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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机关运行管理制度汇编

    时间:2022-05-14 12:37:49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机关运行管理制度汇编,供大家参考。

    2022年机关运行管理制度汇编

    目录

    一、学习制度 2

    二、考勤和请假制度 3

    三、会议制度 7

    四、机关关爱制度 8

    五、公务接待制度 11

    六、差旅费管理规定 12

    七、公文处理制度 15

    八、印章管理制度 18

    九、档案工作制度 19

    十、保密制度 24

    十一、办公物资采购和管理办法 27

    十二、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29

    十三、财务管理制度 31

    一、学习制度

    (一)党工委中心组学习制度

    1.党工委理论中心组学习成员由领导班子组成。根据需要,可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列席。由党工委书记担任学习组长,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中研讨活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由党群工作办公室负责学习计划方案制定、学习活动安排落实、学习成果汇总存档等。

    2.学习内容主要是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等党的重要理论知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党的重要文件、文献和重要会议精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现代科学技术、领导科学等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等内容。

    3.学习形式。中心组学习以在平时自学、精读原著的基础上组织集中讨论交流为主要形式。集中学习研讨以专题形式展开,力求研讨内容集中、主题深入。此外,结合专题学习辅导、观看专题纪录片、参观考察、座谈交流、撰写学习心得和调研文章等形式,深入开展理论学习和研讨活动。中心组成员要做好学习记录。

    4.集中学习制度。党工委中心组全年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2次,每月不少于半天。为确保学习质量,集中学习要提前一周通知中心组成员,明确学习专题和讨论框架,中心组成员根据学习内容和中心议题深入阅读有关书目和材料,做好读书笔记。每次中心组学习应指定中心发言人,准备好发言提纲。

    (二)机关工作人员学习制度

    1.参加对象:全体机关工作人员。

    2.学习内容:主要是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党的重大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精神以及法律、法规、时事政治、业务知识等内容。

    3.学习组织:学习夜为集中学习的主要形式。全体机关同志应积极参加。学习夜原则上安排在周一,遇特殊情况或节假日,周一学习夜向后递延。

    4.学习要求:

    (1)除坚持集中学习外,机关干部每周自学时间不少于2个小时,每个机关干部要有专门的学习笔记本。

    (2)周一学习夜实行签到制度,机关人员如遇特殊情况需按照请假制度执行。

    (3)学习期间,要集中精力,不准迟到、早退或中途退场。

    二、考勤和请假制度

    (一)出勤

    1.严格按时上下班。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上下班实行APP签到制度,上下班时间按照县有关规定执行,以办公室通知为准。

    2.签到有效时间为规定的到岗时间,规定的到岗时间以后签到的视作迟到,其他时间签到的无效。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作旷工处理。①未经请假擅离工作岗位,请假未批准就离岗不上班的,超假而未办补假手续的均作旷工处理。②上班迟到早退每月累计超过3次(含3次)作旷工一天处理。如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按行政事业相关规定处理,其他人员参照执行。③成立督查组,不定期地进行抽查,对一个月迟到3次以上者予以通报批评,对请人、替人代签者予以通报批评。

    4.因下企业等工作原因导致单次无法参加考勤的,应及时向办公室做出说明,并按照外勤办理签到手续。

    (二)因公出差

    1.因外出参加会议、工作培训、考察等工作都视作因公出差。

    2.公出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中层及一般干部由所在科室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任审批;班子成员的请假报主要领导批准,县管领导干部外出同时按照《关于规范领导干部请假报告制度的通知》(县委办通〔2016〕13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3.公出人员离开县范围的,须报主要领导审批。

    (三)值班

    1.机关同志值班具体以办公室印发的值班表为准。实行班子成员带班制和24小时值班,每天8:00-次日早上8:00。

    2.值班职责。①值班人员务必坚持24小时值班,确保通讯畅通,在岗在位,认真做好接待来访、上传下达和处理相关事宜。②值班人员切实做好值班接访工作,对来电要认真记录,能答复的按规定答复,不能答复的必须在交接班之前转告相关部门,并做好跟踪工作。③值班人员要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信息报送工作。凡发生突发性事件,带班领导、值班人员必须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处置。同时,要及时请示主要领导,按县级规定报送突发事件紧急信息,重大突发性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主任、分管领导、办公室。凡是委领导有批示的,处理情况应及时反馈事故处理结束,对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处理的结果要向办公室传达。凡因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将严格实行责任倒查。④值班人员严格按要求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工作。⑤因脱岗,缺岗,工作失职,渎职等原因造成责任事故的,视情节给予值班人员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应责任。

