    1.3.3.3 霍乱在我区1周内发病10-29例;疫情波及包括我区在内的2个以上县(区)。

    1.3.3.4 在我区1周内乙、丙类传染病的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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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5 在我区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1.3.3.6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含100人);中毒人员在100人以内,死亡1-9例。

    1.3.3.7 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不良反应事件。

    1.3.3.8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死亡4人以下。

    1.3.3.9 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3.4.1 腺鼠疫在我区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的病例数1-9例。

    1.3.4.2 霍乱在我区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1.3.4.3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1.3.4.4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1.3.4.5 区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果断处置;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科学管理,加强合作。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区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 4 -

    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重大食物中毒、社会安全事故等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公共卫生事件。

    1.6预案体系

    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区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2)区突发公共事件(卫生专项)应急预案。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以区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实施。

    (3)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健康部门应急预案。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卫生健康局制定印发,并报区政府备案。负责其下属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的管理和备案。

    (4)区属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由区属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别制定并报区卫生健康局备案。

    (5)单项活动卫生应急预案。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等重大活动的卫生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定,报公安机关批准,同时报区卫生健康局备案。

    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预案制定单位及时修订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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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卫生应急指挥部”),指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卫生健康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区发展改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执法局、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医保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文旅局、区交通局、区红十字会、区网信办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2.1.1 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提出紧急防控措施,指挥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到达岗位,落实防控措施;指挥医疗卫生单位开展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紧急调集人员、设施、设备及交通工具、储备物资等,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向市应急指挥部及时报告应急处置情况;经区政府批准,组织人群疏散、隔离、查验、限制流动和疫区封锁;紧急情况下,直接采取措施封锁疫区,限制人员流动,防止食用受污染的食物和水源;督导检查应急处置工作。

    2.1.2 成员单位职责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对具体工作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按规定发布突发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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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事件信息;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和评估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协调各有关单位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以及衍生灾害预警、评估等工作。

    区政府办公室:协调区融媒体中心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新闻报道工作,组织新闻发布会。

    区发展改革局:制定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将组织协调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等公共卫生应急内容纳入。

    区教育局:负责制定各类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与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各类学校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员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区公安分局: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处理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突发事件;加强治安管理,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封锁措施,做好交通疏导等保障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制定并落实灾后临时生活救助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全区社会救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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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负责做好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积极参与医疗方面的救助相关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医保局:组织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医疗救助措施,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符合《平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规定(试行)》(平政发〔2019〕35号)患者的治疗费用报销工作。

    区人社局:做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治疗费用报销等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开展人畜共患病监测和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宣传教育工作。

    区工信局:负责协调灾区煤、电、油、气运输及重要原材料、重要消费品的生产、供需衔接;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相关应急指挥通信保障;负责保障灾后相关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负责指导、审核企业和通信行业灾害损失核定工作;督促、指导各企业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和预案演练工作。

    区商务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参加外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负责指导、审核商贸业灾害损失核定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贸活动中传播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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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散。

    区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方案,组织技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研究,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研问题。

    区交通局:组织开展对乘坐公路、铁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隔离、留验,及时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卫生健康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协助,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公路、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应急处置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生产流通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紧急状态下的正常市场秩序,督促有关企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药品、试剂、防护用品、生活必需品等物资的生产供应。加强物价监管,依法查处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犯罪行为,保持物价稳定,维护市场秩序。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协调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起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警及调查处理工作,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区文旅局:负责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旅游行业疫情监测、健康教育工作,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负责做好旅行社、旅游宾馆、饭店的从业人员登记、观察和健康宣传等工作,落实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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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措施,必要时劝阻或限制疫区旅游活动。

    区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必要时组派红十字医疗队参与医疗救援,依法接收国内外有关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援助。

    区网信办:负责网络监管、网上舆情引导及应对工作;跟踪境外舆论,及时组织和协调有关方面对外澄清事实。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需要,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

    区卫生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卫生健康局局长兼任。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意见;承担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技术指导工作。

    专家咨询委员会下设传染病疫情防控、食源性疾病处置、职业中毒及核与放射事件处置、医疗救援4个专家组,由疾病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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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制、卫生监督、医疗卫生等专业人员组成,负责相关事件态势评估,指导伤病员救治,提出调整预警级别和救治方案,根据事件发展趋势提出启动或终止预警的建议,并报区卫生健康局。

    2.4 应急工作队伍和机构

    组建区级专家组和应急工作队伍,由疾控中心、医疗机构的专家和专业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为应急指挥部研究部署应急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4.1 工作队伍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区级综合卫生应急队伍,包括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卫生监督、心理疏导和健康教育等4个专业工作队,由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医疗卫生等专业人员组成。

