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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制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时间:2020-09-10 08:03:53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药业有限公司

    二O一五年七月

    目录

    01安全生产责任制 (2)

    02安全考核制度 (10)

    03安全隐患整改制度 (13)

    04事故管理制度 (14)

    05安全教育管理制度 (16)

    06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8)

    07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20)

    08消防设施管理制度 (22)

    0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23)

    10危险品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25)

    11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26)

    1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7)

    13安全检修维修管理制度 (30)

    14工伤管理制度 (32)

    15对外承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35)

    16禁火禁烟管理制度 (36)

    17特殊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37)

    18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38)

    19事故调查与报告管理制度 (39)

    20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43)

    01 安全生产责任制

    1、目的:明确各部门及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及义务,从而实现安全生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强化各项防范措施,保障职工生命健康和企业财产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

    2、范围:所有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部门、班组、员工。

    3、责任者:公司所有员工

    4、内容

    4.1组织机构

    4.1.1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

    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简称安全委员会)是公司安全管理的最高组织,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委员会主任,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担任副主任,各车间、部门负责人任组织成员。安全委员会的任务是执行和维护国家安全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负责公司安全体系建立、改进、检查、监督、管理和相关规章制度的制订、颁布。

    4.1.2安全环保部

    安全环保部是公司安全管理专职执行机构,主要承担的任务是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对公司安全工作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管理,有责任监督、检查各职能部门对安全体系方针、政策、责任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传达公司安全委员会的指令,并提出建议;制订安全管理体系综合规划和建议,起草安全体系相关规章制度,及时分析安全管理体系情况及事故动态,部署日常管理工作。

    4.1.3安全环保管理员

    4.1.3.1 公司安全环保管理员协助部门负责人具体落实全公司的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和全公司安全生产的检查、指导、监督和管理,并做好安全管理体系的宣传教育工作。

    4.1.4第一线监督员

    车间各级领导(主任、主管、班组长)都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既是生产组织中的生产管理骨干,又是安全管理的中坚力量,起到承上启下、沟通管理渠道的桥梁作用。

    4.2安全职责基本原则

    4.2.1公司各级领导和各职能部门必须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和环境保护负责。

    4.2.2总经理对全公司安全工作负责,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工作负责。

    4.2.3安全工作人人有责,公司的每个职工都应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本职工作。

    4.2.4 公司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公司中任何人和任何部门都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责任制,对违反规定的必须追究责任。

    4.3各级负责人、人员安全职责

    4.3.1总经理安全职责

    4.3.1.1总经理对安全工作负全责,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把安全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

    4.3.1.2组织制订修订和审批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并贯彻实施。

    4.3.1.3组织全厂性安全分险、环境因素评估,对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决策并组织落实整改,不断提高安全管理状况。

    4.3.1.4定期召开有关安全的工作会议,经常听取各部门的安全的工作汇报,并落实有关安全工作的决议。

    4.3.1.5组织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4.3.1.6总经理不在时,由代理者负责。

    4.3.2分管副总安全职责

    4.3.2.1 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企业的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

    4.3.2.2组织制订、修订和审批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环境污染预防措施,并组织实施。

    4.3.2.3坚持贯彻“五同时”原则,监督检查健康、生产与环境职能部门职责履行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4.3.2.4组织职能部门对公司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4.3.2.4组织安全大检查,落实重大生产、环境事故隐患的整改。

    4.3.2.5负责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工作。

    4.3.2.6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分析企业安全动态,及时解决管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4.3.2.7组织开展安全工作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4.3.2.8按照上述职责,每年制订年度安全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当年具体工作安排中。

    4.3.3公司行政人事部安全职责

    4.3.3.1 协助公司领导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及时转发上级和有关部门的安全文件、资料。做好公司安全会议记录,对安全环保部门的有关材料,及时组织汇审、打印、下发。

    4.3.3.2 组织检查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实行情况。

    4.3.3.3负责对临时来公司参观学习、办事人员检查登记和进行进厂安全教育工作。

    4.3.3.4搞好后勤、行政部门的安全工作,制订和健全安全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4.3.3.5在安排、总结工作时,同时安排、总结安全工作。

    4.3.4安全环保部安全职责

    4.3.4.1贯彻执行国家及集团公司安全工作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在总经理和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企业的安全工作监督管理。

    4.3.4.2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新入厂职工的厂级安全教育;归口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

    4.3.4.3组织制订、修订本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4.3.4.4组织安全工作检查。执行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订防范措施,检查监督隐患整改工作的完成情况。

    4.3.4.5 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及大修、技改工程的“三同时”监督,使其符合安全工作技术要求。

    4.3.4.6会同装备管理部门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大(中)修安全监督工作。

    4.3.4.7对各种直接作业环节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4.3.4.8负责各类事故汇总、统计上报工作,主管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发生重大事故时,负责到有关部门汇报。

    4.3.4.9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制订职工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温饮料的发放标准,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发放和合理使用。

    4.3.4.10 建立健全安全工作管理网络,指导基层安全工作,加强安全工作基础建设,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专业人员会议。

    4.3.4.11负责对公司各单位安全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在安全工作中有贡献者或事故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

    4.3.5生产部安全职责

    4.3.

    5.1 在编制综合生产经营计划时,同时下达安全工作措施计划。

    4.3.

    5.2在指挥生产时,当生产与安全工作发生矛盾时,生产要服从安全工作,不得违章指挥。

    4.3.

    5.3组织调度检修和停、开车的安全工作。

    4.3.

    5.4协助安全环保部进行安全工作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工作检查,对危及人身安全、破坏环境的生产行为有责任立即制止。

    4.3.

    5.5负责编制工艺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法。

    4.3.

    5.6组织相关部门对新生产工艺技术进行安全审核,使之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4.3.

    5.7对指挥、安排、调度生产和工艺、技术原因造成的事故负责。

    4.3.

    5.8组织各类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3.

    5.9采用新工艺、新技术确保生产环节的安全工作,淘汰国家命令禁止的工艺技术和危及安全工作的工艺技术。

    4.3.6设备部安全职责

    4.3.6.1 贯彻国家、上级部门关于设备设计、制造、检修、维护保养及施工方面的安全工规定和标准,做好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制订和修改各类设备(装备)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3.6.2负责各种机械、设备、电气、动力、仪表、管道、通风装置及建筑物的安全管理,使其符合安全工作技术规范、标准和制度的要求。禁止防爆等级不够的电器设备进入生产装置。

    4.3.6.3负责组织公司主要设备,升降(起重)机械、热力管网、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安全附件、气瓶、防尘毒和防静电装置、机械和电气联锁装置、安技装备的定期安全检查、校验工作。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重大隐患坚决停用。

    4.3.6.4在制订或审定有关设备设计、制造、改造方案和编制设备检修计划时,应有相应的安全工作措施内容,对安全工作措施完成情况负责检查监督

    4.3.6.5组织设备安全工作大检查,对检查出的有关问题,要有计划地及时整改,按期实现安全工作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整改项目。

    4.3.6.6负责对压力容器、升降(起重)设备等特种设备的登记取证工作。

    4.3.6.7对外来检修、安装等有关人员,应组织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及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贯彻有关施工纪律的管理规定。

    4.3.6.8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有安全责任条款。

    4.3.6.9负责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向集团公司和公司安全部门报告,参加公司其它事故的调查处理。

    4.3.7财务部安全职责

    4.3.7.1在编制基本建设和工程费用计划的同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费用计划,确保资金到位,监督安全资金专款专用。