    3.休息日、节假日、晚上值班的同志,按照《县财政局关于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夜餐费开支管理的通知》(财发〔2016〕118号)发放夜餐费补贴。

    (四)请假

    1.机关工作人员均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具体如下:

    ①探亲假,探望配偶每年一次30天,未婚探望父母的每年一次20天或2年一次45天,已婚探望父母的4年一次20天;

    ②婚假3天;

    ③产假98天,符合《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再增加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 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符合《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男方可享受15天护理假;

    ④直系亲属丧假3天;

    2.机关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自聘人员年休假天数参照执行,但不享受年休假工资报酬: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具体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特殊情况按照县财政局通知执行。

    3.机关工作人员可以申请事假和病假,申请病假的应附上有效的医院证明,请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班子成员的请假报主要领导批准;其他工作人员请假半天由各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请假半天以上的,由各科室负责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人、分管领导及主任审批,并抄送办公室。

    (六)考勤管理

    1.办公室负责全机关的日常考勤管理,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

    2.遇有本制度规定条款以外情形的,由当事人或考勤管理工作人员提出,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

    3.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如遇上级相关规定变动的按照上级最新的规定执行。

    三、会议制度

    (一)会议召开实行事先请示汇总制度

    机关大型会议由主要领导决定,一般性会议由各线分管领导安排。各科室组织的会议参加对象为全体机关干部,应在会前2天报到办公室,以便合并精简会议。

    (二)会议精简节约原则

    提倡精简会议,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规模。对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尽量不开,可合并的会议尽量合并一起开会,可通过发通知落实工作的尽量不召开会议。会议一般在机关会议室召开,特殊情况需要租用会议室的,应当租用县内定点饭店会议室。会场布置应简洁简朴,工作会议一律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准发放纪念品。

    (三)会务工作

    大型会议,由会议组织者拟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参加对象、会期、会议主题、主持人、主席台就座名单、座位表,由会议组织者落实相关工作,办公室协助;一般性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各线各办自行安排落实,需使用机关会议室,应提前与办公室衔接。

    四、机关关爱制度

    为进一步增强机关队伍的凝聚力,使机关干部关爱更加人性化,更具操作性,根据《公务员法》、《工会法》、《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细则》及县财政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就餐补贴制度

    对于在工作的同志,按照220元/月的标准给予就餐补贴。

    (二)慰问制度(不包括退休干部)

    1.生日祝贺制度。为机关干部送去生日的祝福,发放价值300元的生日慰问品,在工会经费中支出。

    2.节日慰问制度。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节日慰问品应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不得发放现金。

    3.“三八妇女节”、“五四青年节”、“七一”党生日等节日,组织有关人员举行纪念活动,致以节日问候,其中“三八妇女节”、“五四青年节”过节对象放假半天。节日期间可以组织机关同志观看电影等活动,在工会经费中列支。

    4.机关干部患病住院的,按一级看望一级的原则组织慰问班子成员、中层正职患病住院的,由分管领导会同主要领导探望;其余干部患病住院的,由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前往探望。探望病人时,可以慰问标准不超过1000元慰问金或相应的慰问品。同一病种当年多次住院,慰问一次为限。

    5.生育慰问制度。每人每次不得超过500元,女职工生育慰问标准500元,男职工家属生育慰问标准200元,可以实物慰问,不得现金慰问。

    (三)身心健康关爱制度(不包括退休干部)

    1.定期健康体检制度。所有机关工作人员实行每一年一次的定期身体健康检查制度,体检标准按县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参加组织集体安排体检活动的,视作放弃,不予重新体检。

    2.带薪休假制度。原则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规定,落实机关干部职工轮流休假,并按相关规定享受节假日、婚假、探亲假、产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3.谈心交流制度。班子成员对所联系的机关干部职工做到“五必谈”,即干部职工之间意见有分歧、相互发生矛盾时必谈;干部职工在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或遇到挫折时必谈;干部职工情绪低落、行为反常时必谈;干部职工岗位变动、职级调整时必谈;干部职工违反规章制度时必谈。

    4.工会疗休养以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四)退休干部慰问及关爱制度

    1.春节、重阳节、生日走访慰问制度。春节、重阳节及生日,班子成员分别到所联系的退休干部家走访或采取电话慰问等方式,送去节日的问候,春节慰问金为800元,重阳节慰问金为500元,生日慰问金300元。

