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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承包经营权民事起诉状

    时间:2021-03-09 07:43:16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土地承包经营权民事起诉状

    时间:2012-03-10 10:28来源:栉风沐雨作者:老憨郑州律师点击:11 1017次民事起诉状

    原告杨威(化名):男,53岁,身份证,吉林省东丰县沙河镇礼义村四组村民。

    地址:吉林省东丰县沙河镇礼义村四组。

    被告村委会吉林省东丰县沙河镇礼义村村委会。

    地址:吉林省东丰县沙河镇礼义村。

    法定代表人:邓福长,村长。

    被告李明珠(化名):男,48岁,吉林省东丰县沙河镇礼义村四组村民。

    地址:吉林省东丰县沙河镇礼义村四组。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村委会违反法律、法规的收回承包地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2、确认被告村委会将原告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签至李明珠(化名)名下的土地承包协议无效;

    3、要求两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由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元;

    4、被告李明珠(化名)赔偿原告2000元医疗费;

    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为吉林省东丰县沙河镇礼义村四组的村民,落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杨威(化名)分得承包地0.84公顷,因计划生育等多种原因,1986年至今一直未直接耕种该地,二轮土地延包时,杨威(化名)与林福合在同一房屋居住,村委会将杨威(化名)承包的土地签至李明珠(化名)名下。被告非法剥夺了原告拥有的合法承包经营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

    一、被告村委会剥夺和非法限制了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之规定,原告有权承包本集体经

    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承包土地的权利。但是,相比看离婚上诉状范本。原告自1986年至今丧失了其合法享有的0.84

    公顷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二轮土地延包时,村委会非法将原告应该继续承包的土地,签至李明珠(化名)名下,导致原告多年丧失土地经营承包权,给原告带来巨大损失。原告经多次到村、乡、县上访,但是始终没有解决土地经营权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明确提出,“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承包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听说糖尿病食疗。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要认真落实二轮延包政策。没有开展二轮延包或者二轮延包没有完成的地方,必须及时认真组织完成延包工作,依法确权、确地到户。”在仲裁裁决中提及,“因计划生育等多种原因,1986年至今没有直接耕种该地。”相关行政部门并没有查明原告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根本原因,被告村委会收回土地经营权是否合法,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该行为是行政不作为,没有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沙河镇礼义村村民杨威(化名)与李明珠(化名)土地权属纠纷的裁定》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

    1、被告村委会不能以原告与李明珠(化名)在同一房屋居住为借口,事实上行政上诉状。将原告拥有的合法权利非法的转让给李明珠(化名)

    201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东丰县信访局、东非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局、东非县沙河镇人民政府联名作出了《关于沙河镇礼义村村民杨威(化名)与李明珠(化名)土地权属纠纷的裁定》。裁定中载明“自1986年至今一直未直接耕种该地,二轮土地延包时,杨威(化名)与李明珠(化名)在同一个房屋居住,未能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未获得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村委会将该地签至李明珠(化名)名下。”因为家庭联产承包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不是以农民个人为单位进行的承包,所以不能因为杨威(化名)与李明珠(化名)居住在一个房屋内,就非法剥夺杨威(化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能因为李明珠(化名)与杨威(化名)居住在一个屋内,将杨威(化名)合法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到李明珠(化名)名下。被告村委会没有及时认真组织完成延包工作,没有依法确权、确地到户,该行为是违法的。事实上糖尿病如何食疗。原告要求法院依法纠正被告村委会的违法行为。

    2、被告村委会主张原告未向村委会主张承包权利,应由被告村委会承担举证责任

    裁定中裁决事项一:“鉴于以上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规定,杨威(化名)在知道二轮土地延包却未向村委会主张承包权利,视为其自主放弃土地承包权利,对杨威(化名)要求获得原一轮承包土地的主张不予支持”。这项裁决是错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

    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之规定,原告并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法自愿交回承包地,因此不能认定原告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再者,二轮土地延包是延续原有的承包人的土地承包权,原告当然的享有承包土地的权利,没有必要重新提出申请。被告村委会以原告没有提出承包土地申请为借口剥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没有法律依据,是随意处分原告合法权利的违法行为。裁决认定“原告没有向被告村委会主张承包权利,视为放弃土地承包权利”是没有法律依据,是错误的裁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规定,原告享有承包本村土地的权利,如果被告村委会主张原告曾经放弃了承包土地的权利的事实发生,应由被告村委会承担举证责任,而不是由杨威(化名)承担举证责任。

    3、被告村委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本案被告村委会以非法的理由收回承包地,侵害了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村委会从1986年起剥夺了原告合法经营权,以原告享有的0.84公顷的承包地对外转包计算赔偿数额

    1986年1月1日至1990年1月1日 500X4=2000元

    1990年1月1日至2000年1月1日 1500X10=元

    2000年1月1日至2005年1月1日 1800X5=9000元

    2005年1月1日至2010年1月1日 2500X6=元

    合计元。

    因此,村委会应当承担元的赔偿金。

    3)原告要求被告李明珠(化名)返还承包土地,但被告无视原告的合法权利,原告与被告发生激烈争吵,导致原告心脏病发作,原告为此支付医疗费2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李明珠(化名)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医疗费2000元。

    4、确认被告村委会与被告李明珠(化名)关于争诉承包地的承包协议无效,立

    即返还争诉承包地给原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 条之规定,应立即确认二被告关于争诉承包地的协议无效,将该协议项下的土地返还给原告。

    此致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杨威(化名)

    二0一一年一月十日

    土地承包经营权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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