    4.3.7.2保证事故隐患治理费用、安全教育费用、清洁生产费用等安全费用的资金到位。

    4.3.7.3负责审查各类事故处理费用支出,并将其纳入企业经济活动分析内容。

    4.3.7.4保证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温饮料的开支费用。

    4.3.8质管部安全职责

    4.3.8.1编制或修订新产品中(小)试工艺技术操作规程、工艺技术指标,操作规程、工艺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安全体系要求。

    4.3.8.2参加因工艺技术原因引起的事故的分析和调查处理。

    4.3.8.3执行安全工作“三同时”的原则,组织研发、技改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投用时的“三同时”审查。

    4.3.8.4组织并检查各课题组对生产操作工人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4.3.8.5协助生产部对工艺技术方面的安全审核,及时改进技术上存在的问题。

    4.3.8.6组织开展工艺安全工作技术研究工作,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

    4.3.8.7负责制订化验人员采样、分析项目及使用设备、仪器的安全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4.3.8.8负责各种原辅料和产品的质量分析,提供准确的分析数据,把好质量关。

    4.3.8.9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其他事故有关数据的分析和测定。

    4.3.8.10负责公司环境体系监测分析工作。

    4.3.9车间主任安全职责

    4.3.9.1在生产副总经理的领导下,车间主任对本车间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4.3.9.2保证国家和企业安全工作法令、规定、指示和有关规章制度在本车间贯彻执行,把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

    4.3.9.3组织制订并实施车间安全工作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4.3.9.4组织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车间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定期组织安全技术考核,组织并参加班组安全活动。

    4.3.9.5每月组织一次全车间安全工作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装备、环保设施、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等处于完好状态,并教育职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

    4.3.9.6组织开展各项安全活动,总结交流安全工作经验、表彰并奖励先进班组和个人。

    4.3.9.7对本车间发生的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报告和处理,负责保护事故现场,查清原因,分清责任,采取防范措施,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4.3.9.8负责固定动火点的申请,组织并落实好动火时的安全措施。

    4.3.9.9建立本车间安全管理网络,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充分发挥车间和班组人员的作用。

    4.3.9.10建立健全车间干部值班制度,做到24小时有人管生产,管安全工作。

    4.3.9.11副主任(主任助理)在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工作负责。

    4.3.10班组长安全职责

    4.3.10.1贯彻执行企业和车间对安全工作的指令和要求,全面负责本工段(班组)的安全工作。

    4.3.10.2组织职工学习并贯彻执行企业、车间各项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职工遵章守纪,制止违章行为。

    4.3.10.3组织并参加班组安全活动,坚持班前、班中检查、班后总结安全工作。

    4.3.10.4负责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教育。

    4.3.10.5负责班组安全工作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力量消除,并报告上级。发生事故立即报告,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参加事故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4.3.10.6负责生产设备、安全装备、环保设施、消防设施、防护器材。

    和急救器具的检查维护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督促教育职工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用具,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4.3.10.7组织班组安全工作竞赛,表彰先进,总结经验。

    4.3.10.8负责班组建设,提高班组管理水平。保持生产作业现场整齐、清洁,实现文明生产。

    4.3.11生产操作人员安全职责

    4.3.11.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4.3.11.2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和操作纪律,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工作情况,交班要为接班创造良好的安全工作条件。

    4.3.11.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在发生事故时,及时地如实向上级报告,按事故预案正确处理,并保护现场,做好详细记录。

    4.3.11.4按时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4.3.11.5正确操作,精心维护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

    4.3.11.6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4.3.11.7 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岗位技术练兵和事故预案演练。

    4.3.11.8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4.3.12全体职工安全职责

    4.3.12.1安全工作人人有责,企业的每个职工都应在自己的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4.3.12.2针对化工企业“连续性强、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行为特点,公司的每个职工都要提高安全工作意识,仔细认真地做好各项工作。

    4.3.12.3认真学习和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禁令和规定。

    4.3.12.4严格遵守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规程,严格遵守劳动、操作、工艺、施工和工作纪律。

    4.3.12.5认真学习并执行安全动火、安全检修、进设备作业等直接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不违章作业。

    4.3.12.6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在生事故时,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报告,按事故预案正确处理,并保护现场,做好详细记录。

    4.3.12.7正确操作、精心维护设备、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材和消防器材,保持作业环境整治,搞好文明生产。

    4.3.12.8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岗位技术练兵和事故预案演练。

    4.3.12.9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组和制止。

    02安全生产考核制度

    1、目的:为了更好地促进安全生产,督促公司全体员工将安全生产落实到生产的各个环节,特制定本考核制度。

    2、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3、责任者:公司全体员工。

    4、内容

    4.1基本要求

    4.1.1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公司级安全奖罚考核,重大安全责任事项的考核报总经理审批。

    4.1.2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一般安全活动的考核奖惩。

    4.1.3各主管部门负责对生产方面的安全活动执行监督考核。

    4.2定义:用系统的方法原理评定测量员工在安全方面的执行实施情况。

    4.3安全注意事项

    4.3.1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学以致用、自觉遵守。

    4.3.2拒绝违章指挥,严禁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

    4.3.3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4.4程序和要求

    4.4.1部门安全生产考核

    4.4.1.1各部门应确保本部门劳动者行为、工作程序和工作环境无危害,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和公司、国家财产不受损害,对于具有明显或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应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4.4.1.2根据本部门生产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安全生产并确保有效实施。

    4.4.1.3各部门应在主管负责人的领导下,明确本部门各级管理人员相应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4.4.1.4建立健全各级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操作维修规程、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4.4.1.5认真执行和落实职业病防治的有关条例。

    4.4.2部门考核方法

    4.4.2.1奖励

    4.4.2.1.1对于在安全工作上有突出表现的部门,由公司颁发安全生产奖金。

    4.4.2.1.2由公司对安全生产成绩特别突出的部门授予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称号。

    4.4.2.2处罚

    4.4.2.2.1发生违章和安全事故后,根据公司相应的制度和事故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地处罚。

    4.4.2.2.2安全管理网络和制度不健全,不认真执行和落实职业病防治条例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同时可对责任部门给予100-300元的经济处罚。

    4.4.3 个人考核方法

    4.4.3.1奖励

    4.4.3.1.1在生产经营中,模范地遵守公司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规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纠正违章或提出合理化建议,避免了重大事故的发生或在事故中积极投入事故抢险,方法得当,减少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员工,公司相应地给予奖励。

    4.4.3.1.2公司奖励分为通报表扬、记功、授予荣誉称号以及发奖金、晋升工资等形式。

    4.4.3.2处罚

    4.4.3.2.1负责人参照以下要求以及“安全生产责任书”执行考核:

    4.4.3.2.1.1安全管理网络不健全,不认真执行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应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部门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分别给予50-100元的处罚。

    4.4.3.2.1.2部门发生轻伤事故以及火灾等无伤亡损失1万元以上的,对部门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兼职安全员及工段(班组)负责人分别给予100-200元处罚。

    4.4.3.2.1.3发生重伤、群伤以及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无伤亡事故,对部门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兼职安全员以及工段(班组)负责人分别给予100-400元的处罚,有直接责任或情节严重者按相应的制度进行处罚。

    4.4.3.2.2安全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给予50-300元的处罚,有直接责任或情节严重造成事故,同时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4.4.3.2.2.1岗位管辖范围内各项安全检查不到位,记录不完整。

    4.4.3.2.2.2隐患整改不及时、防范措施不得力,未对危险场所或操作提供安全操作规程。

    4.4.3.2.2.3对违章作业现象不及时制止,当当事人不及时进行安全教育(查现场记录)。

    4.4.3.2.2.4隐瞒事故或不按事故报告程序及时报告事故,事故发生后未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处理。

