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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292号文)

    时间:2021-01-14 10:17:56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铁总建设[2014]292号)

    第二章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建立以质量目标、责任、制度、方法和控制体系为主要内容的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依据承担的建设任务建立各自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单位应组织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总目标是: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行业和总公司有关标准、规范及设计文件要求,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工程质量合格。

    建设单位应根据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总目标,结合项目工程特点,细化制定本项目的质量目标和创优规划,并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制定相应的质量目标和创优规划。同时,建设单位应分年度制定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要点,将建设项目质量目标落实到年度建设管理工作中。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标准,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对铁路建设项目

    工程质量管理负责。并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按国家、行业、总公司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职责。

    (一)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勘察设计规程、规范、标准和审查批复意见进行勘察设计,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二)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程、规范、标准和审核合格的施工图施工,对施工质量负责。

    (三)监理单位应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监理规范实施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四)第三方检测单位应按规定开展质量检测活动,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咨询单位应依据相关标准、规定,开展咨询工作,对咨询结果负责。

    建设单位应根据总公司规定,设置工程质量管理部门,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将质量管理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设置现场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技术和作业人员,将质量责任落实到具体管理岗位、作业单元和作业人员。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行业和总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建设项目实际,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开展技术标准宣贯

    培训,对作业标准提出统一要求。并督促参建单位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勘察设计单位应科学合理选用技术标准,确保铁路建设项目采用的工程措施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细化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作业标准。

    (二)施工单位应根据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等制定各类工程作业标准,开展标准化作业,确保现场作业有序可控,工序质量全面达标。同时严格落实总公司和建设单位相关规定,制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三)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依据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要求,加强对铁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检查和监控,实现现场质量管理、现场作业有序可控。

    (四)第三方检测、咨询等单位应根据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制定质量管理工作制度、流程和标准,并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以确保质量安全为核心,深入推进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积极运用全面质量管理、科技创新等方法,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以质量意识、质量行为、实体工程质量为主要内容的控制体系进行分解细化,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抓好每一项任务的落实,提高工程质量管理的绩效水平。

    第十四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加强培训、检查及考核,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保证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实现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全过程管理。

    第三章强化质量意识

    第十五条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是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应贯彻执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牢固树立“不留遗憾、不当罪人、建不朽工程”的质量观念,落实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制定质量教育培训计划,采用集中办班、现场培训等多种方式,对建设管理人员进行质量培训;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组织开展质量培训,并对其培

    训情况进行检查,不断提高现场管理和作业人员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质量文化建设,广泛开展质量主题活动,综合运用宣传教育、典型示范、达标竞赛等形式,鼓励参建单位结合各自优势开展企业质量文化建设,不断提高从业人员遵守质量管理规定的自觉性,为建设项目质量控制提供动力和保证。

    第四章工程质量控制

    第一节开工前期质量控制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按规定逐项落实工程招标条件和开工条件,为确保工程质量奠定坚实基础。建设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勘察设计管理,组织做好地质勘察大纲审查、勘察成果验收、初步设计文件初审、施工图审核与优化以及与运营单位对接等工作;不得使用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施工图。

    (二)项目具备工程招标条件后,通过招标选择施工、监理单位,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质量要求、质量责任、质量违约处理方式、质量保修、质量回访等内容。

    (三)组织参建单位和相关专家对重大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对参建单位资源配备履约和人员培训情况进行检查。

    (四)在建设项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项目质量目标和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并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对重大施工方案组织论证。

    (五)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在开工前开展施工图核对,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开展设计技术交底工作,将设计文件中存在的问题解决在开工之前。

    (六)指导或组织编制重难点工点或工序的施工作业指导书,并对施工单位推行架子队管理模式进行指导和检查。

    (七)按规定到政府部门指定的监督机构办理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向总公司内部监督机构备案。未办理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得开工。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单位落实标准化管理要求和总公司相关规定,按照规范规程和审查批复意见开展勘察设计工作,确保勘察设计工作质量。勘察设计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勘察单位应保证勘察工作达到规定的深度,勘察成果齐全、真实、准确,满足设计要求。设计单位应根据勘察成果进

