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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古代土地与赋役制度(4)

    时间:2020-11-10 04:35:00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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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中国古代的土地与赋役制度(第五讲)

    第一节 从井田制到授田制

    一、井田制 井田制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土地划分方式,也是赋役征收的基本单位。

    西周土地制度的特点

    西周土地制度 西周土地是多层次的宗族土地所有制

    国野制度

    国是统治宗族的聚居区

    野是被统治宗族的聚居区

    位置

    城市及周围地区

    城市远郊地区

    居民

    称国人,属于国家之公民

    称野人,分属于贵族之甿隶

    政治权力、任务

    具有优越的地位和权力,军队主体

    无政治地位,耕田纳粮

    土地分配

    九夫一井,一井九百亩,一夫百亩,按土质好坏,加倍授予

    十夫为沟(相当于一井之田)无土地质量级差

    时限

    九年轮换

    不轮换

    土地占有方式

    占有权

    使用权

    剥削方式

    彻法。剥削量:1/10

    藉法。地租量:50%,带役:50%,剥削率:100%

    二、从井田制到授田的变化

    春秋年间,各国统治阶级进行了大规模的田制与税制改革,以适应社会形势的变化。

    (一)社会形势变化表现

    1、随铁农具的广泛使用和牛耕的推广,个人可独立耕作,使一家一户的个体小农生产成为可能,原有的九夫为井,十夫为沟的共耕制也随之瓦解。

    2、铁犁、牛耕的使用,使野人有可能自己开垦荒地,成为自己的“私田”。

    3、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使野人的剩余劳动越来越多。

    4、随着战争规模不断扩大,步兵成为主要兵种,野人进入军队,成为主力。

    (二)各国经济改革

    1、春秋初年,管仲率先在齐国进行改革。提出“相地而衰征”,从而收到“井田畴均”之效。2、征赋制度的改革。B.C.548年,楚国把土地折合成良田而后征赋——打破了传统的井田制,也打破了国野区别。

    3、“作爰田”与“作册兵”。

    作爰田即把田地赏赐给人民。表明农夫对土地的使用权开始向占有权转化。

    作册兵即征发州人服兵役——改劳役剥削为实物剥削,什税其五。

    4、初税田

    B.C.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田税既取之于“公”——藉田,也取之于民,即私田——国家拥有对公私土地的的所有权。

    (三)经济改革的结果1、国家面向全体臣民征税2、国家是土地的所有者

    三、战国的授田制

    进入战国时代,随着古代的宗族土地所有制变成了国家土地所有制,各国实行授田制。

    (一)内容 授田制目的是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课之以税,保证国家税源的稳定和丰足。1、粟米之征 粟米之征是国家征收的田租。征收单位,依据授田制,以一夫百亩计征。定额:什一之税。

    2、布帛之征 布帛之征或刀布之敛当为户口税。——户赋是国家政权的重要财政来源之一。

    3、力役之征 力役之征:兵役、劳役

    (二)影响

    1、土地所有制的改变

    授田制是在国有土地上实施的,其结果是土地私有制。

    2、赋税制度的变化 租税开始分离

    第二节 汉晋南朝的土地与赋役制度

    一、两汉的土地与赋役制度

    (一)国有与私有土地所有制形式及其矛盾运动规律

    1、国有土地

    两汉时代,国有土地大致包括四种类型,即山林川泽、公田、草田及苑囿。

    a、山林川泽

    为皇室所有。管理机构:少府(行使所有权)

    b、公田(垦田)

    具有较大的经济意义。它的来源有三种途径:

    ①政府组织的屯垦

    西汉:战胜匈奴,夺回土地大规模屯田

    东汉:边地屯垦:西域、河西等内地屯垦

    ②政府对原私有土地的没收 告緍:迁豪、徙民

    ③政府对抛荒土地的接收c、草田 指尚未开垦的荒地

    d、苑囿 指水衡,少府所掌管的苑围池

    管理与经营方式:直接经营:屯田,官手工业、畜牧业

            间接经营:租赁山泽,假民公田

    2、私有土地(1)来源

    ①封建政府的“授田” 授田:草田的占垦:鼓励百姓占垦

    赋民公田:公田授予贫民

    赐民公田:皇帝特别赐予:贵幸 徙民 贫民 军功

    ②土地买卖 私有土地增加的重要途径

    ③强取豪夺

    (2)基本矛盾

    国有土地:衰减

    农民小土地占有:脆弱

    地主大土地占有:最活跃

    3、赋税、徭役

    (1)田租、刍稿 属于土地税的范围,依土而征。

    a、西汉:田租以倾亩为单位,收取定额地租。

    东汉:“以田敛钱”的附加税

    b、刍稿:农副产品税

    (2)算赋、口赋 人头税,向成年人和未成人收取

    a、算赋: 向十五至五十六岁的人口征收。数额:百二十钱

    b、口赋 向儿童征收。起征年龄为三岁,七岁开征口钱。

    数额:二十三钱

    (3)徭役、兵役a、“月为更卒”b、“为正一岁”c、“屯戍一岁”

    二、曹魏时的屯田制与调式

    (一)曹魏的屯田制

    1、军屯

    类型

    现役军人田

    士家屯田

    特点

    随宜开垦、且耕且守、单身将士,不包括家属

    从征将士家属,尚未抽调的后备兵士

    职责

    戍边、生产

    生产、不戍边

    分成

    收获全部归国家

    60%归官,40%归士

    2、民屯

    生产者是俘获的大批黄巾余众。其基层组织是屯,每屯的生产者约50人,设屯田司马来管理。

    农产品分配方式:计牛输谷 分田之术

    3、军屯、民屯的作用

    (1)屯田上的劳动者由物质财富的消费者变为物质财富的生产者;

    (2)对农业生产起了有效的保障作用;(3)调动了屯田上的生产者的生产积极性;

    (4)屯田灌溉条件较优越,屯田产量较高。

    (二)曹魏屯田制的衰落的原因

    1、统治者征调屯田民服兵役、杂役2、扩大耕地面积,向政府多交田租

    3、侵夺屯田土地和民屯上的劳动人手

    (三)赋税制度

    1、户调制,以户为征收单位

    2、田租。亩收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

    三、两晋南朝的占田制

    (一)西晋土地与税制制度

    1、占田、课田内容

    占田:是国家规定每个平民在法律上可以占有土地的最高限额。男子占70亩/人,女子占20亩/人,至于占得够不够,国家不管。

    课田:即课税之田,在占田之中,丁男50亩,丁女20亩,次丁男25亩要课税。每个人不论占地多少,以此课税。

    门阀士族享有特权,依品官占有大量土地,一品官有权占田50倾。

    2、对占田制的分析

    (1)占田制下的人民负担,与曹魏时期的自耕农相比较,户调增加了二分之一,田租增加了一倍。其田租的征收是丁租性质。

    (2)占田令规定了官品的限额。但收效甚微,贵族地主占有更多的土地。说明西晋政府对士族地主的经济权益既有限制的一面,也有保护的一面。

    (3)农民无法占足法定数额的土地,而田租必须缴纳,生活艰苦。

    (三)东晋土地与赋税制度

    1、古山法

    允许官员依品阶占有不同数量的山水。官员从一品到九品占山泽三倾递减至一倾,庶民占一倾。已占足数额的,不得再占;未达到者,有权先占,占足为止。国家首次正式承认私人对国有山泽的占有权。

    2、赋税制度

    (1)租:按亩征收 按口税制(2)调:九品混通制 计丁输调

    租调征收与财产脱节,完全变成人头税的性质。

    第三节 北朝隋唐的均田制与租庸调法(第六讲)

    一、北朝的均田制

    (一)内容1、男子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2、男子给桑田二十亩,为“世业田,终身不还”。3、奴婢受田与良人相同。