    4.4.3.2.2.5安全培训不到位。

    4.4.3.2.2.6违章指挥。

    4.4.3.2.3生产作业人员(含有违章行为的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50-150元的经济处罚,造成事故的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4.4.3.2.3.1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中违规违纪。

    4.4.3.2.3.2安全检查或交接班制度执行不严,无完整记录。

    4.4.3.2.3.3生产作业过程中,不按安全规程要求使用、维护安全防护器具。

    4.4.3.2.3.4在多人合作的工作场所未履行应有监护和协作责任。

    4.4.3.2.3.5明显违章、重复违章或后果严重(含可能的后果)时,可加重处罚力度。

    4.4.3.3签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年终对照考核兑现。

    4.4.4 说明

    4.4.4.1 安全考核由安全环保部自主执行奖罚考核。

    4.4.4.2 部门参照公司要求实施本部门内部考核,也可对其他部门提出考核意见报安全环保部或公司相应的职能部门执行。

    03安全隐患整改制度

    1、目的:建立一个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计划、步骤、顺利、有序进行。

    2、范围:全公司各部门。

    3、责任者:安全环保部、生产部、质管部、设备部。

    4、内容:

    4.1 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逐项分析研究,编制隐患整改计划,建立隐患整改台帐,做到“三定”(即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三落实”(即项目落实、责任落实、整改时间落实)、“二不推”(即凡班组能整改的不推给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推给公司)。

    4.2 所有问题和隐患都必须立即整改。对限于物质技术条件,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应采取应急的临时安全措施或监督使用,并分别纳入安全技措和检修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整改。

    4.3 整改计划制定后,必须做好隐患整改实施效果的现场落实,保证隐患整改的可靠性,并促进隐患整改的进度。

    4.4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项目,安全环保部应及时填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内容包括隐患项目、整改意见要求、解决期限和负责人,经主管副总审查批准后发至有关部门负责落实整改,属于哪一级组织整改的交该级负责人鉴收并负责处理,整改完毕及时返回,签发部门检查验收。通知书存入安全档案备查。

    4.5凡本公司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请示协助解决。

    04事故管理制度

    1、目的:建立一个事故分类,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事故管理分工、报告、抢险与救护、责任划分及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范围:适用于公司内发生的各类事故。

    3、职责

    a.安全环保部:负责管理伤亡事故、爆炸事故、环保事故。

    b.生产部:负责管理生产事故。

    c.质管部:负责管理质量事故。

    d.设备部:负责管理设备事故。

    e.当涉及两个或三个以上部门所管的事故,由总经理指定一个部门负责管理。

    4、内容

    4.1 事故分类

    4.1.1在操作过程中,因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由于误操作或安排不当造成原辅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设备损坏、产品不合格的为生产事故。

    4.1.2生产装置、压力容器、动力机械、电气、管道、建(构)筑物等发生故障或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为设备事故。

    4.1.3成品、半成品不符合国家或企业规定的质量标准,机电设备检修不符合要求,原辅料或产品因保管、包装不良而变质等造成经济损失和影响公司声誉的为质量事故。

    4.1.4 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为伤亡事故。

    4.1.5 发生着火失去控制,并对财产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为火灾事故。

    4.1.6 化学性或物理性爆炸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为爆炸事故。

    4.1.7发生生产事故或“三废”、化工原料及有毒有害物质由于排放或处理不当,造成环境污染,人员中毒的为环保事故。

    事故管理分工

    a.生产事故---生产部门

    b.设备事故---设备部门

    c.伤亡、中毒事故---安全部门

    d.火灾事故---安全部门

    e.质量事故---质量检验部门

    f.环境事故---环保部门

    4.2 事故损失的计算

    4.3.1事故直接损失包括原材料损失,成品(半成品)损失和设备损失。

    4.3.2产量损失,是从事故发生时起至恢复正常生产时止,按日计划产量计算的总损失量,

    设备修复后,因能力降低而减产部份可不计算在内。产量损失费按单位成本计算。

    4.3.3 事故损失总额为直接损失与产量损失之和。

    4.4 管理分工与报告程序

    4.4.1企业各类事故管理,由生产副总负责,各职能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分工管理的事故,负责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

    4.4.2 凡发生事故,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领导报告,而后逐级报告。对重大事故应立即快速方法,向上级机关报告。

    4.4.3发生事故的基层组织,应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送企业的主管部门。对重大事故,企业应写出调查报告,报送上级机关。

    4.4.4对于事故现场应进行保护,在事故调查未进入现场前,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现场物件。因抢救人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需移动现场部分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摄影或录像并详细说明。清理事故现场要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进行。

    4.4.5 安全部门负责全厂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各职能部门应将有关事故报告抄送安全部门,以便汇总和存档。

    4.5调查与处理

    4.5.1 各相关部门应严肃、认真地调查和分析事故,找出事故发生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改进措施,实行“三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订出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

    4.5.2 对一般事故或性质恶劣的微小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两天内,由发生事故的车间(或部门)领导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找出原因,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对事故者提出处理意见。

    4.5.3 参加事故分析对象:事故发生的车间(或部门)领导,事故当事人和当班班组,主管部门、安全部门、生产技术部门、企业主管、厂办等。

    4.5.4 对重大伤亡事故,企业领导人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分析,必要时应请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保护、公安、消防等部门参加,找出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查明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4.5.5 企业应建立事故档案,各职能部门应按分工整理登记和保管好事故资料。

    4.5.6 对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又不听劝阻的人员,或由于失职造成事故责任者,应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4.5.7 对蓄意制造事故,造成严重后果,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提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5.8 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个人,企业应予以表彰或奖励。

    05安全教育管理制度

    1、目的:建立一个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考核的办法,是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增强预防事故的能力,降低公司事故发生率。

    2、范围:新员工、五新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调动等人员教育、经常性教育。

    3、职责:

    a. 行政人事部、生产部、质量部、设备部、安全环保部、车间。

    b. 行政人事部:是安全教育的归口部门,负责组织各类安全教育工作。

    c. 生产部:负责督促车间开展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劳动纪律方面的教育培训工作。

    d. 质量部:负责督促车间开展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工作。

    e. 设备部:负责督促车间开展设备操作规程方面的教育培训工作。

    f. 安全环保部:负责厂级安全教育,督促车间开展二、三级安全教育和其它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督促车间开展消防安全方面的教育培训工作。

    g. 车间:落实车间、班组级安全教育、岗位调动人员和经常性安全教育。

    4、程序

    4.1新员工安全教育

    4.1.1.新员工进公司上岗前必须经过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4.1.2五新作业人员调动及脱岗6个月以上者,要履行车间和班组安全教育;车间内部组与组之间工作调动,要履行班组级安全教育。

    4.1.3公司级安全教育对新入厂的职工或调动工作的工人由行政人事部、安全环保部等部门进行初步的教育。教育内容以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它规定,本公司生产特点,企业内部特殊危险部位的介绍,典型事故案例、安全技术和安全职责、事故应急处理等。4.1.4车间级安全教育指新职工或换岗的工人在分配到车间后,进行的第二级安全教育。由车间主任负责,内容为本车间生产概况,安全生产特点,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车间的危险部位、危险设备、紧急情况下安全处置及安全疏散等。

    4.1.