    行设计,加强专业间协调,不得简化程序和工序。设计文件应明确工艺工序及质量要求,注明施工、运营注意事项和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二)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注明标准、规格、性能、使用注意事项等,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总公司有关标准和规范。设计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在设计文件中作出详细说明。属于依法实行许可或认证的,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三)按照工程地质勘察监理、设计咨询、施工图审核意见等优化完善勘察设计,并就采纳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

    (四)在初步设计审批后及时成立施工现场设计配合机构,现场设计配合人员应由参与该项目施工图设计的主要人员及具

    有现场配合经验的勘察设计人员组成,并保持相对稳定。

    (五)依据审核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设计技术交底,说明工程实施方案、方法、技术措施及注意事项。对重点、特殊、高风险工程等应进行现场技术交底;对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进行专项交底,说明新设备的专业分工。

    (六)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核对施工图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答疑,对出现的差错应及时更改并以书面形式送相关单位。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做好资源配置、架子队组建、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作业指导书编制等开工前施工准备工作。施工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组建现场管理机构并设置专门质量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管理、技术、施工人员和机械设备;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更换现场主要管理、技术人员。

    (二)开工前应核对施工图,发现有差错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监理、勘察设计和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设计。

    (三)根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总体方案和工程质量控制要点,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报建设单位审批。

    (四)按照管理有效、监控有力、运作高效的原则,分专业组建架子队,每个架子队总人数与所承担的工程任务相适应。(五)结合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对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工艺复杂或技术难度大的工程,编制施工作业指导书,明确工程准备、人机料配置、工艺工法、现场布置、质量控制要点等内容,并严格按照施工作业指导书组织施工。

    (六)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质量意识和业务能力,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督促监理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施工图核对、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审查等工作。监理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设置现场监理机构,配置现场监理人员,配备必需的试验、检测、办公设备及交通、通讯工具等。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

    (二)根据规范规程和项目实际情况,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提出加强质量控制措施。

    (三)在开工前应核对施工图,发现差错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时,及时书面通知建设、设计、施工单位。

    (四)按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资质、进场机械数量及性能、投标承诺的主要管理人员及资质、质量保证体系、主要技术措施等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和要求,并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节工程实施阶段质量控制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实施阶段质量管理工作,强化源头管理、过程控制和闭环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稳定受控。建设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完善现场质量管理流程和工作标准,对流程中的关键风险点,应制定防控措施,实施重点控制,并加强流程检查,适时调整优化,实施动态管理;督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立完善质量工作流程并认真执行。

    (二)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单位工程(单体工程)开工条件及检查验收标准,并做好单位工程(单体工程)开工条件检查验收工作,达到条件才能批准开工,实现开工阶段标准化管理。

    (三)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应保证其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总公司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推荐、介绍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加强设备器材上道前的检测、验收,严禁不合格产品上道使用。

    (四)组织做好设计速度200km/h及以上铁路项目精密测量工作,对全线精密测量控制网进行统一管理,组织编制项目精密测量实施细则,规范基桩测设、评估验收、交桩及复测工作,建立统一的精密测量数据库。

    (五)组织做好路基、无砟轨道、高速道岔、连续梁、四电工程及高风险隧道施工等首件评估工作,依据首件评估结果对作业指导书进行调整完善,改进相关工艺工法后在全线推广应用。

    (六)加强变更设计管理,建设项目涉及质量、安全需要变更的,必须及时按程序进行变更设计。

    (七)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检查和资源配备履约情况检查,开展质量专项治理工作,制作检查记录留存备查。按规定对隧道衬砌、桥梁基桩等开展第三方检测工作,对检测不合格、不达标的,按程序和标准组织整改。

    (八)落实质量“红线”管理要求,将结构物沉降评估达标、桥梁收缩徐变达标、锁定轨温达标、联调联试达标、工序达标等作为质量“红线”,从严进行管理,突破“红线”的要坚决停工,严肃处理。严格执行工序交接检查制度,组织对工序质量进行验收,存在质量缺陷的,应责成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再进入下一工序施工。

    (九)组织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督促监理单位做好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对检查、验收发现的问题建立质量问题库,落实整改责任和时限,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保每个检查出的问题都得到整改,实现闭环管理。