    2.生病住院慰问制度。退休干部患病住院的,由办公室分管领导和办公室主任前往探望,每年慰问一次,慰问标准不超过800元慰问金或相应的慰问品。

    3、退休干部体检,享受在职干部同等标准。

    4、退休干部参观考察(“走基层、看变化、促发展”活动)一年一次,每人不超过2000元(以后政策有调整的,按新政策执行)。老干部“走基层、看变化、促发展”活动以单位组织为主,一般在市内就近活动,每人每年在老干部福利费里预算安排2000元;也可由老干部小范围自行组团,提前向单位报备后开展活动,凭相关发票予以报销,金额不超过2000元。确因高龄、身体状况等原因,不能参加“走基层、看变化、促发展”活动的,可由老干部自行安排其他活动,活动经费每人每年不超过1500元。

    (五)其他

    1.对有关人员的慰问或补助,原则上一年享受一次;特殊情况的经班子会议集体讨论除外。在事发时给予慰问或补助,原则上不搞补发。

    2.重大疾病的界定,参考社保部门的规定标准。

    3.制度中所涉及的金额,从机关福利费和基层工会经费中列支的,支出总额不得超过机关福利费和基层工会经费总额。有关部门如有新的规定标准,按新政策执行。

    4.机关关爱制度的兑现要严格控制在上级相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

    五、公务接待制度

    (一)接待工作由各科室提出申请,主任审批。

    (二)所有公务接待,要按先审批、后接待的程序进行,安排食堂快餐的由办公室批准,安排食堂包厢及在外公务接待的由主任批准。需要急办的接待任务,可先口头报批,事后须补办手续。凡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不予结帐报销。

    (三)公务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接待禁止提供各类烟酒。

    (四)接待工作既要热情周到,礼貌待客,又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五)接待标准参照接办﹝2015﹞1文件执行。

    1.安排桌餐的,来客为省部级及以上的标准为255元/人,厅级的195元/人,处级及以下的145元/人;

    2.安排自助餐的,来客为省部级及以上的标准为175元/人,厅级的135元/人,处级及以下的115元/人。

    (六)各科室凭就餐接待清单、公函(或商务邀请函)和正式发票、菜单到财务室报销。

    六、差旅费管理规定

    (一)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包括驾驶员)临时到县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县范围内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县范围以外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1.交通工具标准为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为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为三等舱;飞机为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

    2.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3.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需按省相关规定购买机票。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凭据报销。

    4.工作人员在市范围内各县(市)公务出差的,对于城市间交通费,可以按差旅费规定据实报销,也可以实行定额包干。

    5.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应自行按实支付交通费用。

    (三)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1.工作人员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详见财发〔2017〕124号文件,北京、上海为500元.人/天,杭州为400元.人/天,其他地区为340元.人/天);

    (四)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如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由出差人员自行支付伙食费。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五)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含市内机场大巴费)、机场服务费、打包费、订票费以及打印、复印、传真、寄送资料等发生的费用。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由单位(含牵头单位,下同)安排车辆出差的,公杂费减半。

    (六)实行公务差旅审批制度。

    1.到县范围以外的出差必须填写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有会议通知或公函等需附后。

    2.到县范围以外,班子成员报主要领导批准,其他工作人员公出半天由各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请假半天以上的,由各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及主任审批,并抄送办公室。

    3.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七)差旅费报销管理。

    1.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内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规定的包干标准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标准报销。公杂费按规定的包干标准报销。

    2.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餐饮发票等凭证。

    3.差旅费报销都要附出差审批单,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由出差人员个人自理。

    (八)其他相关规定。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要求分摊费用的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开支费用的,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照规定报销。工作人员离开县范围外实(见)习、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等的补贴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九)此制度未尽事宜,以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财发〔2017〕124号)通知为准。

    七、公文处理制度

    (一)来文处理

    1.凡属于本单位的文件往来一律经办公室收发登记。

    2.办公室文书人员要认真、及时处理各单位的来件,及时拆阅、认真登记,并速交办公室负责人阅读拟办。同级和下级单位的一般抄件、资料、报表等,可不作收文登记。做好文件的分发传递,亲启件直接送收件人;绝密件、特急件直接送办公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处理,并注意保密。

    3.办公室负责对文件的拟办、催办和督办工作。对涉及全区和比较重要的文件,送主要领导阅批;对一般性业务文件,可直接送分管领导阅批;对于急办件,如分管领导公出时,可按急事急办的原则先交科室负责人或主办科室办理后再由经办科室呈送领导阅批。

    4.对需领导班子或有关科室阅知的文件,一般按领导排序和科室的关联程度由前往后传阅。领导出差的可先传阅,再补阅。

    5.凡文件阅处对象都要及时阅读、办理并签名,并及时将文件夹送还给办公室。不能及时处理,可采用复印或借阅的方法。同时文件资料要妥善保管,严防失密失窃。

    6.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对全区文件处理的催办、督办,并及时做好文件资料的收回、整理和归档工作。