    5.班组级安全教育是对新到岗位的工人进行的上岗前安全教育,由工段、班长负责。内容为工段、班组安全生产概况,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应知应会,岗位工种的工作性质、机具设备的安全操作法,岗位工艺规程,岗位事故案例及预防事故的措施、安全装置及个人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的性能、用途和正确使用方法,紧急情况下的救护措施和安全撒离路线等。

    4.1.6 特种作业教育

    a.特种作业指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其作业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厂内机动车辆、锅炉作业、压力容器操作、制冷操作等作业。

    b.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地方政府机构或委托的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专业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安全合格证后,方能独立操作。

    4.1.7五新作业人员的教育

    a.采用五新”(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作业人员,必须由各归口部门进行对五新的基础知识、五新的性能特点及其可能带来的危害,以及采用五新后新的操作法,事故防范措施,应急措施等的教育。

    4.1.8经常性安全教育

    a.各级领导应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工艺纪律、劳动纪律和法制教育。

    b.行政人事部、安全环保部应配合各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

    c.班组应每月安排一次安全活动,通过学习和交流进行教育。

    d.交接班、开停车、布置工作时,应同时布置安全注意事项。

    4.1.9其它教育

    a.对调换新岗位的工人应进行安全教育。

    b.发生重大事故或未遂事件时,主管部门和所在车间或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现场教育,分析事故原因,吸取经验教训,制订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c.对外来施工承包人应进行安全培训,讲明公司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注意事项。

    4.2安全教育考核

    a.新员工经安全教育后,应由人力资源部进行考核,集中归档。

    b.安全技术考核由车间和部门组织。

    c.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应进行补考,补考后仍不合格者,应予以取消上岗资格。

    06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目的:确保个体防护用品在供应、使用、贮存和维护方面的风险辨识,并符合当前的法律规定,保障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2、范围:适用于各种防护用品的需求评估、供应、培训、使用、维护、贮存、和审核。

    3、职责:厂办、安全环保部:负责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选型、审批、检查和监督管理。

    采购部:负责个体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

    有关车间部门:负责执行规定。

    4、程序:

    4.1 个体防护需求评估

    车间主管根据岗位产品和环境的特点对所需要的防护用品进行评估,包括种类规格数量等。并向全体人员传达结果。

    4.2物料供应和贮存

    4.2.1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优劣关系到职工的安全与健康,采购时必须把好质量关。采购时,选择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产品合格证。4.2.2严禁采购无证及伪劣产品。

    4.2.3劳保仓库应准备常用的劳动保护用品并保持一定的备用库存量。贮存地必须防止个体防护用品受污染、丢失或受有害物的损坏,防潮、防阳光。

    4.2.4为规范劳动保护用品和管理,各车间部门上报的零星采购计划需厂办审核登记后方可采购。

    4.3 发放

    4.3.1根据工作性质需要,相关操作人员都有权享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各车间必须按规定发放。

    4.3.2各车间不得随意发放,应根据工作性质按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以保证起到防护功能。

    4.3.3发放时,必须根据其工种的性质、环境配备相适应的防护用品。

    4.3.4凡从事多项作业人员,应按照其从事的主要或危害最大的工种发放给必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4.3.5特种劳保用品由车间负责人造计划,由生产部副总审批并交厂办登记归档。

    4.4 使用和维护管理

    4.4.1在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上,坚持宣传教育与强化管理,使使用者熟悉劳动防护用品的标准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4.4.2职工作业时,应根据作业工种性质和生产环境,选择使用合适的劳防用品,确保劳

    动者在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4.4.3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损坏情况如破缝、伤口、裂缝或形状变形或失效。

    4.4.4劳动用品只有使用正确规范,才能达到预定的效果。

    4.4.5各车间应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及时更换报废期和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能回收的尽量回收,失效的严禁使用。

    4.4.6劳动用品应专地存放、专人保管。

    4.4.7小量精选个体防护用具保存在应急设施贮藏箱中,作为事故应急备用。这些只有在不可预料情况下,立即需要个体防护用具时才使用。

    4.5、培训

    4.5.1提供合适的信息教育和培训,使他们能有效地利用提供的个体防护用品,保护他们免受工作场所对健康和安全造成的危险。

    4.5.2教育个体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缺陷、有效期的正确认识,受污染的个体防护用品的处理。

    4.6、监督管理

    4.6.1安全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采购的和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必要时,引进新型防护用品。

    4.6.2安全部门和人力资源部应组织对职工进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方面的教育培训。

    4.6.3车间及有关部门的各级领导对违反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

    4.6.4安全部门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以备应急时使用。

    4.6.5安全环保部门对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的行为有权进行处理。

    07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1、目的:预防、控制和消除尘毒危害,保护员工健康

    2、范围:适用于全公司生产活动

    3、责任:安全环保部、生产部、质量部、设备部、储运部

    4、内容:

    4.1 基本要求与原则

    a.防尘防毒的基本要求:尽可能以无毒或低毒物品替代高毒物品,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

    b.防尘防毒原则:预防为和,全面规划,综合治理,革新工艺技术,逐步消除尘毒危害。

    4.2 “三同时”政策

    a.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的预评价和竣工验收。

    B 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3 治理和防护

    4.3.1凡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产生和散发的尘毒物质,生产车间要积极有效的措施,严格控制作业场所空气积尘毒物的浓度,使之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4.3.2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或加工过程,应当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改革工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实行自动化、机械化。

    4.3.3对散发出有毒有害物质岗位,应加强通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和净化处理等措施,不得随意排放。

    4.3.4对产生和散发尘毒的设备,各生产车间应加强维护、检修、保养,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4.3.5有使用和处理尘毒的作业场所,应设置急救器具和药品,工人必须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4.3.6包装有毒有害的包装容器必须附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扩

    散,包装容器外部应贴有警告标签。使用完毕后要消毒处理包装袋及容器,焚烧包装袋。

    4.3.7对生产、贮存有毒有害作业岗位,必须设立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周知卡。

    4.3.8进入设备或贮罐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要求。

    a.应打开通风阀或人孔盖,进行自然通风,必要时进行机械通风,保证充足的氧气(20℅-22℅)和允许的温度。

    b.穿戴规定的防护用具,且有专人监护。

    c.如发生中毒事故,抢救人员必须佩带防护器材进行救护,周围无关人员应当立即疏散,

    以免事故的扩大,并同时通知公司和急救中心。

    4.4 职业卫生教育、体检与职业病

    4.4.1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让职工了解工作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危害后果、防护措施等。

    4.4.2新工人入厂后,应经过安全教育和健康检查,不适合于从事尘毒作业新工人不得分配到有毒有害岗位。

    4.4.3对接触尘毒作业的在职员工要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

    4.4.4对于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当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妥善安排工作。

    4.4.5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应提供保健品。

    08消防设施管理制度

    1、目的:建立一个消防器材管理程序,维护和保养消防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2、范围:适用于全公司所有消防设施、器材。

    3、责任者:生产部、安全环保部、质量部、储运部、车间。

    4、内容:

    4.1公司配备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必须保持完好,随时处于待用状态。

    4.2非火警、火灾时,一律不准使用消防设施及器材。因生产急需,经批准动用消防栓、水带、水枪的,由安全环保科统一调配,不得擅自使用消防没施、消防器材。生产正常使用的,车间需自已配备。

    4.3对未申请即擅自动用消火器材,按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同时予以赔偿损失,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4.4消防栓附近2米以内,不准堆放任何物资,不准将消火栓当作其它供水用工具。公司内消防通道要保持畅通,严禁堆放各种障碍物。

    4.5在使用现场灭火器或采用其他灭火方法足以扑灭时,尽量不用消火栓用水。

    4.6严禁任意损坏和非火警情况下开启铅封。

    4.7安全环保部将不定期地对各部门、车间范围内的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8安全环保部应对公司各岗位人员进行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方面的知识宣传、培训,使大家了解使用方法。