    (十)定期组织分析项目质量现状,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对暴露出的质量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提出改进措施,避免重复发生。对质量管理制度、作业标准等实施动态管理,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参建单位和相关科研单位开展技术创新工作,鼓励参建单位将技术创新成果纳入施工技术方案、作业指导书中,指导现场施工,不断提高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技术水平。

    铁路建设项目所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按规定通过技术鉴定(或评审)或审批,并制定相应质量验收标准。未经鉴定(或评审)、批准或无质量验收标准的,不得采用。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单位做好施工现场配合工作,及时解决现场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勘察设计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现场配合工作细则,配合建设单位处理涉及勘察设计的有关事宜,说明施工图设计意图并指导实施,对现场地质情况进行确认,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涉及勘察设计的问题。

    (二)参加建设单位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调整,参与重大施工技术方案研究,协助解决有关问题,提出优化建议,并根据确定的施工组织方案做好施工图优化工作。

    (三)及时掌握工程实施情况,需要变更设计的应按规定及时履行变更设计手续,完成变更设计文件。

    (四)按规定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发现违反设计文件施工的,应及时通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需设计提供解决方案的应及时提供。

    (五)依据规范做好设计速度200km/h及以上铁路项目精测网CPⅠ、CPⅡ测设工作和建设期间的维护管理工作,指导施工单位做好CPⅢ设置。

    (六)按规定参加检验批、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验收工作。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规程规范和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开展标准化作业,强化质量自控措施,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依据设计文件和设计技术交底纪要,在作业前进行施工技术交底,将施工方案及施工工艺、施工进度计划、过程控制及质量标准、作业标准、材料设备及工装配置、安全措施及施工注意事项等向参与施工的技术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传达。

    (二)按照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采购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应保证其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总公司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并按规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行检验。对涉及

    结构安全的试件、试块和建筑材料,必须按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不得使用未经试验、检测或试验、检测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得使用未经许可或认证的属于依法依规实行许可或认证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三)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加强混凝土拌和站、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推广应用拌和站和试验室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实时采集和在线传输与监控,确保实验数据真实,切实控制原材料和混凝土质量,对质量问题进行追溯。

    (四)加强对改良土和级配碎石拌和站、预制梁场、轨道板场、构件加工场、钢筋加工场等重要施工场所的管理,能进行工厂生产的砼制品、加工件等应实行工厂化生产,出厂成品、半成品应附质量合格证明。

    (五)对交桩资料、桩位进行核对和复测,在勘察设计单位指导下做好设计速度200km/h及以上铁路项目CPⅢ测设、轨道施工控制网加密及维护工作,并按照复核后的资料和精度要求进行构筑物精准定位,严格构筑物施工测量精度控制。

    (六)施工中应核对施工图,发现有差错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监理、勘察设计和建设单位,不得擅自

    修改设计和继续施工。需要进行变更设计处理的,应及时提出建议,并根据变更设计文件做好施工技术方案调整工作。

    (七)落实标准化作业要求,严格工序管理,上一道工序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未完全整改到位,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确保工序质量全面达标。

    (八)在施工过程中应强化质量自控,建立健全质量检验检测制度,按规定做好施工过程的检查、记录和签认,及时处理自检发现的质量问题,建立自检问题及处理情况台帐,对重点隐蔽工程应留存影像资料,确保质量记录真实可追溯。

    (九)对各类检查、检测发现的质量问题要按照时限要求认真组织整改,并建立质量问题库,全面实现闭环管理。

    (十)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参加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并做好质量问题整改工作。

    (十一)加强工艺工法管理,开展工程首件评估工作,依据首件认可结果对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作业指导书进行调整完善,严格按作业指导书组织实施。开展技术创新工作,进行工艺工法总结,成熟后及时推广。

    (十二)按规定做好质量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保证质量技术资料真实、完整。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督促监理单位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监理规范实施监理,落实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规定对单位工程(单体工程)开工条件进行检查。

    (二)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建立工地试验室,做好原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验收工作,确保进场原材料、构配件、设备满足质量标准要求。

    (三)加强过程检查,落实关键工序旁站制度,按规定进行平行检验和见证检验,认真核对现场实体和检验批记录后及时签认;对存在的质量问题,应留存影像资料,及时下达监理指令,并检查整改情况。