    (二)发文处理

    1.凡以或党工委名义发出的文件,先由主办科室拟稿,科室负责人及办公室主任核稿,分管领导审核,再由主要领导(或委托分管领导)签发后,然后由办公室登记印发,印发后留存二份文件和底稿备查。

    2.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的有关文件或有关上报材料,属综合性的,由办公室拟稿,办公室主任核稿,分管领导审核;涉及专业性、业务性文件由相关科室拟稿,涉及多个业务科室的,由委领导确定主要业务科室统稿,科室负责人及办公室主任核稿,分管领导审核后,由主要领导(或委托分管领导)签发。

    3.委领导组织召开会议并需形成会议记录的,须有办公室人员参加会议,并由相关人员严格按照程序拟写会议记录。委主要领导组织召开综合性会议的,由办公室主任拟写主任办公会议记录,分管领导审核后由主要领导签发;委分管领导组织召开涉及专业性、业务性会议的,由相关科室拟写专题会议记录,涉及多个业务科室的,由委领导确定主要业务科室拟写专题会议记录,科室负责人及办公室主任核稿后,分管领导审核后,由主要领导(或委托分管领导)签发。

    4.各科室需要以名义发出的文件、会议纪要,先由该科室拟稿,科室负责人审阅签字后送办公室核稿,分管领导审核后,再送主要领导签发。

    5.不需以名义发出的函件等,其办文程序由各科室自行规定。

    7.领导签发文件,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时间。经领导审批过的文稿,如需作实质性内容修改,需报原审批领导复审。

    8.以主签单位联合发文的,由相关科室拟稿,科室负责人核稿,分管领导审核,由主办科室指定专人办理会签后,由委主要领导或委托分管领导签发;以会签单位联合发文的,由科室分管领导审阅后,送主要领导签发或委托分管领导签发。

    (三)文件归档

    1.凡签收、登记、分发的文件都要严格管理,符合保管规定的应定期清理归档。

    2.文书人员要做好文件资料的征集、催交工作。委领导、各科室人员都要增强档案意识,凡需存档的文件资料,都应移交文书,统一管理,杜绝截留文件现象。

    3.文件资料整理由文书人员负责,分类、立卷、归档工作由档案室人员负责,所有文件每年年终整理一次,需要存档的应立卷归档,不需要存档的应作保密废纸处理。

    4.文件存档后,需借阅的,要办理借阅手续,认真保管,及时归还。

    八、印章管理制度

    (一)印章的刻制

    各科室需刻制公章,必须经班子会议研究同意,由办公室按规定统一办理;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刻制公章。

    (二)公章的保管

    1.公章由办公室统一保管(党工委公章由党群工作办公室保管);

    2.公章应置放于保险柜、铁皮柜或者专门加锁的抽屉内保存;

    3.发现保管的公章有异常情况或丢失,应该保护现场,及时上报领导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三)公章的使用(公章包含:党工委公章、公章、下属国有公司公章、法人公章)

    1.使用公章,必须严格按照《经济印章使用审批表》履行审批手续,经办人签字,分管领导审核签字,主要领导同意并签名后方可用印。特殊情况可以由公章保管人及用章人一起打电话征求主要领导同意后,由批准人补签。

    2.使用公章原则上一律在文书办公室内办理;如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外出使用,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并办理借用手续。公章携带外出使用,须由办公室并指定专人陪同业务科室外出使用,用后及时交回办公室。

    3.盖出的公章,必须保证位置恰当,图形端正、清晰。

    4.公章的使用范围

    ①党工委公章的使用:以党工委名义制发的公文;以党工委名义上报的各种审批表、报表;开具党工委的各种介绍信、证明、外调函等;以党工委名义颁发的各类奖状、证书。

    ②公章的使用:以名义制发的公文,如:请示、报告、工作计划、总结等;以名义上报的各类报表;对外开具介绍信、证明等;以名义颁发的各种奖杯、证书、聘书、证件;以名义同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委托书等;其他常规性行政工作用印。

    (四)其他印章保管及使用

    除公章外的其他印章由各科室自行管理及使用,科室负责人为印章管理责任人。

    九、档案工作制度

    (一)档案管理制度

    1.档案工作作为国家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生产经营、管理的基础工作之一,是维护的历史面貌,为的现实工作和长远发展提供服务和保障的重要事业。为了维护档案的完善和安全,本委各科室在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资料,依法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2.档案管理工作的任务是:

    ①建立健全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拟定档案工作计划;

    ②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党工委、及下属事业单位档案;

    ③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

    3.档案的整理和移交。各科室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不同门类和载体的文件材料必须及时做好收集工作,确保文件材料完整、齐全。然后根据各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分类、立卷工作。

    4.归档材料的要求。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完整、准确、系统,符合其自然形成规律;归档文件材料应按时组成保管单位,认真填写卷内目录、备考表;封面整齐清楚,案卷标题简明确切;拆除金属物,装订结实,整齐美观。

    5.档案的保管。档案存放应按门类分柜。做到存放有序,利用方便。做好档案的安全保护工作,落实八防措施。经常检查保护情况,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采取措施,并向领导报告,确保档案安全。

    6.严格执行《保密法》和机关保密法规,档案和机要文件材料,要严格登记手续,加强保管,不得随便乱丢、乱放,不得私自摘录或擅自翻印。

    7.档案的利用。档案工作人员要主动利用档案检索工具,为本机关各项工作服务。同时要遵守和执行档案利用制度,做到既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又能保证档案的安全。

    (二)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1.档案人员工应积极完成本职工作,为各项工作服务。

    2.承办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鉴定、统计、编目,办理交接手续,做到收发登记、账物相符、手续清楚,严格按制度办事。

    3.集中统一管理本机关的全部档案,开发档案信息资料,搞好档案的编研和提供利用工作。

    4.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保卫制度,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5.积极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政策和法规,增强全体工作人员的档案意识,认识档案工作的作用和重要性。

    6.努力学习档案管理专业知识,为断提高业务水平,适应档管理工作现代化科学化的需要。

    (三)档案归档制度

    1.凡在本机关工作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对国家和社会都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

    2.归档的文件材料的份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

    3.卷内文件须根据不同情况按重要程度、时间顺序排列,不同年度的请示与批复,放在复文年立卷。

    4.认真制好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确定密级和保管期限,做到格式统一,字迹清楚,应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书写,禁用铅笔、圆珠笔书写应归档文件材料。

    5.除基建档案外的其它档案一般在次年八月底以前完成立卷,基建档案应在竣工验收并完成审计后进行立卷,并移交档案室。

    6.本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长期为十一年至五十年左右,短期为十年以下(含十年)。

    7.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必须经档案部门审定,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在指定地点统一进行销毁。

    (四)档案利用制度

    1.凡本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借与本身业务工作有关的档案,档案室给予查借,但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2.外单位人员借阅档案,必须凭单位介绍信,并注明利用目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除特殊情况,概不外借。

    3.档案利用者必须保证档案的完整、安全与整洁,严禁任意拆卷、撕页、涂改、划线、画圈、剪贴等。违者按《档案法》规定酌情处理。

    4.档案利用者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复印、摘抄。

    5.查阅档案必须在档案室指定场所,未经批准,不得将案卷带出本单位。

    6.档案利用者应及时反馈利用效果给档案室。

    (五)保管制度

    1.接收档案必须认真验收,并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2.档案都应整理成卷,保管单位存放在密集架内,做到排放整齐,方法科学,便于查找。

    3.定期进行了档案检查,发现破损变质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情况严重时报告有关领导,尽量保持其原有的历史面貌。

    4.档案室保持清洁,不存放杂物,落实防盗、防火、防光、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高温等安全措施。

    5.根据季节和气候变化,适时调节库房湿度,使档案室湿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及时做好温湿度记录。

    6.管理人员离开档案室时,须关好门窗,切断电源,确保安全。

    7.档案室钥匙专人保管,非档案管理人员严禁入内。库房钥匙遗失时,应调换门锁。

    (六)档案保密制度

    1.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政策和保密制度,维护档案资料的安全保密工作。

    2.密级文件材料,要严格登记手续,放入专用铁柜并加锁,不随意乱丢、乱放,不私自摘录或擅自翻印。

    3.机密档案资料一定要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查阅。并在指定地点查阅,不得外借。

    4.要做到不该说的机密不说,不该知道的机密不问,不该看的机密不看。

    5.凡造成泄密或失密的,视情节按《保密法》规定给予处罚。

    (七)档案统计制度

    1.档案统计是制定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计划的重要依据,其统计工作是提高本机关档案管理工作水平、质量的手段,综合档案室要按规定时限及时上报有关统计资料。

    2.档案统计内容主要包括:档案数量统计和档案业务工作统计。

    档案数量统计包括:库藏数量统计,构成情况统计,质量情况统计,不同保管期限,机密等。

    档案业务工作统计包括:开发利用统计,工作条件统计,工作人员统计等。

    3.档案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原始记录为准,做到数据准确,填报及时、准确、科学。