    4.9安全环保部应定期对全公司的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0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生命、健康安全和财产安全。

    2、范围:公司在储存、使用、运输过程的危险化学品管理。

    3、职责:

    a.采购部:负责确保危险化学品运输时的安全。

    b.储运部:负责确保危险化学品储存时的安全。

    c.安全环保部:负责检查和督促化学品的各项工作。

    d.生产部、质量部、车间:负责危险化学品车间领用数量、使用种类的控制。正确使用危险化学品。

    4、内容:

    4.1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要求

    4.1.1车间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应根据生产需要,领用最少量,不得多领用原料备用。

    4.1.2对于剧毒品和危险固体必须严格管理,贯彻“五双”管理原则,即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领料,双人跟车。双人使用,使用车间和仓库都有领料记录。使用场所必须加强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穿戴好专用防护用具。

    4.1.3使用的化学品应有标识,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标签,并向操作人员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并进行危险知识、防范措施等有关方面的培训教育。

    4.1.4使用部门在工作场所应设有应急喷淋装置,并提供应急处理方法。

    4.1.5使用危险品的车间其电气、动力设备、照明装置、仪表和开关等,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要求,采用防爆或隔离措施。

    4.1.6易燃易爆场所,所有管路和设备应进行接地,以防静电危害。

    4.2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要求

    4.2.1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处应通风、阴凉、干燥、远离火种、热源,防止阳光直射。

    4.2.2性质相抵触或能起反应的化学物品,不能同库贮存,根据不同性质物品的要求,分别选择适当地点,专库贮存,严禁与其他危险化学品混贮,混运。

    4.2.3危险化学品和普通物品存放,应保持一定的距离。

    4.2.4遇水燃烧、易燃、易爆及液化气体等危险品,不能在露天场所贮存,应设置危险品库,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及对部分物品必要时采用通风、降温措施。沸点低和易燃物品要采取低温贮存。

    4.2.5贮存危险品必须详细做好标识,以防混储,对不同危险品要采取各种防范措施,防止变质和超期贮存。

    4.2.6对于剧毒品、爆炸品必须设专库、专柜贮存。

    4.2.7在有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的室内,所用电气设备和照明都必须采取防爆型的设备

    和装置,各贮罐必须采取防雷、防静电措施。

    4.2.8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4.3 危险品的装卸运输

    4.3.1危险化学品运输司机应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培训,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4.3.2危险化学品装运时不得人货混装。

    4.3.3装运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辆,排气筒上安有阻火器,并配备灭火器材,罐车要挂静电接地链。

    4.3.4负责危险品装卸、搬运的人员,进行一定的安全教育,了解各种危险品的危害程度和安全防范知识。

    4.3.5装卸和搬运易爆危险品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摔、滚、翻、抛,以及拖、拉、磨擦撞击,以防引起爆炸,操作人员不得穿带铁钉的鞋和携带为火柴、打火机进入装卸现场,禁止吸烟。

    4.3.6装卸和搬运毒害、腐蚀性危险品时,应备有防护用品和用具,工作结束后应清洗消毒。

    4.4 危险品保管员要求

    4.4.1选择有一定化学知识、身体健康和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危险化学品的保管工作,并经过适当的培训。

    4.4.2保管人员应对各种危险品了解特性,在特殊情况下,可采取各种不同的补救方法。

    4.4.3保管人员必须每天检查,查看温、湿度是否正常,包装是否完整,仓内有无异味。如烟雾异常,立即处理。下班离岗前,对用电设备要切断电源。

    4.4.4保管人员必须按危险品管理制度,做好安全、防范及保密工作。

    10危险品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建立一个危险品仓库管理制度

    2、范围:危险品仓库管理

    3、职责:营销部、生产部、安全环保科

    4、内容:

    4.1危险品入库前,必须有专人检查,核对物品名称、规格、数量,做到分类、分批储存。应防止质量和包装不良的物品入库,如包装已破损、残漏,物品受潮、变质等,应及时处理后再入库,防止有火险及其他隐患的物品入库。

    4.2危险品仓库应通风、阴凉、干燥、远离火种、热源,防止阳光直射,仓库内要求最高温度不宜超过30℃,相对湿度控制在70%以下。

    4.3仓库管理员每日必须进行不小于四次的库区巡查,同时检查包装是否完整,仓内有无异味。如烟雾异常,立即处理。下班离岗前,对用电设备要切断电源。

    4.4仓库内不得漏水,并应防止酸雾侵入。

    4.5危险品仓库需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及对部分物品必要时采取通风、降温措施。沸点低和易燃物品要采取低温贮存。

    4.6贮存危险品必须详细做好标识,以防混储,对不同危险品要采取各种防范措施,防止变质和超期贮存。

    4.7对剧毒品、爆炸品和特殊药品的发放,必须实行双人、双锁、专库、专柜贮存,发放时必须经保卫部门,主管领导批准。

    4.8在危险品仓库内,所用电气设备和照明都必须采取防爆型的设备和装置。

    4.9保管人员必须按危险品管理制度,做好安全、防范及保密工作。

    4.10负责危险品装卸、搬运的人员,必须轻拿轻放,严禁摔、滚、翻、抛,以及拖、拉、磨擦撞击,以防引起爆炸,操作人员不得穿带铁钉的鞋和携带火柴、打火机进入装卸现场,禁止吸烟。

    4.11装卸和搬运毒害、腐蚀性危险品时,应备有防护用品和用具,工作结束后应清洗消毒。

    11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加强对职业卫生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适用于公司内部职业卫生的管理。

    3、责任者:安环科、生产部、办公室。

    4、内容:

    4.1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标本兼治。

    4.2新职工入厂后,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4.3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性疗养等措施。

    4.4对员工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患职业禁忌证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并妥善安

    排好其工作。

    4.5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

    障员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4.6有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清洁。

    4.7在腐蚀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肤收毒物的车间(岗位),除配各足够适用的防护用具和

    急救药品外,还应设有洗眼、喷淋或清水池等冲洗设施。

    4.8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进行积极治疗。

    1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建立一个消防安全管理程序

    2、范围:全公司所有车间和部门。

    3、责任者:全公司。

    4、内容

    4.1总则

    4.1.1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司和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4.1.2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4.1.3消防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按《消防法》规定,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强化专(兼)职消防队伍,增强扑救火灾能力。

    4.1.4任何车间、部门、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车间、部门、个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4.1.5车间、部门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员消防意识。

    4.1.6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4.2消防组织

    4.2.1公司消防工作由安全环保部负责。

    4.2.2公司建立由保安队、专兼职安全员及职工组成的义务消防队。

    义务消防队的主要职责是:

    4.2.2.1学习宣传消防法规,定期参加消防训练,参加实地消防演习;

    4.2.2.2协助本车间、部门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进行经常性的防火检查;

    4.2.2.3熟悉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明确危险点和控制点,维护本单位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熟练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2.2.4扑救初起火灾,协助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

    4.2.3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间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

    4.3消防培训与教育

    4.3.1认真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活动。各车间、部门要把消防安全纳入宣传计划,安环部、质量部、生产部、行政人事部等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教育的义务,宣传消防法规,普及消防知识,剖析消防案例,结合消防日、重大节日以及季节特点,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职工消防意识。

    4.3.2各车间、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拟定职工消防培训教育规划和计划,消防、安全、

    办公室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培训教育内容。

    4.3.3消防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项培训,学习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经考试合格上岗。

    4.3.4对新入厂及转岗的职工和进入生产区的各类人员,在进行安全教育时,必须有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内容。

