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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文例文之怎样认识偷盗行为作文

    时间:2021-04-18 07:43:47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怎样认识偷盗行为的作文

    【篇一:高校学生内部盗窃案件的特点及防范】

    龙源期刊网 .cn

    高校学生内部盗窃案件的特点及防范

    作者:徐淼

    摘要:大学生内部盗窃(以下简称“内盗”)案件不仅给学生造成经

    济损失,对同学关系造成伤害,而且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不

    利于和谐校园建设。涉案学生复杂心理说明,大学生内盗不是偶尔

    因生活贫困而顺手牵羊或一时糊涂的恶作剧,而是有着其复杂的消

    极心理动因,本文通过对此类案件特点的分析,为防范大学生内盗

    案件提供经验借鉴与参考。关键词:大学生;内部盗窃;特点;防范

    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招生规模扩大,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和

    矛盾,大学生犯罪和校内治安问题日渐突出,高校学生内部盗窃案

    件时有发生。大学生内盗已不是偶然和个别现象,虽然就其绝对数

    来说仍是少数同学,但逐年上升的比例令人担忧。

    一、高校学生宿舍内盗案件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

    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高校学生宿舍内部盗窃案件是指高校学生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宿舍同学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

    窃宿舍同学财物的行为。

    二、高校学生宿舍内盗案件的特征

    高校学生宿舍内盗案件与一般性盗窃案件相比有以下四点特征:第一,犯罪主体一般为在校大学生;第二,犯罪客体一般为主体身边熟

    悉环境中的同学;第三,侵害的一般为零星小件财物,如,时尚新颖

    的电子产品、中高档化妆品、现金等;第四,犯罪主体作案后,一般

    不会逃离,仍然与客体学习生活在一起。

    由于犯罪主体与客观环境的特殊性,该类案件在作案时间、作案手

    法及犯罪主观方面特征明显:第一,作案时间的特点。一般是其他

    学生上课或外出时,作案人熟悉宿舍情况,掌握犯罪客体的生活规律,对财物摆放位置非常了解,窃取目标明确,作案用时短暂。第二,作案手法的规律。①顺手牵羊,犯罪主体往往利用同学间相互

    信任,随意摆放个人财物的机会,顺手牵羊作案。②钥匙开锁盗窃。

    犯罪主体一般是内部人员,钥匙来源,一是自己拥有;二是拾到不交;

    三是借用钥匙重新配

    制;四是偷取的钥匙。第三,犯罪主观方面特点。该类案件以非法占

    有为目的,主观方面基于投机心理、侥幸心理、嫉妒心理、虚荣心

    理、偷窃癖等心理因素。

    3.高校学生宿舍内盗案件犯罪主体的心理特征

    【篇二:“隐喻故事疗法”辅导学生偷盗行为的个案例析】龙源期刊网 .cn

    “隐喻故事疗法”辅导学生偷盗行为的个案例析

    作者:王筱夫

    〔关键词〕隐喻故事疗法;偷盗行为;辅导个案

    “从前有一座森林,森林里面住着一只蜗牛。平时它都在森林里面找

    可以吃的树叶,有一天它来到了一座菜园里,这里的东西它并不是

    很喜欢,但不知为什么,蜗牛没能管住自己的嘴巴,把菜园里的蔬

    菜啃得满身洞……”

