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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范本】劳动保障规章制度三篇汇总|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时间:2020-07-01 07:53:17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制度最一般的含义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是实现某种功能和特定目标的社会组织乃至整个社会的一系列规范体系。制度的第一含义便是指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汉语中“制”有节制、限制的意思,“度”有尺度、标准的意思。这两个字结合起来,表明制度是节制人们行为的尺度。制度包括可辨别的正式制度和难以辨识的非正式制度。下面是小学作文网整理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三篇,供大家参考!

      劳动保障规章制度三篇

      劳动保障规章制度一

      第一节、职工招用

      第1条、职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2条、职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如实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

      第3条、公司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在岗继续教育等。

      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

      第4条、公司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5条、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6条、公司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7条、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8条、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第9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公司依法制定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1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2条、职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3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不同意续订,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公司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14条、职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职工应赔偿公司如下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

      对生产,经营等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本合同所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三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15条、公司连续生产岗位实行综合工作制,销售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岗位实行标准工作制。

      第16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后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须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17条、其他休息休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工资福利

      第18条、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19条、安排职工加班的,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20条、公司以现金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第21条、因职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职工赔偿,可从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额度不超过职工基本工资的20%,扣除后的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22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3)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五节、社会保险

      第23条、公司按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公司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六节、劳动纪律

      第24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3)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4)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5)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6)职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职报告》;

      (7)职工辞职由部门经理或主管批准,辞职获准后,公司方与其办理离职手续。

      第七节、附则

      第25条、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26条、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第27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28条、本制度已由全体职工讨论,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29条、本制度自、年、月、日生效。

      北京XXXXXXXX有限公司

      二00八、年、月、日

      劳动保障规章制度二

      一、劳动纪律

      全院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医院八小时上班制及作息时间,考勤打卡制度,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脱岗、串岗,严禁上班时间玩电脑、手机,打扑克牌等娱乐活动,严禁干私活、吃零食,打瞌睡,严禁看与医学无关的报刊、杂志、书籍等,不得在科室大声喧哗,聊天。

      如发生按以下规定处罚迟到、早退在10分钟内罚款10元,迟到、早退在30分钟内罚款20元,迟到、早退超过30分钟按旷工半天处理。脱岗参照迟到、早退处罚。如发现在上班时间玩电脑、手机、打扑克牌,干私活,吃零食、打瞌睡、看与医学无关的报刊、杂专、书籍,在科室大声喧哗,聊天,发现一次罚款5—10元。

      二、劳动管理及请假制度

      医院职工休假,按医院原规定执行;由科室统一安排,当周休完。无论何种原因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除规定的休息时间外,假期无工资,请假2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经院领导同意,报院办公室备案,三天以上先经科室负责人同意,院领导批准,办公室备案,方可离开,任何人不允许电话、书信或托人口头请假,如遇有特殊情况,需在第一时间内报请科室负责人及院领导批准,在回院的第一时间内补齐请假手续,方可按病、事假处理。旷工除扣除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外,取消当月的奖金,旷工连续达三天以上者经教育无效视同自动离职,医院可单方予以辞退。(病、事、婚、丧假按医院原规定执行)

      三、工作制度

      全院各级各类员工要认真履行自己的相关岗位职责,对本职工作认真负责,完成好各自的工作任务,根据工作需要,服从医院及科室的统一安排。如对工作不认真负责,玩忽职守,而造成工作失误,罚款50—100元。如造成医疗纠纷及事故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不服从医院及科室的工作安排,并讨价还价,出现一次罚款10—50元。如对工作认真负责,扎实肯干,积极主动,不分份内份外,并能服从医院领导及科室的安排,除院领导口头表扬外,并作为医院评先条件,医院给予物资奖励。

      汉川博大门诊部

      2013年3月12日

      劳动保障规章制度三

      第1条 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 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5条 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 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 员工应聘职位时,应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8条 公司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 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10条 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三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1条 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2条 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13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符合失业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4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被劳动教养的;(6)公司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4)公司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6条 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1)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17条 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4)公司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9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1条的情形除外)。

      第20条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1条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22条 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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