    十、保密制度

    (一)公文保密

    1.收进、分发保密文件、资料要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传阅文件一律采取直传方式,阅文人不得私自从传阅夹中抽调文件;阅办秘密文件应在机关进行,不准带到家中及公共场所;不许擅自抄录、复印。保密文件应定期清查,借出的要按时清退,发现问题要及时追查。

    2.保密废纸要送到指定厂家销毁,销毁涉密文件和资料必须进行登记,要有两人以上监销。

    (二)会议保密

    1.涉密会议应选择在有保密条件的场所进行,严禁在无保密措施的情况下召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电视、电话会议。

    2.参加会议的人员不得泄露会议有关涉密内容。会议的涉密文件应妥为保管,不准擅自乱传乱发。

    (三)通信和办公自动化保密

    1.严禁在无保密措施的电话通信中谈论涉及秘密信息的工作内容。

    2.在保密文件传输、传真往来中,严格明来明复、密来密复的原则。

    3.档案室、计算机房,应采取防盗、屏蔽等保密措施,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4.通过计算机传输秘密信息时,必须实行信息加密或信道加密。

    5.严禁通过计算机向境外传输秘密信息。

    6.要严格执行《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审批暂行办法》《市保密局关于电话等办公自动化设备使用管理的保密暂行规定》。网络必须内外网实行物理隔离;不得购买、使用境外生产的加密设备和未经安全保密检查的软件等产品,严禁拷贝、记录涉及本机关保密的文件、资料。

    (四)涉外保密

    1.在涉外活动中,必须坚持内外有别。接待境外人员参观考察,贸易洽谈,向外方介绍情况,提供资料,均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2.参加或组织对外经济、文化、科学交流,应事先对交流内容进行保密审查。严禁邮寄或非法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出境的,应到市保密局办理《出境许可证》。

    3.出境、出国人员应遵守各项保密规定,在国外任何场合都不要谈论国家秘密和内部情况;商议问题应在有保密条件的地方进行;与国内联系,确需涉及秘密内容的,应与我驻外使馆联系解决。

    (五)新闻信息保密

    1.重要的新闻稿件应送有关领导审签。

    2.向上级机关和向外提供信息,重要信息送有关领导和主要领导审签。

    (六)泄密处置

    一旦发生泄密事件,必须迅速报告主要领导,立即查明泄密的内容和密级、危害范围和程度,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情节较轻的,由保密领导小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提请党纪政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办公物资采购和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和下属事业单位办公物资采购和领用登记程序,节约开支,降低费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物资品种

    本办法所指的办公物资包括以下8类:

    1.计算机设备类:包括办公用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等;

    2.计算机辅助设备类:包括打印机、扫描仪等、移动硬盘、U盘等;

    3.计算机网络设备类:包括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等;

    4.其他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速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投影仪、碎纸机等;

    5.电器类:包括电视机、摄像机、照相机、音响设备、电冰箱、空调等;

    6.办公设备耗材:墨粉、墨盒等;

    7.办公家具类:包括办公桌椅、档案橱(柜)及其他办公家具等;

    8.办公用品类:纸质材料(含文印室用纸)、笔、胶水、订书机等日常办公用品及清洁卫生用品、劳保用品、劳动工具等。

    (二)采购管理原则

    购置物资坚持统一采购、统一管理、专人负责、领用登记、离岗交接的原则。

    1.按需配置。应坚持“节俭、实用、必需”的配置原则,现有办公设备能满足完成基本工作需要的,原则上不予更新。

    2.阳光采购。物资采购要按照“公开、透明、规范”的要求,实行阳光采购。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资,应严格执行县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办公设备耗材、办公家具、办公用品等物资,应分批采用招标或市场询价的方式采购。

    3.归口、专人管理。物资采购和领用登记原则上归口办公室管理;

    (三)采购程序

    因工作需要,需采购物资,由各科室提出申请,经办公室审核,报主任同意后,交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采购。

    (四)领用登记

    办公室要建立物资领用登记制度。领用物品,领用人应在“物资领用登记簿”上登记签字。保管人员要做好帐物定期核对工作。

    (五)保管制度

    1.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制度。办公室通过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登记固定资产的入库、领用情况,并会同资金管理办公室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点、核实,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2.实行离岗交接制度。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在调动、退休、离岗前,应办理物资移交手续,严禁个人将公有财物带走或私自调换、转让他人。

