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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结算审核规定

    时间:2021-03-07 08:01:59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工程竣工决算审核规定

    一、审计依据及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

    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

    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

    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

    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三)、《监理规范》: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竣工结算:

    承包单位按施工合同规定填报竣工结算报表;

    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报表;

    总监理工程师审定竣工结算报表, 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协商一致后,签发竣工结算文件和最终的工程款支付证书报建设单位。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对工程项目造价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并应制定防范性对策。

    总监理工程师应从造价、项目的功能要求、质量和工期等方面审查工程变更的方案,并宜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价款。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建立月完成工程量和工作量统计表,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制定调整措施,并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的施工和监理资料,为处理费用索赔提供证据。

    未经监理人员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或不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量,监理人员应拒绝计量和该部分的工程款支付申请。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处理工程变更:

    1 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的工程变更,应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查同意后,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当工程变更涉及安全、环保等内容时,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

    2 项目监理机构应了解实际情况和收集与工程变更有关的资料。

    3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变更文件和其它有关资料,按照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在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完成下列工作后,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作出评估:

    1)确定工程变更项目与原工程项目之间的类似程度和难易程度;

    2)确定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

    3)确定工程变更的单价或总价。

    4 总监理工程师应就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的评估情况与承包单

    位和建设单位进行协调。

    5 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

    工程变更单应符合附录C2表的格式,并应包括工程变更要求、工程变更说明、工程变更费用和工期、必要的附件等内容,有设计变更文件的工程变更应附设计变更文件。

    6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变更单监督承包单位实施。

    6.2.2 项目监理机构处理工程变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建设单位授权后,总监理工程师应按施工合同规定与承包单位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协商结果向建设单位通报,并由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变更文件上签字;

    2 在项目监理机构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建设单位授权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协助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

    3 在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费用等方面达成协议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提出一个暂定的价格,作为临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该项工程款最终结算时,应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达成的协议为依据。

    6.2.3 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之前,承包单位不得实施工程变更。

    6.2.4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实施的工程变更,项目监理机构不得予以计量。

    7.1.1 施工阶段的监理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施工合同文件及委托监理合同;

    2 勘察设计文件;

    3 监理规划;

    4 监理实施细则;

    5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6 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会议纪要;

    7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8 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及工程暂停令;

    9 测量核验资料;

    10 工程进度计划;

    11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

    12 检查试验资料;

    13 工程变更资料;

    14 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15 工程计量单和工程款支付证书;

    16 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17 监理工作联系单;

    18 报验申请表;

    19 会议纪要;

    20 来往函件;

    21 监理日记;

    22 监理月报;

    23 质量缺陷与事故的处理文件;

    24 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等验收资料;

    25 索赔文件资料;

    26 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书;

    27 工程项目施工阶段质量评估报告等专题报告;

    28 监理工作总结

    (四)、《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

    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

    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二百七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第二百七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五)、《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十条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

    (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二)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三)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十三条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二)工程量计算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

    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一)工程竣工结算方式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二)工程竣工结算编审

    1、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

    2、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责任自负。

    (三)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工程结算审核规定

    工程结算审核规定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四)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五)索赔价款结算

    发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同约定支付。

    (六)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第十五条发包人和承包人要加强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及时对工程合同外的事项如实纪录并履行书面手续。凡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签字的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

    费用,应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如实办理,不得因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改变其有效性。

    第十六条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十七条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奖惩办法执行。

    (六)、《电力发、送、变电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试行)》

    二、审计的方法和内容:

    1、以施工合同为主线建立建筑工程合同台帐。

    2、审核施工合同的订立是否符合招投标的相关规定。

    3、审核合同价款调整、变更的审批程序及价款的确定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4、出具合同价款调整、变更审计验证表。

    5、审查总监理工程师对竣工结算报告审核后编写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书。工程结算审核意见书应含: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5、审核竣工结算:竣工结算价=(原始)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变更+索赔。

    6、出具竣工结算审计验证表。

    建立工程价款支付明细帐,标明工程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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