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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经营协议书(公司)

    时间:2021-04-07 07:36:31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合伙经营协议书

    甲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乙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甲、乙二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装饰公司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备的资金优势,劳动力优势,货源优势,合伙经营装饰公司,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共同奋斗,共创辉煌!

    第二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

    合伙经营的公司名字:监利县合创美家装饰有限公司

    经营场所位于:监利县容城镇教育巷九号 ,面积:约150平方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室内装饰装潢

    第四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10年,2012年3月19日起,至2022年3月19日止。

    第五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刘剑(姓名)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50000.00元。乙方刘忠平(姓名)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50000.00元。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2012年3月19日以前交齐,由合伙负责人甲方统一保管,其他合伙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100000.00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伙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2.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 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

    ④未经合伙人同意私自出售另类产品时。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三) 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甲方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3年

    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 对合伙项目进行全面日常管理;

    3. 订立经营价格、购进常用货物;

    4. 支付合伙债务;

    5. 其他公司事务

    第九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 合伙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重大事项应由占出资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执行;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二)合伙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 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 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销;

    6.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甲方合伙人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 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15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伙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集体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地方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新入伙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肆份,合伙人各执壹份,送工商管理机关存档壹份; (四)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全体合伙人签章处:

    签约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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