    上面这个故事,对于一般人来说毫无意义,但它却改变了阿琳对我

    的态度。因为这个故事是一个隐喻故事。

    一、问题描述

    阿琳是个初中生,因为偷盗同学财物被送到我这里。她的偷盗行为

    已经不是第一次了,前几次偷盗被发现后,班主任对其进行了思想

    教育,阿琳也保证以后不会再犯,但过不了多久又犯了。而且到了

    后来,不管班主任怎么教育,阿琳都保持沉默,这让班主任感到很

    棘手。最让班主任奇怪的是,阿琳家境富裕,她每次偷盗的都是一

    些不值钱的东西,甚至有的东西她根本就不能用,如室友的衣服

    (尺码不对)。班主任在她第五次犯下偷盗案后把她送到了心理咨

    询室。走进咨询室后,阿琳一脸忧伤,头低在胸前,两手紧紧抓着

    自己的裤子,一言不发。通过对其肢体语言的观察发现,她误以为

    我是另一个德育思想教育者,阻抗表现得十分明显。为了打破僵局,我说了上面的故事。

    二、理论概述

    erikson)。他通过各种隐喻与个案进行沟通,把要对案主说的话,

    用隐喻的形式藏在故事里。一个有疗效的故事,除了有沟通效果之

    外,还要符合以下三个主要条件。

    结构上的对等:故事的结构要和来访者困境的心理结构对等,这样的对等也许很明显,也许是隐藏的,同时要和案主的意识与潜意识沟通。

    行得通的解答:故事中要有一个“通路”,像是提供一个解答,这样的解答也许很明显,也许很幽微,即使案主的意识无法发现,案主的潜意识也会吸收。

    【篇三:偷盗水文章】

    水是生命之源,自来水更是一种与城市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不可替代的特殊商品。伴随着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和社会上用水市场的拓宽,由于少数用户思想素质不高,法制观念淡薄,觉得水是公共资源,可以免费拿来使用;二是在私接乱偷过程中几乎不存在危险性,不会对人体和公众造成直接的危害;三是手法简单、隐蔽性强;四是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偷盗水行为的处罚偏轻,有时处罚的罚金比盗用水的水费还少,使得很多盗水者偷水行为不但没有得到遏制,反而更加大胆等原因,近年来一些利欲熏心的用户将自来水作为偷盗的对象,城市市区的偷盗水活动越来越猖獗。

    同时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广大供水企业在处理偷水问题时调查难、取证难、执行难,且相关法律保护支持力度不够等,导致处于被动局面。偷盗水不但造成水资源的流失,而且给供水企业的经济利益带来损害,更严重的是影响了城市人民群众的安全优质用水。针对日益严重的偷盗水活动,十五期间,我国逐步建立了合理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水价形成机制。随着水价机制的逐步完善,目前水价价格和价值相背离的现象将得以调整,水价有所提高,而且必将继续提高。但如果不加强对盗用城市供水行为打击力度,此类问题将更加突出。因此,如何制止和预防盗用城市供水行为应成为值得我们重视的课题。

    一、对盗用城市供水行为的认定

    “城市公共供水”是法律上的称谓,我们一般俗语称之为“自来水”,它是供水企业向用户出售的产品,双方形成的是一种合同法上的买卖关系,这个合同的“标的”就是“自来水”,其未出售前的权属责任属于

    供水企业,是供水企业的财产,属于刑法第264条所表述的“公私财物”的范畴。

    盗用城市供水,是指用水户包括公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为达到不交或少交水费目的,采用隐蔽或者其他

    不正当非法手段不计或少计用水量的行为。长期以来,普通居民通

    过计量仪表盗水,企、事业单位及洗浴、餐饮业等通过破坏供水管道、动用公共消防用水的情况比较严重, 2000年7月,广东省人

    民政府在《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中就有关盗用城市供水条款

    作出立法解释,具体包括:(一)擅自在城市供水管道上连接水管

    用水的;

    (二)故意损毁用水计量装置,致使用水计量不准确或者失效而用

    水的;(三)非消防需要擅自开启消防栓用水的;(四)采用其他

    方式盗用城市供水的。这是我国省级政府首次对此现象作出专门解释。综合各省市依据《城市供水条例》而制定的地方性城市供用水

    法规,笔者认为,盗用城市供水行为主要有:

    1、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2.盗用或者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如不经过水表用水的;已停

    止用水,又擅自开启封口用水的;未办理过户手续,擅自转让用水

    权或者向其他用户供水的;擅自设立售水站或者用车辆、船只转售

    水的。

    3、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侵占、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如未经申请装表私自接通水管用水的;私自扩大表径,改装表前管道的;擅自移动水表位置的等。

    4、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如用户水池或水塔落水管与自来水管直接连通的。

    5、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6、私自拆除、伪造或开启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水计量装置封印盗水的。

    7、擅自动用、损坏消火栓,用于与消防无关活动的,如偷开消防龙头浇绿地等。

    8、改变用水性质不办理变更手续的。

    9、采用技术或其他手段使水表停行、逆行、滞行或者倒拨表针用水的;擅自拧松水表接口,使之漏水用水的;将水表整个拆下将指针

    退回原处,再重新安装等。

    10、对磁卡水表的磁卡非法充值后盗水的。

    11、其他行为,如利用水表固有缺陷,用水后故意不拧紧水龙头,

    点滴偷水的。

    二、盗用城市供水行为的违法性

    用水户采用上述隐蔽或不正当手段盗用城市供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主观上是故意的,从行为上是违法的。

    1、其行为扰乱了城市供水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违反了国务院颁布的《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禁止盗

    用或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二)盗用或

    转供城市供水的;(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四)擅自将自

    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五)产生

    或者使用有害有毒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

    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六)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2、其行为侵犯了财产所有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民法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

    法律规定。并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

    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盗用供水行为其主观

    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城市供水企业的合法财产和合法经营权造

    成了侵害。

    3、其行为如情节严重达到一定社会危害性,则触犯《刑法》构成犯罪。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根据刑法第二

    百六十四条的规定颁布实施《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一、个人盗窃公司财物“数

    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两千元为起点。二、个人盗窃公司财物“数额

    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三、个人盗窃公司财物“数额特

    别巨

    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浙江省三者具体数额标准分别为1000元、10000元和80000元。

    三、盗用城市供水行为应负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

    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

    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

    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

    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

    赔礼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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