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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诊开具证明规定

    时间:2021-04-17 08:17:18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门诊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司法鉴定、因病退休、工伤、残疾鉴定、保险索赔等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因此,开具诊断证明是政策性很强的医疗工作,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临床医生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和病休证明书。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

    二、诊断证明书必须由本院医师开具并加盖个人签章,临床医师不得开具非本专科病人的诊断,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三、临床医生开具疾病诊断书和病假证明书,应字迹清楚,项目填写齐全,

    病休时限必须大写,不得涂改。门诊医师开具病休证明,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

    四、门诊医师为门诊病人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必须有本院相应的检查报告,诊断明确、依据充分,并在门诊病历中做相应的记录。加盖公章时须持门诊病历及相关辅助检查,在病休时间内有效,过期不予盖章,不补开病休证明。

    五、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病情复杂、涉及多专科等特殊鉴定需开诊断

    证明者,应组织会诊,经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并加盖医务科章。

    六、凡属公伤、交通事故、打架斗殴致残者,诊断证明只写病情和诊断,不写致残原因,涉及法律的诊断证明,经医务科审查,专人办理,并详细记录。七、复工、复学证明,须经本院临床医师检查认可后,方可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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