    3.建立贵重物品统一登记制度。各科室按需购置的贵重物品,由办公室统一登记造册,实行全程管理。、公司所有物资原则上不得外借,特殊情况需要外借的,须经主要领导批准;贵重物品如有损坏按价赔偿。

    (六)报销规定

    物资采购报销须附物资清单和发票,经办人员签字,办公室和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分管领导或主任审批。

    十二、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由经济及下属公司发包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一章招投标

    第一条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二条小额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以下规模标准的,应在县小额工程电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标,不适宜进行公开招标的或者有应急需求的项目,经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在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三)设计费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四)勘察、监理单项服务费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五)招标代理服务费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六)咨询服务费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第三条小额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以下规模标准的,经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可采用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方式。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下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在30万元以下的;

    (三)设计费在30万元以下的;

    (四)勘察、监理单项服务费在20万元以下的。

    (五)咨询服务费30万元以下的。

    第二章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参照《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办法》(政发〔2018〕44号文件)执行,凡涉及工程变更,由相关科室提出,班子讨论决定。

    十三、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单位财务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并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单位财务管理的原则:有效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科学管理、精细核算,坚持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科学编制部门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

    (二)加强财务收支审核,严格控制各项支出;

    (三)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开展财务活动分析;

    (四)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监督和控制财务活动;

    (五)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

    (六)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和监督,提高项目建设质量。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的财务管理。

    二、内部授权审批控制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单位财务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财务领导对单位财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资金管理办公室对财务日常事务进行监督管理;会计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出纳进行日常现金收支业务及银行票据的保管、使用,确保资金安全。

    第五条单位所有经费支出都必须经单位的签字领导签批后方能支出,工资发放、差旅费报销、小额办公用品购置以及其他日常开支,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1万元以上实行联签制,由分管财务副主任和主任联签;大额资金使用由班子集体讨论,再由分管财务副主任和主任联签。

    三、内部牵制控制

    第六条财务部门的人员分工要遵循会计和出纳分设、钱和物分别管理、职责和权限明确且能相互制约的原则,分别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管理权限,并保持各岗位工作人员相对稳定。

    第七条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直接分管财务工作;单位会计不得兼管本单位出纳工作;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八条单位的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应由两人以上共同处理。

    第九条银行印鉴章由财务部门专人保管,即出纳保管单位财务专用章,主办会计保管法人人名章,银行印鉴章无特殊情况不得携带外出。

    四、收入控制

    第十条单位的所有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各项收入的取得和使用范围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制度规定,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增加项目,扩大范围。禁止截留、挪用、坐支收入。

    第十一条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及时入账,并根据来源、用途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进行明细登记,分类处理,确保收入事项清楚,支出合理有据。

    (一)财政拨款收入管理。根据县财政年初下达的预算,会计、出纳要及时按预算进度申请拨付预算资金,保证单位日常事务的正常运转。

    (二)其他收入管理。其他收入主要包括从非同级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等取得的用于完成项目或专项任务的资金、其他零星杂项收入(如废品处理收入)、库存现金溢余、其他应付款核销等也要纳入单位资金的统一管理,财务应根据款项来源明细登记,做到其他收入事项清楚。

    五、支出控制

    第十二条经费支出必须遵循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先批后支的原则,并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进行列支。

    第十三条报销人应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票据报销时,注意票据的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金额不得涂改),票据必须是盖有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公章的正式税务发票或财政部门印发的正式收据。如品名、数量较多时,应另附明细清单,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不予列支。

    第十四条单位各项经费支出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使用规定,一般使用银行转账和公务卡结算方式,减少现金支付。

    第十五条单位所有的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如属大宗项目采购或政府采购规定范围(包括目录内及目录外限额上)内的商品及项目,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单位日常办公用品的购置,原则上实行办公室统一购买,用时领用的办法。

    第十六条会议费管理。列支会议费用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一)会议开支实行会议费预算管理,严格控制会议费总额。

    (二)会议费要求“一会一清”,在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除合法票据外,还应当提供会议审批依据、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第十七条培训费管理。列支培训费用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一)培训费开支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预算执行。

    (二)举办单位在培训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培训费报销时除合法票据外,还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场所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三)因工作需要,个人参加的培训所产生的培训费须经领导审批,再按审批权限和程序报销。

    第十八条交通费管理。交通费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一)参加公务用车集中保障的车辆所产生的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交通费报销时应提供保险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油费、停车费等原始票据。

    第十九条差旅费管理。列支差旅费费用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各科室人员出差应履行事前审批,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出差人员返回单位后,应及时持相应的公务出差审批单、参加会议、培训通知及交通、住宿发票等有关凭证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