    4.4消防器材管理

    4.4.1灭火器应放在醒目、便于取用的地方,不得放在露天或高温场所,灭火器挂放的高度,以器顶距离地面1.5—1.8米为宜。

    4.4.2室内外的消火栓、灭火器附近不准堆放任何物品。室内消火栓箱的水带水枪必须配齐,保持完好,水带经常凉晒保持干燥,防止霉烂。

    4.4.3消防器材要定位,定人负责保管,定时检查保养,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更换,冬天要做好灭火器材的防冻保暖工作。

    4.4.4消防水源要保持充足。消防器材严禁他用。

    4.4.5消防器材挪作他用,损坏要照价赔偿,影响灭火造成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4.5灭火救援

    4.5.1公司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4.5.2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控制和扑救火灾。

    4.5.3公司义务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4.5.4公司在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时,消防总指挥员有权根据扑灭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4.5.4.1使用各种水源;

    4.5.4.2截断电源、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4.5.4.3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4.5.4.4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4.5.4.5调动公司内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助;

    4.5.4.6向公安消防部门和集团公司消防联防单位请求增援。

    4.5.5对因参加扑救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5.6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

    4.5.7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事项。

    4.6处罚

    4.6.1对火灾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按公司安全考核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违反《消防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6.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6.2.1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违反公司防火防爆禁令,在上述场所携带火种、吸烟、使用明火的;

    4.6.2.2未经批准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4.6.2.3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和带铁钉的鞋进入防火区,或者在防火区用黑色金属或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击和作业的;

    4.6.2.4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火灾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4.6.2.5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4.6.2.6埋压、圈占消防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4.6.2.7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或故意阻碍消防车通行,影响火灾扑救的;

    4.6.2.8有重大火灾隐患,经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4.6.2.9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4.6.2.10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4.6.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车间、部门领导或有关主管领导的责任。

    4.6.3.1本车间、部门发布的指令、命令、决定、规章制度违反了《消防法》的;

    4.6.3.2无视消防监督管理部门的警告,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

    4.6.3.3消防安全工作无人负责,管理混乱的;

    4.6.3.4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因缺乏消防安全知识发生火灾事故的;

    4.6.3.5设备带病运行,不按规定检修,造成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4.6.3.6作业环境不安全,消防设施不齐全,又不采取措施,造成火灾或影响火灾扑救的;

    4.6.3.7规章制度不健全,无安全操作规程作业,造成火灾或影响火灾扑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4.6.3.8不按设计施工或擅自降低防火等级,造成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4.6.3.9未经完工验收擅自投产、使用、造成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4.6.3.10发生火灾事故后仍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13安全检修维修管理制度

    1、目的:建立公司安全检修、作业管理程序。

    2、范围:公司检修、工程作业活动。

    3、责任者:公司检修、工程作业人员、安全员。

    4、程序

    4.1检修准备工作

    4.1.1一切检修项目均应在检修前办理检修安全作业申请单(附后),明确检修项目负责人,并履行审批手续。

    4.1.2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检修过程的安全。

    4.1.3检修前,检修项目负责人应详细检查并确认工艺处理合格,盲板加堵准确等情况。

    4.1.4检修时的动火作业,高处作业、设备内作业等必须办理相应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4.1.5在生产车间临时检修时,遇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严防产生火花。

    4.1.6在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场所检修时,经常与操作工人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故障时,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4.1.7根据检修任务书的要求,生产单位要为检修单位创造适当检修条件,没有办完交接手续不得任意拆卸设备、管道。

    4.1.8检修传动设备、传动设备上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拨掉电源熔断器),并经两次启动复查无误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牌或上安全锁卡。

    4.1.9检修单位应检查检修中需用防护器具,消防器材的准备情况。

    4.1.10焊接作业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证,对动火周围易燃、易爆物应清理干净。

    4.2检修安全措施

    4.2.1焊工在操作中要遵守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4.2.1.1氧──乙炔焰割(焊)作业安全必须做到

    4.2.1.1.1焊接(割)作业工具要符合质量标准,割炬、控制阀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器要灵敏有效,气体软管合格,无破损。

    4.2.1.1.2氧气钢瓶、熔解乙炔瓶不得靠近热源,禁止倒置,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卧放,钢瓶内气体用完后必须留有余压。

    4.2.1.1.3熔解乙炔气钢瓶与氧气瓶之间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与明火点应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4.2.1.1.4高压电源线及管线下禁止放置熔解乙炔气钢瓶

    4.2.1.2电弧焊割作业安全必须做到。

    4.2.1.2.1电焊机要设立独立的电源开关;

    4.2.1.2.2电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或接零进行保护,其接地电阻不大于8欧姆;

    4.2.1.2.3一次线路与次线路绝缘良好,易辨认;

    4.2.1.2.4在特殊环境和条件下焊接作业时,要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4.2.2等离子切割氩弧焊接等作业,应采取有关安全防护措施。

    4.2.3高处作业按安全规程执行。

    4.2.4设备(釜、塔、地下贮池、炉膛、沟道、排风道等)内作业,必须办理“进罐作业许可证”,该设备必须与其他设备隔绝(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用其他方法代替)并清洗、置换。

    4.2.5进入设备内作业前,要取样分析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氧含量,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有可能危害检修作业人员时,必须立即撤出4.2.6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护器具。

    4.2.7设备内作业应根据设备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并配备救护绳索确保应急撤离需要,照明电源必须是安全电压,严禁在设备内外投掷工具及器材,禁止用氧气吹风。

    4.2.8在设备内动火,除执行本制度有关动火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不得将焊(割)炬留在设备内。

    14工伤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加强对工伤的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利。

    2、范围:公司内所有职工。

    3、责任者:全公司所有车间和部门。

    4、内容

    4.1总则

    4.1.1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制度。

    4.1.2 公司所有职工,均有依照本制度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

    4.1.3 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4.1.4 公司安全部门负责工伤的审报,行政人事部门负责办理工伤保险事务。

    4.2工伤认定

    4.2.1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4.2.1.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4.2.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4.2.1.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2.1.4 患职业病的;

    4.2.1.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2.1.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的;

    4.2.1.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2.2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4.2.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4.2.2.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4.2.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2.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4.2.3.1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4.2.3.2 醉酒导致伤亡的;

    4.2.3.3自残或者自杀的;

    4.2.4 工伤认定由椒江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4.2.5 工伤责任认定由安环保卫科认定,有如异议由公司安委会鉴定。

    4.3 工伤待遇

    4.3.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3.2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

    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4.3.3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要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4.3.4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公司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公司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3.5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3.6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本人责任工伤的原基础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享受考核工资(包括延长期),非本人责任工伤的住院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休养期前3个月为定级工资70%,4-6个月65%,7-12个月60%(包括延长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区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理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4.3.7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4.3.7.1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基础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享受考核工资。

    4.3.7.2 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公司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4.3.7.3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公司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4.3.7.4 公司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帮助职工向肇事者索赔,获得赔偿前可垫付有关医疗、津贴等费用。

    4.3.8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公司负责护理费用。

    4.3.9 职工因工致残或因工死亡的待遇按工伤保险条理有关规定执行。

    4.3.10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机构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

    属抚恤金。

    4.3.11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3.11.1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4.3.11.2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4.3.11.3 拒绝治疗的;

    4.3.11.4 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4.3.12 上述条款未规定或规定不清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4.4 工伤申请

    4.4.1 职工发生工伤需在24小时内本人提出工伤申请。

    4.4.2 职工申请工伤待遇时需说明工伤经过,现场证明人,经车间、部门负责人签

    署意见后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由安全部门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报椒江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4.4.3 职工没有及时提出工伤申请导致无法申报工伤的由本人负责。

