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土地与赋役制度(4)
时间:2020-11-10 04:35:00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人
..
PAGE
..
第四章 中国古代的土地与赋役制度(第五讲)
第一节 从井田制到授田制
一、井田制 井田制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土地划分方式,也是赋役征收的基本单位。
西周土地制度的特点
西周土地制度 西周土地是多层次的宗族土地所有制
国野制度
国
野
国是统治宗族的聚居区
野是被统治宗族的聚居区
位置
城市及周围地区
城市远郊地区
居民
称国人,属于国家之公民
称野人,分属于贵族之甿隶
政治权力、任务
具有优越的地位和权力,军队主体
无政治地位,耕田纳粮
土地分配
九夫一井,一井九百亩,一夫百亩,按土质好坏,加倍授予
十夫为沟(相当于一井之田)无土地质量级差
时限
九年轮换
不轮换
土地占有方式
占有权
使用权
剥削方式
彻法。剥削量:1/10
藉法。地租量:50%,带役:50%,剥削率:100%
二、从井田制到授田的变化
春秋年间,各国统治阶级进行了大规模的田制与税制改革,以适应社会形势的变化。
(一)社会形势变化表现
1、随铁农具的广泛使用和牛耕的推广,个人可独立耕作,使一家一户的个体小农生产成为可能,原有的九夫为井,十夫为沟的共耕制也随之瓦解。
2、铁犁、牛耕的使用,使野人有可能自己开垦荒地,成为自己的“私田”。
3、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使野人的剩余劳动越来越多。
4、随着战争规模不断扩大,步兵成为主要兵种,野人进入军队,成为主力。
(二)各国经济改革
1、春秋初年,管仲率先在齐国进行改革。提出“相地而衰征”,从而收到“井田畴均”之效。2、征赋制度的改革。B.C.548年,楚国把土地折合成良田而后征赋——打破了传统的井田制,也打破了国野区别。
3、“作爰田”与“作册兵”。
作爰田即把田地赏赐给人民。表明农夫对土地的使用权开始向占有权转化。
作册兵即征发州人服兵役——改劳役剥削为实物剥削,什税其五。
4、初税田
B.C.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田税既取之于“公”——藉田,也取之于民,即私田——国家拥有对公私土地的的所有权。
(三)经济改革的结果1、国家面向全体臣民征税2、国家是土地的所有者
三、战国的授田制
进入战国时代,随着古代的宗族土地所有制变成了国家土地所有制,各国实行授田制。
(一)内容 授田制目的是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课之以税,保证国家税源的稳定和丰足。1、粟米之征 粟米之征是国家征收的田租。征收单位,依据授田制,以一夫百亩计征。定额:什一之税。
2、布帛之征 布帛之征或刀布之敛当为户口税。——户赋是国家政权的重要财政来源之一。
3、力役之征 力役之征:兵役、劳役
(二)影响
1、土地所有制的改变
授田制是在国有土地上实施的,其结果是土地私有制。
2、赋税制度的变化 租税开始分离
第二节 汉晋南朝的土地与赋役制度
一、两汉的土地与赋役制度
(一)国有与私有土地所有制形式及其矛盾运动规律
1、国有土地
两汉时代,国有土地大致包括四种类型,即山林川泽、公田、草田及苑囿。
a、山林川泽
为皇室所有。管理机构:少府(行使所有权)
b、公田(垦田)
具有较大的经济意义。它的来源有三种途径:
①政府组织的屯垦
西汉:战胜匈奴,夺回土地大规模屯田
东汉:边地屯垦:西域、河西等内地屯垦
②政府对原私有土地的没收 告緍:迁豪、徙民