    第二十条公务接待费管理。列支公务接待费费用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一)接待工作要做到“先报批,后接待”,每次接待须由单位领导实行事前审批制度。

    (二)各科室对确需接待的公务客人,根据接待公函或文电记录单及时核算接待费用,开具发票后按规定程序签字后到财务室报销,接待费实行一单一结。未按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接待,一律不予报销。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公务接待审批单、派出单位公函、文电记录单、接待清单、财务票据等凭证。

    (三)商务接待按商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应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按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在批准预算额度内使用,不得自行改变项目内容和资金使用范围。根据工作进度,由各项目经费负责科室按照预算明确的用途提出项目经费支出方案,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六、财产保护控制

    第二十二条现金管理

    (一)严格遵循《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库存现金内部控制制度,对库存现金进行严格管理和控制,保证库存现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库存现金应做到日清月结,出纳应每日核对库存,做到账实相符,保证库存现金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三)严禁私设“小金库”,不得设账外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四)任何人不得以转账支票套取现金,如果发现,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在允许使用公务卡的条件下不得使用现金,尽量减少现金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银行存款管理

    (一)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遵守银行结算纪律。

    (二)银行存款每日按收支业务顺序逐笔登记,按月结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余额,对未达账款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做到账款、账单相符。

    (三)根据支票结算的有关规定,正确使用现金和转账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逾期支票。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二)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购置须有符合规定的手续和合同文本复印件。属于资产购置的,须提供《资产配置需求表》(附件2)和《资产验收入库单》(附件3),并及时在行政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应的卡片信息。当购置商品数量及品种较多,货物名称、单价、数量等不能在发票中详细反映时,均应附供应商的明细购物清单。

    (三)固定资产报销时经手人需提供固定资产审批单、固定资产交接单(附件4)、政府采购协议及固定资产购置报销单等单据。

    (四)固定资产处置时申请科室需填写报废申请表(附件5),经科室负责人签批后报办公室审批,经资产管理科室及财务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完成后续实物资产移交及资产核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往来款管理

    (一)单位往来款是单位在经济业务活动过程中,与其他单位和本单位个人发生的临时性待算的款项。内容主要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等。

    (二)建立健全应收账款台账制度、催收责任制、年度清查制、坏账核消制度,进一步规范往来账款核算行为,建立健全债务债权责任追究等制度,督促财务及相关人员及时清理往来款项。

    (三)对各单位往来款项每年开展一次集中清理,查清各种往来款的性质、类型及形成原因,并针对不同情况,分清责任,强化措施,依法清收,依法处理相关账务。

    七、单据控制

    第二十六条经办人报销时应当提供审批单、报销单、原始凭证、支付费用明细、会议培训通知、派出单位公函、采购合同等单据。

    (一)审批单包括公务接待审批单、出差审批单等单据。审批单按照审批权限审批。

    (二)原始凭证分为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为明确经济责任,外来原始凭证取得时经手人需在凭证背面签字;自制原始凭证按审批权限审批。

    (三)原始单据中没有标注费用明细的支出,报销时需提供支付费用明细。

    第二十七条原始凭证背书人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财会人员有权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财会人员有权退回,要求补齐。

    第二十八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由资金管理办公室指定专人向县财政局领取,并统一保管。领用、发放、核销实行“财政票据结报手册”登记制度,严格执行票据的使用规定。

    第二十九条发票管理人员发生变动,须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交接内容包括已领发票、未用发票、已用发票存根、发票登记簿等所有相关材料。必要时,应对发票管理状态作出说明。

    第三十条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票据。领用时必须先登记“财政票据结报手册”。票据填写必须规范、完整、准确,作废应当各联齐全,并于年度结束后及时办理核报、核销手续。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管五年,保管期满,经县财政局查验后销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销毁;未使用的发票,在更换发票样式及其他格式时,按县财政局要求进行核销。

    八、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资金管理办公室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要求,负责整理成卷、装订成册,并移交委档案室保管。

    第三十二条会计档案必须科学保管,存放在会计档案室内,做到编号准确、存放有序、查找方便,严格执行安全保管制度。

    第三十三条会计档案按有关规定实行定期保管。到期的会计档案需销毁时,由资金管理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编制销毁清册,派至少两人共同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九、会计控制

    第三十四条会计人员工作岗位调整或者因故离职,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须有部门负责人负责监交。

    第三十五条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

    (一)对操作人员的密码严格管理,杜绝未经授权人员操作会计软件。

    (二)操作人员离开计算机前,应退出会计软件。

    十、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制度印发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中相关文件如有修订,以修订后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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