    4.4.4 重伤、死亡工伤事故或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由公司安全部门直接申报。

    15对外承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加强对外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适用于公司对外承包项目的安全管理。

    3、责任者:工程主管部门、安环部、施工单位。

    4、内容:

    4.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工程部门(发包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

    4.2各类承包商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有关资质、作业人员必须证件齐全。

    4.3对外承包应与承包商签订安全承诺书和安全协议书。

    4.4承包商持有关资料首先到公司安环科进行安全资格确认,安环科确认后方可与其签订安全承诺书或安全协议书。

    4.5对施工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由公司安环科负责组织进行。

    4.6必须对外来施工人员加强监督管理,并指派专人对其作业现场进行监督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4.7外来施工人员必须遵守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国家的相关规定,如所从事作业需办理相关的作业审批票证,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的作业票证,没有办理的不得擅自作业。

    16禁火禁烟管理制度

    1、目的:结合本公司生产特点和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对禁火、禁烟的宣传和管理力度,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对禁火禁烟的管理。

    3、责任者:公司所有部门员工。

    4、内容:

    4.1公司职工和外来施工人员要自觉遵守规章制度,按照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在厂内进行用火作业。

    4.2严禁穿带铁钉的鞋接近易燃、易爆装置或进入禁火区域。

    4.3各种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罐区及易燃易爆区要严格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沿指定路线行驶,并装阻火器,未装阻火器的车辆不得随意入内。

    4.4易燃易爆区严禁用黑色金属或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击和作业。

    4.5公司职工和外来人员严禁在厂内吸烟及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入厂。

    4.6每位员工有义务有责任宣传吸烟对健康及厂区的危害,并不得在厂区危险区域随意吸烟。

    4.7安环部不定期对厂区及办公场所抽检,检查出的问题纳入绩效考核。

    17特殊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加强对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

    3、责任者:生产部、设备部、安环部、行政人事部、特殊作业人员。

    4、内容

    4.1 本制度适用下列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管理:

    4.1.1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

    4.1.2锅炉和压力容器操作作业;

    4.1.3起重机械作业;

    4.1.4金属焊接(含气割)作业;

    4.1.5企业内机动车驾驶作业;

    4.1.6制冷作业;

    4.2公司行政人事部主管本企业特种作业的劳动安全培训、取证、复审工作的组织和联系。

    4.3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与本工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程度,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操作证”),方可独立作业。

    4.4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吊销其“操作证”,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4.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操作证”规定的本种作业范围内,并随身携带“操作证”,接受劳动保护监察人员的监督检查。

    4.6 对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者,安全部门根据情节有权对其进行扣证处理,并记入“操作证”内;对情节严重者,由发证部门吊销“操作证”,并追究责任。

    4.7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随便调离,如需要调离,必须经总经理同意。

    4.8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时如涉及需办理相关许可证的作业,则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的作业许可证后方可进行作业。

    18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加强对生产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适用于厂区范围内所有生产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3、责任者:生产部、设备部、安环部。

    4、内容:

    4.1配置在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作用所有装置(如安全阀、防护罩、泡沫灭火器、制氮装置、报警器等)总称安全防护设施。必须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好用。4.2各种装置要有专人负责管理,要经常检查维护保养落实到人。

    4.3各种安全装置要建立档案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各类安全装置要按有关规程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效验,并将检查效验情况载入档案。

    4.4安全装置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需立即复原。

    4.5各种特殊安全防护器材都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效验和维护,每次效验后,应记录或铅封,保管人要经常检查。

    4.6凡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设施(如压力容器上的安全法阀、压力表、储罐上的呼吸阀各种机械上的负荷、行程限制器等装置)均有生产技术部门负责。

    4.7凡属电器方面的安全保护装置由电工负责。

    4.8凡属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液面超限和安全连锁装置等,均有生产技术部门负责管理。

    4.9凡生产区域中的火灾报警装置、灭火装置和其他固定和半固定灭火装置,由安全部门负责。

    4.10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劳保用品和器具,由技术部门负责购买。

    4.11凡防雷、避雷、防静电装置及其他安全设施、设备等,均由需用配置部门负责管理。

    19事故调查与报告管理制度

    1 、目的:使发生的事故得到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并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管理、服务和储存、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影响环境、人身安全、健康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3 、职责

    3.1主管副总经理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并对事故责任者作出处理决定。

    3.2部门主管及时通知或报告管辖范围内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各类事故;组织管辖范围内的事故调查或如实反映事故情况,协助事故调查。

    3.3安全环保部参与事故调查;制定、修订本制度,协助行政部组织员工学习、培训并熟悉本制度;建立事故档案,综合统计各类事故。

    3.4员工代表在事故的调查处理过程中,维护员工正当利益。

    3.5员工及时如实逐级通知或报告发生的各类事故,协助事故调查。

    4 工作程序

    4.1事故分类(包括因第三者责任造成的事故)

    4.1.1生产(工艺)事故:因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误操作等造成物料损失或影响生产运行和停产的事故。

    4.1.2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2小时以上和修复费用达200元(不含本数)以上的事故。

    4.1.3交通事故:凡涉及公司车辆因违反交通规则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4.1.4伤亡事故:指公司员工在生产劳动和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事故,具体认定如下:

    a)员工在企业生产活动场所涉及到的区域,由于生产存在的危险因素的影响而发生伤亡;b)员工在生产区域外,执行公司所交给的工作任务时,在其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内,由于企业设备或劳动条件不良而引起的伤亡。

    c)员工由甲地赴乙地执行工作任务或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应负责的伤亡事故。

    d)经请示劳动部门确认的其它伤亡事故。

    e)第a)条规定以外的员工伤亡,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4.1.5泄漏(环境污染)事故:因意外或违章作业、误操作造成物料泄漏或污染水域、大气事故。

    4.1.6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为火灾事故。

    4.1.7爆炸事故:指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失的事故。

    4.1.8未遂事故:由于各种原因,已构成发生事故条件,因及时发现处理,未造成后果的为未遂事故。

    4.2事故等级

    4.2.1一级事故

    a)人员死亡、重伤、急性中毒和轻伤休息超过105个工作日以上的;

    b)火灾、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不含本数);

    c)因物料泄漏对环境造成危害或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

    d)环境污染造成较大或严重危害和引起厂群冲突的;

    e)人群发生中毒症状或人员中毒死亡的;

    f)其他经济损失10000元(不含本数)以上的事故。

    4.2.2二级事故

    a)轻伤休息7个工作日以上(不含本数),105个工作日以下的;

    b)火灾、爆炸造成直接经济1000元以下的(含本数);

    c)泄漏物料50公斤以上的;

    d)发生中毒症状的;

    e)经济损失1000元(不含本数)以上,10000元(含本数)以下的。

    4.2.3三级事故

    a)轻伤休息在7个工作日(含本数)以下的;

    b)泄漏物料50公斤以下的;

    c)其他损失在200元以上(不含本数)1000元(含本数)以下;

    d)未遂事故。

    4.3事故报告

    4.3.1发生三级事故,当事人或发现者应立即向班组长、部门经理报告;部门经理在了解事故概况后,应在4小时内向安全环保办报告,并在2日内完成《事故调查报告表》的填写交安全环保办确认,结果由事故发生部门和安全环保办统计保存。

    4.3.2发生二级以上事故,必须保护好现场,所在部门经理应立即向公司厂长报告,并通知安全环保办,部门经理在3日之内完成《事故调查报告表》的填写交安全环保办确认,结果由事故发生部门和安全环保办统计保存。