③政府对抛荒土地的接收c、草田 指尚未开垦的荒地
d、苑囿 指水衡,少府所掌管的苑围池
管理与经营方式:直接经营:屯田,官手工业、畜牧业
间接经营:租赁山泽,假民公田
2、私有土地(1)来源
①封建政府的“授田” 授田:草田的占垦:鼓励百姓占垦
赋民公田:公田授予贫民
赐民公田:皇帝特别赐予:贵幸 徙民 贫民 军功
②土地买卖 私有土地增加的重要途径
③强取豪夺
(2)基本矛盾
国有土地:衰减
农民小土地占有:脆弱
地主大土地占有:最活跃
3、赋税、徭役
(1)田租、刍稿 属于土地税的范围,依土而征。
a、西汉:田租以倾亩为单位,收取定额地租。
东汉:“以田敛钱”的附加税
b、刍稿:农副产品税
(2)算赋、口赋 人头税,向成年人和未成人收取
a、算赋: 向十五至五十六岁的人口征收。数额:百二十钱
b、口赋 向儿童征收。起征年龄为三岁,七岁开征口钱。
数额:二十三钱
(3)徭役、兵役a、“月为更卒”b、“为正一岁”c、“屯戍一岁”
二、曹魏时的屯田制与调式
(一)曹魏的屯田制
1、军屯
类型
现役军人田
士家屯田
特点
随宜开垦、且耕且守、单身将士,不包括家属
从征将士家属,尚未抽调的后备兵士
职责
戍边、生产
生产、不戍边
分成
收获全部归国家
60%归官,40%归士
2、民屯
生产者是俘获的大批黄巾余众。其基层组织是屯,每屯的生产者约50人,设屯田司马来管理。
农产品分配方式:计牛输谷 分田之术
3、军屯、民屯的作用
(1)屯田上的劳动者由物质财富的消费者变为物质财富的生产者;
(2)对农业生产起了有效的保障作用;(3)调动了屯田上的生产者的生产积极性;
(4)屯田灌溉条件较优越,屯田产量较高。
(二)曹魏屯田制的衰落的原因
1、统治者征调屯田民服兵役、杂役2、扩大耕地面积,向政府多交田租
3、侵夺屯田土地和民屯上的劳动人手
(三)赋税制度
1、户调制,以户为征收单位
2、田租。亩收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
三、两晋南朝的占田制
(一)西晋土地与税制制度
1、占田、课田内容
占田:是国家规定每个平民在法律上可以占有土地的最高限额。男子占70亩/人,女子占20亩/人,至于占得够不够,国家不管。
课田:即课税之田,在占田之中,丁男50亩,丁女20亩,次丁男25亩要课税。每个人不论占地多少,以此课税。
门阀士族享有特权,依品官占有大量土地,一品官有权占田50倾。
2、对占田制的分析
(1)占田制下的人民负担,与曹魏时期的自耕农相比较,户调增加了二分之一,田租增加了一倍。其田租的征收是丁租性质。
(2)占田令规定了官品的限额。但收效甚微,贵族地主占有更多的土地。说明西晋政府对士族地主的经济权益既有限制的一面,也有保护的一面。
(3)农民无法占足法定数额的土地,而田租必须缴纳,生活艰苦。
(三)东晋土地与赋税制度
1、古山法
允许官员依品阶占有不同数量的山水。官员从一品到九品占山泽三倾递减至一倾,庶民占一倾。已占足数额的,不得再占;未达到者,有权先占,占足为止。国家首次正式承认私人对国有山泽的占有权。
2、赋税制度
(1)租:按亩征收 按口税制(2)调:九品混通制 计丁输调
租调征收与财产脱节,完全变成人头税的性质。
第三节 北朝隋唐的均田制与租庸调法(第六讲)
一、北朝的均田制
(一)内容1、男子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2、男子给桑田二十亩,为“世业田,终身不还”。3、奴婢受田与良人相同。
4、露田、麻田皆不准买卖,桑田只能买卖定额二十亩的不足或有余部分。5、土广民稀之处,即宽乡,任力耕垦,不加限制,后有迁来者,按均田法分配土地。6、地方官吏随地给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名八顷,县令、郡丞各六顷。