    综合卫生应急队伍主要职责: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包括事件的核实确认、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现场监测与样品采集、卫生学评价、现场控制、防疫消杀、医疗救援、伤员转运、监督执法、健康教育、心理疏导等工作;参加相关培训和演练;对卫生应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承担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2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业务培训,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服从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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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2.1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伤病人员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品采集,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组建应急医疗队和专家组,指导和支援应急处置工作。

    2.4.2.2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等工作,负责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收集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提出预警建议等;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的技术指导,负责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收集、分析、报告疫情信息;预测重大传染病发生和流行趋势,提出防控措施和技术方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处理效果评价。

    2.4.2.3区卫生计生局综合监督执法所:主要负责对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点公共场所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执法稽查。

    3 监测、预警、报告

    3.1 监测

    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工作,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区卫生健康局和区疾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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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电话,向社会公布,保持24小时开通。

    3.2 预警

    区卫生健康局根据医疗机构、疾控中心、综合执法机构报告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迅速组织区级专家咨询委员会认真分析,及时向区政府提出响应级别的预警建议,经区政府批准后公布。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区卫生健康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包括区卫生健康局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区卫生健康局、区政府及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

    责任报告人包括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执业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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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1小时内向区卫生健康局报告。区卫生健康局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立即向区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报告,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防控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区政府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

    3.3.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防控措施等内容。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及时写出结案报告,并按程序上报。报告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3.3.4网络直报

    区乡医疗机构可直接通过专网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直报的同时汇报行政主管单位,提高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区疾控中心要对通过网络直报系统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认真审核,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区卫生健康局。

    4 应急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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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应急响应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要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有效控制事态,减少危害和影响。同时,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等期间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2 事发地应急响应措施

    4.2.1区政府

    4.2.1.1 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

    4.2.1.2 根据区卫生健康局建议,决定是否成立应急指挥部。

    4.2.1.3 根据工作需要,调集区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4.2.1.4 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区政府报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划定疫区范围;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范围,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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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控制区域。

    4.2.1.5 疫情控制措施。紧急情况下,区政府可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各类社会活动等措施,采取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受污染的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

    4.2.1.6 流动人口管理。采取措施限制疫区和高危地区人口流动,对从疫区和高危地区进入我区的人员进行必要的留验观察,对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4.2.1.7 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公安、交通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资、动物进行卫生检疫查验,一旦发现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立即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及时向指定的卫生专业机构移交。

    4.2.1.8 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新闻宣传部门要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及时准确报道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4.2.1.9 开展群防群治。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协助卫生健康局和相关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落实公共卫生措施等工作。

    4.2.1.10 维护社会稳定。组织公安、执法等有关部门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市场监管,打击扰乱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的各种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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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犯罪行为。

    4.2.2区卫生健康局

    4.2.2.1 组织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及专家组对事件进行评估,提出预警建议。

    4.2.2.2 提出是否成立本级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启用应急指挥中心并确定本部门指挥体系和组成人员。

    4.2.2.3 组织区级专业应急队伍、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理工作。

    4.2.2.4 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工作,并采取设立临时卫生检疫点、留验观察站等应急控制措施。

    4.2.2.5 组织对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4.2.2.6 组织对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4.2.2.7 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

    4.2.2.8 组织区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及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各级医疗机构

    4.2.3.1 接诊、收治、转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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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收伤病人员。

    4.2.3.2 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依法报告相关信息。

    4.2.3.3 做好各医院感染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感染和环境污染。

    4.2.3.4 对非传染性伤病人员,按照现场救援、分类转运、后续救治、康复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救治。对传染性伤病人员,按照就地预防、就地隔离、就地治疗原则进行救治。

    4.2.3.5 对伤病员救治工作进行总结,优化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医疗救治工作水平。

    4.2.4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2.4.1 做好信息报告工作。加强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环节的动态监测,实行应急值班制度,及时汇总、分析、报告事件信息。

    4.2.4.2 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制定调查计划和工作方案。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提出预防控制措施。

    4.2.4.3 开展实验室检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采集足够标本,分送专业机构进行检测,查明事件原因。

    4.2.4.4 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培训。

    4.2.4.5 开展督导检查。组织对医疗机构的消毒、隔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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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染控制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现场检查。

    4.2.4.6 对易受感染人群实施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群体防护等措施。

    4.2.4.7 对整体预防控制技术工作的效果进行评估,并预测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

    4.2.4.8 与财政部门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负责组织、落实物质储备。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4.2.5区卫生计生局综合监督执法所

    4.2.

    5.1 在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有关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4.2.

    5.2 对传染病防治、环境卫生、职业健康等工作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4.2.