    (四)做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及影像留存工作,隐蔽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现场签认,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五)按规定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参加单位工程验收。

    (六)做好施工图纸核对,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审核合格的施工图纸施工。

    (七)按规定参加施工技术方案研究、变更设计现场签认与方案研究等工作,并做好监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三节竣工验收质量控制

    第二十六条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后,应按规定开展竣工验收工作,未按规定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组织或参与建设项目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和安全评估工作,对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组织参建单位认真进行整改并进行复查。

    (二)按照国家、总公司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合同中明确竣工文件的范围、份数及整理归档责任,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编制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并做好项目档案移交工作。

    设计速度200km/h及以上铁路项目,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向运营单位移交精密测量控制网及建网、复测等相关资料和结构物变形(基础沉降、桥梁徐变等)观测、评估等相关资料。

    (三)督促参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和开展工程质量回访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运营中暴露出的工程质量问题。

    (四)按规定组织编制工程总结,全面记录建设过程中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和存在问题,为其他项目建设提供借鉴。

    第二十七条对于铁路局管理的或委托铁路局运营的铁路建设项目,铁路局应提前介入铁路建设项目管理,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满足运营开通要求。铁路局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职能分工及相关规定提前介入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及时发现并向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告知工程质量问题,提前明确设备接管主体单位,熟悉工程设备和标准,为建设项目开通运营和养护维修做好准备。

    (二)组织建设项目静态验收、动态验收或联调联试工作,参与或组织初步验收和安全评估工作,及时向建设单位反馈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三)及时向建设单位反馈开通运营后暴露的质量问题,对施工单位保修后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单位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参加验收工作,对发现的质量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二)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参加质量回访工作,对运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三)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工程中所使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特殊结构向运营单位提交使用说明书和养护维修要点,对沿线主要地质灾害类型和地点(段)进行说明。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图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并自检合格,经监理单位同意后,向建设单位申请静态验收。

    (二)施工单位按规定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及时整改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静态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在动态验收前整改完毕,动态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在初步验收前整改完毕,初步验收和安全评估中发现的影响行车安全的质量问题必须在开通前整改完毕。

    (三)铁路建设项目交付运营后,施工单位应对合理使用年限内的施工质量负责,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按规定参加质量回访工作,及时解决运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督促监理单位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自检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确认达到验收要求。

    (二)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参加竣工验收,对验收发现的质量问题,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完成整改。

    (三)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参加质量回访工作,配合解决运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

    第五章工程质量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总公司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履行各自的建设管理职责,做好有关质量管理工作,加强对建设单位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考核。

    第三十二条总公司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的内部监督,内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检测等单位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

    第三十三条总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考核。铁路局应加强对项目管理机构质量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按照总公司规定和合同约定,将有关检查发现的实体质量问题、质量违规行为和质量事故,及时记

    录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不良行为,纳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核单位和物资设备供应商等信用评价,并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工程质量问题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铁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后,施工、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并采取有效整治措施。对于严重工程质量问题或存在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总公司建设部、工管中心、工程监督总站报告。

    属有关部门、单位检查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整改,并反馈问题整治情况和结果。

    第三十六条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问题调查处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由总公司建设部或工程监督总站牵头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总公司批准;其他质量问题一般由建设单位调查处理。

    总公司认为有必要调查处理的工程质量问题,由总公司或总公司授权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第三十七条工程质量问题调查处理基本程序:

    (一)现场查看质量问题情况,调阅设计文件、监理记录、施工记录及建设、咨询相关文件等,对问题原因进行调查,必要时组织技术鉴定;

    (二)认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三)提出处理建议和整改、预防措施;

    (四)提交调查报告。

    第三十八条铁路建设项目经调查认定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根据质量问题性质和责任,总公司对建设单位及责任人员进行考核和责任追究,要求建设单位在一定时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的投标。建设单位按规定及时记录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不良行为,并检查确认质量问题整治情况。

    第三十九条铁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及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行业和总公司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做好事故调查配合工作。

    第四十条铁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根据调查认定的质量事故性质和责任,总公司在一定时间内要求建设单位不接受责任单位的投标,并限制质量事故主要责任人进入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建设项目从事建设活动;建设单位应记录责任单位和个人的不良行为,并检查确认质量事故整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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