(二)实质 均田制是一种授田制。是将国有土地逐步转化为私有土地的转换器。
(三)“三长制”1、原因2、内容:三长,即五家为邻,设一邻长;五邻为里,设一里长;五里为党,设一党长。三长的主要任务是校订户籍,查实田地数量,协助政府括隐户以及收剑租调,差派徭役。
(四)新租调制
民调,一夫一妇一帛一匹,粟二石。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周;奴任耕,婢任绩者,八口当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奴任耕、婢任绩者,八口当未娶者四,耕牛二十头当奴婢八。共麻布之乡,一夫一妇布一匹,下至牛,以此为降。
(五)均田制、三长制、新租调制的关系
均田制、三长制、新租调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统治者要收取租调,就要推行作为剥削的保证和依据的均田制,要推行均田制和租调制,就需要三长制作组织保证。
均田是中心,征收租调是目的,三长制是前提。三者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六)对经济政策的理解
1、政府税收增加2、地主权贵的基本利益没有受到触动
3、劳动力与荒地进一步结合,使大量荒地被开垦,农业得到恢复和发展
(七)北齐、北周的均田制
1、北齐均田令:男子受露田八十亩,妇人四十亩,不再给倍田。又每丁给二十亩桑田为永业田,不宜种桑的地方给井田,办为永业田。
2、北周的均田制:有室者(已婚男十)受田一百四十亩(丁男八二亩,丁妻四十亩,永业田二十亩),未婚的丁男受田一百亩。
(八)北齐、北周的均田令与北魏的比较分析
1、北齐、北周取消了关于倍田的规定2、在对奴婢受田上,北齐对可受田奴婢的数目作了限定,最高限300人,削弱了地主权贵的特权,北周奴婢不再受田。3、麻田成为永业田。
(九)隋朝赋税制度
1、均田制:一夫受口分田(露田)八十亩,女子四十亩,此外每夫受永业田(桑田)二十亩。麻土之乡,则改受麻田二十亩。一夫一妇为一床,每岁出租三石,调涓一匹,附加棉三两或调布一端,麻三介。
2、税制:课税以受田为前提。隋炀帝既取消了妇人、奴婢、部曲的课税,也取消了对他们的授田——国家课税和授田的主要对象是民丁男子。
3、隋炀帝租调制(隋炀帝):丁男纳租粟二石,调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半,麻二介,完全按丁计征。
二、唐朝的均田制与租庸调制
(一)均田制1、内容①百姓受田:丁男与中男,每人受田一百亩,其中二十亩为永业田,八十亩为口分田。②官吏受田:唐承隋制,官吏皆受永业田,各级官吏,勋贵可以得到自百顷至二顷不等的永业田。
③土地买卖:贵族官僚的永业田和赐田可以自由出卖,也可以典押、租赁。
2、变化①受田对象跟前提有所不同,即寡妻妾以外的一般人,官户以外的一般奴婢、部曲及耕牛都不受田,而增加了僧、尼、道士、女冠和工商业者的受田。
②在官吏受田方面,唐代的规定比前代更完备,凡有官、勋、爵者,均可获得数量可观的能够继承和买卖的永业田。③对土地买卖的限制进一步放松。
3、评价
①唐代的均田令不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彻底付诸实施。
②唐代的均田和北魏、北齐、北周、隋统治阶级一样,是想通过授田制度把小农固定在土地上,向他们榨取租赋徭役。③国家鼓励垦荒政策在均田令中得到充分体现,农业经济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④遏制大地产的膨胀,阻止了自耕农的迅速破产。
(二)租庸调法
1、内容①租:课户每丁纳粟二石。②调:a、蚕桑之乡,每丁输绢或絁二丈,附加绵三两。b、麻布之乡,则改输布二丈五尺,附加麻三介。