    5.3 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协助司法、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4.2.6区爱卫办

    组织开展经常性群众爱国卫生运动。把整治辖区生活环境、改善卫生面貌作为重点,清除垃圾、污水、污物及蚊蝇孳生场所。抓好中心城区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环境卫生和饮用水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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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善工作。同时,抓好乡村饮用水源管理和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等工作,提高区域环境卫生质量。

    4.2.7卫生应急队伍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和工作需要,做好应急支援准备。

    4.3 非事件发生地应急响应措施

    区内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但临近地区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根据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我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4.3.1 保持与事件发生地的密切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4.3.2 准备好我区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和物资。

    4.3.3 加强相关疾病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3.4 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4.3.5 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4.3.6 根据市区政府部署,开展交通卫生检疫工作。必要时,启用留验观察设施。

    4.4 分级响应

    I级应急响应由国务院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出,启动国家应急预案;II级应急响应由省政府和省卫生健康委发出,启动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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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急预案;III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发出,启动市级应急预案;IV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和区卫生健康局发出,启动区级应急预案。

    5 应急处置

    5.1 现场处置

    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开展处置工作,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开展处置工作;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卫生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伤病人员转为院内救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后,经区卫生健康局报请市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应急队伍依次撤离现场。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危险化学品泄露、放射事故等易污染事件处置结束后,由区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对人员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或留验观察,对医疗设备进行统一消毒处理,检验合格后撤离应急队伍。

    5.2 医疗救治

    根据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伤病人员救治需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由区级医疗机构负责救治,救治工作按照危重抢救、专科治疗、康复治疗的基本程序进行。需要转院治疗的伤病员,按照“就地、就近、有利”的原则及时转院治疗,各级医疗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实行“先救治、后结算”,不得拒收伤病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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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外籍或港、澳、台伤病人员,按照“就地预防、就地隔离、就地治疗”的原则开展应急救援,并向区卫生健康局报告。需转入上级医疗机构或境外医疗机构救治的,由区卫生健康局提出申请,报市卫生健康委审核、省卫生健康委审批后,由救治医疗机构负责转送。

    5.3 信息发布

    经国家卫生健康委授权后,由省卫生健康委每月(季、年)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擅自对外公布信息。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政府和区卫生健康局应按照省、市相关规定,及时向毗邻地区人民政府和卫生健康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5.4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发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宣布后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由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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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健康委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

    5.5应急处置工作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区卫生健康局应组织专家评估组,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当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处置效果评价、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改进建议等。应急响应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报告,并报区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

    6 善后处理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由区政府组织卫生健康、民政、人社等部门对人员伤亡情况进行评估,组织开展事件善后处理工作。区政府和区民政局要妥善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死亡人员遗体,因传染性疾病死亡的,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对遗体进行妥善处理。

    6.1奖励

    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区政府及人社、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应予以表彰奖励。

    6.2抚恤和补助

    区政府及民政、财政、人社等有关部门,对因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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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6.3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统计,并给予补偿。

    6.4 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5 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区民政局等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区红十字协会要发挥优势,广泛募集紧急救援物资,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受灾人群提供人道主义救助。

    7 应急保障

    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和应急物资,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7.1 信息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完善区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制- 24 -

    度,加强对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核实和管理,确保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审核研判,严格按照规范程序进行数据收集、汇总和报告。

    7.2 应急体系建设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布局合理”的原则,逐步建立符合区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医疗应急救治体系。

    7.2.1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

    加大基础设施和设备配备力度,持续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条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7.2.2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建设

    甘肃医学院附属医院(原平凉市人民医院)为全区传染病定点收治医院,负责传染病病人的救治工作,平凉市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市二院)为后备医院,当传染病病人数量超过甘肃医学院附属医院收治能力时,作为定点医院启用。西郊、柳湖新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集中医学隔离救治点,负责传染病病人的临时隔离观察,当传染病病人数量超过市二院收治能力时,作为定点隔离收治场所启用,医务人员分别由市二院、市中医医院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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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驻。

    7.3 卫生应急队伍准备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计生局综合监督执法所、各级医疗机构要在本单位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小组(医疗队),配备基本装备,参与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各卫生应急救援队伍要服从区卫生健康局的统一管理、指挥和调度。

    7.4 培训和演练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全区卫生应急队伍的业务培训工作,并组织演练。

    7.5 卫生应急物资储备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计划,报经区政府同意后组织落实。

    7.6 经费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保障实行分级负责、专项管理、专款使用原则,区政府安排必要的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开展。

    7.7 通讯与交通保障

    区政府根据应急工作需要,为应急处置机构和应急队伍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开展。

    7.8 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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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本预案,严格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7.9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宣传、网信、融媒体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加强心理干预,引导社会公众正确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卫生健康局、区疾控中心、城乡各医疗机构、区卫生计生局综合监督执法所要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向群众提供咨询服务。

    8 附则

    8.1 预案修订

    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重新修订本预案时,由区卫生健康局提出意见,报请区政府同意后修订。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区委、人大、政协办公室,区委有关部委。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XX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9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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