    4.3.3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按《应急计划》报警。

    4.3.4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和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由公司立即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4.4事故调查

    4.4.1一、二级事故调查

    a) 员工必须在3天内填写《事故调查报告表》,应清楚写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特殊情况可叫其它人代写,组长和部门主管签署意见后,再交安全环保办认定;

    b)厂部指定由事故调查小组调查的事故,调查小组负责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或建议。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调查人员应与发生的事故无利害关系。

    4.4.2三级事故由各事故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员工必须在2天内填写《事故调查报告表》,应清楚写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特殊情况可叫其它人代写,组长和部门主管签署意见后,再交安全环保办认定。

    4.4.3各类事故调查完成后,必要时将书面意见交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确认。对于伤亡事故在有需要时由行政部填写“深圳市工伤事故职工伤(亡)报告书”,按规定时间送报社会保险公司。

    4.4.4需由政府部门调查的事故,依照法律、法规由本公司事故调查组协助政府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4.5事故处理

    4.5.1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按照《纠正预防措施控制程序》,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并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吸取事故教训。

    4.5.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a)因未研究解决存在不安全隐患而造成事故的;

    b)因操作规程不健全,员工无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c)未按要求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或员工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即上岗作业,造成事故的;

    d)因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e)作业环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4.5.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a)因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b)因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

    c)因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擅自启动设备,造成事故的;

    d)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避免事故发生或减轻损失的;

    e)未按本制度及时报告事故的。

    4.5.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有关人员从重处罚:

    a)对发生的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b)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或嫁祸于人的;

    c)事故发生后,因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事故的;

    d)事故发生后,所在部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未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e)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4.5.5对事故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撤职、留厂察看、辞退或开除等行政处分,可并处经济处罚。

    4.5.6事故责任者触犯法律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5.7对于比较严重的事故,公司安全环保办要发布通告,以便广大员工吸取教训。

    4.5.8 事故处理结果及相应记录交安全环保办汇总保存,建立事故档案。

    20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1.目的

    建立易制毒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储存规定。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易制毒品安全管理。

    3.责任者

    安全部、保卫科、采购部、使用单位。

    4.内容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和《湖南省禁毒条例》的有关规定,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4.1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易制毒化学品,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成立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管理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并确定1-2名专兼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人员。

    4.2定期对易制毒化学品联络员、仓管员、使用人员进行政审,定期对上述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4.3每次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均由联络员携带东阳市易制毒化学品购用申请表以及上次办理的购用证明、实际购买情况,到市公安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办理购用证明。购用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每证仅限购买一次。在购用证明办理后未能按时购买,应在有效期满后7日内将已过期的购用证明交回原发证机关,由原发证机关注销作废。

    4.4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严格按照购用证明上的数量购买,不得超过购买证明上所限定的数额。

    4.5购用证明仅限证明上所注明的购用单位使用,应由购用单位派员前往销售单位购买,不得将购买证明以任何形式交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或请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购买。4.6所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是本单位使用,不得以转让,转借等形式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其他单位代为办理购用证明。

    4.7易制毒化学品运抵单位后,必须由联络员在场监视卸货、入库,数量核对无误后,有送货人、仓管员、监督员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证明簿上签名。

    4.8易制毒化学品须有单独的仓库存放,实行双人双锁,出入库台帐登记清楚、全面、准确。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易制毒化学品仓库。仓管员和联络员应每月盘点当月的使用数量和库存数量,核对无误后,在每月5日前将盘点情况寄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如在盘点中发现存在数量不对应,应立即报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由管理办公室和使用企业共同复核。如发现被盗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4.9使用部门(车间)须开具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单,由使用部门(车间)负责人签字后,向仓库领用易制毒化学品。出库时联络员须到现场监督,领用人、仓管员、监督员核对数

    量后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簿上签名。出库后由联络员陪同领用人将易制毒化学品送到使用部门(车间)。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单位应建立登记台帐,单独装订成册备查。用槽罐储存易制毒化学品的,从槽罐抽到高位槽(即抽离槽罐)即视为出库,做出库登记。

    4.10使用部门(车间)应按当天使用计划,合理领用易制毒化学品。原则上谁使用由谁领用,负责领用人下班,易制毒化学品还有剩余即视为不能使用完。使用部门(车间)负责人应安排二个人将多余的易制毒化学品送回仓库,由仓库管理人员应对送回的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称量后作为入库原料进行登记,送回人、仓管员分别在登记簿上签名。不得将领用原料暂存在仓库中,使用部门(车间)不得私自存放易制毒化学品在本部门(车间)。使用部门(车间)再次领用已送回的易制毒化学品应按第九条规定重新办理领用手续。4.11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应注意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后残液的回收和处理,不得将含有易制毒化学品成份的残液直接排放出厂外,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4.12制定易制毒化学品操作规程。

    2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目录

    1、应急救援与职责

    2、突发事故的报告与应急救援的启动程序

    3、应急救援组织人员名单

    4、联系电话

    5、救援器材设备清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为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充分保护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注民生,共建和谐社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公司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企业发生下列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及性质较严重的事故,安全生产事故伤亡 1 人或 1 人以上,经济损失 5 万元以上的启动本预案。

    一、应急救援组织

    成立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总指挥:

    副总指挥:

    联络组组长:

    组员:

    救援组组长:

    组员:

    后勤保障组组长:

    组员:

    调查处理组组长:

    组员:

    二、工作职责:

    总指挥职责:

    1、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挥并负责组织实施应急救援预案。

    2、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与事故现场保持联系,定期通报事故现场情况。

    3、负责企业外部联系。

    副总指挥职责:

    1、参与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救援预案。

    2、熟悉并掌握救援工作的相关知识,指导和督促救援人员学习相关知识,掌握救援技能。

    3、指挥各救援小组实施救援工作。

    联络组职责:

    1、联系救援组织人员迅速到位。

    2、负责施工现场与公司领导的联系,负责与伤者家属联系。

    3、负责与当地医疗机构、消防等部门联络。

    救援组职责:

    1、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救援方案,负责伤员的抢救。

    2、负责事故现场抢险救灾,防止事故扩大,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保护好事故发生的第一现场。

    3、定期对救援人员的技能进行考核。

    后勤保障组职责:

    1、保证事故发生时的药品、救援器材、车辆等的及时到位。

    2、保障事故发生时资金及时供应。

    3、保障事故发生时救援物资及时到位。

    调查处理组职责:

    1、负责组织疏散事故现场群众维护序。

    2、负责配合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3、负责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写出书面报告。

    4、负责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安抚伤者家属。

    三、应急救援启动程序

    应急救援启动程序图

    某制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1、事故目击者,或事故现场负责人,应立即向指挥中心电话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指挥中心接到报告后,联络组负责内外部联系起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各部门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救援并根据事故情况向当地急救中心 120、消防指挥中心 119、公安武警部队请求救援。

    3、在救援组未到达现场前,事故单位负责人要按救援预案进行应急。

    4、救援组到达现场后,在总指挥的统一指挥下迅速开展应急救援。

    5、在救援的同时要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工作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品时,必须作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并详细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为调查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提供真实的证据。

    6、作好后勤保障,保证救援所需设备资金及时到位,并做好伤者亲属的安抚工作。

    7、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在24小时内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查院、工会等部门,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企业名称、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

    8、协助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及善后处理工作。

    四、应急救援组织人员名单:

    五、联系电话

    公司救援指挥中心:医疗部门:120

    消防队:119

    公安部门:110

    总指挥:

    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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