    4、露田、麻田皆不准买卖,桑田只能买卖定额二十亩的不足或有余部分。5、土广民稀之处,即宽乡,任力耕垦,不加限制,后有迁来者,按均田法分配土地。6、地方官吏随地给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名八顷,县令、郡丞各六顷。

    (二)实质 均田制是一种授田制。是将国有土地逐步转化为私有土地的转换器。

    (三)“三长制”1、原因2、内容:三长,即五家为邻,设一邻长;五邻为里,设一里长;五里为党,设一党长。三长的主要任务是校订户籍,查实田地数量,协助政府括隐户以及收剑租调,差派徭役。

    (四)新租调制

    民调,一夫一妇一帛一匹,粟二石。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周;奴任耕,婢任绩者,八口当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奴任耕、婢任绩者,八口当未娶者四,耕牛二十头当奴婢八。共麻布之乡,一夫一妇布一匹,下至牛,以此为降。

    (五)均田制、三长制、新租调制的关系

    均田制、三长制、新租调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统治者要收取租调,就要推行作为剥削的保证和依据的均田制,要推行均田制和租调制,就需要三长制作组织保证。

    均田是中心,征收租调是目的,三长制是前提。三者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六)对经济政策的理解

    1、政府税收增加2、地主权贵的基本利益没有受到触动

    3、劳动力与荒地进一步结合,使大量荒地被开垦,农业得到恢复和发展

    (七)北齐、北周的均田制

    1、北齐均田令:男子受露田八十亩,妇人四十亩,不再给倍田。又每丁给二十亩桑田为永业田,不宜种桑的地方给井田,办为永业田。

    2、北周的均田制:有室者(已婚男十)受田一百四十亩(丁男八二亩,丁妻四十亩,永业田二十亩),未婚的丁男受田一百亩。

    (八)北齐、北周的均田令与北魏的比较分析

    1、北齐、北周取消了关于倍田的规定2、在对奴婢受田上,北齐对可受田奴婢的数目作了限定,最高限300人,削弱了地主权贵的特权,北周奴婢不再受田。3、麻田成为永业田。

    (九)隋朝赋税制度

    1、均田制:一夫受口分田(露田)八十亩,女子四十亩,此外每夫受永业田(桑田)二十亩。麻土之乡,则改受麻田二十亩。一夫一妇为一床,每岁出租三石,调涓一匹,附加棉三两或调布一端,麻三介。

    2、税制:课税以受田为前提。隋炀帝既取消了妇人、奴婢、部曲的课税,也取消了对他们的授田——国家课税和授田的主要对象是民丁男子。

    3、隋炀帝租调制(隋炀帝):丁男纳租粟二石,调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半,麻二介,完全按丁计征。

    二、唐朝的均田制与租庸调制

    (一)均田制1、内容①百姓受田:丁男与中男,每人受田一百亩,其中二十亩为永业田,八十亩为口分田。②官吏受田:唐承隋制,官吏皆受永业田,各级官吏,勋贵可以得到自百顷至二顷不等的永业田。

    ③土地买卖:贵族官僚的永业田和赐田可以自由出卖,也可以典押、租赁。

    2、变化①受田对象跟前提有所不同,即寡妻妾以外的一般人,官户以外的一般奴婢、部曲及耕牛都不受田,而增加了僧、尼、道士、女冠和工商业者的受田。

    ②在官吏受田方面,唐代的规定比前代更完备,凡有官、勋、爵者,均可获得数量可观的能够继承和买卖的永业田。③对土地买卖的限制进一步放松。

    3、评价

    ①唐代的均田令不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彻底付诸实施。

    ②唐代的均田和北魏、北齐、北周、隋统治阶级一样,是想通过授田制度把小农固定在土地上,向他们榨取租赋徭役。③国家鼓励垦荒政策在均田令中得到充分体现,农业经济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④遏制大地产的膨胀,阻止了自耕农的迅速破产。