③庸:每丁岁役二十日,若不应役,则用绢役或用布代役。
2、理解①在租庸调征收中,不以土地占有为据,而是直接向丁户征收,是一咱以人口为税基的直接税。②存在的前提是农民对土地的稳定占有③是主要国家财政收入
第四节 两税法的历史转折
一、两税法出现的历史条件
(一)经济结构变化 1、唐初,均田制推行尚好,但为时不久,兼并之风即告炽盛。这使得唐王朝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的以丁、口为税基的租庸调受到严重威胁。
2、户口流失,国家现秘书人户中不课口(户)的增长也远远超过了唐前期户口的增长幅度。(二)政治结构的变动
在唐王朝的各项开支中,军费与俸禄的各项开支是两项基本内容,这两项开支的不可逆转的增长,给旧有的赋税体系带来了无法承受的压力,导致唐王朝发生结构性的经济危机。
1、军费①府兵制②募兵制
2、俸禄①官吏集团迅速膨胀②俸禄巨增
二、两税法的历史渊源
(一)户税1、户税是按户等高低分别征收多少不一的钱币,唐王朝因为国家掌握土地已经枯竭,无法给授土地,无法采用租庸调的剥削形式。2、安史之乱后,全国课丁人数日益减少,而客户人数却日益增多,代宗大历四年明确规定对客户起征户税。
(二)地税1、地税原为义仓税,作为荒年救灾之用,唐太宗贞观二年,规定每户按所垦田亩纳税。2、代宗大因四年规定每亩税额,并且已分夏秋两季征收。
三、两税法的确立及基本内容
(一)两税法的确立1、大历十四年八月,唐德宗即位,杨炎被任命为宰相,上任后,他对以租庸调为主体的直接税体系进行系统的清理与分析。2、建中元年,德宗正式下诏,颁行两税法。
(二)内容
1、量出以制入的财赋征收原则。即,所有的收支,不管是白役之费,还是一敛之钱,要先度其数而赋予人。2、所有赋税,均并入两税之中。在此基础上,又确定了户无主客的划一税基与以贫富为差的征纳标准。3、行商按三十税一抽取商税,所税要与坐贾相当。(这是中国古代正式将商税列入国税的开端)4、征收时限。两税均秋夏两次征收,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俗有不便者正之。5、户籍管理的附加规定,即“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6、保障两税的权威性。两税外,所有新旧征科一概罢除,两税外擅自征取一钱者,妈取枉法论。
四、两税法的历史地位1、两税法是“适时之令典,拯弊之良图”。2、在整个古代社会的发展中与商鞅变法一样,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使持续了近千年的税人税丁的赋税体系告一段落,开始走向税地税产赋税体系的道路。3、使中国古代经济结构发生了变化,是土地私有化完成占主导地位的一个标志。
第五节 一条鞭法与摊丁入亩
一、宋元土地与赋役制度的基本状况
(一)宋朝土地与赋役制度1、土地状况①宋朝采取“不抑兼并”政策,纵容和鼓励地主阶级兼并农民的土地。a、官僚地主(官户)是最主要的土地兼并者b、普通地主、寺观等是土地兼并的重要力量②土地兼并的逆向运动。宋代官方不抑兼并,致使土地兼并现象严重,因存在地权的转移与分散,帮土地集中的进程较慢。③地主土地的主要来源是购买,“以钱买田”构成宋代“不抑兼并”土地政策的主要特色。
2、赋税制度
宋代的两税征收是以田亩为准,不再按资产计算户税钱。
①田亩税,将土地划分为上、中、下三等,每等之中有的又划分为若干等(充分照顾到土地的自然条件)②杂变之赋,身丁税科敛等杂税。
杂度之赋:除两税之外的附加税和杂税。具体有:盐钱、酒钱、牛皮钱、鞋钱、农具钱等。是宋朝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
身丁税:凡年二十岁以上,六十岁以下的丁口均需输纳,每丁四百钱,绢八尺余。
科