    (二)租庸调法

    1、内容①租:课户每丁纳粟二石。②调:a、蚕桑之乡,每丁输绢或絁二丈,附加绵三两。b、麻布之乡,则改输布二丈五尺,附加麻三介。

    ③庸:每丁岁役二十日,若不应役,则用绢役或用布代役。

    2、理解①在租庸调征收中,不以土地占有为据,而是直接向丁户征收,是一咱以人口为税基的直接税。②存在的前提是农民对土地的稳定占有③是主要国家财政收入

    第四节 两税法的历史转折

    一、两税法出现的历史条件

    (一)经济结构变化 1、唐初,均田制推行尚好,但为时不久,兼并之风即告炽盛。这使得唐王朝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的以丁、口为税基的租庸调受到严重威胁。

    2、户口流失,国家现秘书人户中不课口(户)的增长也远远超过了唐前期户口的增长幅度。(二)政治结构的变动

    在唐王朝的各项开支中,军费与俸禄的各项开支是两项基本内容,这两项开支的不可逆转的增长,给旧有的赋税体系带来了无法承受的压力,导致唐王朝发生结构性的经济危机。

    1、军费①府兵制②募兵制

    2、俸禄①官吏集团迅速膨胀②俸禄巨增

    二、两税法的历史渊源

    (一)户税1、户税是按户等高低分别征收多少不一的钱币,唐王朝因为国家掌握土地已经枯竭,无法给授土地,无法采用租庸调的剥削形式。2、安史之乱后,全国课丁人数日益减少,而客户人数却日益增多,代宗大历四年明确规定对客户起征户税。

    (二)地税1、地税原为义仓税,作为荒年救灾之用,唐太宗贞观二年,规定每户按所垦田亩纳税。2、代宗大因四年规定每亩税额,并且已分夏秋两季征收。

    三、两税法的确立及基本内容

    (一)两税法的确立1、大历十四年八月,唐德宗即位,杨炎被任命为宰相,上任后,他对以租庸调为主体的直接税体系进行系统的清理与分析。2、建中元年,德宗正式下诏,颁行两税法。

    (二)内容

    1、量出以制入的财赋征收原则。即,所有的收支,不管是白役之费,还是一敛之钱,要先度其数而赋予人。2、所有赋税,均并入两税之中。在此基础上,又确定了户无主客的划一税基与以贫富为差的征纳标准。3、行商按三十税一抽取商税,所税要与坐贾相当。(这是中国古代正式将商税列入国税的开端)4、征收时限。两税均秋夏两次征收,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俗有不便者正之。5、户籍管理的附加规定,即“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6、保障两税的权威性。两税外,所有新旧征科一概罢除,两税外擅自征取一钱者,妈取枉法论。

    四、两税法的历史地位1、两税法是“适时之令典,拯弊之良图”。2、在整个古代社会的发展中与商鞅变法一样,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使持续了近千年的税人税丁的赋税体系告一段落,开始走向税地税产赋税体系的道路。3、使中国古代经济结构发生了变化,是土地私有化完成占主导地位的一个标志。

    第五节 一条鞭法与摊丁入亩

    一、宋元土地与赋役制度的基本状况

    (一)宋朝土地与赋役制度1、土地状况①宋朝采取“不抑兼并”政策,纵容和鼓励地主阶级兼并农民的土地。a、官僚地主(官户)是最主要的土地兼并者b、普通地主、寺观等是土地兼并的重要力量②土地兼并的逆向运动。宋代官方不抑兼并,致使土地兼并现象严重,因存在地权的转移与分散,帮土地集中的进程较慢。③地主土地的主要来源是购买,“以钱买田”构成宋代“不抑兼并”土地政策的主要特色。

    2、赋税制度

    宋代的两税征收是以田亩为准,不再按资产计算户税钱。

    ①田亩税,将土地划分为上、中、下三等,每等之中有的又划分为若干等(充分照顾到土地的自然条件)②杂变之赋,身丁税科敛等杂税。

    杂度之赋:除两税之外的附加税和杂税。具体有:盐钱、酒钱、牛皮钱、鞋钱、农具钱等。是宋朝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

    身丁税:凡年二十岁以上,六十岁以下的丁口均需输纳,每丁四百钱,绢八尺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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